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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怎么交易合理避税 期货怎么交易合理避税呢

期货大神 恒指期货 2023年08月29日

期货公司居间人 如何避税!

要看居间人所在地扣个人所得税能扣多少,扣的少的话,居间人可以自己去当地税务局开发票,发票邮寄到期货公司,就不用代扣了。期货公司也可以找一些在税收上有察键优惠的公司,通过这样的公司把提成走一下,税能减少不少。有的代扣扣20%,这样走避税有的可以到7%,能省一培局部分,不过这样的公司不好找,找到了还得熟悉认识的,不然你钱打过去败中巧了,人家不给你了,你怎么办

公司账户转账给个人怎么合理避税

虽然说公转私的情况企业中会时有发生,但是公司账户转账给个人,不一定就涉及到交税。所以,不是所有事项都会有避税的需要。

1.常见的公转私及不规范的操作

公司中常见的公转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

(1)工资薪金

有些不规范的操作就是,故意降低发放的基数,其余的通过报销或者私账转入。这样的操作其实风险很高,一批人的工资在5000元附困辩近,就是一个风险点。还有些通过找票报销的,会导致进项不匹配,成本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也是比较容易被发现的。

(2)劳务报酬

有些公司需要大量的人工来提供劳务,但是对方要的是到手价,这就涉及到税费的问题。如果不开票,那么公司就没有合规地凭证入账。可能因缺票找票冲抵而导致公司的财税不规范。

(3)员工报销

一般员工差旅等都是实报实销,并不需要额外纳税。但是如果过分地使用这个方法,将其变相地作为员工福利渣芦,那么反而会带来相关的风险。

(4)往来款

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也不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到期以后没有归还,导致视同分红。

(5)股东分红

有些企业为了逃避个税,将股东的分红从私人账户转出,这也是高风险的操作。

2.公转私可以考虑的问题

(1)提前做好规划

很多事情,都需要提前做好打算。比如,股东的分红,可以提前考虑好公司的组织架构,以自然人为股东还是以企业的形式为股东,哪些是要分红的,哪些可以做再投资;又比如,对于员工的薪酬,应该有统一的计划,高收入的人群,可以做综合的方案;如尺带对于提供劳务报酬的人士,是否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室,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承接业务,也需要做好考量。

(2)过程控制,规避风险

在很多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建立其相关的规定,充分利用优惠,规避相关的风险。比如,对于股东的借款,要控制好时间,对于员工报销,每一类需要什么样的凭证,要提前讲清楚,避免产生因取得凭证不合规而导致所得税前无法扣除的情况。对于一些个税有优惠的事项,比如专项附加扣除、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年金、股权激励等,看看如何综合运用。

总之,对于企业来说,不是公转私,都会涉及到交税。对于需要交税的事项,可以提前做好规划,在事中进行风险控制和测算,以降低整体的成本和风险。

法人作为公司投资人,通过经营活动实现盈利从而获取预期收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

因此,“公转私”不等同于“公器私用”,也不等同于“偷税漏税”,像临时借款及时归还、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开拓市场、股利分红等合法合规的正常业务往来,是被允许的,并不构成偷税漏税行为。

但是,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抱着侥幸心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或者并非有意为之只是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只凭个人意志任性而为,都会面临税务、工商、银行等多方监管单位稽查处罚的风险。

所以,我们先梳理一下公转私行为中常见的打擦边球风险较大的几种情形。

1、借款未还又无合理商业目的

法人向公司账户借款,在无借款合同或者未约定利息条款的情况下,超过一年仍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税务部门会认为这是变相地向股东分配了股利,股东则需要按股息红利补缴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甚至罚款。

2、公司收入直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

公司经营收入不经过公司账户,直接打入私人账户,会被税务部门认为公司隐瞒收入,涉嫌逃税,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处罚。

3、找票报销但无实质经济业务

法人将公司资金转账至私人账户,后期再找各种发票报销,往往是各种餐费、咨询费等发票。

该方法从合规性上,找票报销的风险较大,尤其是自2020年2月1日起,全面放开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票,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同时,随着金三系统发票监管力度的加大和风控平台的大数据比对的强大功能,找票报销但是没有实质经济业务导致后期出现发票无法入账或无法抵扣的风险较大。

正所谓“取之有道,用之不竭”,作为公司法人,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用好自己的钱袋子从而实现共赢是法人和公司的共同愿景。

坐收红利是一种方法但是相对税负较重,如果转变思路,法人分拆公司部分业务(例如零星采购、咨询服务等)单独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从而达到合理合法解决法人高税负问题,助力企业税务健康发展。

案例分析:

假设,北京的一家建筑设计公司一年有3000万的营业额,除去成本800万元。

需要缴纳的税收是:

