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质检机构 期货交易所有几个
期货交易所的介绍
1.处罚权的民法渊源
交易所的章程及交易规则是所有会员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全体会员有约束力,是期货市场组织和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会员接纳客户进行期货卖携交易,在期货经纪协议中均要求客户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否则不能开展期货交易活动。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和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在相关协议中也明确约定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否则不能开展为期货交易服务的业务。从合同法的角度讲,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是期货市场各主体形成合意并普遍承诺遵守的多边协议,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另据现行法律规定,交易所制定或修改章程及交易规则须经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交易所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应当征求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所以,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又可视为合同法规定的经行政审批方可生效的要式协议,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对会员和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均具有约束力和法律上的强制力。
2.处罚权的行政法渊源
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构成,是行政监管和市场自律监管分工明确、高度协作的有机整体,共同保障和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平稳运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具有按照章程和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制定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办法,并在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查处违规行为。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明文赋予交易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享有查处违规行为的权力,交易所也当然具备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权,这种处罚权来自于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交易所通过行使处罚权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处罚权的法律属性
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和背景,交易所具有半民枝带和半官的色彩,且至今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现阶段的交易所仍是作为私法人和公法人属性兼具的主体,要准确把握交易所处罚权是权利还是权力的法律属性,首先需要对权利和权力进行区分。通说认为,权利是现代法学的核心观念,可以理解为个体自主性为正当,法律对权利奉行私法自治,保障权利自由。权力是管理——服从关系,是主体具有强制性的支配力或影响力,法律对权力一般予以制约,谨防滥用。不管处罚权是权利还是权力,均有其理论渊源。
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学界对自治社团的处罚有两种理论:一种观点认为自治社团是各成员契约的结果,处罚是一种契约约定的行为,罚款与违约金无异。另一种则认为处罚权基于习惯法上的认可,即实体上的必要性,并要求各成员共同通过的章程做出规定。英美法系则认为,社团惩罚权力来源于国家授予,而后多数观点又倾向于“会员个人的同意及权利的让渡”。
从交易所处罚权来源的两个方面考证:首先,处罚权主要是通过协议的约定让渡部分权利而取得,各市场主体皆为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维系的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针对损害市场的行为,各市场主体将查处违规权利让渡于交易所行使,更能有效地制衡违规行为,处罚权具有权利的属性。其次,交易所的处罚规定经国家行政机关规范审查并认可,带有权力强制性的基本特征,通过公权力确认的处罚权更具有威慑力,所以处罚权又具有权力的属性。从交易所处罚的种类看,处罚包括资格罚、财产罚、行为罚、声誉罚。资格罚,就是取消违规者的某种市场资格,主要是会员猛配芦资格、出市代表资格、交割仓库、结算银行资格、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等。财产罚,就是责令违规者交纳一定数量钱款,即罚款。行为罚是责令违规者为一定行为,如责令改正或限制其交易等。声誉罚,就是向违规者发出警告、通报批评。交易所的处罚,虽集中体现了一线监管权力的属性,但由于处罚的依据来源于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私权利的特征明显,交易所处罚仍属于自律监管类的民事处罚。
由上可知,交易所的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法律属性不同,前者是自律监管类民事处罚,后者是典型的行政公权力处罚。两者的其他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处罚的事实依据不同。前者针对期货交易中违反规则而不一定违法的行为;后者是某项行为在尚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一定违反了行政法规。其次,处罚对象不同。前者处罚的对象仅限定在会员、客户及其他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后者处罚的对象范围广泛,包含各种行政相对人。再次,处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同。前者的具体依据为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等;后者的具体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从本质上看,交易所的处罚权具有权力的一些特征,但其法律属性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
玉米淀粉期货交割质检取样是多少
第二十二章玉米淀粉交割
第一百四十八条玉米淀粉合约交割标准品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3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F/DCE CS001-2014)》。
玉米淀粉交割品应当以国产玉米为原料生产加工而成,且产地在中国境内。
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32《大丛枝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一百四十九条玉米淀粉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一百五十条玉米淀粉检重以指定交割仓库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包装物不计入重量,指定交割仓库清点货物袋数后,按照40千克装每袋扣除0.1千克,830千克装每袋扣除2.5千克,折算入库玉米淀粉净重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第一百五十一条玉米淀粉交割品每袋净重40±0.5千克或830±5千克。交割品为40千克装的,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并且两者之差不得多于40千克;交割品为830千克装的,实际交割总净渗兄敏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并且两者之差不得多于830千克。多出部分,按照最近交易月份玉米淀粉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相应货款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仓库代收代转。
第一百五十二条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包装规格、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玉米淀粉入库抽样应在入库堆垛前进行,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可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玉米淀粉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为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每批抽样数量详见附件3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F/DCE CS001-2014)》。
第一百五十四条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玉米淀粉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五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厂家、产地、生产日期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入库商品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一百五十六条玉米淀粉包装物价格包含尘尺在玉米淀粉合约价格中。
不知道你的在不在这里面。
期货知识入门
期货入门,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期货以及期货中的各种专业术语:
1、什么是期货:
期货,英文名是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
2、专业术语:
常见名词——综合部分
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交易所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交易大厅:是期货合约集中交易的场所。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交割结算员:是经会员单位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虚模。
套期保值:指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一定量现货商品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与现货品种相同,数量相当,但方向相反的期货商品,以一个市场的赢利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达到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目的。
基差:是指某一特定商品,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现货价格与同种商品的某一特定期货合约间的价差。
