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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 法律意见书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下)

期货大神 德指期货 2023年08月26日

期货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试中猛灶点资格

第六条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卖扮,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知弯》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第十五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以约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风险提示机制,期货公司要根据委托资产的亏损情况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五条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具体事由、后续事宜处理、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

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下列手续:

(一)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返还给客户;

(二)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三)及时撤销非期货类投资账户。

第四章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监控,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其人员、业务、场地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并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和业务操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奖惩机制,强化投资经理及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业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自人员到岗或者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监控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进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其执行情况、持仓头寸及其比例进行监控,并于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人员不得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对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禁止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报告:

(一)资产管理业务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

(二)客户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及其检查情况。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在中期协网站上对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其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账户监测监控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违法违规交易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一条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法违规或者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对期货公司进行核查或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有关核查结果和监管措施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其净资本应当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于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定期报告应当由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签字。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方案、投资策略、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合同、财务、交易记录、监控记录等业务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业务提前终止、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一)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超出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四)其他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并经检查验收后,期货公司可以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十条期货公司或者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并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在公开媒体上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二)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三)接受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明知客户资金来自违规集资,仍接受其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五)接受未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的客户的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六)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七)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

(八)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九)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十)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账户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期货类品种的,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加坡基金会区块链公司合规法律意见书服务价格

区块链项目方发行token需要哪些资质才能合规运营团队

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加密数字资产的价值。各种虚拟技术的推陈出新,让开发者们以更加灵活的方式构建智能生态体系,而将底层区块链技术具象化的Tokens,也进一步提升了平台的管理效能;其中,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商基础应用,内部信息交互、确定性、时间等内容,通过加密 Tokens形式解决去中心化信任的问题。

面向电商领域应用的 SEC社交电商链,对于鼓励投资者参与社区建设、保证平台的有效运行、产生效益进一步向投资者分红等,Tokens都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同时,Tokens作为项目获取早期开发、项目运营的资金,将为项目的成功带来坚实保证。

此类创新投资及筹资机制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区块链产业,是截止目前最为搭祥穗具备可行性及高效的解决方案。

说到区块链上币,大家都想了解一下什么是发行代币。发币的目的在于哪里?

发币就是大部分币圈人所说的token,token就是属于一种代币。而真正的专业人士就会称token为一种通证,或者可以说是权益证明,比如说一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资质,护照等等,都是属于不可篡改的。从而达到一个去中心化的地步。

那么发币的目的在于哪里呢?

发币也就是为了某一种商业模式进行集资,然后用筹资来的钱来进行运营以及推动某种商业模式进行实地落地。然后产生不小的利益。从而达到互利双赢的场面。

如果说这种商业模式被社会认可以后,后期非常的具有价值,那么在发行代币的时候就会上涨。反之,如果商业模式不被认可和具有价值,就会随之下跌或者是归零。

项目方在为了筹集资金的情况下,都会事先将一部分token,也就是所谓的代币,分布给用户,用户使用BTC,ETH等按一定兑换比例进行认购,然后代币就会进入交易所进行流通。

一般发行项目的话,都需要海外主体。那么很多人就会将海外主体设在新加坡等地。为什么说新加坡可以发行token呢?

那是因为新加坡政府将区块链发展列为国家的首要任务,而且法律明确规定支持以非盈利性质进行ICO发行。

还可以根据新加坡当地律师所出示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最大合规化。

法律意见书是可以根据项目的白皮书以及代币非针券化证明来进行合法的规避风险。将风险控制在百分之5以下。

1.代币非针劵化证明,证明其代币只是代币不是真劵,新加坡只支持区块链项目,并不支持针券业务。所以需要出示此证明,才能够合规合法的运营团队。

2.白皮书修改

白皮书就类似于国内的商业计划书,相当于是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后期带来的影响力。会带来什么样的成果。然后根据新加坡法律法规将白皮书进行修改,符合当地法律。

3. S募条款合规

根据当地法律条例要求,出示该项目以发行代币的方式进行筹资。证明在上交易所之前进行的一系列筹资情况都是合规合法的

4.工募条例合规

根据新加坡监管条件出示代币条款,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让更多的交易所支持上索,达到项目投资的效果。

下面我来说说成立基金会需要提供的资料:

1.核名

以FOUNDATION LTD.结尾

2.注册人信息

SF证+胡照

3.经营范围

一般注册基金会的都会选择62019 62021 6290分别是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IT研究这样的。只是一个形式

4.办理周期

正常情况下15-20个工作日,也有下发很快知卜的7个工作日,以上是保守时间

注册完毕以后资料有哪些?

