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诚信排名表 期货公司诚信排名表怎么看
中期期货有限公司服务如何
中期期货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专门从事商品期货经纪和金融期货经纪的国内大型期货公司之一,是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96)控股子公司。中期期货公司前身为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底,是中期集团重要成员公司,2007年12月6日更名为中期期货有限公司念升掘。中期期货立足东北和环渤海地区发展业务、拓展市场,致力成为中国北方最具竞争力的期货公司。
中期期货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规范经营,稳健发展”经营理念,在公司内部推动目标管理、过程管理、数字化管理、细节管理,致力于打造一个规范、高效、诚信、有竞争力,并有盈利能力的企业团队。
中期期货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人尽其才的人才战略。注重期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定期和不定期为员工举办各种形式的期货培训活动,提供各类工作和学习机会,进而在公司内营造积极进取,努力向上的健康的氛围。十五年来,公司凝聚了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期货精英;公司塑造了一支有理想、有追求、有战斗力的员工队伍;培养了一支既有实战经验又有专业水准的研究队伍。公司笑茄所有员工均获得了由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公司采取以研究带动市场开发,以市场促进研发的营销战略,在工作中不断提升服务内涵和服务质量,以此打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凝聚力。
全国率先实现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实施结算帐户报备制度,投资者期货帐户与银行帐户无缝对接,实现资金划转零风险。深圳地区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全国的试点地区,中国国际期货公司作为优秀试点单位,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肯定和推广。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推出期货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提供即日结算单、交易帐户的所有信息查询。
通道安全:拥有全国最先进的交易设施,是全国最早实行远程交易的公司。设有深圳、上海两个技术中心,具备全国先进的灾备仔核系统,保障全天候不中断交易;多台行情服务器及电信、网通交易主干覆盖全国。网上交易采用目前较为流行的主干千兆接入,关键设备使用服务器双机热备,即使关键设备故障时也能正常运作,无需切换备服务器。为客户实现快速、便捷的期货交易。公司建立高标准机房。网络系统采用国际最流行的星型拓扑冗余结构,配备安全高效的checkpoint防火墙进行网络隔离,确保交易中心系统的安全可靠。
制度安全:严谨问责的保密制度,客户资料、帐户信息专人管理,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
实行集中管理、三级监管的风险管理措施,风险专员适时关注投资者权益,连续多年实现交易零风险。
月报表及时送达客户,确保了解帐户交易操作、资金运作情况。
行业首次引入400全国客服热线,无需长途费用。专人接听,20条通道,咨询、下单、投诉,一号通行。
产品服务:提供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战略性投资报告和专题报告等系列报告在内的18种资讯服务,利用短信、邮件、QQ、MSN、视频等信息技术平台将服务传递给客户;基于D-PLUS数据分析系统,建立强大的信息数据库,提供不同需求、各种组合的研究产品。
荣誉
连续六年成功卫冕全国“成交量”、“成交金额”行业排名第一;
跻身CBN中国金融品牌价值榜,在国内所有知名金融机构中,脱颖而出;
当选“深圳知名品牌”,成为全国唯一一家获得知名品牌的期货公司;
公司“快枪手”交易软件,获得第二届深圳金融创新奖三等奖;
公司“D-PLUS期货数据信息及分析系统”,获得第三届深圳金融创新奖三等奖;
当选为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
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单位;
第一家经过CFTC和NFA批准在美国设立的中国期货公司-美国中期公司(CIFCO OF AMERICA),成为美国三大期货交易所(CBOT、CME、COMEX)会员;
首批在香港设立分公司的期货公司;
连续三年评为最受股(网)民喜爱的“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期货类第一名
中期期货开户联系人(全国区域)
tel:59539892 59539891 1520449952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第一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租没信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公示。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
(二)期货业务收入;
(三)成本管理能力;
(四)净利润;
(五)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条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主要根弊轮据期货公司为产业客户服务的情况,以及在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
(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
(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第十二条设定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等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察历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不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每项扣0.5分。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二)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期货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60名、61名至排名中位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5分、1分、0.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商品期货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三)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0.1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期货业务盈利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四)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利润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货公司评价期内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五)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的,每次扣2分。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
(五)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
(六)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七)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人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八)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
