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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企期货亏损分析报告 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业务的规定

期货大神 道指期货 2023年09月03日

内控失败的国有企业有哪个

近年来,国内企业的重大危机接二连三地发生,整体来看,突出有三类重大风险:一是多元化投资,二是金融工具投机,三是生产安全事故。

撇开生产安全事故不说,前两类风险具有明显的两大特点:一是风险发生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巨大,动辄就会使企业“伤筋动骨”;二是同类事故在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发生。

鉴于此,我们称此两类风险为大型国有企业典型的高风险业务。

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对此两类重大风险做深入分析。

1.多元化投资

(1)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

从1992年开始,三九企业集团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通樱肢过收购兼并企业,形成医药、汽车、食品、酒业、饭店、农业,房产等几大产业并举的格局。

但是,2004年4月14日,三九医药(000999)发出公告:因工商银行要求提前偿还3.74亿元的贷款,目前公司大股东三九药业及三九集团(三九药业是三九集团的全资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已被司法机关冻结。

至此,整个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全面爆发。

截至危机爆发之前,三九企业集团约有400多家公司,实行五级公司管理体系,其三级以下的财务管理已严重失控;三九系深圳本地债权银行贷款已从98亿升至107亿,而遍布全国的三九系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和贷款担保约在60亿至70亿之间,两者合计,整个三九系贷款和贷款担保余额约为180亿元。

三九集团总裁赵新先曾在债务风波发生后对外表示,“你们(银行)都给我钱,使我头脑发热,我盲目上项目。”

案例简评:三九集团财务危机的爆发可以归纳为几个主要原因:(1)集团财务管理失控;(2)多元化投资(非主业/非相关性投资)扩张的战略失误;(3)集团过度投资引起的过度滑穗负债。

另外,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发展环境来看,中国金融体制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盲目投资、快速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华源集团的信用危机

华源集团成立于1992年,在总裁周玉成的带领下华源集团13年间总资产猛增到567亿元,资产翻了404倍,旗下拥有8家上市公司;集团业务跳出纺织产业,拓展至农业机械、医药等全新领域,成为名副其实的“国企大系”。

进入21世纪以来,华源更以“大生命产业”示人,跃居为中国最大的医药集团。

但是2005年9月中旬,上海银行对华源一笔1.8亿元贷款到期;此笔贷款是当年华源为收购上药集团而贷,因年初财政部检查事件,加之银行信贷整体收紧,作为华源最大贷款行之一的上海银行担心华源无力还贷,遂加紧催收贷款;从而引发了华源集团的信用危机。

国资委指定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对华源集团做清产核资工作,清理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9月20日,华源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25亿元,银行负债高达251.14亿元(其中子公司为209.86亿元,母公司为41.28亿元)。

另一方面,旗下8家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合计高达73.36亿元,即这些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几乎已被掏空。

据财政部200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报披露:中国华源集团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薄弱,部分下属子公司为达到融资和完成考核指标等目的,大量采用虚计收入、少计费用、不良资产巨额挂账等手段蓄意进行会计造假,导致报表虚盈实亏,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案例简评:华源集团13年来高度依赖银行贷款支撑,在其日益陌生的产业领域,不断“并购-重组-上市-整合”,实则是有并购无重组、有上市无整合。

华源集团长期以来以短贷长投支撑其快速扩张,最终引发整个集团资金链的断裂。

华源集团事件的核心原因:(1)过度投资引发过度负债,投资项目收益率低、负债率高,说明华源集团战略决策的失误;(2)并购无重组、上市无整合,说明华源集团的投资管理控制失效;(3)华源集团下属公司因融资和业绩压力而财务造假,应当是受到管理层的驱使。

(3)澳柯玛大股东资金占用

2006年4月14日,G澳柯玛(600336.SH)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司接到青岛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澳柯玛集团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处置事项的决定》,青岛市人民***将采取措施化解澳柯玛集团面临的困难。

至此,澳柯玛危机事件信颂卜公开化。

澳柯玛危机的最直接导火索,就是母公司澳柯玛集团公司挪用上市公司19.47亿元资金。

澳柯玛集团利用大股东优势,占用上市子公司的资金,用于非关联性多元化投资(包括家用电器、锂电池、电动自行车、海洋生物、房地产、金融投资等),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巨大损失。

