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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协会交易规模分析 期货业协会交易规模分析报告

期货大神 德指期货 2023年09月01日

2000年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概况

我国期货市场产生于8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价格体制逐步放开。这时,不解决价格调控的滞后性问题,就难以满足供求双方对远期价格信息的需要。1988年5月,国务院决定进行期货市场试点。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正式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从而作为我国第一家商品期货市场,迈出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

90年代中,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走上了一个"小高潮"。但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尤其是受到部门和地方利益的驱动,在缺乏统一管理和没有完善法规的情况下,中国期货市场出现盲目高速发展的趋势。

到1993年底,全国期货交易所达到50多家,期货经纪公司300多家,而各类期货兼营机构不尽其数。这一超常规的发展也给期货市场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交易所数量过多,交易品种严重重复,期货机构运作不规范,地下期货交易四处泛滥,从业人员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且导致了人们对期货市场的种种误解。

为了遏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从1993年开始对期货市场主体进行了大碰升规模的清理整顿和结构调整。至1999年年底,经过七年的清理整顿,各项措施基本到位,监管效率明显提高,市场秩序趋于正常。经过清理整顿和结构调整。上海、大连、郑州三家期货交易所因相对管理规范,运作平稳而得到保留,150余家期货经纪公司经过最后的增资审核而得以继续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经过几年的运作,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选择之下,一批管理比较规范,运作较为平稳,发展相对成熟的期货品种脱颖而出,如:上海期交所的铜、铝;大商所的大豆;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同时经过资格考试和认定,产生了一批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队伍。

2000年12月28日,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期货业协会,标志着我国期货业正式成为一个具有自律管理功能的整体。至此,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主体结构趋于完善,一个相对独立的期货业基本形成。同时,期货市场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一是形成了以期货交易所为核心的较为规范的市场组织体系;二是为相关企业提供了一个套期保值的场所;三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投资场所。

发展阶段(2000年以来)分为品种转换,政策肯定与支持两个阶段。

品种转换阶段:从重规范到重发展的过渡阶段以2000‘年中国证监会实行“扶大限小(扶持大品种,限制小品种)”为主要标志,表明行使监管职能的国家部门已经初步准备结束试点,让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整体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试点阶段,期货市场既取得了一定经验,又付出了一定形象和信誉损失,可以说是为取得经验支薯弯付的成本,但这种成本不能无限期的由社会支付。

在试点阶段,小品种的交易既无损于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又可以在运行中总结经验。但没有期货市场社会功能的更大发挥,期货市场就会游离于国民经济体系之外,很难找准自己的位置。而期货市场不能发挥为国民经济服务的功能,仅剩投机功能时,其和赌场就更为相似,同时,也吸引大量的社会资本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这对于资本短缺的国家来说数吵闷,更是非常不利的。

让期货市场尽快融人中国经济体系是中央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期货市场当时主要的阶段性目标。让期货市场融入国民经济,首先要控制市场风险,不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要尽快地实现关系国计民生品种的稳步活跃,发挥积极的社会功能。2000年前,由于制度约束,期货市场活跃的几乎都是生产和流通量都小的品种,如郑州市场的绿豆连续数年一枝独秀,最高时曾占全国期货总成交量的57%(其他品种如小麦成交量很少)。进入21世纪,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使制度约束有所改变,但由于路径依赖,投资者很难自觉地较快而平稳地转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品种。中国证监会在确定促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品种活跃的战略目标后,必须考虑路径选择问题。如何“扶大限小”?交易成本和投资回报是投资者考虑是否转移投资的基本因素。为此,中国证监会提高了当时非常活跃的绿豆的交易保证金,降低了大品种的交易保证金,从而基本实现了活跃大品种,限制小品种的战略目标。

政策肯定与支持阶段。以2004年1月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为标志,《意见》中明确提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这是在中央的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发展期货市场。

