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的头寸限额 国债期货的头寸限额是多少
国债期货和商品期货那个风险更大
商品期货。
1、商品期货交易属于保证金交易,需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合约担保,一般为合约价值的5%-10%;
2、每日结算,每日交易结束由交易所结算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雀激金等;
3、一个交易日中期货交易价格需在涨跌幅度限制范围内陵岁仿,超过则视为无效;
4、持仓限额制度,对会员及客户持仓数量进行限额,超过限额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
5、当会员或客户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尺纤达到80%以上,需要经过经纪会员报告。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债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国债期货交易行为,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斗枝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债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买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债期货交易和相关活动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债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期货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中国空友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同)是国债期货交易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全国国债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的资格条件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是指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第七条申请上市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交易场所章程;
(三)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四)拟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名单;
(五)拟聘任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前条第(三)项所述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有关国债期货合约的说明;
(二)交易地点和时间;
(三)交易的中止;
(四)交易程序和交易方式;
(五)结算和交割方法;
(六)保证金的交纳和管理方法;
(七)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比率;
(八)会员收支帐户审计办法;
(九)对可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资格的规定;
(十)出市代表管理规定;
(十一)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十二)违约处理及罚则;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制定和修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必须报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第十条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设计国债期货合约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第十一条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不得设立分支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不得通过与未经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联网直接接受其会员的交易指令和直接与其会员进行资金清算。第十二条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主要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和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国债期货经纪业务。第十三条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国内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授予证券经营权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三)有国债期货交易场所的会员资格;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颁发的《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五)无违法和重大违章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国债期货交易、结算及交割业务管理第十四条国债期货交易必须在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国债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确定国债期货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设定客户投机头寸的最大持仓限量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客户因保值需求持仓量超过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时,必须向该交易场所提出报告,得到该交易场所的许可。否则,该交易场所有权根据事先制定的规则对会员的超额持仓进行强制平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会员承担。第十六条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有权了解其告闹会员代理交易的客户的帐户情况。同一客户在同一交易所的不同会员处分别设立帐户者,其总持仓量以各帐户持仓量总和为准。第十七条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向会员公布即时行情,并制作国债期货日交易行情表,向社会公布国债期货的成交量、持仓量、最高和最低价、开盘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
10年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限额,非期货公司会员多少手
现腊高友在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一般念乱月份持仓限额规定为2000手,临近交割月份规定为600手。期货合约持仓限制是交易所为防范操轮槐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而定的制度。
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有什么不同
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则都是是什么意思吗?二者之间又有哪些不同呢?下面是懂视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则的不同,希望对大家有用。
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则的不同上清所计划推出标准债券远期集中清算业务,由其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提供集中清算及相关服务。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类似,均是以利率债为标的的衍生产品,二者的交易规则既有相似也有不同,下面我们做一简单的对比。
首先,国债期货为交易所产品,标准债券远期为银行间产品,二者交易场所不同。在合约标的方面,标准债券远期的标的为虚拟国开债,期限分别为3、5、10年;国债期货标的为虚拟国债,5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券为剩余期限4-5.25年的国债,10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券为剩余期限6.5-10.25年的国债。
准债券远期的交易时间长于国债期货,备野更符合银行间债券交易习惯。在单位报价量方面,国债期货最小报价单位为1手,对应面值为100万的国债现券,而标准债券远期单位报价量为1000万,更能满足规模较大的投资者需求。
在结算方式上,国债期仿竖喊货采用实物交割,而标准债券远期采用现金交割。在参与机构方面,当前银行及保险机构不能进入国债期货市场,而标准债券远期未对准入机构作出明确规定,预计将面向全部可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机构。此外,标准债券远期也设有涨跌停板和持仓限额规定。标准债券远期将为银行、保险等不能进入国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对冲、投机的工具,并能解决投资者由于国债期货市场深度不足而难以进行大规模对冲、套利交易的难题。