资金链断裂、巨额债务、高层变动、投资失误、多元化困局等众多因素,使得澳柯玛形势异常危急。

澳柯玛症结并非仅仅是多元化投资下资金问题,关键问题还有自身的管理模式,是鲁群生近17年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鲁群生在特定环境中创业成功,然而在扩张中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澳柯玛近亲繁殖任用领导现象是企业对市场缺乏应有的敏感度。

案例简评:扩张几乎是每个企业追求的目标。

而同在青岛的三家家电集团(都是上市公司)却有不同的选择:海尔的扩张基于品牌战略;海信的扩张基于技术突围;而澳柯玛的扩张却选择了不相关多元化道路。

“发散型的多元化扩张,不但没有让澳柯玛做大作强,发而使其一盘散沙”。

澳柯玛集团大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其非相关多元化投资;然后频频发生的投资失败和管理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也把集团风险也转嫁给上市公司。

应当说,造成澳柯玛危机的根本原因是管理层投资决策失误、投资监管不到位、管理能力不足的综合因素造成的。

(4)以上3个案例的归纳与分析

以上案例,简单归纳如下:多元化投资引发资金链断裂的重大风险,其主要原因是决策失误、非主业/非相关性投资、快速扩张、过度负债等。

以上这三家大型国有企业,都是通过多元化投资实现快速扩张的,又是以高度依赖借款支撑其快速扩张的,最终引发了整个集团危机。

应当说此类操作模式及其风险发生案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并不鲜见:比如1997年日本发生的八百伴(YOHAN)破产案(日本战后最大的一宗企业破产案);又比如2004年国内发生的德隆系崩溃案。

企业多元化投资,包括非主业投资和非相关性投资,是进入一个新的行业领域,企业往往对其认识模糊,容易引发决策失误;另外,高度依赖借款投资,是引发风险发生的重大诱因。

也即多元化投资伴随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都很大,因而发生的概率和损失也会很大。

尤其在中国,金融体制对大型国有企业的纵容和资本市场监管不力,都提高了此类风险发生的概率。

另外,多元化投资风险很多都归因到决策失误,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出现强势个体领导时,特别容易受到领导个人权威的影响,使个人决策代替或凌驾于集体决策,致使导致“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2.金融工具投机

(1)中航油的金融衍生工具投机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油)是中国航油集团的海外控股公司;是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挂牌企业。

中航油于2004年由于石油衍生品交易导致5.54亿美元的亏损;被迫于2004年11月30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债务重组。

而之前,中航油曾被评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中航油成立有风险委员会,还曾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了公司的《风险管理手册》和《财务管理手册》;风险管理手册明确规定,损失超过500万美元,必须报告董事会。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航油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

但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一直未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报告,中国航油集团公司也没有发现。

陈久霖一直独立于中国航油集团公司班子的领导之外,集团公司派出的财务经理两次被换,集团公司却没有约束办法。

陈久霖和日本三井银行、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和新加坡麦戈利银行等在期货交易场外,签订了合同。

陈久霖买了“看跌”期权,赌注每桶38美元;但是没想到国际油价一路攀升。

中航油从事石油期权交易从最初的200万桶发展到出事时的5200万桶,致使中航油在清算时造成账面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总计约5.54亿美元。

2005年6月3日,普华永道发布了有关中航油巨额亏损的最终调查报告。

报告认为以下因素单独或共同的造成了公司在期权投机交易上受到损失:(1)后来被证明从2003年3季度开始的对油价走势错误的判断;(2)不想在2004年披露损失;(3)没有按照行业标准对期权仓位进行估值;(4)没有正确的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记录期权组合的价值;(5)缺乏针对期权交易的适当的及严格的风险管理规定;(6)公司管理层有意违反本应该遵守的风险管理规定;(7)整个董事会,尤其是审计委员会,就公司投机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未能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

案例简评:中航油从事场外石油期权投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

国务院1998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1999年6月,以国务院令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

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量总量相适应。”2001年10月,证监会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对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操作来看,中航油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还只是个新手;直接与国际大型基金进行对垒,无疑“以卵击石”。

