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解读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时间等交易规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缩写CFFE),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交易手续费沪深300股指期货:万分之交易时间
集合竞价 09:10-09:14;撮合成交 09:14-09:15(不接受交易指令)
连续竞价 9:15-11:30,下午13:30-15:15(最后交易日收市时间为15:0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合约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第七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八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九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点指数点。该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须为点的整数倍。
第十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6、9、12月。
第十一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法定假日或者因不可抗力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二条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十三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四条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1手等于1张合约。期货交易须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章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席位是指会员向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交易与接受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十七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顷虚录;
(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丛乎戚(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新增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渗陵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会员申请增加席位需与交易所另行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申报量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所属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二十五条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四章价格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5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二十八条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涨跌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第三十三条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第三十四条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第三十五条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六条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七条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三十九条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五章指令与成交
第四十条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进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第四十二条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视为无效。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第四十四条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集合竞价撮合时间不能撤单。
第四十五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六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部分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七条限价指令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成交价=sp
bp≥cp≥sp,成交价=cp
cp≥bp≥sp,成交价=bp
集合竞价未产生开盘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
第四十八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六章交易编码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条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1200000001,则会员号为0012,客户号为00000001。
第五十一条客户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但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其交易编码中会员号不同,客户号相同。
第五十二条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系统中关于客户资料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不得跳栏或者漏输。
第五十三条会员应当通过电子文档方式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并保证客户资料真实、准确。
第五十四条会员在交易所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客户交易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特定客户开立客户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开户申请,由交易所为其开立客户号。
第五十六条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自然人客户资料为《自然人客户开户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客户资料为《法人客户开户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客户销户资料包括《客户销户申请表》等。
对上述资料,会员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供客户备案资料;
(四)客户申请注销;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客户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什么结算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客户游消桥、受托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结算。
为规范期货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神猛场风险,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结算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桥肆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三章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第十九条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是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协助交易所办理期哗念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二十条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享有下列权利:
(乱颂困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
(二)存放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等相关款项;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者指令优先划转结算会员的资金;
(二)及时向交易所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三)保守交易所、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四)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五)向交易所提供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六)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的要求,对会员樱简期货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三条结算会员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四条结算会员在交易所所在地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称为专用资金账户。
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五条结算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者注销专用资金账户,应当凭交易所签发的专用通知书到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结算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签订期货保证金存管协议。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结算会员的情况下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对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结算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结算会员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如隐二十八条结算会员对客户、交易饥铅会员存入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交易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客户、交易会员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九条交易会员只能委托一家特别结算会员或者全面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在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对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进行专户管理。
结算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用于与交易所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之间进行结算担保金缴纳、调整的资金划转。结算担保金缴纳、调整的标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下为每一结算会员设立明细账户,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得收入在扣除必要费用和税费后依照相关规定返还结算会员。烂橡好交易所按照季度核算每一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变化。
第三十三条结算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者注销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应当凭交易所签发的专用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应当以自有资金缴纳。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标准。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根据结算会员每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在每年的3月下旬、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将利息转为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具体执行利率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买卖成交后,交易所根据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持仓合约价值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结算会员向客户、交易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易保证金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四十二条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照规定标准向结算会员收取手续费。股指期货的手续费标准为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最后一小时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中断的,扣除中断时间后向前取满一小时视为最后一小时。
合约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以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第四十四条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数]+(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乘数
第四十五条当日盈亏在当日结算时进行划转,盈利划入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六条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四十七条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能补足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本着安全、准确、快捷的原则为结算会员办理出入金业务。
入金是指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出金是指从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向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
(一)入金
1.票据支付。结算会员可以用专用资金账户开出的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入金。结算会员用此类方式划入的资金,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2.银行扣划。结算会员可以在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者电子划款申请,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二)出金
结算会员可以在每日收市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者电子划款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通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于当日收市后在结算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五十条结算会员出金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结算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结算会员出金:
(一)会员或者客户涉嫌重大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会员或者客户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五十三条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的,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十四条结算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妥善保存。
第五十五条结算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迟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情况特殊的,结算会员可以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结算会员未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月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核对单》,在每季的第一个交易日向结算会员提供上季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担保金核对单》,作为结算会员核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