(九)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2分;独立董事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1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0.25分。
(十)未经许可或报备变更股权的,每次扣10分。
(十一)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的,每次扣10分。
(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十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不符合有关业务规则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
(一)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
(二)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5分;被采取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8分;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10分。
(四)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
(五)被警告的,每次扣12分;被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每次扣15分。
(六)被撤销部分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20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营业部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所述监管措施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营业部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述原则进行扣分。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被中国期货业协会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会员部分权利的,每次扣0.5分;被暂停会员资格的,每次扣1分;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每次扣2分。期货公司从业人员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的,每人次扣0.25分。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同一违规事项被纪律惩戒的,从高扣分。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下发监管意见函的,每次扣0.25分;被警告、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期货公司有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除外)、罚款、没收违规所得的,每次扣0.5分;被暂停或限制业务、暂停或调整会员资格的,每次扣1分;被取消会员资格、市场禁入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违规行为已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或者同一违规行为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扣分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不同违规行为被采取同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期货公司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无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均应按相应的规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期货公司主动上报违规行为的,如果该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经评审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减半扣分。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可加4分。
(二)期货公司剩余净资本达到1亿元整数倍的,每1倍数加0.5分,最高加2分。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在评价期内出现预警或不达标情形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配合日常监管、落实专项监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况,对期货公司进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信息技术建设、自有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纳入分类评价的有关规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
(三)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A(AAA、AA、A)、B(BBB、BB、B)、C(CCC、CC、C)、D等4类10个级别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每年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以前年度分类结果,根据全部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未达到全国期货公司日均客户权益总额平均水平的,不得评为A类公司。
第二十八条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期货公司,定为E类公司。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范围经营、信息系统不符合监管要求、日常经营及自评中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D类。
期货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将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直接评为D类。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期货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期货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业务规模、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情况的变化,不属于动态调整的范围。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期货公司类别的,期货公司评价指标应当自评价结果确定后持续6个月以上满足与调高类别相应的标准。E类公司最高可调至C类C级,D类公司最高可调至C类CCC级,A、B、C类公司不予调高类别。
期货公司申请动态调整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在上一年评价期内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且截至申请日违规事项全部整改完成,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可以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合并的批复文件之日起,申请将其上一年分类结果调整为原合并各方分类结果中的较高者。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申请调整分类结果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上报评审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取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认评价结果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1次,风险管理能力及持续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以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为评价期;涉及的财务数据、经营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为准。