中航油事件最突出表现在“管理层凌驾”,导致监控机制的失效;直接抵触了内部控制的经营合规性目标和报告可靠性目标。

其违规之处有三点:一是做了国家明令禁止不许做的事;二是场外交易;三是超过了现货交易总量。

其报告不可靠表现在:从事期权场外交易没有在财务报告上披露,也没有直接向母公司汇报。

(2)南方航空的委托理财

南方航空集团公司2004年7月间曝出的巨额委托理财投资损失;随后,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对南方航空实施了专项审计;广东证监局也在2005年10月对南方航空股份公司进行了检查。

2004年绩效考核的179家中央企业中,南航集团由于重大财务违纪事件,从B级降至了C级。

2006年4月底,在香港、纽约和上海三地上市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宣布,2005财年巨亏17.94亿元人民币;公司将其归结为航空燃油价格持续暴涨,以及近年收购北方航空、新疆航空两家公司导致的费用攀升;但这显然难以说服市场。

南方航空集团属于国有大型企业,在银行贷款方面具备良好的信誉凭证,不用任何抵押即可以从每个商业银行获得10至20亿元的贷款。

用银行的钱来进行投资理财,确实是赚钱的商机。

南航集团从2001年就开始进行委托理财业务;与南航集团有过委托理财业务的有汉唐证券、中关村证券、世纪证券。

南航集团调集巨额资金乃至账外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其中仅流向深圳世纪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即达12亿元。

南航给世纪证券的委托理财资金基本上被世纪证券用于重仓持有南航集团旗下的南方航空(600029.SH)。

南方航空2003年7月25日上市,当时因“非典”的影响,南方航空上市首日收于3.88元,是四大上市航空公司中股价最低的。

世纪证券在此低位入货,3个月不到,南方航空从4.2元上涨到6.8元,升幅超过60%,世纪证券也获得了丰厚的账面利润。

但随后,在油价不断攀升的压力下,航空股开始萎靡不振,世纪证券因此损失惨重。

从世纪证券账面上看,南航委托理财的12亿资产已经无法偿还。

也正是由于对南航所形成的巨大债务压力,世纪证券被迫走上重组之路。

世纪证券无力归还南航集团12亿元委托理财中的7.15亿元,南航集团无奈只得将其实行债转股。

2005年8月,南航集团副总裁兼上市公司董事彭安发、南航集团财务部部长的陈利明因涉嫌违法,先后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2006年3月二人被广东省反贪局移交广州市检察院起诉。

2006年10月16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原财务部部长陈利民因涉嫌挪用、贪污、受贿等罪,接受广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庭审。

据检察机关侦查证实,2001年8月至2005年5月,陈利民利用经办委托理财的职务便利,采用先办事,后请示或不请示;只笼统汇报理财收益,不汇报合作对象或隐瞒不报等方式,大肆超范围地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已侵吞集团部分理财收益,收受回扣;超权限地从银行贷款供个人、朋友注册公司、经营所用;收受汉唐证券、世纪证券、姚壮文贿赂近5400万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贪污公款1200多万元。

案例简评:南航集团的委托理财业务,实际上是南航集团用自己的钱,借助于证券公司进行操作自己的股票。

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不论是国有资金入股市炒股,还是利用自有资金操作自己股票,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从内部控制的角度说,南航集团几十亿的委托理财业务集中于公司2-3个人的运作,企业决策层、党委、内部审计监管没有跟上,虽然不能肯定存在管理层纵容,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是对重大投资监控不到位;个人收受贿赂、挪用和贪污公款,反映了关键人员的道德败坏和企业基本内部控制的缺失或管理层凌驾等问题。

另外,中国的金融体制也为这种现象提供了便利。

(3)国储局的铜期货投机

2005年11月13日开始外电纷纷披露,中国国储局一名交易员刘其兵在LME(伦敦金属交易所)铜期货市场上通过伦敦金属交易所场内会员SEMPRA,在每吨3000多美元的价位附近抛空,建立空头头寸约15万至20万吨。

这批头寸交割日在12月21日。

但自9月中旬以来,铜价每吨上涨约600多美元,这些空单无疑已经造成巨额亏损,而该交易员刘其兵则神秘失踪。

国储局的交易对手包括斯迈尔金属公司、瑞福期货、伦敦标准银行、巴克莱银行、曼氏集团、AMT、萨顿公司、以及一家总部在法国里昂的基金公司。

国储局选择了部分交割,即向伦敦交易所交付5万吨现货铜,其余15万吨的空单展期到远期。

市场人士指出,国储目前以3.7亿元左右的亏损,换得了短期的风平浪静;但是与国际基金的对决还将继续,最后的结局还没有出现,不排除基金再度逼仓的局面出现。

在国储铜事件上,同样是普通的调节中心的交易员,一边为中心做交易,一边为自己建立了多达20万吨的头寸,严重被套且长时间没人发现;另外,交易行为由原来的两个岗位变成由刘其兵一个人操控。

