证券期货违法 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扰乱证券市场怎么定罪
法律分析:
扰乱证券市场定扰乱市场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罪侵害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违犯了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商检、劳动等市场管理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或绐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有危害后果。本罪的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是: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能够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即非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类主体均可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本罪的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两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皮猜以下罚金;情节燃皮型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衍生问题:
对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握早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操盘手是不是违法的
并不违法。
操盘手是个新词,它是随着股市的开启而走进中国人生活的。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经济的变化。
操盘手不是炒手,他们是不炒单的,因为主力资金不需要炒单,他们做的是趋势,他们的目的是控制盘面而不是靠微小的点差来积累盈利。
从一名逗棚普通的期货投资者到一名优秀的操盘手,就好像从士兵到将军一样,除了经受时间考验之外,其基本前提有两个:
第一,以此为业,栽过跟头,但仍痴心不改,喜欢交易,屡败屡战。操盘手是职业交易员,不是票友。专业和业余不可同日而语。在任何一个行业中要取得成功,喜欢此行业并全身心地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二,认错不服输,虚心学习,认真总结反思。这是优秀操盘手的特质。有信心但不自高自大,精神自由但又遵守纪律,对市场充满了敬畏之心,随时随地听从市场的召唤,绝不会对市场说三道四,幻想着市场会听从自己的意愿。
建仓,吸筹,拔高,回档,出货,清仓———是一个操盘手的日常工作。操盘手泛指金融证券期货市场中受计划指定买卖品种的人(封闭基金)。
由于动辄就要操纵上亿元的资金,一直以来,外界总有一种误解:成功的操盘手都是那些拥有高学位的名牌大学高材生,交易者必须绞尽脑汁才能获利。其实,操盘绝不是学术研究。
跟一般人想象的不同,操盘手每天的生活既不紧张也不神秘,更多的是需要细心,然后剩下的就是枯燥了,因为操作时整天都要盯着走势图。当然压力也很大,因为委托方不仅要求达到每个项目的成本最小化,还要求做到每个阶段利润的最大化。
扩展资料:
九大要点
一、正确认识自己,评估自己的实际水平;
二、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制定自己补习的方向和山宏则内容;
三、寻找自己所缺乏的书本知识和真正有好技术又能教授你的老师;
四、连续熟读和记忆这些有用的技巧;
五、从行情中印证这些新学的东西,改良书本知识为实战内涵;
六、大量地看图形和技术分析指标,把形态,成交量等重要的技术学好;
七、大量的模拟和训练,以及大胆预测,把自己对大盘分析和个股做出记录,把理由写清楚;
八、总结自己学习和实战成果,并作记录背熟,将之变成理论的依据,总结并写出来,系绝卜统化、简单化。
九、严格意义上说,操盘手不只是一个大项目的具体执行者,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落实人。其对个人的要求甚至做到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思想的干扰或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操盘手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拆凯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销粗正、效率和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旅斗唤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四)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根据需要,可以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处罚过程进行音像记录,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的,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文字说明。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查办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安全。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等材料中对出示情况进行记录。第十条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二条书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由证据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提供复印内容较多且连续编码的,可以在首尾页及骑缝处签名、盖章。第十三条物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一部分。收集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十四条视听资料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载体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并以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五条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复制件,并以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记录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收集对象、步骤和过程等。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取证过程。对于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可以直接打印或者截屏打印,并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询问笔录、书面说明等方式调取。询问应当分别单独进行。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员及至少二名参与询问的执法人员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有修改,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通过书面说明方式调取的,书面说明应当由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2020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违法线索举报工作,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举报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的,举报中心按照本规定处理举报接收、提请调查、奖励等工作。
举报人向证监局举报的,证监局参照本规定处理举报接收、调查等工作。证监局处理的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中心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络举报系统、信函方式,向举报中心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条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络举报系统接收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准确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世空方式和地址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五条举报处理工作遵循秉公执法,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六条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并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
(三)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可供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进行核查。第七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中心不予登记,可予以存档处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二)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举报,对于符合举报条件的稽查案件调查线索,予以登记;对于其他材料,按规定转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转证监局、交易所等单位处理。
对于经登记的举报,中国证监会综合监管执法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第九条对于举报人的姓名、年龄、住所、电话及其他可以识别举报人身份的信息,除依法使用外,均予严格保密。第十条举报中心对网络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在调查、处罚以及举报奖励评审阶段使用编码。因调查、处罚或举报奖励发放等工作需要查询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在调查瞎丛、处罚或举报奖励发放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程做好举报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第十一条负责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磨返樱一)在办理举报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举报材料;
(三)禁止其他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或举报内容的行为。第十二条举报奖励适用于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
(一)欺诈发行证券;
(二)信息披露违法;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四)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五)其他重大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第十三条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内部知情人员提供了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上述罚没款金额是指举报所揭发的违法案件罚没款合计数额。举报奖励涉税事项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的,在行政处罚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作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相关法定程序完结、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后作出。对未经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的,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后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