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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 期货 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管处罚

期货大神 德指期货 2023年08月30日

如何查找证监会处罚公告

打开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点击上方“信息公开”,之后点击左侧“按主题查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拓展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蚂悔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主要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饥祥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闷肢正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有哪些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主要有:

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核哪。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

扩展资料: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祥氏渗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

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谨脊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华网-今年以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

证监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证券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股票期权属于现货期权中金融期权的一种,包括个股期权和 ETF期权

②,股票期权交易则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③股票期权交易是按照股票期权合约的约定进行的,如果合约约定的是买入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购期权,如果约定的是卖出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沽期

股票期权交易流程及规则

第一步:股票期权开户。

参与期权交易必先到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开立账户,目前明确开放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有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

②,目前,股票期权开设账户的条件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设定得较为严苛,一有资产:申请开户时托管在经营机构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备贺御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二有经验:投资者在开户前需有 6个月的融资融券或金融期货交易经验;

三有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应等级知识测试;四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抗风险;同时,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步:交易指令下达。交易指令下达亦有程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远程交易系统直接将指令下达到交易所的主机撮合系统,也可以向经营机构下达,经营机构将接受到的指令传达到交易所的交易大厅,由出拍好市代表执行该指令。市价或现价、买入或卖出、开仓或平仓、数量、合约到期月份、执行价格、标的物、期权种类、有保护或无保护等是一项指令一般包含的内容。

第三步:撮合和成交。在撮合成交方面,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并无区别,都是仿岩计算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在相同前提下,如品种、期权类型、执行价格、到期月份相同的情形下,期权买方所出权利金越高、下达指令的时间越早就越优先成交,期权卖方愿意接受的权利金越低、下达指令的时间越早就越优先成交。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侍弊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宽谈高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第八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九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第十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二条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以及有关资金结购汇手续。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慎尺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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