案例简评:国家物资储备是国家直接建立和掌握的战略后备力量,是保障国家军事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事实上,当国储局从负责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调节向投机赚钱的方向转变时,它就已经开始背离其固有的职责。

同中航油期权投机案一样,同样是小角色、新手的国储局,与国际基金大谔对垒,显然不是其的对手。

吴其兵进行投机性铜期货操作,显然有悖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限于套期保值业务。

对于重大的期货业务交易由一个人操控,严重违反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不相容职务分离);另外,一起跟进的与公司业务相当的“老鼠仓”,说明关键交易员存在严重的道德败坏。

(4)以上3个案例的归纳与分析

以上3个案例简单归纳如下:投机心理、监管不到位、关键人士的道德风险,是引发金融工具投机风险的重要原因。

中国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还是个新手,以投机为目的金融工具交易,势必会成为国际金融大鳄的“盘中餐”。

当然,中国企业从事金融工具的案例比起1995年巴林银行破产案(股指期货投机亏损14亿美元)、1996年住友商社巨亏案(铜期货投机亏损26亿美元)和1998年美国长资公司破产案(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进行俄罗斯国债和日本股指投机亏损43亿美元),可谓是小巫见大巫。

但是,单单中航油的损失,已经是国资委感受到了切肤之痛。

其实早在1997年株洲冶炼厂就因为进行锌期货投机,造成亏损1亿美元。

然而,同样的事件在2004年、2005年重新上演。

虽然我国***多次强调国有企业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仅限于套期保值,但是国有企业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机的行为屡有发生;核心原因还是投机心理和缺乏监管。

因此,为降低国有企业金融工具投机风险,一定要加强金融工具投资的监管和相关业务操作的内部控制。

3.结合案例看大型国有企业的高风险业务控制

2006年7月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控制在10%以下;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一般在30%以上;总投资规模不能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企业资产负债率要处于合理水平。

2006年10月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央企要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及时跟踪和评测高风险业务的风险水平。

从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和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多元化投资和金融工具投机确定为大型国有企业的高风险业务是确切的。

因为,一方面大型国有企业获取从事高风险业务的资金更容易,获得金融工具交易资格(尤其是境外期货、期权)也更有先天优势;另一方面此两类业务风险的发生对大型国有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

为了防止大型国有企业的高风险业务发生,企业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控制:

(1)建立正确的风险文化和意识

收益与风险是共存的。

建立正确的风险文化和意识,就是要不能因为强调利润和规模增长,把业绩提高依赖于高风险业务,而忽视从事高风险业务的高风险性。

(2)完善高风险业务控制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现在大型国有企业涉及到高风险业务的管理制度比较少,因为这些业务涉及到决策,又多属于新兴业务。

另外,国有企业普遍缺乏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从而也导致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丧失。

主要的原因有企业领导人不重视内部控制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等。

(3)完善法人治理,建立决策者的制衡机制

大型国有企业管理的行政色彩比较浓,法人治理没有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还比较严重,管理层独断专行是导致决策失误的主要原因。

大型国有企业最大的风险是战略决策风险;一方面表现在战略方向选择的错误,另一方面表现在对战略风险认识和管理不到位。

(4)加强国资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虽然十六大已经明确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要做到“管资产、管人、管事”,但是国资委对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还比较落后。

主要原因是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监管的技术和手段还比较落后,比如还没有建立一套可行的风险预警机制。

国企参股业务上有什么风险

国企参股业务上有什么风险

国企参股业务上有什么风险,在我们的职场中其实有很多的知识都是需要我们了解的,各行各业在职场上需要了解的内容都是有所差别的,以下了解国企参股业务上有什么风险。

国企参股业务上有什么风险1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风险点: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二)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枣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风

险点一:睁源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风险点二: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风险点三:国资权益流失。

三、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四、境外投资的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国企参股业务上有什么风险2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企参股业务上有什么风险3