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自评,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期货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期货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于每年5月15日之前将初审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期货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第三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的基础上组织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评审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期货公司分类结果由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认为有必要申请扣分豁免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后由评审委员会复核并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中国证监会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将期货公司的具体得分及所属类别书面告知期货公司。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分类结果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期货公司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对于在自评时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期货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签署确认意见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层人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期货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对期货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初审和评价计分。
第四十四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充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以及期货公司分类初审的质量,是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考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监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机构使用。
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第五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是指由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不足或者保证金出现缺口等事项而导致的预警,以及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预警情形。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是指除上述重大预警以外的其他预警。
(三)期货业务收入,是指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的期货经营业务收入。
(四)成本管理能力,是指期货公司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
(五)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净利润/净资产。
(六)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是指期货公司在各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即非自然人客户,下同)日均持仓占比之和,按下列公式计算:
1.某公司在某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占比(P):(a1+a2+...+ai)/i P=——————————(A1+A2+...Ai)/i其中,i=评价期内的交易天数;a=某公司在某期货品种上的当日机构客户持仓量;A=该品种的当日机构客户总持仓。
2.某公司在各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占比之和:
∑Pr
其中,r=期货品种。黄大豆一号和黄大豆二号、硬麦和强麦、螺纹钢和线材均作为一个品种计算。
(七)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是指期货公司机构客户的日均客户权益。
(八)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是指本评价期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上一个评价期机构客户日均权益。
(九)持仓成交比,是指日均持仓量/日均成交量。
(十)手续费率,是指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
(十一)期货业务盈利,是指期货公司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
(十二)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是指手续费收入/营业部数量。期货公司总部未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不开展经营业务的,视为1个营业部。
(十三)剩余净资本,是指期货公司净资本扣除按规定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净资本之后的部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7日公布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略)
急求我国股指期货投资者要求,交易情况
股指期货的上市为中国股市首次引入“对冲投资”金融工具,2011年机构投资者明显加快进场,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正平稳转型,开启机构“对冲投资”新纪元。
一、特殊法人入市特点及“政策路线图”
商品期货的机构投资者主要为产业链客户,属一般法人;而股指期货的主要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投资公司、QFII等,属特殊法人。其与一般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不仅依据《公司法》,还要通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特别审批方能设立,且经营品种为特殊商品——货币,经营资质和方式均受到种种严格限制。期指上市前后,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基金和境外机构进场的“交易指引”,一年来机构入市凸显监管层“战略上高瞻远瞩、战术上逐次放行”的良苦用心。
▲公募让进不急进
公募基金的最主要特点是公开发行、面向非特定投资人,其客户量大,风险承受能力低。监管层对大众理财产品涉足期指尤为谨慎。公募基金中股票型基金仓位不低于60%,参与期指仅20%空头仓位,敞口不大也不可能借此获取可观收益,加之大众客户心理上疏远期指,故风格并不积极。唯保本基金期指不受头寸限制。
南方、博时和易方达三家公募最早试水期指,南方小康和小康ETF最早具备期指投资资格。今年2月26日,南方小康与工商银行和华泰长城期货签署三方协议,标志基金投资期指的运作障碍完全扫清,旗下引入期指投资的第三只保本基金近日已获批发行。国内排名前五大公募均从华尔街招兵买马,聘用海归组建投资团队,近期积极开拓销售渠道,拟通过专户理财平台发行中性策略对冲基金。
专户理财被视为“公募基金的私募业务”。2010年9月,国投瑞银首家在“一对多”产品中加入期指投资,至今已平稳运作了3个期指套利专户产品,其中一个一季度末获利4%;同年12月,汇添富“一对一”专户理财开通期指账户,率先成功入市;今年2月,易方达采用对冲策略的“一对多”产品获批,成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出台后按该法规设计的首只对冲类产品。现有8家基金的17个专户理财产品完成了期指开户,其中5家旗下的11只产品已入市交易。国际市场上,共同基金参与期指等衍生工具的比例并不高,但经验证明,一旦超过30%的公募产品进逗御场,则将激发公募基金参与度陵指袜呈几何式增长。
