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结构相关 期货投资者结构相关知识
期货和股票有什么相同点
股票与债券都是有价证券,是证券市场上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祥链。股隐唤票和期货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对投资者来说,股票和期货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股票和期货灶宴凯实质上都是资本证券。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
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
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
期货服务的机构绝孝(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
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
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
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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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
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
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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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裤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
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
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
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
2.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3.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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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或者最近 3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万元;
2.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经历,或者具有 2年以上金融胡宏笑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
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
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
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
理。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
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互相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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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
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最近 1年
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且具有 1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最近 3年个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 30万元,且具有 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
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
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
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
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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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
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
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
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
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
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
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
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
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
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
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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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
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
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
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
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
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
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
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
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
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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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
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
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
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
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
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
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
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
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
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
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
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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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
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
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
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
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
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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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
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
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
认。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
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
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
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
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
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
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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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
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
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
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
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
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
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
露。
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
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
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
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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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
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
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
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
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
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
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
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
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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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
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
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
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
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
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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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
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
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
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
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
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
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
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
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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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
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
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7年 7月 1日起施行。
期货有什么风险
期货的风险有:
1、杠杆倍数:中国期货交易的杠杆一般是8到13倍,由于具有超高的杠杆性,放大了预期收益的同时风险也被同步放大了。
2、清算交割:在每个交易日,期货公司将按规定强制清算。在这过程中,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可毕伍能会发生亏损。
3、交易平台:一些不正规的交易平台,可能会利用投资旁数辩者频繁交易获得预期收益或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进行投机套利,让投资者亏损。
温馨提示:
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运缺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应答时间:2021-04-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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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是什么意思
一、期货是什么
期货就是一种合约,一种将来必须履行的合约,而不是具体的货物。合约的内容是统一的、标准化的,惟有合约的价格,会因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大小不同的波动。
这个合约对应的“货物”称为标的物,通俗地讲,期货要炒的那个“货物”就是标的物,它是以合约符号来体现的。例如:CU0602,是一个期货合约符号,表示2006年2月交割的合约,标的物是电解铜。
二、期货交易就是赚取差价
期货交易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合约符号”的买卖,是广大期货参与者,看中发期货合约价格将来可能会产生巨大差价,依据各自的分析,进而搏取利润的交易行为。从大部分交易目的来看,也就是投机赚取“差价”。
说明一点,现在成交的期货合约价格,是大家希望这个合约将来的价格变动(一般几天或几个月),所以它不一定等于今天的现货价。
三、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以小博大”
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就在于可以用较少的资金进行大宗交易。
例如:以50万元的资金,基本上可做1000万元左右的交易。也就是说,交易者用50万元的资金作为保证(即保证金)价值1000万元的商品价格变化,所产生的盈亏都由交易者的50万元资金承担,差不多把资金放大了20倍。这就是所谓的“杠杆效应”,也可称为“保证金交易”。这种机制使期货具有了“以小博大”的特点。
四、期货交易可理解为“买空卖空”
期货交易买卖的是“合约符号”,并不是在买卖实际的货物,所以,交易者在买进或卖出期货时,就不用考虑是否需要或者拥有期货相应的货物,而只考虑怎样买卖才能赚取差价,其买与卖的结果只体现在自已的“帐户”上,代价就是万分之几的手续费和占用5%左右的保证金,这一点可简单地用通常所说的“买空卖空”来理解。
五、买、卖都可以
正由于可理解为“买空卖空”,使期货交易可进双向交易。即根据自已对将来行情涨跌分析,可先买进开仓,也可先卖出开仓,等价差出后,再进行反向的卖出平仓或买进平仓,以抵消掉自已开仓的合约。这样自已的“帐单”上就只留下开仓和平仓之间的价差,同时,开仓占用的保证金自动退回,从而完成了一次完整的交易。
当然,期货这种合约也可实际交割。一个开仓的买入合约,一直不平仓,到期限后(一般几个月),交易者就必须付足相应货物的货款,得到相应的货物。如果是卖出合约,就应交出相应货物,从而得到全额货款。作为投机者就应在合约到期前平掉合约。
六、期货交易实例
假设一客户认为,大豆价格将要下跌,于是以3000元/吨卖出一手期货合约(每手大豆是10吨,保证金比例约9%),而后,价格果然跌到2900元神碧举/吨,该客户买进一手平仓了结,完成一次交易。
毛利润为:(3000—2900)×10=1000(元)
以上交易全部体现在帐单上,资金大约投入:
3000×10×9%=2700元,还应扣除交易游碧费用大约十多元。
七、期货合约内容介绍
期货交易的合约内容是经国家证监会批准,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内容中除价格处,其他因素都是固定的。期货合约中,与交易有关的一些主要内容如下:
合约单位:每次买卖的最小单位是一手。目前国内的商品期货金属类每手数量是5吨,农产品期货类每手是10吨。
1,合约价值:每手合约的实际价值。以铜为倒:每手是5吨,再乘以现在期货价格就是合约价值。慧答另外,合约价值乘以保证金比倒(一般百分之几),就是买或卖一手期货要占用的资金。
2,最小变动价位:、期货行情中反映价格是每吨多少钱,目前国内期货最小变动价位是:金属类是10元/吨,每手是5吨,一个点位变动价值就是50元。农产品类是1元/吨,每手是10吨,一个点位变动是10元。
3,每日限价:为限制价格剧烈波动。国内期规定了`一定的当天涨跌幅度,为涨跌停板3%。
4,合约月份:金属类为1、2、3、4、5、6、7、8、9、10、11、12月合约。农产品类为1、3、5、7、9、11月合约。
