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服务三农 期货市场农产品
期货+保险+三农模式怎么赚钱
可以将期货和保险进行结合,通碧茄高过期货的波动来调悔尺纳滑整保险方面的价格和保险范围,从而保障农民的收益,减小风险。
什么是期货的杠杆
期货中的杠杆效应是期货交易的原始机制,即保证金制度,“杠杆效应”使投资者可交易金额被放大的同时也使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加大了很多倍。假设一个交易者一笔5万元的资金用于股票或者现货交易,交易者的风险只是价值5万元的股票或者货物所带来的。
如果5万元的资金全部用于股指期货交易,交易者承担的风险就是价值50万左右的股票或货物所耐型带来的,这就使风险放大了十倍左右,当然相应得利润也放大了十倍。应该说这既是穗亩迹股指期货交易的根本风险来源,也是股指期货交易的魅力所在。
扩展资料:
期货交易的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这种杠杆作用放大了投资的收益与风险,因猜并此对习惯于股票交易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在投资股指期货时更应该注意这种保证金交易制度的特有风险。举例来说,假定目前沪深300期货指数为3000点,合约乘数300,合约价值为3000×300=90万元。
若保证金收取比例为10%,不考虑手续费等费用时,理论上投入9万元就可以进行一手合约价值为90万元的交易(仅仅是理论上,实际交易中不可取),如果期货价格上涨10%,对于多头来说,可以盈利9万元,收益率为100%。但对于空头来说,收益率为-100%,即投资者的保证金被全部亏掉,这就是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风险。
“保险+期货”,三农问题有妙招
“三农问题”的解决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点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十分关注的民生问题。且农业保险作为刚刚建立的新型社会保险模式,是现代社会保险业市场化的的难点。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从古代开始就有“士农工商”的说法,农业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长期依托根本。
“三农问题”顾名思义,就是农民、农业、农村三者相互结合的一体化问题。结合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保险+期货”的新模式对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做出调节,从而保障农民的生活质量与收入水平,使得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最小化地影响农民的总体收入。
“保险+期货”是什么意思?
“保险+期货”就是将两种理财产品结合在一起,让保险与金融衍生工具共同发挥平摊风险,锁定价格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将农民面对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锁定或者转移给他人。“保险+期货”就是传统农业价格保险+场外期货+场外交易期权模式的统称。
下面用一个数字的例子更加明确“保险+期货”模式究竟是什么意思。
假设有一个果农小果,他专门种植苹果并且依赖售卖苹果维持基本生活。然而,由于苹果的市场价格并不稳定,经常受到天气、替代品等等各种外生因素的影响。这情况给小果带来了十分巨大的困扰,因为他的收入变得不稳定,甚至经常性的遭受巨大的损失。
“保险+期货”实例之期货的作用
学会了如何应用金融衍生工具之后,小果发现自己的收入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假设通常情况下,苹果的市场价格为3万元每吨。但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小果觉得今年秋天的苹果市场价格将会下降,不到3三万元一吨。他只要在年初时,卖出一手交货期为今年秋天的苹果期货合约,价格为3万元每吨,就能够册毁锁定价格。防止未来苹果的价格大跌,为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假设在秋天市场上苹大者果的价格果真下跌到了2.9万元每吨,但是由于小果前期签订了期货合约,将价格已经约定在了3万元,小果就减少了本来可能面临的损失。比起那些没有利用衍生工具的果农,他每吨苹果多赚了1000元。
“保险+期货”实例之保险的角色
保险与期货的原理并不相同,但是目的却是统一的。小果可以事先购买保险,要是农产品的价格下跌了,他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如果再加上前文例子中看跌价格并做出了期权交易,小果可能取得双重的收益。就算将价格上涨到了3.1万元,小果也能够以普通的价格3万元取得收益。因此,保险的作用是对于价格波动损失提供底线,而期货交易除了稳定价格之外,更是一种拥有投机性质的活动。保州仿备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保险+期货服务三农存在哪些问题
"困丛贺“保险消费者”概念出炉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05年我国的保险业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强的目标已经成为历史,提升品质,成熟稳健将成为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新方向。”针对保险法修改草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于海纯如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说,保险法的不断完善是我国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内在保障,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将紧跟市场形势变化,对长期困扰保险市场的顽疾加大处治力度。另外,“犹豫期”“保险消费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现在征求意见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修订原则上进一步放松管制,完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对人身保险、财产险、资金运用、监管处罚等方面的法条进行了修改。剑指市场主体违法成本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对记者说,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当时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做了一次小范围的修改,重点放在了与世贸规则不统一的保险事业条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较大,重点集中在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上,以保险合同为重点修改对象。“2015年这次,主要集中在保险事业监督条款的修改上,保险合同法律条文的修改也有亮点。”长期从事保险业法律诉讼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滨认为,此次保险法的修订意义重大。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中国的保险事业近几年发展迅猛。目前我国保险资产规模已突破十万亿。全国保险业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已近200家。但长期以来,保险市场在做大做强思路的影响下,以保费论英雄,导致一些中小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的收入,在产品营销上不择手段,造成了保险行业发展中的销售误导、理赔难、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给保险市场带来了严重的信用危机。李滨所反映的问题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均有相应的体现。征求意见稿指出,“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有媒体评论指出,当前,保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而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执法手段不够完善,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汪派要修改完善保险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于海纯看来,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也是中国保险市场积极与国际接轨的一个信号。在全球性的消费者保护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中国的保险立法也在不断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一个备受关注的亮点是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中明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二十日。”不少业内专家表示,犹豫期法条的增加,是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立法方面的进步,有利于消郑蚂费者对保险产品详细了解之后做出更为理性的选择。