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期货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实时信息:是指与集中交易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即实时行情。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的期货交易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常见名词——交易所部分
头寸:是一种市场约定,既未进行对冲处理的买或卖期货合约数量。对买进者,称处于多头头寸;对卖出者,称处于空头头寸。
卖空:看跌价格并卖出期货合约称卖空。
期货贴州纯水与期货升水:在某一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内,某一特定商品的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称为期货升水;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称为期货贴水。
正向市场:在正常情况下,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
反向市场:在特殊情况下,期货价格低于现货价格。
持仓: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约称为持仓。
斩仓:在交易中,所持头寸与价格走势相反,为防止亏损过多而采取的平仓措施。
牛市:处于价格上涨期间的市场。
熊市:处于价格下跌期间的市场。
期权:是指某一标的物的买卖权或选择权,在某一限定时期内按某一指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差迹缓某一特定商品或合约的权利。
开仓: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的行为。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
撮合成交:是指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过程。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期货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涨跌停板: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成交价格: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涨跌: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申买量: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若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近的价格。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的依据。
交易编码:是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用于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按其净持仓方向的持仓均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
净持仓方向的持仓均价:是指客户该合约净持仓方向的所有持仓的实际成交价按其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强行平仓制度:对会员或投资者违规超仓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对违规会员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最大持仓限制标80%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常见名词——交割部分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集中交割:即卖方标准仓单、买方货款全部交到交易所,由交易所集中统一办理交割事宜。
期货转现货: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交割违约:在实物交割时,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货款的。
滚动交割配对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集中交割最后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交易所或委托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向会员或客户发放的表格,会员凭此表格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保证金、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质量差异升扣价:实物交割过程中,交割品同标准品因质量差异引起的价格差异。
配对日: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
交收日: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
交割预报: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交易所按照“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
交割等级:是指满足交割标准的合约标地物的等级,分为基准品和替代品。
仓储损耗费:交割仓库储存交割品的费用,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费和熏蒸费。
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指发生交割违约后,在守约方选择继续交割的情况下,交易所公开买入、卖出标准仓单的行为。
黄大豆:种皮为黄色,脐色为黄褐、浅褐、深褐或其它颜色,粒形一般为圆形、椭圆形或扁圆形的大豆。
常见名词——结算部分
保证金:是指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结算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
追加保证金:当客户的必须保证金少于一定数量时,经纪公司要求客户补足的部分叫追加保证金。
浮动盈亏:未平仓头寸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未实现赢利或亏损。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当日盈亏: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计算的盈利和亏损,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交割差价:最后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该交割月份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为交割差价。
专用结算帐户: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设立的,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的帐户。
资金专用帐户:会员在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的帐户。
仓单冲抵:卖方会员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其对应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的全额交易保证金在结算后予以清退,盈亏由卖方会员承担。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取消指令:指投资者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期货交易所有几个
六个。郑州商品交易所(ZCE)、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大连商品交易所(DCE)、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X)、上海能源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空禅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
拓展资料:
处罚权
期货交易所、会员公司、期货投资客户及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在期货市场中具有不同的空脊利益诉求,交易所作为期货市场的组织者,主要通过一线监管以维护期货市场的“三公”和诚实信用。在监管过程中,交易所对市场违规行为行使处罚权必然会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交易所的处罚权逐渐受到业内外关注。
处罚权的法律渊源
1.处罚权的民法渊源
交易所的章程及交易规则是所有会员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全体会员有约束力,是期货市场组织和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会员接纳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在期货经纪协议中均要求客户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否则不能开展期货交易活动。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和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在相关协议中也明确约定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否则不能开展为期货交易服务的业务。从合同法的角度讲,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是期货市场各主体形成合意并普遍承诺遵守的多边协议,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另据现行法律规定,交易所制定或修改章程及交易规则须经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交易所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应当征求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所以,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又可视为合同法规定的经行政审批方可生效的要式协议,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对会员和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均具有约束力和法律上的强制力。
2.处罚权的行政法渊源
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构成,是行政监管和市场自律监管分工明确、高度协作的有机整体,共同保障和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平稳运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斗亏尘具有按照章程和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制定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办法,并在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查处违规行为。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明文赋予交易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享有查处违规行为的权力,交易所也当然具备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权,这种处罚权来自于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交易所通过行使处罚权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