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如何做好防护 期货如何做好防护措施
国债期货与理财的关系
CPA考试一年两科怎么报考?附复习建议
目前,2022年CPA考试预习工作已经陆续展开了,对于时间不是很多的上班族人士,很多人都以一年两科的方式来考CPA,下面深空网提供几点报考建议,我们来看看吧。
CPA考试一年两科搭配方案
会计+审计
会计和审计是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理解难度较大两个科目,两个科目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搭配学习能够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另外,这种搭配方法也是打算往事务所方向发展或者想要从事审计相关工作考生的首选方式。
会计+经济法
会计是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基础性课程,优先学会计肯定是不错的选择。经济法是一科较为独立的课程,可以搭配任何科目。经济法这门课的理解难度不大,需要记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选择这种搭配方式时,需要重点攻克的科目是会计。
CPA考试复习策略
1、合理利用好琐碎时间
对于学生的备考时间,不用问都可以知道是非悔戚袭常充足的,而对于上班族来说就不一样了,因此对于上班族而言,如何合理利用好琐碎时间去备考非常重要。
小碧兄编建议,对于上班族,平时可以利用上下班坐公交、午休、晚上吃完饭后等时间,多听听课、做做题,每天积累一点,从而将知识点慢慢进行巩固。
2、学会归纳
盲目做题适得其反,所以除了听、做之余,考生在备考中还要学会将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相信大家在做题的时候肯定会遇到不少的错题,而大家需要做的是,必须要将这些错题标记好,或者做成一本错题本,然后再将本上的每一道错题弄清楚。
低值易耗品是什么?怎么分类?低值易耗品基本上每个企业都会涉及,也因此备受会计人员的关注。下面由深空网带大家详细了解下低值易耗品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的日常财务工作有所帮助。
什么是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大于10元小于2000元的供单位使用的日常用品,使用期限一般是一年以内。因为其单位价值相对较小,使用期限较短,所以无法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进而归类至低值易耗品账户。
低仔旅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也有相似之处:
两者都是在生产过程中被多次使用的,使用的时候也需要适当地维修,没有太多的使用价值时,也要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但是,低值易耗品因为其价值相对较小,使用期限较短。所以,企业在核算时,一般会将其价值摊入到产品的成本当中。
低值易耗品怎么分类?
按其用途分类为:
1.一般使用工具: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中的简单辅助性工具。如:模具,刀具等。
2.专业使用工具:专门用于某项工序或者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如:专用模具,专用刀具等。
3.包装使用的容器:这些包装物品仅限于企业内部使用,不出租,也不外借。如:木桶,大缸等。
4.劳保用品:一定工种的工人所使用的安全帽,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5.日常管理用的办公用品:各个部门日常工作所需的必备办公用品。如:订书机,文件筐等。
6.其他种类的低值易耗品:除上述低值易耗品种类以外的用品。
数据爬虫行为如何合规
前言
由于网络数据爬取行为具有高效检索、批量复制且成本低廉的特征,现已成为许多企业获取数据资源的方式。也正因如此,一旦爬取的数据设计他人权益时,企业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数据爬取行为的相关概述、数据爬取相关立法规定,结合数据爬取行为近期典型案例,探讨数据爬取行为的合规要点。
一、数据爬取行为概述
数据爬取行为是指利用网络爬虫或者类似方式,根据所设定的关键词、取样对象等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并对抓取结果进行大规模复制的行为。
使用爬虫爬取数据的过程当中,能否把握合法边界是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近些年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使用,对各种数据的刚性需求,使数据行业游走在“灰色边缘”。面对网络数据安全的“强监管”态势,做好数据合规、数据风控刻不容缓。当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数据爬取行为进行专门规制,而是根据爬取数据的不同“质量”,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二、数据爬取相关法律责任梳理
(一)承担刑事责任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李某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川3424刑初169号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使用“爬虫”软件,大量爬取全国各地及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公告的车牌放号信息,之后使用软件采用多线程提交、批量刷单、验证码自动识别等方式,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将爬取的车牌号提交至“交通猛冲枣安全服务管理平台”车辆报废查询系统,进行对比,并根据反馈情况自动记录未注册车牌号,建立全国未注册车牌号数据库。之后编写客户端查询软件,由李某通过QQ、淘宝、微信等方式,以300-3000元每月的价格,分省市贩卖数据库查阅权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判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情节严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枝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李某、王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案(2021)沪0104刑初148号