企业投资的法律风险

如何确保出资财产评估的真实、合法

与合作伙伴联营或合资办企业,每一个出资人(联营方、股东)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事关每一位出资人及未来注册的联营体或公司的利益。所谓出资财产的真实性是指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评估机构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注册,出资股东有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他股东有补交差额的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连带责任;根据虚假注册情节轻重及危害性后果,公司也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及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大家走到一起办企业,一位出资人以欺骗手段虚假出资会殃及所有投资人,给刚注册的公司带来法律上的麻烦,如补交差额的出资压力,缺少运营资金的经营困难,这些都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

联营体中联营各方对外承担连带债务责任,某一方出资财产不实,都意味着联营体赔偿能力下降,一方偿债能力下降,当然意味着另一方偿债份额就可能增加,即增加联营他方的偿债风险。

出资财产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按我国法律规定,实物、现金、工业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以这些财产出资仍要注意一些法律风险。

集体土地不许擅自转让

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由于城市开发及辐射,地皮便宜且有升值潜力,村队经济组织以农民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地等凳早局集体土地吸引城市企业前往投资项目、办工厂、搞联营,当联营体失败,需要偿债时,才发现集体土地不许擅自转让。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体土地须经国家依法征收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买卖,补交国家土地收益之后,所剩余额才能用来偿债。

如果所剩余额不足以偿债,此时联营对方(村队经济组织)再没有别的财产,城市企业作为联营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余额由城市企业承担,这意味着城市企业又要增加偿债份额。

商标专利使用权不可作为出资财产

商标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财产,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虽有学者主张可以用商标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财产,但从目前我国法律(企业登记方面有关法规)及实践来看并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所以目前商标专利使用权尚不可作为出资财产。

要确保公司的资本充实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份可以作为出资标的,但实践中,特别是国有企业改组中已有以股份出资的情况。如果以股份作为出资标的,在操作上特别要注意确保股份出资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如应考虑到股份与现金相比其价值具有相当的弹性,过高评估股份价值将会侵害资本充实原则,必须慎重评估股份价值,规范股份出资评估作价及调查程序。

应由法定验资机构对股份出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记载出资的股份情况、股份价格评估方法,估价结果是否与股份出资者在拟设立公司中的股份数量和票面价值相符。股份出资应为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必须将股份出资者姓名、出资标的股份及其价格,以及由此确定的出资股数据等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否则不能以股份出资。

此外,股份出资的履行应遵守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必须交付转移,使该出资股份真正归属设立中的公司。如公司成立时作为出资的股份的实际价格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明显不符时,应由该股份出资人补交其差额,以确保成立后的公司资本充实。

要警惕投资的真实性

与外商合资要审查外商是否用自己的财产出资,按目前中国法律规定,出资人(股东)应该以自己所有且没有权利瑕疵的财产作为出资财产,实践中有的外商用租赁、借用别人的财产,或以设有抵押等担保物权的财产出资,未等合作经营、合资经营期满,外商一看市场不好,企业亏损,溜之大吉。出资财产不能拍卖偿债,因为是别人的财产或该财产上在先设有别人的抵押权,真正所有权人主张所有权,该财产应返还真正所有权人;

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该财产拍卖所得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如此,中方及合资企业权益必然受损,固定资产在合营期满归中方也变成一句空话。有的外商以借来的贷款做出资财产,并要合资企业或让中方为其借贷做担保,这实际上还是用别人的钱做自己的出资,赚钱分红,亏损就走,把投资风险转嫁给中方。

还有的外商出资后利用购买或包销合营企业的货物不付款的方式抽逃出资,或利用承包经营合资企业的方式把投资收益固定化,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变相抽逃出资。

企业开办新企业的债务承担

按照1994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开办新的企业,新企业资金不到位,由开办企业对新企业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这又分成两种情况,其一,如新办企业名义注册100万元,实际到位只有50万元,如欠债200万元,原企业的新开办企业领取了法人执照,投资毕竟达到法定最低注册金额的要求(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开办的企业视为是原企业的子公司,

作为独立法人看待,新开办企业以自己的100万元(有限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原企业承担名义注册金额(100万元)与实际到位资金的差额,即为新开办企业承担50万元债务。其二,新开办企业名义注册100万元,但作为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到位资金只有30万元,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这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金额的要求(50万元)。

