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债期货市场 我国国债期货现状
我国国债期货市场发展现状
债券发行主体现状
债券发行市场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类型可以分为:国债(政府债券)、金融证券、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主体如下:
(1)政府债券这种类型的债券主要以政府的信用做担保,不需要抵押担保,信用等级是最高的,有分为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两种不同的主体发行单位。
(2)金融债券:这种类型的的债券发行的主体是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
(3)企业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企业(公司),一般都是为了经营需要而筹集的资金,一般情况,发行主体的公司必须参与信誉评级,只有达到一定的评级才可以进行发行债券。
截止2020年12月,我国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人数量为4686家,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发行人数量有3689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发行人有997家。
债券发行数量规模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显示,2014-2020年我国债券发行总量呈上升趋势,到2019年增速逐渐下降,但在2020年上半年经济萎靡时发行量增速反弹。随着经济的快速恢复,债券市场2020年债券发行量同比去年同时期已经增加许多。
这有经济发展,债券市场体量扩张的因素。也有2020年5月之前,利率快速下行导致企业集中发债的原因。据中央人民银行统计数据,2020年全年我国共发行各类债券56.94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约26%。
从我国2020年债券发行的结构来看,所有债券品种中,金融债券的发行量占比最大,2020全年共发行了29.15万亿元,占比约为51.20%;其次是公司信用类债券,2020年全年共发行了14.20万亿元,占比为24.94%;再者是政府债券,2020年共发行13.53万亿元,占比约为23.76%;国际机构债券的发行量占比最少,为554亿元,占比仅为0.10%。
债券发首汪搏行利率情况
政府债券的发行利率能一定程度反映出我国的金融市场利率水平。以10年期国债为参考,2019年后半年,10年期国债发行利率趋降,2019年末发行利率在3.1%左右,2020年者祥1月-4月,发行利率继续下降,到5月-11月才出现持续回升,2020年末上行至19年同期水平,2020年11月18日发行10年期国定利率国债发行利率约为3.27%。
地方债发行利率与国债利率走势基本一致。2020年1-4月,地方债发行成本跟随债市利率下行,2020年5-12月随市反弹,发行成本整体高于同期限国债利率22-30bp左右,年末发行成本相较于市场利率偏高。2020年12月我国地方债发行平均利率为3.46%。
债券发行前景预测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迅猛发展,债券发行规模已经跨入全球前列,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但与发达市场相比,未来潜力还比较大。根据当今经济形势,中国债券发行量将会在2021年继续保陵核持增加趋势。
未来,总体融资状况仍将对非金融企业有利,尽管平均收益率已从第二季度的低点回升,但还有很大的潜在再融资渠道。综上,预计2021-2026年间我国将发行债券总共约466万亿人民币。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债券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国债期货价格影响因素有哪些
1、金融市场的变化
金融市场的变化(如通货膨胀和其他投资工具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也会通过国债现券价格影响到期货价格。通货膨胀通过影响市场预期年化利率来影响国债价格(市场预期年化利率=实际预期年化利率+通货膨胀率)。由于持有国债只能获得固定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通货膨胀会侵蚀这部分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不利于持有国债。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投资者会卖出国债,使国债市场需求减少,国债价格下降。因此,通货膨胀与国债价格的关系应是反向关系。其他投资工具指股票、房地产等,当其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上升时,国债持有者会抛出其所持国债将资金转移,此时投入国债市场的资金减少,国债价格下降;当其他投资工具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下降时,投入国债市场的资金将增多.对国债的需求增加,国债的价格上升。
2、货币政策
当货币供应不足时.预期年化利率上升;货币供应过剩时,预期年化利率下跌。因此,货币供给量通过预期年化利率对国债现货和期货价格产生了影响。中央银行通常以三种政策工具控制货币发行量。
3、
国债期货
的市场环境和市场氛围
与股票市场相类似,国债市场管理者每一项措施都会引起投资者对市场“利多”、“利空”的反映,从而引起国债价格的变动,例如1994年中国证监会发出公告严格禁止国债期货交易中的卖空行为、并要求卖空考限期补仓,在这条消息的刺激下,国债价格上扬。同时,如果国债交易中投机操纵氛围较重,也会造成国债价格的较大掘镇波动。
4、财政政策
在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为了弥补“市场缺陷”,实现国民经济运行目标,除了上文的货币政策外,还会经常使用财政政策。一般而言,政府财政开支状况及其政策对国债价格也会产生影响。当政府财政入不敷出时,增加发行国债,使之供给增加而价格下降;财政收入有盈余时,可能回购或提前兑付国债,使之需求增加而价格上升。这种对现券价格的影响也会影响到期货价格。
5、投资意识及心理因素
随着居民个人金融投资意识越强,对国债需求越多,国债价格高;居民个人投资意识越弱,对国债需求亦越弱,则国债价格低。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有时也会对投资者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引起国债价格变化。所谓心理因素,是指交易者对市场的信心,即市场情绪。如对某种国债现券看好时,即使无任何利好因素,人们也会做多头,引起价格上涨;当对某种国债现券看谈时.即使无任何利空因素,人们也会做空头,引起价格下跌。所谓行为因素,是指交易者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如有的交易者一次投入大量资金,持仓量过大,一旦价格出现不利的变化,又不愿认赔平仓,造成巨大损失;有些交易者相互转移持仓,联手操作造成大户操纵市场的局面。
6、短期预期年化利率与长期预期年化利率关系
一般情况下,短期债券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波动比长期债判带粗券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具有更大行桥的波动性。理论解释为,长期债券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是短期债券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与其内含相应期限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的平均值,平均值不会比构成平均值的因素波动大。但我国债券市场走势显示,不同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波动幅度均较大,这与我国预期年化利率市场不健全有关。
我国主要期货市场有那几个
一共有4个,分别是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郑州商品交易所(ZCE)
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我国第一家期货交易所,也是中国中西部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有强筋小麦、普通小麦、PTA、一号棉花、白糖、菜籽油、早籼稻、玻璃、菜籽、菜粕、甲醇等16个期货品种,上市合约数量在全国4个期货交易所中居首。
2.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
上海期货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沥青等11个期货品种。
3.大连商品交易所(DCE)
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中国东北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丙烯、聚氯乙烯、塑料、焦炭、焦煤、铁矿石、胶合板、纤维板、鸡蛋等15个期货品种。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是中国第四家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中国债券市场主要有
按交易场所划分,中国的债券市场主要有: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债券交易规模最大的场外市场,也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其主要参与者。该市场属于大宗交易市场,采用双边谈判成交模式,逐笔结算。交易的品种主要有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债券。通常来讲,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要有四种形式,包括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以及债券借贷交易。其中,债券远期交易和期货的内涵类似,它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一种交易行为,是一种为了弥补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参与国债期货市场而创设的创新性的利率衍生品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和现券交易采用的是一方给钱,另一方给券的模式;债券借贷交易则是一种“以券换券”的交易模式。
(二)商业银行债券柜台市场:商业银行债券柜台市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延皮前伸,属于零售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投资者,市场规模较小。
(三)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部分。该市场参与者是除银行以外的各类社会投资者,在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开立账户便可以进行交易,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存量规模相对较小。该市场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实行净额结算。交易的券种通常包括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镇握燃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御虚、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