本案中,益采公司在未经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经李某授意,益采公司部门负责人被告人王某、高某等人分工合作,以使用IP代理、“X-sign”签名算法等手段突破、绕过淘宝公司的“反爬虫”防护机制,再通过数据抓取程序大量非法抓取淘宝公司存储的各主播在淘宝直播时的开播地址、销售额、观看PV、UV等数据。至案发,益采公司整合非法获取的数据后对外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高某等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某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刑法》第285条第3款对该罪规定如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列举了“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等类型的程序、工具。
典型案例:陈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021)粤0115刑初5号
本案中,被告人陈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编写爬虫软件用于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麦网平台上抢票,并以人民币1888元到688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该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爬虫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和发送网络请求,模拟用户在大麦网平台手动下单和购买商品的功能;具有以非常规手段模拟用户识别和输入图形验证码的功能,该功能可绕过大麦网平台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以非常规方式访问大麦网平台的资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中规定了该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周江翔、袁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浙0106刑初437号
本案中,被告人周江翔系魔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被告人袁冬系魔蝎公司技术总监,系技术负责人,负责相关程序设计。魔蝎公司主要与各网络贷款公司、小型银行进行合作,为网络贷款公司、银行提供需要贷款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及多维度信用数据,方式是魔蝎公司将其开发的前端插件嵌入上述网贷平台A**中,在网贷平台用户使用网贷平台的APP借款时,贷款用户需要在魔蝎公司提供的前端插件上,输入其通讯运营商、社保、公积金、淘宝、京东、学信网、征信中心等网站的账号、密码,经过贷款用户授权后,魔蝎公司的爬虫程序代替贷款用户登录上述网站,进入其个人账户,利用各类爬虫技术,爬取(复制)上述企、事业单位网站上贷款用户本人账户内的通话记录、社保、公积金等各类数据。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周江翔、袁冬分别系对被告单位魔蝎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典型案例:谭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2020)京0108刑初237号
本案中,被告鼎阅公司自2018年开始,在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负责管理或参与运营下,未经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权利公司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正版电子图书后,在其推广运营的“鸿雁传书”“TXT全本免费小说”等10余个App中展示,供他人访问并下载阅读,并通过广告收入、付费阅读等方式进行牟利。根据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收集并经勘验、检查、鉴定的涉案侵权作品信息数据、账户交易明细、鉴定结论、广告推广协议等证据,法院查明,涉案作品侵犯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03部,侵犯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共计469部。
法院认为,鼎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
(2)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典型案例: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新媒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两原告系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被告某新媒体公司系某网站经营者,利用爬虫技术抓取微信公众平台文章等信息内容数据,并通过网站对外提供公众号信息搜索、导航及排行等数据服务。原告诉称,被告利用被控侵权产品,突破微信公众平台的技术措施进行数据抓取,并进行商业化利用,妨碍平台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爬取并提供公众号数据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爬取的文章并非腾讯公司的数据,而是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数据,且其网站获利较少。