二者交易规则对比如下表所示:
国债期货
标准债券远期
合约标的
5年期国债期货标的为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可交割券剩余期限4-5.25年10年期国债期货标的为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长期国债,可交割券剩余期限6.5-10.25年
票面利率为3%的3年期、5年期和10年期虚拟国开债
合约月份
最近的3个季月
最近的4个季月
合约到期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
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D日)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
D-1日
报价方式
百元报价,净价
百元报价,净价
交易时间
9:15-11:30,13:00-15:15
9:00-12:00,13:30-16:30
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0.005元
0.001元
单位报价量
100万
1000万
价格涨跌幅
5年期国债期货涨跌停板幅度为1.2%,合约上市首日为2.4%;10年期国债期货涨跌停板幅度为2%,合约上市首日为4%
设涨跌停板,幅度尚未规定
结算方式
实物交割
现金交割
市场分层
实行分层清算制度,参与者包括清算会员与非清算会员,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和普通清算会员。清算会员可直接参与本业务;非清算会员通过综合清算会员基于代理清算间接参与本业务
持仓限额
对于投机客户,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600手;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300手
分为清算会员总持仓限额控制、单合约全市场单边持仓限额控制和单会员单合约持仓量限额控制。清算会员总持仓限额:清算会员总持仓限额采用“清算限额+个性化容忍度”模式。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会员的申请和业务开展情况,对每一个清算会员设置本业务的清算限额,并根据清算会员的资信情况,核定个性化容忍度。单合约全市场单边持仓限额:上海清算所为控制全市场对单一合约的持仓规模,降低结算风险,在本业务中设置单合约全市场单边持仓限额。单会员单合约持仓限额:上海清算所为控制各机构对于单一合约的持仓规模,防范头寸集中度风险,避免操纵和逼仓等风险,在本业务中设置单会员单合约的持仓上限。
保证金
对于5年期国债期货,保证金为1%,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保证金为1.5%,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保证金为2%;对于10年期国债期货,保证金为2%,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保证金为3%,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保证金为4%
清算会员参与本业务,应向上海清算所交纳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变动保证金和特殊保证金。其中,变动保证金包括盯市保证金、超限保证金。
市场参与机构
银行、保险暂不能参与
期货入门知识跨交易所套期图利:在一个交易所卖出某一既定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同时在另一个交易所买进同一交割月份和同种类商品的期货合约。利纤早用两市场间的价差获利,如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卖出12月份小麦期货,在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买进12月份小麦期货。
套汇:套汇是指利用不同的外汇市场,不同的货币种类,不同的交割时间以及一些货币汇率和和利率上的差异,进行从低价一方买进,高价一方卖出,从中赚取利润的外汇买卖。套汇一般可以分为地点套汇、时间套汇和套利三种形式。地点套汇又分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套汇。又称为两地套汇,是利用在两个不同的外汇市场上某种货币汇率发生的差异,同时在两地市场上贱买贵卖,从而赚取汇率的差额利润。第二种是间接套汇,又称三地套汇。是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地方发生汇率差异时,利用同一种货币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贱买贵卖,从中赚取差额利润。时间套汇又称为调期交易,它是一种即期买卖和远期买卖相结合的交易方式,是以保值为目的的。一般是在两个资金所有人之间同时进行即期与远期两笔交易,从而避免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风险。套利又称利息套汇,是利用两个国家外汇市场的利率差异,把短期资金从低利率市场调到高利率的市场,从而赚取利息收入。
套利:投机者或对冲者都可以使用的一种交易技术,即在某市场买进现货或期货商品,同时在另一个市场卖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希望两个交易会产生价差而获利。
投机交易:指在期货市场上以获取价差收益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投机者根据自己对期货价格走势的判断,做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如果这种判断与市场价格走势相同,则投机者平仓出局后可获取投机利润;如果判断与价格走势相反,则投机者平仓出局后承担投机损失。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的机构、大户为了牟取暴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期货交易规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违背期货币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单独或合谋使用不正当手段、严重扭曲期货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买空:相信价格会涨并买入期货合约称”买空”或称”多头”,亦即多头交易。
卖空:看跌价格并卖出期货合约称”卖空”或”空头”,亦即空头交易。
交割:期货合约卖方与期货合约买方之间进行的现货商品转移。各交易所对现货商品交割都规定有具体步骤。某些期货合约,如股票指数合约的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
交割日:根据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交割日为交割过程内的第三天。合约买方结算公司必须在交割日将交割通知书,连同一张足额保付支票送抵合约卖方结算公司的办公室。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制订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将到期未平仓合约进行了结的行为。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
现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仓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结算价格来计算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
近期(交割)月份:离交割期最近的期货合约月份,亦称现货月份。
远期(交割)月份:交割期限较长的合约月份,相对于近期(交割)月份。
升水:1)交易所条例所允许的,对高于期货合约交割标准的商品所支付的额外费用。2)指某一商品不同交割月份间的价格关系。当某月价格高于另一月份价格时,我们称较高价格月份对较低价格月份升水。3)当某一证券交易价格高于该证券面值时,亦称为升水或溢价。
开仓:开始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或”建立交易部位”。
持仓:在实物交割到期之前,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个人意愿,自本地决定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而投资者(做多或做空)没有作交割月份和数重相等的逆向操作(卖出或买入),持有期货合约,则称之为“持仓”。
平仓:交易者了结手中的合约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称”平仓”或”对冲”。
分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超量持仓,以影响价格,操纵市场,借用其他会员席位或其他客户名义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量规定,其在各个席位上总的持仓量超过了交易所对该客户或会员的持仓限量。
移仓(倒仓):交易所会员为了制造市场假象,或者为转移盈利,把一个席位上的持仓转移到另外一个席位上的行为。
对敲: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价格或者市场持仓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的行为。
逼仓: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控制期货交易头寸或垄断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故意抬高或压低期货市场价格,超量持仓、交割,迫使对方违约或以不利的价格平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根据操作手法不同,又可分为“多逼空“和“空逼多”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