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深圳证券创业板上市交易规则)
二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是参照主板市场上市规则。创业板交易风险自发生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阶段终结、终止上市阶段时点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终止上市,有如下规定: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布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终止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四)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三2.暂停上市
四(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3)公司连续三年亏损;(4)公司最近一年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公司最近一年经营亏损。
五(6)公司最近一年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均为正值,但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最近三年经营连续亏损;(8)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9)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10)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11)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1)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2)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3)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十(5)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十一2.终止上市
十二(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三(2)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