▲私募急进很难进
私募基金的尺激最主要特点是非公开发行、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人数有限、股资门槛高,同时政府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也低得多,因而投资更隐蔽,运作更灵活。阳光私募是指在信托公司发行、经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比一般私募更规范、更透明,资金也更安全。2010年《基金法》修订确认了阳光私募的法律地位,目前多家阳光私募已启用自营资金参与期指交易。
现行法律不允许信托资金投资期指,目前阳光私募除以法人或个人身份开户,从事期指自营与代客理财外,还借道“信托+合伙制”,即设立一家全资投资公司,该公司与信托机构再设立一家有限合伙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合伙制既可用相对简单的一般法人账户绕开对特殊法人的严格审批,又可规避越来越高的信托账户发行成本。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简称《指引》)征求意见已近尾声,其对信托公司准入资质、团队资格、交易细则等多方详细规定,限定卖出期指合约价值不超过固有业务投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100%,权益类账户和股指期货账户合约价值总和不超过公司规定固有业务权益类证券投资资金总额,该类业务市场风险资本不超过信托公司净资本的3%;限定信托公司评级二级以上可从事套保、套利和投机,三级以上只能从事套保、套利。对于阳光私募,《指引》规定集合信托在原有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不得投资期指,变更合同则卖出的期指合约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100%,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10%。对于单一信托,则要求持有期指风险敞口不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净值80%,同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债券。
▲QFII优势不优先
在基本完成对境内机构开放以后,中国证监会1月25日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QFII根据外汇局核准的资金账户分别向中金所申请编码,各编码应独立运作并与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只能从事套保且不得利用期指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同时其托管机构也应定期向证监会报告QFII交易情况。此外还规定,QFII交易日终持有的期指合约不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交易日内成交金额不超过投资额度,其持有的期指合约价值为多空头之和,成交金额为买卖合约之和,不包括平仓。QFII实际参与套保额度还需要向中金所申请待批。
QFII制度于2002年启动,但直到2006年才获准直接开立证券账户。QFII投资期指非常积极,截至2010年年底,外汇局共批准QFII投资额度197.2亿美元,即1300亿元人民币,占比特殊法人可参与套保额度13%。
今年1月17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再次明确表示将推出在香港募集人民币投资境内证券业务试点;3月初,外汇局确定“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3月25日,央行《2010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首提“深入推进小QFII试点”。“小QFII”是指境外人民币通过在港中资机构投资A股,它不分流现有QFII额度。“小QFII”有望提供人民币回流内地投资新渠道,目前已有境外人民币清算银行等三类机构获准试点,客观上将为期现两市注入可观的增量资金。
▲券商试水最先进
2010年4月2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指引》,券商即获批自营参与股指期货。截至去年年底,共有广发、中信、华泰、招商等29家券商先后入场,资产规模约606亿元,套保占比自营资产总规模一半以上,利用期指对冲风险,减少现货资产损失近17亿元。至今年4月8日,已有34家证券公司开立了自营业务套期保值交易编码,其中31家积极参与交易,利用股指“期代现”,减少现货频繁操作,有利于股市下跌时稳定持股。
与此同时,各大券商积极尝试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截至今年1月底,国泰君安已有42个定向理财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受托资产约17亿元。4月7日,中信证券推出首款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小集合”理财产品——中信证券贵宾3号策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此外,券商发行对冲基金也走在前列,如国泰君安和第一创业证券的资产管理部门将分别发行集合理财计划“君享量化”和“金益求精”,均为采用股指期货工具的对冲产品。迄今国内共有8家券商的64个资产管理产品完成股指期货开户,其中7家43个产品已参与交易。
▲保险进程尚未定
与基金相比,保险资金主要特点为投资期限较长、赎回压力较小。随着保费收入增多,保险资产规模扩张非常迅速,使其面临较大的资金匹配和负利率货币贬值压力。目前已有不少保险公司未雨绸缪开展期指仿真交易培训,但保险资金何时能入市尚无具体时间表。
二、机构加快进场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1.推动市场风险管理文化多元创新发展
机构与散户投资者的主要区别,就是把股指期货作为配套的避险工具而非用来赚钱。所谓风险管理文化,本质就是规避风险、实现保值增值的金融机构文化。
期指避险功能表现在可以灵活迅速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形成规避系统性风险特征金融产品的基础,通过卖出合约有效改变组合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促进基金等投资产品多样化,缓解产品同质化带来的市场共振和系统性风险,为不同投资者提供个性化风险产品,并为现有基金的投资组合提供更有效的方式。
随着机构的加快进场,市场生态不断改变。运用期指合成的指数基金、指数增强基金、结构化保本型产品、绝对收益型产品、可转移Alpha产品、多空策略产品、挂钩收益产品、创新性ETF等不断涌现,尤其ETF产品如雨后春笋,跟踪沪深300的指数基金迅速增至20个,规模近1.7万亿元。作为沪深300指数的模拟标的物,股指期货推出1个月的时候,A股市场ETF成交总额就增长了80%。上证50ETF、深证100ETF等成交明显放大,上证180ETF日均成交额涨幅高达400%,成交均值由上市前3月份的0.69亿元增至5月份的3.45亿元,为前者的5倍。到2010年年底,ETF总份额同比增长42%,带动海外沪深300ETF大幅增长,5只沪深300ETF基金分别在中国香港、伦敦、德国交易所挂牌上市。各类机构投资者正是依靠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突破单纯分散现货组合非系统性风险的传统模式,实现了分散和规避系统性风险的目标。
对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必须满足三个硬性要求:首先,投资者开户的资金门槛为50万元。其次,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需通过股指期货知识测试。据了解,该测试将由中金所提供考题,期货公司负责具体操作,合格分数线为80分。第三,投资者必须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简单而言,今后的期指交易参与者,除了机构以外,自然人可被称作“三有”投资人,即有钱和抗风险能力,有期指知识以及有实际交易经验。除以上三项硬性要求外,投资者还须进行一个反映其综合情况的评估(见表格),投资者必须在综合评估中拿到70分以上,才能算作“合格”。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将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融资更加困难。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负面清单,说明上市公司出现知和岩违棚肢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会保存三到五年,以后涉及融资的审查更严格搭御,融资更加困难,涉及并购和出售业务也会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