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规工作底稿 期货合规工作底稿怎么写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里的综合题是什么
综合题是客观选择题。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所有考试试题都是客观选择题,考试科目为两科,分别是“期货基础知识”与“期货法律法规”。
每一科都可分为四类:
1、单项选择题: 60道,每道 0.5分,共 30分;
2、多项选择题: 60道,每道 0.5分,共 30分;
3、判断是非题: 20道,每道 0.5分,共10分;
4、综合题: 15道,每道2分,共30分
扩展资料:
一、报考条件
1、年满 18周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组织实施
1、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根据考试公告公布的报名时间考生可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报名。
2、报带如考费用:报名费单科 70元。
3、考试地点选择:目前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每年均会安排在全国 35个城市或几大城市举行,具体开考次数及考试地点安排以考试公告为准。考生可根据个人需要就近选择考试地点。
4、考试方式: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返尺式进行。
5、考试承办:目前考务工作由 ATA公司具体承办。
三、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高中(含高中、中专)以漏行高上学历;
4、最近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5、已参加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两门成绩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工作底稿编制案例—短期投资
一、会计记录概况
A公司短期投资期初余额82,630,082.28元,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134,775,942.08元,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11,079,418.31元,期末余额206,326,606.05元。具体数据见“未审数增减变动明细表”(底稿见索引A2-1-2)。
二、审计目标
(一)确定短期投资是否存在;
(二)确定短期投资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三)确定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的记录是否完整;
(四)确定短期投资的计价是否正确;
(五)确定短期投资余额是否正确;
(六)确定短期投资的披露是否恰当。
三、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介绍及相关提示
(一)执行“获取或编制短期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报表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程序。
1、向客户索取或根据明细账编制“短期投资未审数增减变动明细表”(底稿见索引A2-1-2);
2、根据各账户余额编制“短期投资余额明细表”(底稿见索引A2-1-1);
3、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分类汇总,编制“短期投资分类明细表”(底稿见索引A2-1),复核加计正确并合计与与总账数、报表数核对相符,标注相应的审计标识。
提示:
如未审数合计金额与总账不符,应查明原因并作更正,必要时向项目负责人进行咨询并作相应的处理。“审计调整”与“审定数”在该项目审定后录入。
(二)执行“总体分析性复核”程序
根据明细账发生情况,对两期规模及本期新增投入的资金成本与浮动盈亏收益进行总体对比分析,初步确定本项目为审计重点项目,拟实施详查;各项投资的存在性及其所有权为本项目重点审计对象。形成复核记录(底稿见索引A2-2)。
(三)执行“了解有关短期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内控情况,必要时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就客户有关短期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内控情况问询财务和相关人员,并适当地进行核实。
1、形成问询记录(底稿见索引A2-3-1-1~A2-3-1-2);
案例介绍--短期投资
问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内控的初步了解;
(2)对存在以下几种投资情况进行询问:
A、在证券公司开户进行斗陪御股票、债券交易的;
B、通过银行将款项贷给控股子公司的委托贷款。
提示:
问询程序的实施,主要是初步了解有关情况。视具体情况,可以实施多次,无论有无对方签字,每次都要形成书面记录。
2、就问询情况进行核实,形成核实记录(底稿见索引A2-3-2)。
(四)执行“获取并查验开立股票、债券、基金等账户手续及相关文件、查验账户合法性”程序。
1、获取并查验开立股票、债券等账户手续及相关文件、查验乱指账户合法性,形成查验记录(底稿见索引A2-4-1);
提示:
若以前年度已经查验过并已形成相应底稿,则本期该程序可以简化,但必须有相关情况描述的底稿。
(1)要求公司提供所有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资金卡)及证券账户(也称股东卡)信息)和开户资料;
提示:
包括期末账面余额为0但尚未销户的账户;股东卡需查看到原件,以防伪造。
(2)查验开立账户有无经董事会或管理*的授权批准;
提示:
若没有董空岩事会或管理*的授权批准开立了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则需进一步追查资金存取与证券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账户内的资金及证券的所有权。
(3)核对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客户名称是否均为公司。
经核对,发现问题:有一个证券账户的客户名称不是A公司。
与下面“证券公司回函不符”的问题(底稿见索引A2-5-3-1~A2-5-3-2)一起追查(底稿见索引A2-5-5)。
提示:
1、以同一个投资者的名义所拥有的合法证券账户最多只能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1个; 2、若存在以他人名义的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则需进一步确认账户内的资金及证券的所有权; 3、还应关注与证券公司等单位有无其他特殊约定。
2、请公司书面列明开户清单并出具证券投资声明,除此之外没有其它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底稿见索引A2-4-2)。
(五)执行“获取股票、债券、基金账户或期货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核对,必要时发函证”程序。
案例介绍--短期投资
1、获取期末股票、债券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核对,发函询证,形成期末数量查验记录(底稿见索引A2-5-1);
(1)获取期末有各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包括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原件,复印并写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并请公司加盖公章(底稿见索引A2-5-1-1~A2-5-1-2);
(2)将对账单上的客户名称、资金账号、股东账号等用色笔标注的基本信息,与开户资料相核对;
