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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楠楠 德指期货 2022年11月18日


1、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主体应当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期权投资咨询业务两个方面入手,为期货投资者提供最新的管理和服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主体应当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相适应,按照隶属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已与客户签订的管理合同,经客户同意后转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咨询协议。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有什么区别?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管理办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投资者直接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期货投资咨询,通过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投资咨询,为期货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2、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主体为期货交易顾问,包括期货投资咨询、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期货投资咨询、风险管理子公司管理业务等。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主体为期货投资者的交易结果,主要包括期货市场运行情况、风险管理子公司的风控管理、投资交易策略、期货风险子公司的分类监管以及手续费业务、服务业务等。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主体为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业务,是期货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式。


3、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主体为期货经纪公司,是期货投资者在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主体为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主体为期货经纪公司。


4、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主体为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主体为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主体为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主体为期货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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