1.注册证书

2.注册纸

3.授权信

4.成立公告

5.商业授权书

6.首次董事决议书

7.注册地址公告书

8.钢印

9.公章

10.章程

法律意见书提供资料:

新加宴贺坡基金会注册证书+注册纸+章程+项目白皮书英文Word版即可

哪些业务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红筹上市法律意见书:为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立公司并在境外发行上市(即所谓的红筹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证券承销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对承销商推荐发行公司并承销证券进行法律审查,以避免承销商的风险和责任;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公司变更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的设立及其增资扩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其重大变更事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

★证券发行人法律意见书: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董事任职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凯誉蚂;见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出具意见;见证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及此行为的实施结果并出具意见;为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解释《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承销商招股配股法律意见书:为主承销商、承销商制作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出具验证笔录等;

★基金法律意见书:为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所设立的基金是否具备发行与上市的法定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年会法律意见书:为股东年会召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股权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书

2、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3、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意见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办理国有股权转让,须提交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担保法律意见书:办理国有股权担保,应提交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4、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改制企业上报资产处置方案时,应提交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产权出让法律意见书:产权出让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

6、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为企业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

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企业应收款项法律意见书:《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涉及诉讼的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就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1、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意见书:为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的各项资产盘赢、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核实和认定,并出具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意见书;

12、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项目承办合同法律意见书:为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之间实行的项目承办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13、招标投标法律意见书: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等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等活动;

14、项目融资法律意见书、项目融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国际投融资、项目投资等资本运作出具项目虚裂融资法律意见书、项目融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15、企业并购法律盯埋意见书、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企业跨国并购,境内并购出具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16、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出具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17、权证发行法律意见书:为权证发行出具权证发行法律意见书; 18、股权信托法律意见书:为转让的信托股权出具股权信托转让法律意见书;

19、房地产借款融资法律意见书:为以房地产抵押借款出具房地产借款融资专项法律意见书;

20、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为处置不良资产出具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

21、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债务重组法律意见书:为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出具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债务重组法律意见书;

22、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为企业的关联交易出具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

23、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下列期货业务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期货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为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指期货法律意见书:为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出具股指期货法律意见书;

★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法律意见书:为期货公司变更公司股权出具法律意见书;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法律意见书:为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出具法律意见书

IPO在审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多少天

首次公开上网定价发行股票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股票发行申请;

(2)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发行核准文件;

(3)证券简称及代码申请书;

(4)发行上市期间报送文件的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新股发行上市期间报送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一致、仿察报送申请文件中的发行申报文件与在证监会最后定稿的文件一致,以及对外披露的公告与经交易所审核的公告一致;

(5)股票发行基本情况表;

(6)行业分类情况表;

(7)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主承销商授权委托书及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8)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9)发行方案。

2.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确定

公司披露招股书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17:00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证券代码与证券简称申请文件,包括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申请书(可参考本指南申请书格式制作)、核准文件、发行时间表,由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受理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公司进入保荐业务专区—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确定模块,确定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

3.相关流程介绍

(1)T-3日或之前(T为新股申购日)披露招股书;

(2)T-1日披露发行公告;

(3)T日投资者缴款申购;

(4)T+2日披露中签率公告;

(5)T+2日摇号抽签;

(6)T+3日披露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7)T+3日以后办理股份登记。

股票上市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书及发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承诺;

(4)公司章程;

(5)经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联宽陪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及其他相关承诺;

(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9)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

(10)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委托书;

(11)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历次反馈意见回复、关于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函的回复等;

(12)保荐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荐机构授权委托书及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3)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4)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及相关附件;

(15)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及登记申报表);

(16)关于新股募集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

(17)上市保荐书;

(18)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9)上市公告书;

(20)股票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按规定需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

(21)招股说明书;

(22)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承诺;

(23)保荐机构关于公司首发后上市前股东持股情况的说明;

(24)国有股转持批复文件(如适用);

(2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相关流程介绍

(1)T-1日或之前,保荐机构按上市申请书文件清单的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广部报送1-13项上市申请文件;

(2)L-3日或之前(L日为上市日),保荐机构按照上市文件清单要求向深交所上市推广部报送14-25项上市申请文件;

(3)L-2日,保荐机构到深交所上市推广部领取股票上市通知书;公司到深交所上市推广部领取股票上市初费交款通知,交纳上市初费;

(4)L-1日,披露上市公告书;

(5)L日,股票上市。

详情请参阅本所网站“法律/规则”栏目“本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企业债券上市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债券上市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的文件;

(3)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4)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5)企业章程;

(6)企业营业执照;

(7)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发行总结报告及承销协议;

(8)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9)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0)上市公告书;

(1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

(12)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13)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1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证慎大蠢券从业资格证书;

(16)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2.相关流程介绍

(1)公司管理部初审后,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发出《债券上市承诺函》;

(2)公司管理部确定上市企业债券的简称、编码,主承销根据数据接口规范录入投资者托管明细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托管;

(3)公司管理部审查《企业债券上市公告书》,通知主承销商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电话:0755-88668532 0755-88668139

传真: 0755-82083164

股票、债券上市仪式

地点:本所八楼仪式大厅

时间:9:00-9:25(9:25分敲钟,开始时间可调整)

参考议程:

(1)参加上市仪式的嘉宾于上市当日8:45前到本所;

(2)贵宾签到;

(3)上市仪式开始,贵宾、嘉宾入场;

(4)主持人介绍贵宾;

(5)公司董事长、政府领导等代表讲话;

(6)深交所领导向公司董事长赠送纪念品;

(7)在大屏幕的提示下,公司董事长等敲响开市钟;

(8)上市仪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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