《意见》反映了中央高层对多年治理整顿结果、试点交易所的基本认可。在中央发出这一信号后,阻力重重的新品种上市工作迅速取得进展,在2004年上市的品种有棉花、燃料油、玉米,这是自1998年确定各交易所上市品种以后近6年来,第一次上市期货新品种①。之后,2006年1月,又有白糖、豆油两期货品种上市交易。2006年12月,化工产品精对苯二甲酸(PTA)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可以说,《意见》之后,中国期货市场又正式走上了发展的康庄大道。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2006年9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内以金融期货交易为目标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这一事件表明:一,在从商品期货起步,经过多年的试点之后,中央政府肯定了期货市场可以服务于中国有特色的市场经济;二,中国的金融市场在现货市场单兵突进的同时,也遇到了制度上的瓶颈,需要通过制度创新,用衍生品市场的避险功能来保障、促进金融期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至此,中国期货市场经过艰难的试点过程,在规范整顿中逐步发展,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日益显示出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发展的必要性。在21世纪之初,期货市场发展的法治、政策环境已经具备,一个兼具商品和金融的综合性的期货市场已经初现轮廓。

中国期货市场的历程表明,期货市场内生于商品经济,但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成熟、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才可能真正发展并发挥积极的社会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伴随着金融深化,期货市场也必然经历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历程,其发展的深度与广度不能脱离于经济发展的客观基础,也不能长期滞后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

美国期货行业发展到什么程度

期货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高级组织形式,在美国得到了完备的发展。从品种创新、制度创新到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美国期货市场体系达到了一种成熟的境界。其成功的运作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现代市场经济所关注和效仿的典范。美国金融期货之父利奥·梅拉梅德说过,“有史以来,预测未来就是一个存在风险的职业。好消息总是受到欢迎,但是如果没有实现,或者恰恰和预期相反,则会遭到痛斥。自期货和期权问世以来,就一直被视为神秘,时常遭受恶意攻击,而且常常还成为一些不讨人喜欢的经济现象的替罪羊。”19世纪初期,美国的现代期货交易从中西部边疆地区发源,芝加哥城市的商业发展和中西部地区肥沃的平原盛产的小麦及其他农产品,促成并奠立了现代期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当时的状况是,没有立法进行规范,美国的期货市场呈现着投机过度和混乱无序的状态。尤其是在美国内战之后,由于通货紧缩导致商品特别是农产品价格长期低迷,农民的经济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因此,规范的法律法规和严密的市场监管体系,急需在期货市场实现,以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这种探索和努力历经100多年仍在不断进行着。 1974年,美国国会修订期货交易法律法规,颁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宣告了美国期货交易的管理体制由联邦政府(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简称CFTC)监管、行业协会(美国期货业协会,简称NFA)自律让乎高和交易所自我管理三级管理体制相结合的模式正式构成。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得以有效控制,公开公正透明的交易场所也逐步成为现实,投资者的利益切实得到保护。综观美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其主要特点是体系规范,分工明确,顷渣管理严密。三层监管框架,相互补充,起到预测风险、解决漏洞、惩罚违规等作用,以明确的职责维护市场的稳定。 CFTC是美国期货市场的最高管理和监督机构,它具有总揽全局的权力,对所有期货交易活动进行管辖。如它依据期货行业协会与交易所的报告,取缔活动中的各种欺诈行为;向公众宣布各种期货交易信息,保证信息的公开化等。为了维持交易市场的稳定和有序,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CFTC采取了这样一些做法:首先是保持与期货交易所、交易商、清算行等期货交易机构的全面接触,了解期货交易信息,尤其是期货市场的大户持仓部位,以确保信息透明,防止大户操纵,做好风险防范。其次是针对紧急风险采取控制行动,如提高保证金、强制平仓等。这两种措施是比较常用有效的,但强制平仓的手段极少使用,因为一旦采取不当,则会带来相当大的交割风险,给市场造成混乱的局面。调整保证金,则比较通行。但在调整前,要先采用“标准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即SPAN系统来评估市场的风险程度,由此计算出相应的保证金水平,这样有利于提高资本的利用率。 NFA是美国的全国期货协会,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由期货行业人士组成。它的主要职能是确保客户得到公正待遇,维护市场秩序。这里的客户是指所有在美国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与经纪人。根据美国国会的特别立法,凡是在美国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与经纪人,都必须加入全国期货协会。为确保客户得到公正的待遇,NFA在全行业实施有效的监管。首先是监控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主要是通过训练有素的职员来监控,同时要审查交易所报告的数据,进行必要的问询。一旦发现市场违规行为存在,如错误报单、转移交易记录和交易所记录等,则需向交易所的有关委员会报告有关的结果。其次,对于期货公司与经纪人的财务状况要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其经营资金保持在规定的水平之上。一旦发现达不到规定的水平,期货公司与经纪人就将受到罚款、停业等严厉处分。同时,全国期货协会建立了一个仲裁系统,用以处理客户与会员之间或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各种纠纷。会员必须服从全国期货协会作出的裁决。美国的期货交易所是交易进行的场所,是期货交易的自我监管组织,它的监管职能有:首先要对交易所内的会员资格和会员行为进行监管。审核会员资格,要调查申请者的信用状况、财务责任范围、个性以及廉洁性等问题。一旦会员审坦尺资格核通过,会员的行为则要受到严格的监督,会员的交易行为要符合规定。其次,交易所对场内交易人或经纪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管一方面要求场内交易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不允许场内交易人进行违规交易,如不允许交易人之间私下协议买卖合约等。为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公开公正透明的运行,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交易所需尽力去发现市场中潜在的风险苗头以防范于未然。剖析和研究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的三层体系,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两点启示:其一,以风险事故的事先防范以及动态监控为核心内容。期货市场到处布满了陷阱又开满了鲜花,令人生畏又令人神往。期货交易是风险交易,但这种风险还是可控的,交易规则的稳定性、计算机的技术性、交易程序的合理性和交易所执行管理政策的公正性等不确定的因素,可以通过预先防范以及动态监控来克服。美国的市场监管体系从期货交易所、到全国行业协会、再到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层层把关,搞好环节审查、控制主体行为、严惩违规现象,做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其二,交易所和行业协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基层组织,是最直接的反馈信息源,期货行业协会则处于“上传下达”的地位,联结着政府与交易所。它们都是在国家层次上进行监管的基础,而只有从国家层次上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才能保证整个市场的有序,从而保证整个国家资本市场的稳定,保证市场经济的体系的正常运转。美国规范化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对于完善中国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建立新型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模式很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中国的期货市场建立和发展的历史仅有10多年,时间短、规模小,缺乏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环境,对于市场风险的预测、市场违规行为的防范还不够严密,给市场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期货交易所、行业协会、政府三级监管模式,同时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来逐步接近市场管理模式,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通过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怎么打印