即使原企业为新开办企业领取了法人执照,新开办的企业在法律上只能被当作是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于是原企业作为总公司要为新开办的分公司承担所有债务责任,即原企业承担债务额(200万元)与新开办企业实际到位资金(30万元)的差额(170万元)。可见,对后一种资金不到位的情况惩罚更重。

有些企业想把新开办的企业办成一个子公司,赢利分红,亏损让子公司以其有限资产(静态看即有限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投资风险

。如果像第二种情况,实际到位资金不能达到法定最低注册金额,这种想法就不能实现,法律上根本不把这类新开办企业当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只是把这类新开办企业当作分公司,所以原企业为新开办企业负担债务责任的风险更大,份额更多。

假注资引来真债务

东方建材公司经理王某看中兴达建材市场的销售渠道和方式,兴达建材市场经理刘某看中了东方公司国有企业的招牌,两人产生合作意向并商定东方公司向兴达建材市场投资1200万元。将兴达建材市场注册资金800万元增资为2000万元,成为占其股份60%的控股股东,同时兴达字号也变更为东方公司的字号。但东方公司一下无法拿出1200万元资金。

双方达成协议:首先,东方公司通过银行向兴达建材市场注入200万元资金,然后将银行单据改为1200万元,拿到了验资报告,办理了变更登记。待执照变更后,兴达建材市场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又通过往来货款的方式将2007元资金返还了东方公司。A公司向兴达建材市场订购建材,双方约定款到后一个月付货,A公司一次性付给兴达市场1000万元货款。

兴达经理将此1000万元投资证券市场,想利用时间差,来个“借鸡生蛋”,结果炒赔了,1000万元只剩100万元。合同到期,兴达无法供货。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兴达既不能供货,也不能还款。A公司告到法院。法院作诉讼保全,查封兴达建材市场的财产才发现兴达建材市场财产只值500万元,根本无法抵偿A公司1000万元货款。

A公司通过调查,了解到东方公司出资的实情,以虚假出资和抽逃注资追加东方公司为第二被告,要求东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东方公司的假注资招来了实实在在的真债务。

法院认定,东方公司明知自己出资不足,仍变造银行单据,虚假注册,抽逃资金,导致兴达建材市场注册资金不实,东方公司应在兴达建材市场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东方公司与兴达建材市场共同偿还A公司的货款。

兼并、收购别人要弄清债务黑洞

企业兼并的成功率不高,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兼并与被兼并方信息不对称,兼并方无法弄清被兼并方的真实债务和财产状况,兼并后又无端生出大量债务,替被兼并方还债,难以有资金注入新项目导致兼并失败。不能仅从资产负债表或账目上反映的情况简单核实。许多报表与账目是虚假的。许多潜在债务并不能真实完全反映在报表和账目上。

如企业白条、签章送货单、赊欠货款、质量索赔。还有的财产清单与实物财产并不相符。所以要核实财产清册,核实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考察被兼并方的各种对外合同,如买卖、担保、代理、租赁、承揽、供货、商标专利及劳动合同中所包含的债权债务。兼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只承担债务清单上已列明的债务,自交割日、收购日或约定的接收日后兼并方(收购方)概不承担被兼并方(目标公司)的债务。

实践中为规避无法测算核实目标公司的债务黑洞,也有的兼并方企业先与目标公司联营、合资、承包、托管、租赁,经过一段磨合,再谈目标公司产权的整体转让,即承包租赁的有效延伸,兼并的温和过渡。

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业务的规定

法律分析: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经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各交易所要审核批准文件,会员也要严格审核委托客户中敬返迅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批准文件。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和国内贸易部将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不定期检查。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要以套期保值为主。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性交易。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健全的管理规章和完善的帐目管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情况。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持仓额超过其营运资金(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五倍时,必须得到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亮此件。

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世拦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股指期货是什么

股指期货(Share Price Index Futures),英文简称SPIF,全称是股枯和行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到期后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股指期货是期货的一种,期货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商品期没哗货与金融期货。

扩展资料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一般只要付出合约面值约10-15%的资金就可以买卖棚嫌一张合约,这一方面提高了盈利的空间,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必须每日结算盈亏。买入股票后在卖出以前,账面盈亏都是不结算的。

股指期货不同,交易后每天要按照结算价对持有在手的合约进行结算,账面盈利可以提走,但账面亏损第二天开盘前必须补足(即追加保证金)。而且由于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能超过投资本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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