5,最后交易日:投资者具体买卖的期货合约是有期限的,一般为一年左右,到期限的那一天就是最后交易日。这时必须平仓,否则就交割。
虽然期货有这种时间限制,实际上并不影响交易。因为期货价格波动频繁,使开仓很快就能产生较大价差,从而有机会平仓。少量客户愿做长线的,可以在到期时平掉并同时在远期合约上建立相应仓,也能达到做长线的目的。
八、期货交易的风险源
风险和利润总是同时存在的,期货交易中,这一点体现得特别充分。由于这种机交易本身的特点,它的风险主要源于三个方面:
1,货交易最根本的风险,来源于“杠杆较应”
“杠杆较应”是期货交易的原始机制,即保证金制度。它是期货交易的最大根源。
假设一个交易者一笔50万的资金用于股票或者现货生意,交易者的风险只是价值50万元的股票或者货物所带来的。如果50万元的资金全部用于期交易,交易者承担的风险就是价值1000万左右的期货或货物所带来的,这就使风险放大了20倍左右,当然相应利润也放大20倍。应该说,这既是期货交易的根本风险源,也是期货交易的魅力所在。
我们常常会听到“期货会使你一夜暴富”或者“期货能使你一夜破产”。这些说法的理论根据就是源于上面的原因。
2,货交易的风险来源于价格方向的不确定性
期货合约所针对的“货物”,都是选择价格变化大而且频繁的“货物”。
期货价格的变化本质就是不确定性,也就是任何方法都不可能绝对肯定涨跌。这
点与股票和传统生意相似。虽然行情的涨跌动力来源于这种“货物”的供求关系
但是由于影响因素太多、太复杂,任何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全部信息,而且期货的价格还有它自身的规律,这就使价格变化方向难以绝对的肯定,意味着交易者每笔买卖都有正确或错误的可能。
价格方向不确定性风险,虽然永远存在,但也不是没有办法去规避。我们所见的期货赢家,都是规避这种风险的高手。
期货市场中,交易者的“劳动”就是在不确定中寻找相对确定性,在无规律中寻找规律。
3,期货交易的风险来源于“自已”
期货市场动辄利益巨大,最能淋漓尽致地体现交易者人性的方方面面。
人都有弱点,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人的弱点在期货交易中会被放大,几十倍!这将是损害资金安全的一大危害,是交易者必须面对的又一大风险源。
贪婪、恐惧、急躁等普通的人性问题必须引起大家的注意,可以说,从事期货交易也是对自身修养的加强。
这里必须指出一点,对人性的弱点应该是希望“引起大家注意”,而不是强行去克服弱点,否则,将事与愿违。这里“引起大家注意”的含义是:要明白自已的短处,扬长避短,自已的缺点表现强烈时一定要加以回避。
希望大家对期货交易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期货交易就是回避与利用风险的辩证关系,同时也希望大家能看到攀登期货这座“金山”的乐趣。期货能够“使无数英雄竞折腰”,同时,期货也不计你如何卑微,只要拥抱机会就能“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九、期货市场的结构
1、期货市场的结构
期货市场是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严格市场。
我国期货市场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
期货交易只能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投资者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参与、完成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就是交易所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通道。
2、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投资者
期货交易所一般意义上理解,它是制定期货交易规则的地方,是每笔交易成交的场所。投资者的资金和每笔交易都存放、记录在此。
期货公司核心工作是执行、维护交易规则,接受、送达交易信息,完成对每个投资者的交易结算。期货公司从自身经营考虑,还可以用一切合理方式,进行市场营销活动。
投资者是所有合法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是具体的期货合约买卖人,从交易性质来看,主要是投机和套期保值,其中以投机为目的的占绝大多数。这也是期货发展方向。
十、国内期货市场介绍
1、上海交易所,以贵金黄色属为主。主要品种有:铜、铝、天然橡胶、燃油。
2、大连交易所,以农产品为主。主要品种有:大豆、豆粕、玉米、豆油。
3、郑州交易所,以农产品为主。主要品种有:硬冬麦、强筋麦、棉花。
4、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主要部分,目前国内有百多家,经过多年打拼和市场考验,大多数公司都形成了一套完善周道的服务体系,值得广大投资者信任。
5、投资者,这里我们不必计较“投相”或“投资”的准确定义,总之投资者就是期货市场中合约是最终买卖者。投资者构成了整个市场的基础。目前国内这一群体数有千万之众,整个市场资金量一般在百亿数量级,再通过期货的“杠杆效应”所产生的交易量十分惊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期货在国内已形成一个十分庞大的市场。
B、怎样参与期货交易
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二、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和心理准备。
期货市场有一定风险,在期望得到高回报前,应考虑清楚自已是否具有风险承受能。
力。参与期货的资金应该是自已“亏得起”的钱,切忌借钱做期货。至于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量,一般十多万元就可开户交易
三、选择合法、正规的期货公司。首先,合法的期货公司应执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其次公司运作规范,实力雄厚,资信良好也是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选好居间人(各种基金)
所谓“居间人”,就是帮助投资者收集相关信息,提供买卖建议的人。他们以盈利提成等方式作为报酬。
投资者与居间人的关系约定,投资者应选择居间人道德水平,专业能力和操盘风格。反过来,也应该让居间人了解你的风险偏好度和承受能力,使居间人达到最佳工作状态。在期货市场中,84%以上成交量是由居间人完成的。一些优秀的专业居间人,为投资者创造了巨大的利润,为期货发展作出了长促的贡献。
五、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程序
1、开户
仔细阅读并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对期货交易的风险做到心里有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以及《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确立客户与期货公司的经纪关系。期货经纪公司即向各交易所申请客户交易编码(类似于股票交易中股东代码)和统一分配客户资金帐号。
《期货经纪合同》中最重要的两点是,明确了交易指定人(居间人),约定出金时的印鉴和出金方式。
2、入金、出金
客户向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运行帐户缴纳期货交易保证金方法:到期货公司或其营业部现场办理;从银行汇兑到期货公司指定帐户(须备注资金汇入的客户姓名及客户资金帐号);通过银期转帐或期证转帐系统自助办理。
客户出金时,须提供《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印鉴和身份证才能办理,并以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出金给客户。远程客户可用约定方式将出金汇兑到指定帐户。
3、交易方式
国内期货交易委托方式有:书面委托下单(书面委托居间人)、电话委托。
期货交易竞价方式为计算机揖合成交的竞价方式,这与股票是一样的,并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时,则要遵循平仓优先的原则。
4、每天交易结束后,期货公司对客户期货帐户进行无负债结算,即根据当日交易结果对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继费、出入金、交割货款和其它相关款项进行主计算、划拨。
5、帐单确认
客户对当日交易帐户中记载事项有异议的(远程客户可通过电话或网上查询),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帐户记载无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的自动确认。
6、销户
客户不需要保留其资金帐户时,在对其资金帐户所有交易和资金进出确认无误,且资金帐户中无资金和持仓,填写《销户申请表》,即可办理销户。远程客户可以用约定方式异地办理。
C、期货投资者的法律保障
一、期货经纪合同
投资者与期货经纪公司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从法律上明确了期货投资者应有的权利、义务。它是在期货行业的基本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框架内C的,能给投资者提供安全保障。
二、交易编码
期货交易编码是在《条例》的指导下,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实行一户一码制。每一个投资者在每一个期货交易所都有一个独立的交易编码,投资者的所有交易都在自已的编码之下。这就保证了交易的真实可靠性。
三、根据《条例》要求,投资者的资金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以“封闭运行”的方式,转存在期货交易所的。
证监会要求的“保证金封闭运行”的规定,已消除了一切非正常因素,从根本上保证了投资者资金安全。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完全能够保证投资者最主要的权益。
反过来说,投资者对以上三点有任何疑问,都可要求所在期货公司解释清楚。期货投资者解决问题的程序是:协商、调解、仲裁,直至诉讼。
对有疑问的解释依据,必须符合我国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这是期货行业的基本法律依据。相应地,国家证监会还颁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可在证监会网站等许多地方都能查询,查阅。有了这些法律依据后,就可以在这规范的市场中自由地交易,创造属于自已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