(3)将对账单上的期末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与明细账核对;
(4)取得各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地址,由审计人员向其发“股票、债券投资询证函”,回函明确直接寄回会计师事务所;
收到2份回函:1份表明数据相符(底稿见索引A2-5-2-1~A2-5-2-2); 1份表明数据不符,(底稿见索引A2-5-3-1~A2-5-3-2);
发现问题是:证券账户的客户名称不是A公司。
与下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底稿见索引A2-5-4)一起追查(底稿见索引A2-5-5)。
提示:
询证函的相关要素应填写完整;审计人员必须描述对函证收发程序的控制过程;若回函是直接寄回会计师事务所的,必须保留信封。
(5)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查询期末客户持有证券的种类、数量、所有权状态等。并与明细账核对。
经查询,审计人员发现问题:不一致,期末并无“安阳钢铁”的持有数量等相关信息(底稿见索引A2-5-4)
审计人员进一步追查、取证,“安阳钢铁”股票系抵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实质并未转移给A公司。应予以调整至债权反映(底稿见索引A2-5-5)。
提示:
若查询结果表明有“冻结数量”,则需进一步取证有关冻结事由和对是否可能被执行的判断证据等资料后,再作处理。
2、获取期末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核对,发函询证,形成查验记录(底稿见索引A2-5-6)。
(1)审计人员在向公司索取对账单时,
发现问题:客户没有提供对账单
审计人员进一步追查,核对农行的代理基金申购/认购申请表。
发现问题:农行代理基金申购/认购申请表上显示持有0份额,只有认购资金存入100,000.00元。
(2)审计人员进一步向基金管理公司发函;
收到回函,确认“数据不符”(底稿见索引A2-5-6-1)。
审计人员由此判断此项投资的权利与义务没有真实发生,应予以调整。
案例介绍--短期投资
提示:
获取期末各基金账户对账单原件,应复印并写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并请公司加盖公章,并编制相应的底稿索引;如是请公司人员复印,还需实施核对原件程序。
(六)执行“会同被审计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库存有价证券盘点表’”程序。
经问询和查验,A公司不存在库存有价证券,本程序不适用。
提示:
若有库存有价证券,则需确定一个时点,会同被审计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库存有价证券盘点表”,并对盘点过程形成记录;盘点时需注意核对所持有人是否本公司;若存在盘盈盘亏,还需进一步查明原因,再作处理。
(七)执行“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向保管人函证”程序经问询和查验,A公司不存在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本程序不适用。
提示:
若有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需查阅并取得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如保管协议、托管凭证等有关保管的书面证明文件资料,用色笔标注主要要素,核对是否相符;向保管人函证,函证中需注明是否存在抵押、出借情况;根据回函情况,分析判断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是否存在和完整;形成查验记录。
(八)执行“抽查短期投资增加或减少的记账凭证,查验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程序。
审计人员抽查了短期投资增加或减少的记账凭证,以查验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形成抽查记录(底稿见索引A2-6-1~A2-6-2)。
选取样本思路:
审计人员通过问询,了解到公司建立了一系列与短期投资有关的决策、审批权限、具体操作、日常管理等内控制度(底稿见索引A2-3-1-1~A2-3-1-2),并对问询的内容进行了核实(底稿见索引A2-3-2),认为公司有关投资的内控有效、可以信赖,所以决定对抽查的样本选取:金额较大的。
提示:
样本的选取视具体情况决定。
(九)执行“获取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流水清单,并抽查资金存取业务与公司会计记录是否一致”程序。
1、获取全套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流水(包括交易流水)清单(或对账单)(底稿见索引A2-7-1);
提示:
取得后,需按“上日余额加减当日卖出买入记录,是否与当日余额相符”,浏览日期及记录是否连续。
案例介绍--短期投资
2、复核全年资金存取记录,与公司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等项目的相关会计记录核对是否相符,形成分析性复核记录(底稿见索引A2-7-2);
3、复核股票交易记录的资金与数量,与财务入账情况核对是否相符,与财务入账的投资收益和成本是否相符,形成复核记录(底稿见索引A2-7-3-1~A2-7-3-2);
4、复核债券交易记录的资金与数量,与财务入账情况核对是否相符,与财务入账的投资收益和成本是否相符,形成复核记录(底稿见索引A2-7-4);
审计人员发现问题:公司将持有期间的债券利息收入654,000.00元计入“投资收益”按制度规定应冲减成本,予以审计调整。
提示:
按实际情况,可选取某一个或几个证券品种进行复核。
5、抽查资金存取业务与会计记录是否一致,形成抽查记录(底稿见索引A2-7-5)。
(十)执行“查阅委托银行贷款合同并发函询证,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程序。
查阅委托银行贷款合同并发函询证,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形成查验记录(底稿见索引A2-8-1):
1、查阅有关资料查验每笔委贷金额是否均有授权;
2、查阅委托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账面记录相符;
3、获取委托贷款合同并向债务人发询证函;
提示:
需写明委托贷款合同履约事宜,包括收益的收付情况。
收回回函,确认相符(底稿见索引A2-8-2-1~A2-8-2-2)。
4、向受托银行发询证函;
收到回函,数据不符(底稿见索引A2-8-3-1~A2-8-3-2)。
发现问题:委托贷款已无余额
对此,审计人员进一步追查、取证,认为此款项确已提前收回,系会计处理错误。应予以调整纠正。
5、检查委托银行贷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复核计算应计利息是否正确,形成查验记录(底稿见索引A2-8-5)。
提示:
如有余额,还需关注委托贷款的可收回性,可检查委托贷款合同中有无关于抵押物等。
保证事项的约定,并查验抵押物情况;查阅债务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资料并判断其有无足够的偿债能力。
(十一)执行“检查短期投资成本计价方法(包括入账计价、处置计价)是否合理”程序此程序已在前述复核交易流水时得以实施,并形成了收益和成本复核记录(底稿见索引A2-7-3-2)。
提示:
需抽查并复核有价证券购入、售出或兑现的计价是否正确。
案例介绍--短期投资
(十二)执行“检查有无长期投资性质的短期投资项目,并作适当的说明和调整”程序审计人员经查验,未发现A公司有长期投资性质的短期投资项目。
提示:
检查分析会计报表截止日的有价证券的有效时间、持有目的,如果存在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并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应作适当的说明并作审计调整,形成查验记录。
(十三)执行“检查有无抵押、质押事项,或变现受到限制的情况并作出相关记录”程序审计人员从各种查验记录、回函和查询结果分析,未发现A公司有抵押、质押事项,或变现受到限制的情况。
