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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期货资金管理规定 国外期货资金管理规定最新

期货大神 恒指期货 2023年09月02日

在国内可以做外盘期货吗

在国内不可以做外盘期货。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樱山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有人向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八十三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樱颂改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宣传可以做“外盘期货”脊判,请问我可以参与吗?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 2020年 6月 6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年第 1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缓姿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合格投资者委托 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 1家托管人作为

主报告人(仅有 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 1)。

(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业务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给主报告人。

第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

效区分。

第八条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尘厅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或)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 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扰兄绝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

第十四条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第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确保实需交易原则。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 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新的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合格投资者应通过主报告人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且原则上应在 30个工作日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督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其他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托管人提供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

(三)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违反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及人民币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外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相关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材料或情况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根据本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 2020年 6月 6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年第 1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期货资金管理方法

方法一:均衡交易—固定金额交易(equal dollar exposure per trade)

从名字上看就是投资者在每次交易时,开仓的金额保持在同一的水平,该方法最好的地方是在拍神操作上简单实用。那么,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如何来确定这个固定金额呢?普通的交易者可以根据以下两个方面来确定固定的交易金额:

1、心理承受的最大损失。

2、所交易品种的止损价位计算。

以下,以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铜合约举例,简单的阐述一下该方法如何应用:

一个投资者在其期货保证金账户上有保证金200,000万元,他每次交易的最大心理损失额为10,000元(该投资者的交易周期为5天),假设铜的5天的波动范围(求其方差)有68%的可能在2%,那么该投资者的开仓率是多少呢?

首先计算出在投资周期内可能损失额:假设目前铜价为25000元/吨,那么在68%可能性波动在2%左右,则损失额为500元,那么,该交易者的交易比例为:

F=(10000/500)* 25000*5%/ 200000= 20* 25000* 5%/200000= 0.125 OR 12.5%

该方法较简单适用,尤其对一般的投资者来说,易于理解和操作,更重要的是该方法考虑了投资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使用该方法使得投资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能够保持一种养好的交易心态,对行情的分析和把握上更加准确合理。

方法二:固定比例交易法(fixed fraction exposure)

该方法是指,在每次交易的时候使自己的资金维持在同样的比例。

如何设置比例呢?举例如下:根袭雹亏据过去的交易,10次交易中你获利的次数是6次;固定比例法的公式如下:(F为比例值)

F=( P—( 1—P))= 0.6—0.4= 0.2 or 20%

那么,你开仓的比例为20%。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成功比低于0.50,则在该肆码公式下,F<0。也就是说在该公式的使用在于你操作成功比例必须大于0.50。

由于在上述公式里仅仅只考虑了成功比例,没有考虑盈利的情况,这是不完善的,因此,我们加入盈利的情况后改善的公式如下:

F=((A+ 1)* P– 1)/ A注:A为盈利比例

假设 A=5 P=0.3则 F= 0.2

以上的方法,我们称为KELLY法,它是根据历史的数据通过一定的公式来推测未来的走势,但是在实际的交易中收益情况不大可能与历史的平均水平一致的。

下一篇文章我会为大家提供一个方法以满足每次交易的独立性,以及解决从历史数据得来的平均值方法很难得到最佳开仓率的问题。

方法三:最佳比例法----KELLY的修正法

本方法利用特定的交易方法代替历史数据方法,以得到最佳交易比例。

在kelly的修正法里假设收益比和成功比在每次交易中是变化的,这是符合日场交易的情景的。它的结论是:每次交易的比例都是独特的。

在计算中,Kelly修正法有两种方法:

1、估计计划的风险和收益。

该方法假设交易者在交易前就估计可能的风险和收益。

案例:一个交易者买入一份大豆合约,可能有20元的利益和8元的风险损失,且他过去的成功比为0.45,则收益比为: A1= 20/8=2.5

我们根据成功比再计算收益比:

A=成功比*收益比—失败比* 1= 0.45* 2.5— 0.55* 1= 0.575

则:f=((2.5+1)*0.45—1)/2.5=0.575/2.5= 0.23 or 23%

2、历史收益法(historic—returns approach)

该方法是通过对一系列的历史数据的统计归纳出一个最佳方法。

HPR(holding–period return)是指在所选数据期间的收益。

HPR(I)= 1+ F*(--收益/数据段内的最大损失)

