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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 教育 书 中国期货投资者数量

期货大神 德指期货 2023年08月26日

什么是《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证监会公告[2010]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肆历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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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嫌模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裂者搜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第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2010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从征求意见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认为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实施安排科学,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体现了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

经过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采纳该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有意见认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采纳该意见,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我们采纳该意见,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有意见认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很难验证,建议增加投资者对自己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我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最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最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还有意见提出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我们认为,综合评估是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总体评估,是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会对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构成限制,不会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造成障碍。

什么是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是一种针对投资者的教育活动,旨在帮助投资者提高投资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投资市场及其规则、风险和机会,并根据自身的目标、风险偏好和资产配置需求,作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投资者教育可以覆盖各种投资领域,如股票、债券、期货、外汇、基金等。它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相关的基本概念、金融产品、市场趋势、风险管理和投资组合构建等方面的内容。投资者可以通过参加研讨会、读取投资书籍或在线教育平台来庆中察学习这些内容。

投资者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投资市场,并降低他们在投资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通过学习投资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投资者能够更好地掌握投资市场的趋势和规律,并做出合理而有收益的投资决策。

在一些国家,政府会提供投资者教育课程和研讨会,并设立金融监管机构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一些私营机构也提供各种形式的投资者教育,它们的目标是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资本市场,从而降低他们在市场誉茄上的风险并提高收益。

根据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及贝塔数据联合编写的《中国财富管理行业投资者教育研究报告》,金融机构是中国投资者教育市场的主力军,扮演着投资者培裤教育政策落实的行动者角色。加上飞速发展的数字化、智能化新技术,如何利用科技赋能投资者教育,也成了各大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

总之,投资者教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它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掌握投资市场的规律和趋势,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在哪签署

法律分析:可转债是上公司为了融资,向社会公察备众发行的一种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它与股票相比较,其风险性要低的多,投资者可以在其发行时,进行顶格申购,也可以选择在其上市之后,进行T+0交易,但是,根据新规规定,投资者今后参与新债的打新和交易,需要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如果在10月26号前,没有签署风险揭示书,则会影响到可转债的申购和交易。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一、投资猛腔者在本通知实施后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败知毁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二、会员应当根据《必备条款》,制定《风险揭示书》并组织投资者签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可转债投资相关风险事项。会员应当做好《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署、客户交易权限控制等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技术系统改造及组织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

三、会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评估投资者对可转债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

四、会员应当做好可转债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微博以及营业场所等渠道,向投资者及时、充分告知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期货实战最有用书籍

一、《期货市场技术分析》作者:(美)约翰墨菲著,丁圣元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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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谈投资策略》是作者的第六本专著。斯坦利•克罗先生可谓期货市场上的一位传奇式人物,1960年斯坦利先生进入了全球金融中心华尔街。他在华尔街的33年之中,一直在期货市码谈场上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斯坦利先生潜心研究经济理论及金融、投资理论,并先后出版了五本专著。期货、股票行业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与具有上百年期货、股票市场历史的美国比起来,还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期货、股票投资策略问题,对广大投资人员来讲还处于朦胧状态。在该书中斯坦利先生总结了他几十年的投资经验,自成一套分析体系,对诸多情况下的投资策略都市其独到的见地,实为一本不可多得的投资工具书。

八、《华尔街幽灵》作者:(美)阿瑟•L.辛普森著,张志浩关磊译

1997年,美国著名的“期货杂志”交易论坛上有一位自称“幽灵”的神秘交易大师,他把30年成功交易的经验,归纳为3个规则,并与助理阿瑟•L.辛普森通过对话交流的形式。毫无保留地公开了自己成功交易的秘诀和方法体系,迅速成为“期货杂志”交易论坛上的超级大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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