增值税3000*6%=180万;企业所得税(3000-800)*25%=550万;附加税180*12%=21.6万;分红(3000-800-180-550)*20%=294万。

这种情况下,企业纳税合计:180万元+550万元+21.6万元+294万元=1045.6万元

企业在税收优惠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增值税3%,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2%,附加税0.285%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此时,

这种情况下,企业合计纳税:87.37万元+58.25万元+0.249万元=145.869万元

一个纳税1045.6万元,一个纳税145.869万元,高下立见。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笼统,并不是所有的公转私都涉及税收,所以为了说明情况只好一一举例:

一、假如公司跟个人进行交易,或者个人为公司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个人如果想跟公司结算,公司会要求个人提供发票,个人到税局代开发票,就会按照规定缴纳税款,这一点公司不涉及避税行为。如果跟个人的交易金额少于500元,那写个收据就行了,写明事项,原因,款项,收款信息等即可。

二、假如个人是公司的员工,那么公转私可能是以下几个原因:

1.正常的工资薪金,如果是工资薪金,超过起征点的金额公司要我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是义务,公司作为薪金支付单位必须做。

2.如果是员工预借的差旅费,那跟避税没有关系,等员工出差回来,根据发票情况多退少补就行。

3.还有可能是员工向公司的借款,这种转账行为也不涉及税收,挂往来账,据实记账就行。

三、假如个人是公司的老板或者股东,也要分几种情况来说:

1.如果是工资薪金跟员工一样的处理方法。

2.费用报销跟是否需要避税没关系。

3.如果是股东分红必须给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率高达20%,如果能在前面各个渠道就能把钱转给股东个人,就没有必要等到最后的分红。如果老板个人扣除项目比较多,那工资可以高一点,即便是交税,综合所得的税率最低档是3%,也远比20%的股息红利所得低得多。还有些股东喜欢从公司借钱,以便达到占有的目的,但往来最好不要长期挂账,超过一年被税务查到,不管公司是否有利润,都会视为提前向股东支付了红利,是要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当然还会包含滞纳金。

还有其他的情况欢迎继续补充。

公司账户转账给个人怎么合理避税?

一、可以给支付个人,但是需提供相关资料(比如合同、发票等),否则银行会以"公款私存"的理由拒绝处理.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二、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如果是筹划转给个人,不知道你是在哪个地区,因为你们是小规模的,营业额又小,一般税局都不会去在意,所以你可以先提到自己的私帐然后再给到个人,如果你想筹划增值税的话,那么你最好放弃这个念头,首先3%是最低增值税率就不要这点都不交了,其次增值税是国税,不好筹划,而且金税三期上线后风险是很大的,后果你懂的。最后我建议你在商业模式及市场战略上做出改变才是正道,本来你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多,就别在这块动心思了。

怎么样把企业账户的资金转到个人账户里?

公账上的钱要想转入到私账,好像只能转20%出来,其它的,你就每个星期去转一次吧,一个星期最多能转5万,用途你就写货款吧,不过也要看你是哪个银行的,我之前公司的是农商行和平支行的,有些地方只能是开发票了才能转。

公司转到个人账户避税如何减少风险因素,对于避税是不少中小企业常常会触碰的一个词,将企业账户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是需要筹划的,这不是保险的做法。

公司转到个人账户避税如何减少风险因素?

公司转到个人账户避税是否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你不知道或是有所担心的话,本文可以一读,一些风险因素是伴随着不合规的操作出现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与法人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且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的汇款,即属于大额可疑交易,银行向你要求的借款证明等文件都是报告大额可疑交易的流程之一,只是例行的查询,如果资金去向无不合法的情况,是不会有事的。

自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以来,私转私、公转私一直都是严查的对象。

很多老板们纷纷抱怨:“公司是自己开的,公司的钱不就是我的钱吗?为什么从公司转钱给我还要被查?”

咋一听,合情合理,但是不合法。根据税法规定,老板从公司拿钱一般按分红处理,也就是说交完企业所得税后,还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公司赚的钱,一半都用去交税了。

那怎么样操作既能少缴税,又不违法?

