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期货纠纷司法解释解读 经纪合同无效情形有三种
人民法院23日公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三种情形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7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指出,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期货公司要承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0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下单的,由此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客户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对交易结果不予追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不明、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这个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期货交易所依法或依卖顷交易规则强行平仓发生的费用,由中空陆被平仓的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客户追偿;期货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要承担后果
人民法院23日公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司法解释规定,期货公司承担后果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者亏则赔偿直接损失;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司法解释提出,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市场原因致客户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己有的,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货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期货纠纷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
对于期货纠纷案件,有的法院就认为按照合同履行地原则,那么当地法院就可以管辖,而有慧哗伍的法院却认为应以是否发生过实际交易为据判断合同履行地。那么期货纠纷案件究竟由什么法院管辖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期货纠纷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
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我国的期货纠纷案件,绝大多数为客户告经纪公司的交易前或类纠纷,一般情况下,当然在经纪公司注册地管辖。但很多期货经纪公司为扩大业务,都到异地设点,尤其在交易所所在地(当时我国有十几家交易所),更是集中大量的“营业部”、“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由于信息灵,客源多,方便交易,很多分支机构规模甚至超越了公司本部成为公司的经营中心。1995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关于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期货营业部的通知”,准备对众多期货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规范管理,统一颁发期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份文件一直没有继续执行,搁置了近五年,直到1999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才重新发文“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到第一家期货公司营业部领取到期货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执照已经是2000年以后的事情了。因此,一个基本事实是,《成都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领取营业执照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在长达五年左右的时间中根本就不存在。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第五条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六条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芦孙请求确定管辖。
第七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综上所述,对于期货纠纷案件一般应由被告所在地或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及领取营业执照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在期货交易中,涉及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过程中,交易双方(即期货交易代理公司和桥运大客户)因合同约定、服务质量、责任承担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或纠纷。期货交易代理合同是期货代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悄型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可能涉及到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约定条款,例如代理费用、服务内容、风险提示等方面。这类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我们北京的王孟于律师,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在敏竖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这类纠纷的律师。
期货纠纷的管辖问题,求教
根据民事诉讼法,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除非:
1、被告失踪;
2、被告与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有相关约定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乱磨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哗核斗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氏友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另外,楼主说的“委托”不是代客户决策,而是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指令,向期货交易所下达交易指令,不存在违规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