然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李滨却提出了相反意见。“我个人认为犹豫期入法之后,可能会对保险消费者造成不利的影响。”李滨对记者说,法律赋予保险消费者以犹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费者应该能够“吃透”所购买保险产品,并且要求消费者在犹豫期内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将意味着消费者对保险合同完全认可”。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拿到保险合同之后并不注意解读产品信息,或者受到销售误导,往往在搁置一两年后,到第二个缴费期时才发现问题,想反悔却为时已晚。李滨说:“犹豫期的设定前提,不仅需要投保人及时了解合同内容,同时更需要市场主体讲规则、讲诚信。有待于整个保险市场的水平的提高。”“犹豫期的执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这个制度是必须有的。”于海纯认为,犹豫期的入法顺应了保险业发展的大势,存在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对于犹豫期法条,于海纯提出了一些建议。“签收保险单和合同成立还不是一回事。”于海纯指出,征求意见稿显示,“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然而实际应用中,签收保单的时间和合同成立时间并不等同。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里,约定一个合同成立的时间,例如“保费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这会导致消费者因为拖欠一部分保费,致使合同无法成立。从而,犹豫期无从算起。另外,“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大亮点。”于海纯对记者说,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学术界已研究、讨论许久。2014国务院发布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意见》以及保监会的很多文件对此概念都有过引用,现在将其列入保险法的条文,是“事理之当然”。“但这并不代表当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海纯说,“上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就提出了建议,明确把保险消费者列入消法的范围。但由于保险消费者并不是一般性的消费者,界定问题、细节问题比较复杂,因此立法机构并没有通过我们的意见。概念提出了,怎么保护还有待探讨。”放松管制利好中小险企记者注意到,此次保险法修改中,一个明显的趋向是对市场主体的管制放松。征求意见稿首条明确提出要“放松管制,改革创新,释放市场发展动力。”其中,放松业务管制方面主要涉及两项新规,“首先,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其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在李滨看来,放松管制,有助于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目前,对于大量涌入保险市场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商业信誉难以与中国人寿、等大型保险公司匹敌。从而需要转向保费较高,保障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作为主营业务,例如,年金保险。但制度上的樊篱给保险企业产品结构的转向带来很多阻碍。此次保险法的修改,从法律上认可了这种业务结构方面的变化,疏通了企业发展的渠道。“保险企业还面临着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的问题。”李滨认为,当大量资金进入之后,保险公司将对投资需求愈加强烈,但保险法对于投资渠道的限制较多,一些企业因为繁琐的手续、过多的费用,导致运营不畅,利润减少。此次修法中明确提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将极大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促使保险企业运营良性循环。与此同时,一些保险业专家对征求意见稿中放松管制的倾向表示担忧。于海纯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放松管制的修改方向,确实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留出了很大的发展空间。这意味着在实践操作中,重大股权投资形式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不仅大大节省了审批程序,也体现了国家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任。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权投资,例如海外投资,由于涉及金额巨大,一旦监管不到位,将会使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海纯说:“在这些方面,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专门指出,重大股权投资时是否还需要国务院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监管趋严险企违法成本提高在放松管制之外,此次保险法修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财产险理赔难为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条中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行为”。对应第一百七十九条中明确,“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的处罚是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此项法条的增加,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有利于纠正乱象。”李滨说,针对财产险理赔难问题的治理,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给出过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但仔细解读就能发现,在这则法条中,并没有明确授予监管部门处罚权。这就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明明知道违反规定,却又往往利用拖赔的方式,迫使被保险人接受不合理的赔付,从中谋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险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有权利要求赔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监管机构应该对违规、违法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罚。致使财产险理赔难问题长久难以解决。”“除非事故较大或者有媒体聚焦,保险公司才有可能较好地履行先行赔付的义务。”李滨说,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后,中国人保天津分部在事发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万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厂的理赔案件,由于案件影响力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额迟迟不能到位。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在很多保险纠纷案件中,投保人往往会被迫接受保险公司开出的不公平的理赔额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胜诉,保险公司的赔付也仅限于应该给付的理赔款。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律师费和误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很大。而保险公司自有专业的法务团队,保险理赔款诉前给付和诉后给付并没有什么差别。“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很突出。”李滨说,“这次保险法就明确了,保险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处罚了,这对于众多保险消费者来说是一件好事。”“罚款几十万对于一些经营较好的保险企业来说并不算什么,但是保险公司给消费者赔付两万块钱就是很大的事情。”于海纯认为,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主体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时,亦需对消费者加大救济措施。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违规单位加以纠正并处罚金,金额从5万至20万增长到20万至100万,但却没有提到对于投保人的补偿措施。于海纯建议立法部门应该设立保险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保险法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