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国债期货合约交易
一、我国主要国债期货合约交易(国债期货合约交易规则)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期货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8〕6号)规定:
二、(一)为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地实现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的连续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自2018年11月25日结算时起,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债期货合约交易指令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调整为连续交易,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三、(二)自2018年11月25日起,对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全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期货市场监控制度进行统一的检查,检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定期对各市场参与人进行汇总和评估。
四、自2018年11月25日结算时起,对期货市场交易指令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调整为连续交易。自2018年11月25日结算时起,调整后的调整为连续交易。自2018年11月25日结算时起,对期货市场交易指令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调整为连续交易。自2018年11月25日结算时起,对调整后的调整为连续交易。自2018年11月25日结算时起,调整后的调整为连续交易。自2018年11月25日结算时起,对调整后的调整为连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