提示:
1、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判断是否存在质押事项:向客户询问有价证券是否存在抵押情况;根据客户提供的声明书中有关资产抵押、质押的描述;通过相应负债项目质押合同的取得了解;通过询证或检查原始单据的存在;
2、如存在上述事项,需进一步取得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授权批准资料,并作出必要的描述;同时需关注有价证券的可收回性。
(十四)验明短期投资的披露是否恰当
提示:
需查验披露的内容是否符合准则、制度的规定,是否与审定情况相符。
(十五)短期投资查验的重要提示及说明
除前述各项提示外,还需注意以下提示及说明:
1、本项目审计重点在于查验各项投资的存在性和所有权,以及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2、本项目较为重要的查验程序为:
(1)证券账户的合法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函证和查询,特别是证券公司及中登公司的回函和查询记录。函证必须是审计人员亲自发出,回函必须是被函证方直接寄给事务所;也可以亲自到被函方实施函证。对函证程序的收发控制过程必须描述形成底稿。
(3)分析性复核,主要是股票、债券投资的交易流水与会计记录的对照分析,入账成本的复核计算,确认相应投资收益。
3、说明:
A公司短期投资项目的审计底稿,虽列举了目前一些较为常见的案例,但并未包括所有的审计方法和投资产品。随着审计环境不断变化、审计风险的日益加大以及新准则的实施,更为有效的审计方法也将不断出现。
四、根据上述会计记录及审计思路编制的短期投资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部如何建立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
下面是一份相关参考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毁局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纤乱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公司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第四条公司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条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五)《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六)《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七)《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八)《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九)《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十)《企业会计准则》;(十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十二)其他各类相关法规。第二章内审机构及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第七条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陪神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第八条审计部在内部审计业务上帮助公司单位成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设立内部审计机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中国络,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公司单位审计机构及审计队伍的建设、管理及评价由公司审计部拟定管理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公司单位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机构”),配置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或设置内部审计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审人员,协助企业管理层加强内部管理,实现经济目标。内审机构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第十条内审机构需保持适应审计任务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配置审计、经济、管理、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报复打击。第十二条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人员基本准则》要求的素质,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第十三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第十四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企业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五条承办审计业务的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四)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包括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专业知识的能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的能力。(五)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三章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内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一)拟订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准后实施;(二)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包括人力资源、预算等),经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实施;(三)组织开展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四)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六)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保证工作程序合法、合规;(七)组织开展对企业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八)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予以评价;(九)组织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十)组织开展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十一)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十三)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条内审机构及人员的权限:(