方法一

老板把车卖给公司

(1)老板卖车涉税分析

(2)公司涉税分析

也就是说,老板把车卖给公司,双方只需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且公司转钱给老板不需要缴纳个税。

例:

公司转100万给老板个人,需要按分红缴纳个税=100*20%=20万元;

如果公司老板把一辆价值120万的车,100万卖给公司,公司给老板转款100万,需要缴纳印花税=100*0.5‰*2=1000元;

通过此方法可以节税=200000-1000=19.9万元,且公司购入的车辆,计入固定资产,不仅每月计提的折旧可以抵税,车辆产生的加油费、过路费等也可以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用此方法避税,公司购入的车辆一定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用于老板个人消费使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方法二

成立个人独资公司

利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有些地区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率低至1.5%。

例:

公司转100万给老板个人,需要按分红缴纳个税=100*20%=20万元;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给个人独资企业转款10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开具相应的发票。需要缴纳个税=100*1.5%=1.5万元;

则,通过此种方法可以节税=20-1.5=18.5万元。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需向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且合理,才能开具发票,不能为了一味的追求避税,而忽视了税务风险。

02公户转个人户

9种情形是合法的,财务放心大胆转

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外,以下9种情形公户转私户也是允许的。

1、发工资

公司将每月的工资通过公户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且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

2、员工差旅费报销

公司将对公账户上钱打给销售人员用于出差的备用金,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注意:留存证明差旅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出差目的、支付凭证等)

3、税后分红打给股东

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税后利润以分红的形式打给股东个人,且已代扣代缴了20%的个税。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将缴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5、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且已经代扣代缴了个税。

6、归还个人借款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入股东个人卡中,用以偿还之前公司向个人的借款。

风险提示:公司长期借股东钱未还,有账外资金回流的嫌疑,一旦被稽查,税局就会怀疑是否存在无票收入等违法行为,风险巨大。

7、向个人采购

公司向个人采购物资,且取得了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这种情况下,公司把钱转给采购的个人是合法的。

注意:要索要发票、留存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

8、向个人支付赔偿金

通过公司向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这种情况下,公司把钱转给个人是允许的。

注意:要留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

9、公司向个人房东转房租款

公司租个人房屋用于办公,每月向个人房东支付房租款,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注意:如果租赁合同约定水电费由公司承担。实务中,水电费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对方发票复印件及分割单、收据,以及本公司付款有关证明

一、可以给支付个人,但是需提供相关资料(比如合同、发票等),否则银行会以"公款私存"的理由拒绝处理.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二、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公司一般户里的钱要怎么取出来,如何合理避税?

两种方式:

一、一般户的银行开设一个存折,把一般户里的钱转存到这个存折上就可以取出来了.

二、一般存款账户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你可以通过各种转账方式把钱转到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就可以进行取钱.

您说的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备用金.

备用金(petty cash)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

备用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

公司账户转账给个人怎么合理避税?关于这个问题,文章的回答是主要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文章列举了所需的资料的种类.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结束了.

公司账户转账给个人,只要个人把钱还给公司就不用交税。

如果是劳务合同的话就是个人20%个人所得税,跟公司就没什么关系,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分期发放也可以少交税。

也可以个人是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签订供销合同或服务合同,这也可以合理避税。

您好,我是一品税悦,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与法人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且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的汇款,即属于大额可疑交易,银行向你要求的借款证明等文件都是报告大额可疑交易的流程之一,只是例行的查询,如果资金去向无不合法的情况,是不会有事的。

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⑪其他合法款项。

2、“公转私”业务普遍存在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例如发放工资、个人备用金支取、员工报销垫付费用、报销差旅费及补助、工伤赔偿、自然人投资者的分红、自然人和企业的借款等等。这些都会涉及银行公对私的转账,如果是正常业务,没有以偷逃税款为目的,根本不需要担心,当然,如果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各类款项时,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那首先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让人怀疑,另一方面所得税上也面临着无法扣除的损失。因此,公转私业务做账的摘要需要记述细致、清晰,所附原始凭证等证据链佐证资料需要真实、完整。

3、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一部分业务用私人账户收款,不开票不申报,通过隐匿收入,达到“避税”目的。如果企业以不合法的手段通过大量公转私方式来偷逃税款,其实这种行为不管是否纳入大额交易报告,都是有税务风险的。

总之,正常的公转私无需担心,如果想避税,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希望我的回答能给您带来帮助。

公司账户转账到个人的银行卡,只要数额不大,税务上解释得清楚,是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一般来说数额不要超过一万,如果超过一万,就需要详细的税务说明,当然就会有相关的税需要交纳。

如果金额涉及太大,就不能提供合理的发票,无法列支成本,从而会导致账务异常。这个情况也有方法应对,就是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合理合法合规地获得进项发票,解决进项问题,就能很好的解决成本问题。

扩展资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奖励证明、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等。

上面这一规定说明公司账户转账到个人账户,是需提供相关资料(比如合同、发票等),否则银行会以公款私存的理由拒绝处理,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保险公司 可疑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内容

编辑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铅雹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肆樱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槐雹)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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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期货避税违法吗

违法。所谓的避税是指纳税人将圆洞纳税义务,简直最低世陵限度的行为,最大限度的利用了税法中的漏洞少纳或者不纳税款,是违法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搜腔戚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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