法院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原告征得用户同意、依法汇集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行政责任
我国当前关于爬虫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网络安全法》中,其中涉嫌违反第27条规定的:“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该法第63条对违反第27条还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罚款”等处罚。同时,对违反27条规定受到处罚的相关人员也作出了任职限制规定。
此外,《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6条对爬虫适用作出了限流规定:“网络运营者采取自动化手段访问收集网站数据,不得妨碍网站正常运行;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网站运行,如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网站要求停止自动化访问收集时,应当停止。”同时,第37条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网络运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公开曝光、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数据爬取行为的合规指引
(一)严格规范数据爬取行为
1、如果目标网站有反爬取协议,应严格遵守网站设置的 Robots协议。Robots协议(也称为爬虫协议、机器人协议等)的全称是“网络爬虫排除标准”,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该协议尊重信息提供者的意愿,并维护其隐私权;保护其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侵犯。Robots协议代表一种契约精神,互联网企业只有遵守这一规则,才能保证网站及用户的隐私数据不被侵犯。可以说,无论从保护网民隐私还是尊重版权内容的角度,遵守robots协议都应该是正规互联网公司的默之举,任何违反robots协议的行为都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2、合理限制抓取的内容。在设置抓取策略时,应注意编码禁止抓取视频、音乐等可能构成作品的、明确的著作权作品数据,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网站批量抓取其中的用户生成内容;在使用、传播抓取到的信息时,应审查所抓取的内容,如发现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及时停止并删除。对于内部系统数据,严格禁止侵入。
3、爬取行为不应妨碍网站的正常运行。企业应当合理控制爬取的频率,尽可能避免过于频繁地抓取数据,特别是如果超过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的“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的要求,就应当严格遵守网站的要求,及时停止数据抓取。
(二)爬取个人信息时恪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在我国,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与规范之中。网络经营者拟爬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取得个人用户的事前同意为原则,避免超出用户的授权范围爬取信息。同样地,数据接受方也应当对以爬虫方式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了解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共享个人信息数据。
(三)爬取商业数据时谨防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数字内容领域,数据是内容产业的核心竞争资源,内容平台经过汇总分析处理后的数据往往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非法爬取行为在某些具体应用场景下会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对于双方商业模式相同或近似、获取对方的信息会对对方造成直接损害的,企业应重点予以防范。如果存在此种情形,则应当谨慎使用爬取获取被爬取网站的数据。
四、结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部分企业通过数据爬取技术更加高效地获取和深度地利用相关数据,从而弥补企业自身数据不足的现状,支撑企业的商业化发展。对于这些企业而言,“网络爬虫如何爬取信息数据才是合法的?”“爬取数据时如何做到合规?”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从法律的专业角度给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合规指引,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而全面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股指期货如何对冲股市,具体如何操作
对于股票市场一千多只股票的波动和成交情况一般利用指数来综合反映。按照指数成分的取样方式不同,指数分为综合指数和成分指数。从统计的角度来评估,综合指数的取样由于囊括所有股票而不存在代表性误差,就反映市场状况而言比以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为取样方法的成分指数更为客观全面。那么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物的沪深300指数能否综合反映中国A股的全貌?通过β这个关联指标能否把股票组合和沪深300指数做全波段的拟合?这也是能否正确实施对冲操作的关键点。以下我们建立全市场流通市值指数来和沪深300指数作一对比分析。全市场流通市值指数,取样全部A股,指数计算规则按照与沪深知桐300指数相同的流通市值法来运算。对比结果如上图。