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二)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会计报表、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三)参加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和有关经营和财务的决策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四)审核被审计单位凭证、帐表、预、决算,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十)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十一)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十二)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十三)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十四)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十五)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四章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第十八条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第十九条审计内容(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盈亏真实性的情况;(二)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三)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情况及其效益;(四)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五)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六)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七)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八)企业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二十条具体审计业务的管理制度审计部依照本制度将拟订以下(但不限于)具体审计制度或审计流程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一)经营业绩审计制度;(二)离任审计制度;(三)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制度;(四)内部控制审计制度;(五)专项审计制度。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一节计划阶段第二十一条年度审计计划年初由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年度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经与公司各部门、各公司单位总经理和下属企业董事长充分沟通后,拟订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二条单项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具体步骤如下:(一)在审计项目实施前,需获得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或被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其中对主要公司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经营业绩审计、重要的专项审计、公司的内控制度审计等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授权。(二)在接受审计授权后,组织调查和了解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三)编制审计计划及程序,确定审计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报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四)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企业,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五)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第二节审计实施阶段第二十三条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四条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企业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并将管理层的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第三节审计完成阶段第二十七条内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企业、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内审人员予以注明。第二十九条审计部收到被审企业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内审报告,连同被审计企业意见一起报送授权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第三十条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第三十一条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企业董事会、主要管理层人员和企业相关部门。第三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单位可根据审计报告建议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按照被审计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授权人及审计部报告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第四节后续事项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企业的整改情况和总结审计效果,并由各公司单位负责企业整改的日常跟踪监督。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六章内审管理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第三十八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对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第四十条企业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章违反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审计部将依照情节轻重,建议相关企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举报人的。(六)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二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