一、进入“中国期货业协会”官网,资格考试-成绩查询。

二、进入期货从业考试成绩查询界面。

三、输入对应信息。

四、点击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下载打印即可。期货从业合格证打印时间:考试结束7个工作日后。

五、注意事项

1、打印时请检查并且确认准考证上的森春个人信息是否有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确认无误后,打印准考证。

2、为保证考生能正常打印准考证,请使用windows系统自带的IE浏览器并选择兼容模式登录报名网站,不要使脊裤用其他版本的浏览器。

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上不提供照片,考生进入考场时会进行现场摄像。考生可以通过对照准考证上的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来此野耐确认信息是否正确。

4、如果出现准考证丢失,请及时拨打ATA客服热线:021-61651128—考生个人服务。如果遇上非工作日,或电话一直无法接通,请考生带好身份证,考试时提前赶往考场,找考务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办理相关资料。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

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

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

期货服务的机构绝孝(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

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

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

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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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

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

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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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裤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

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

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

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

2.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3.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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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或者最近 3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万元;

2.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经历,或者具有 2年以上金融胡宏笑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

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

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

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

理。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

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互相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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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

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最近 1年

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且具有 1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最近 3年个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 30万元,且具有 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

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

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

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

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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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

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

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

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

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

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

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

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

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

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

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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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

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

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

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

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

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

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

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

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

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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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

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

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

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

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

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

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

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

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

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

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

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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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

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

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

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

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

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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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

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

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

认。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

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

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

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

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

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

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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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

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

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

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

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

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

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

露。

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

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

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

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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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

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

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

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

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

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

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

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

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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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

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

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

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

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

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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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

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

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

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

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

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

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

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

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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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

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

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7年 7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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