二者的β分析在选取多种时间跨度的参数下都呈现基本稳定的高度相关关系。这表明沪深300指数具有鲜明的标尺职能,但是同全市场的收益率离差却呈现趋势性,累计计算的差率呈现放大趋势,这也意味着沪深300指数虽然和市场高度相关,但是较长周期来看,二者的收益率幅度差异就会显现出来。运算规则一致,那么离差是取样因素造成的。同时也意味着套保对冲和套利对冲交易存在展期风险。那么就需要建立另一个量化指标:样本误差系数。在计算该系数的时候,由于本文以研究股指期货为内容,为了保持一致性,仍以标的指数为坐标。表达式为:样本误差系数=转折点至今流通市值综合指数收益率-转折点至今沪深300收益率。样本误差系数不同于β系数,它是对整个市场以沪深300指数为坐标对趋势的幅度差异所作出的研判,也可以用统计预测技术的多种方法估算未来系数。从短期来看,误差系数不会对套期保值效果和套利效果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如果从展期或长期角度出发,误差系数的趋势化会夸张或紧缩对冲效果。换言之,尽管股票组合通过比较严谨的统计模型使得残差率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展期会使得误差呈现趋势性而“集腋成裘”。
总之,优化套期保值周期变得非常重要,长线操作的对冲比率是需要参考样本误差系数作跟踪调整的。
(二)现货指数和期货指数的关联
现货指数与指数期货的理论关联包括三个统一:一是统一的基本面,无论是股票投资者还是股票指数期货的投资者,都基于宏观经济来判断涨跌,做出投资决策,这个统一确保二者基本方向的一致性。二是他们分属不同的市场,一个是证券市场,一个是期货市场,两个市场在同一个时点上的供求关系是不同的,这就是价格离散的源泉,但是他们又是联结的,比如到期日的指数期货价格最终被现金交割规则熨平,自然回归现货价。三是期货指数的定价基础是现货指数,其完全市场概念下的公式是,股指期货理论价格=现货指数价格+融资成本-股息收益,具体公式可以这样表达:股指期货理论价格=现货指数价格×[1+(无风险利率-股息收益率)×(期货合约到期时间-当前时间)],这个表达式是股指期货利用方法之一——套利交易的持有成本模型(Cost-of-Carry Model)的基础。
对国外市场的标的指数与期货指数关联研究的结论是无争议的,成熟市场的现货指数与期货指数表现出非常强烈的关联性。尽管如此,离差还是不可避免地要产生,而且通常股指期货波动性要比现货指数大,这主搭纯坦要是由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的:第一,对信息的反应,股指期货要更敏感一些。因为股指期货是直接交易的结果,而现货指数需要更多的个股投资者做出反应,所以容易滞后于指数期货。第二,股指期货的波动率一般高于现货指数。现货指数的指数形成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熨平了瞬间波动,而股指期货的最新价通常由一笔交易决定,另外,股票市场相对期货市场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原因使得细微信息被忽略。第三,股指期货价格的波动性会受到保证金杠杆效应、交割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产生边际外的波动。
现货与指数期货的关联定量化指标主要包括偏离调整系数和流动性差异系数。前者是收益率差异的调整值,后者是流动性的对比情况指标。
1.偏离调整系数。
期货价格预期理裤橘论可以推导出基差的概念,期货与现货的绝对价差是基差,期现价格的均衡比价是1+(无风险利率-股息收益率)×(期货合约到期时间-当前时间)+交易费率+冲击成本比率,那么偏离调整系数的表达式为:偏离调整系数=现货指数市价/期货指数市价-1/[1+(无风险利率-股息收益率)×(期货合约到期时间-当前时间)+交易费率+冲击成本比率]+1。
偏离调整系数是包括商品期货在内的套期保值操作必须考虑的参数,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策略中,是除了β系数之外的另一项重要参数。因此风险最小化下的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比率的表达式如下: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比率=β系数×偏离调整系数。偏离调整系数的估算方法用周期替代的办法效果较好。套期保值数量=(股票组合市值/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套期保值比率。
在一些股指期货的研究中,有学者在计算套期保值比率的时候,把股票组合直接和期货指数挂钩,跳跃了现货指数这个环节。这是一个比较简洁的做法。模型是:用方差度量股票组合套期保值后的风险,让套期保值后的组合收益对套期保值率的一阶导数为0,得到方差最小化下的套期保值率表达式:套期保值率=股票组合收益率和期货指数收益率的协方差/期货指数收益率的方差。而后用四种常用的方法对套期保值率进行估计:简单OLS回归、B-VAR模型、ECHM模型和EC-GARCH模型。这种合并处理法笔者认为有四个局限性。第一,理论上系统性风险是现货市场风险,更接近于现货指数风险。沪深300现货指数客观上是股票组合和期货指数的桥梁和纽带。第二,把基差风险和β系数风险合并处理,计算方法就必然单一化。方差法在核定股票组合同指数的敏感性的时候是有意义的,但是在核定基差的时候是没有意义的。第三,股票指数期货的数据通常是跨月跳跃的,直接衔接的连续性存在更大的数据瓶颈。第四,容易忽略另外一个套保风险:套保时间跨度风险。
偏离调整系数的另外一个用途是期现对冲的基差套利策略。套保安全边际率之外的额外收益率等于套利收益率。
2.流动性差异系数。
对标准普尔500期货指数和恒生期货指数的历史数据以及相应的典型股票组合进行流动性对比统计的结果是,期货指数的流动性虽然存在阶段性强弱分布不均,但是总体来看是基本均衡的。典型股票组合的流动性阶段差异更明显。期货指数的流动性相对股票组合而言呈现均衡性,股票组合的流动性在不同的时空环境则呈现更强的摆动性,摆动性的强弱和股票组合的内含数量正相关。这种同一时点上股票组合和指数期货的流动性差异既是动态对冲的理由,也是静态对冲的困难。可以利用流动性差异系数的波动性为对冲操作服务。
现货指数的流动性差异系数=现货指数成分股的成交总额/股指期货成交额/保证金率。股票组合流动性差异系数=(股票组合的成交总额-自身交易额)/(股指期货成交额-自身交易额)/保证金率。流动性差异系数的紧缩是开立股指期货头寸对冲现货头寸的市场条件,流动性差异系数的扩张是松绑对冲头寸的期现环境,流动性差异系数的温和趋势和非均衡性为展期和主动对冲提供了操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