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与衍生品法
1、期货与衍生品法(期货与衍生品法草案)同时作了修改,将衍生品作为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基石。在本次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调整中,删减了区分交易标的物、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监管标准等六项概念,删除了创新型衍生品的定义,强调了要求衍生品市场主体应当以具备的参与衍生品市场为基本条件,优化资源配置,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提供更多的灵活性。
2、虽然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但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变化也有很大不同。
3、首先,期货和衍生品法拓宽了期货市场参与主体范围,明确了期货市场对参与主体的主体、客体和参与主体,对于“三公”秩序的基本要求。
4、其次,期货和衍生品法增加了机构、个人、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的类型。进一步完善了法律适用条款,拓宽了期货市场对机构主体的服务范围,明确规定期货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开放,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接受其代理参与,而不接受其经营机构提供的委托和交易。
5、第三,明确了期货公司作为期货经营机构的中介机构地位。“机构”一词将期货公司划分为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是协会的职权范围。为提高期货经营机构对机构主体的地位,期货业协会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的类型。
6、第四,期货业协会必须加强自律。协会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挥期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因此,要加强自律,不仅要在期货业协会的各项自律管理工作上做出,协会还必须进一步深化自律,将自律的思维纳入到期货业协会的工作内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