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费率
...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详细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建立健全期货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各期货交易所应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于2008年侍仔8月已经缴纳的首批启动资金可从中扣减。各期货交易所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划至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设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二、从2010年起,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按季度缴纳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期货公司暂不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
各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保障基金,并按期货公司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的比例与期货公司分类评级结果的对应关系见附件。
三、各期货交易所应核定各期货公司在其交易所发生的代理交易额,并按各期货公司评级对应的缴纳比例计算各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桐液金。我会将书面通知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每年的分类评级结果,各期货交易所应在收到分类评级结果的次月起按照新比例计算各期货公司应缴纳的基金。
四、各期货交易所应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的和代扣代缴的保障基金,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扣缴情况,期货公司应及时补足结算准备金账户资金。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缴纳基金。
五、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并依据《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和《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比例与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对应关系表
附件:
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比例与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对应关系表
期货公司级别缴纳保障基金比例
AAA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
AA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点五
A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六
BBB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六点五
BB级代理交易额老轮汪的千万分之七
B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七点五
CCC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八
CC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八点五
C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九
D类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十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第三条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历数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四条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第五条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六条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第七条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第二章保障基金的筹集第八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第九条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空烂唯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斗培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第十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第十二条对于新设立的期货公司,应当自产生经纪业务收入后纳入保障基金缴纳范围;公司停止经营的,应当告知期货交易所,对其当年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份额进行扣缴。第十三条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第三章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第十五条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第十六条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第十七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第十八条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第四章保障基金的使用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国内的投资者保护机构都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简称“投保局”),已在2011年底正式成立,目前已经开展工作。作为证监会内设机构,投保局负责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主要职责
包括八方面:拟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政策法规;负责对证券期货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对投资者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教育与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评估;协调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
研究投资者投诉受理制度,推动完善处理流程和运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办理投资者咨询服务事宜;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受侵害权益依法救济的制度;按规定监督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投保基金将纳入投保局
据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保基金”)将纳入投保局,投保基金为财政部全额预算拨款管理单位。数唯投资者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原本由其负责。
投保基金官方网站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并于8月30日注册成立,为国有独资的保护基金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投入运作后,其每年的主要收入来源薯衡培为新股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时产生的利息。2011年新股发行冻结资金共计17.83万亿元。
投保基金虽是非营利性机构,但其性质为公司。主要职责是筹集运作投资者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处置问题券商等,同时承担投资者的教育和诉讼纠纷等职能。
投保基金总经理庄穆在参加投资者保护网基金频道线上座谈会上表示,投资保护局的下一步方向主要是建立投资者纠纷的调解、仲裁机制。要转变对于投资者保护理念的认识,改变以前过于重视金融机构而忽视投资者的诉求。
投资者保护部门的设立要追溯到2010年。当年央行即提出效仿美联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想,但该设想在业内始终未被全面认同。从目拦裂前推出的结果看,最终仍是沿用了“一加三”的分业管理框架。
除了证监会的投保局以外,据媒体报道,保监会下设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已成立。保监会、证监会已下设保险保障基金和证券投资保护基金,银行业协会下亦有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第三条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培芹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四条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第五条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六条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第七条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局中森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第二章保障基金的筹集第八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第九条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第十二条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桐亩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第三章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第十四条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第十五条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第十六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第十七条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第四章保障基金的使用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条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