TWR(terminal wealth relative):最后收益相关值。TWR=(HPR1)*(HPR2)*(HPR3)……*(HPRn)

我们将选择TWR最大的F值

交易次数 hpr

1 1+f*(--0.25/--0.35)

2 1+f*(--0.35/--0.35)

3 1+f*(+ 0.40/--0.35)

4 1+f*(--0.15/--0.35)

5 1+f*(+ 0.30/--0.35)

TWR:假设 f= 0.1, 0.25, 0.35, 0.40,和0.45

则:当 f= 0.1时 TWR= 1.13

f= 0.25时 TWR= 1.28

f= 0.35时 TWR= 1.3108

f= 0.40时 TWR= 1.33697

f= 0.45时 TWR= 1.32899

在f= 0.40时 TWR= 1.33697为最大值,则F取0.40。则在上述的情况下,资金开仓的比例为0.40

以上通过三个方法较系统的介绍了期货资金开仓的设计方法。作为一个成熟的投资者,他的成功是建立在有效的资金管理上的。无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在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时,在交易前一定要做好对自有资金的管理设计,使投资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的享受金融衍生品给您带来的巨大收益。

台胞能购买私募或者期货资管产品吗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投资事宜依据

1、《关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基金部通[2013]9号——已废止

2、《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二)基本要求

1、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外国或港澳台基金投资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满足以上三条才可在境内申请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及其交易账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基金投资。

二、外国人、港澳台投资基金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基本原则

外国或港澳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凳拦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实名投资制

(二)个人投资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投资基金基本要求

通过银行投资基金,需要向银行机构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由银行机构对投资开户申请人进行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在中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果银行机构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2、在大陆生活工作的外国人基本要求

(1)对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来说: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外国人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2)同时外国投资人必须有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行账户

(三)港澳台居民投资基金

1、通过银行投资基金,需要向银行机构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由银行机构对投资开户申请人进行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港澳居民需要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图:

2、同时港澳台基金投资人必须有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行账户

(四)外国人、港澳台投资基金、资管计划的分类

1、按照代销渠道分类

(1)直销:所谓直销就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需要到基金公司的柜台、网站等网点去办理。

(2)代销:通过直销途径以外的机构去购买基金或者资产管理公司

2、按照投资基金的方式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投资方式

三、投资资管计划深度分析

(一)关于合格投资者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规定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其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只要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符合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过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就可以通过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认购、参与基金公司开展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灶粗橘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隐团债券、基金你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上(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关于转让、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鉴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可以参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那么其退出机制(此处仅分析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因为一对一不存在退出机制,只有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机制;若是嵌套性资管计划则需要另行缝隙)就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违约退出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方式(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小编已经详细深度的分析过,若想回顾,请在后台直接回复数字“39”就可以看到)。

1、日常的退出机制

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一般的条款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开放一次参与、退出,封闭运作期内不接受退出申请及委托退出,具体的开放公告以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为准”;此时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作为投资者可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2、违约退出机制

在资产管理计划中可以约定违约退出,此时投资者可以在缴纳违约退出费用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3、转让、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若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已经持有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其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及监管规定的其他平台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其作为转让方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其作为受让人同时也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同时转让过程中不得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小编已经详细深度的分析过,若想回顾,请在后台直接回复数字“39”就可以看到)。

(三)关于参与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劣后级解析

关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其参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时,如果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那么就当然可以认购、参与或者受让的份额为普通级或进取级或劣后级(以下都简称为“劣后级”),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如果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参与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设置了预警线、平仓线等时,其一般规定当资管计划T日单位参考净值小于等于平仓线,劣后级委托人需要追加资产用于增强份额净值,其对劣后级委托人追加增加资金的时效性要求特别高。

例如一般T日触发平仓线,T+1日上午9:45之前须将追加资金银行划款单据复印件传真给管理人,同时追加资产需于T+1日13:00之前到账,否则管理人有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下一步操作。此中情况下可能存在委托人资金在港澳台账户中,未能及时的购汇汇款至人民币结算账户中致使补仓不成功。

在大陆生活工作的外国人投资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时还存在反洗钱、税收等问题,小编在这里不展开分析。

四、大资管模式下国内外投资路径简析

(一)国内居民投资境外

QDII: Qualified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E: Qualified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

QDLP: Qualified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内有限合伙

到香港开立账户进行投资

(二)国外居民投资境内

QFII: Qualified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LP: Qualified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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