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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资管投资顾问制度 期货资管投资顾问制度规定

期货大神 恒指期货 2023年09月05日

期货下属资管投资安全吗

安全。国投安信期货成立绝伏裤于2015年并简5月,该公司是一家受官网认证法律保护的正规公司,因此非常安全,该公司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厅锋理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要求配备投资经理几人以上

3人。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资产悄枯管理业务,应具租昌备符合条件的高级弊运扒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应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

台胞能购买私募或者期货资管产品吗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投资事宜依据

1、《关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基金部通[2013]9号——已废止

2、《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二)基本要求

1、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外国或港澳台基金投资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满足以上三条才可在境内申请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及其交易账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基金投资。

二、外国人、港澳台投资基金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基本原则

外国或港澳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凳拦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实名投资制

(二)个人投资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投资基金基本要求

通过银行投资基金,需要向银行机构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由银行机构对投资开户申请人进行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在中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果银行机构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2、在大陆生活工作的外国人基本要求

(1)对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来说: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外国人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2)同时外国投资人必须有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行账户

(三)港澳台居民投资基金

1、通过银行投资基金,需要向银行机构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由银行机构对投资开户申请人进行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港澳居民需要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图:

2、同时港澳台基金投资人必须有以人民币结算的银行账户

(四)外国人、港澳台投资基金、资管计划的分类

1、按照代销渠道分类

(1)直销:所谓直销就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需要到基金公司的柜台、网站等网点去办理。

(2)代销:通过直销途径以外的机构去购买基金或者资产管理公司

2、按照投资基金的方式不同分类

可以分为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投资方式

三、投资资管计划深度分析

(一)关于合格投资者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规定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其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只要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符合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过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就可以通过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认购、参与基金公司开展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灶粗橘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隐团债券、基金你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上(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关于转让、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鉴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可以参与、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那么其退出机制(此处仅分析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因为一对一不存在退出机制,只有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机制;若是嵌套性资管计划则需要另行缝隙)就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违约退出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方式(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小编已经详细深度的分析过,若想回顾,请在后台直接回复数字“39”就可以看到)。

1、日常的退出机制

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一般的条款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开放一次参与、退出,封闭运作期内不接受退出申请及委托退出,具体的开放公告以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为准”;此时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作为投资者可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2、违约退出机制

在资产管理计划中可以约定违约退出,此时投资者可以在缴纳违约退出费用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3、转让、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若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已经持有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其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及监管规定的其他平台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其作为转让方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其作为受让人同时也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同时转让过程中不得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小编已经详细深度的分析过,若想回顾,请在后台直接回复数字“39”就可以看到)。

(三)关于参与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劣后级解析

关于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其参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时,如果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那么就当然可以认购、参与或者受让的份额为普通级或进取级或劣后级(以下都简称为“劣后级”),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如果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参与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设置了预警线、平仓线等时,其一般规定当资管计划T日单位参考净值小于等于平仓线,劣后级委托人需要追加资产用于增强份额净值,其对劣后级委托人追加增加资金的时效性要求特别高。

例如一般T日触发平仓线,T+1日上午9:45之前须将追加资金银行划款单据复印件传真给管理人,同时追加资产需于T+1日13:00之前到账,否则管理人有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下一步操作。此中情况下可能存在委托人资金在港澳台账户中,未能及时的购汇汇款至人民币结算账户中致使补仓不成功。

在大陆生活工作的外国人投资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时还存在反洗钱、税收等问题,小编在这里不展开分析。

四、大资管模式下国内外投资路径简析

(一)国内居民投资境外

QDII: Qualified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E: Qualified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

QDLP: Qualified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内有限合伙

到香港开立账户进行投资

(二)国外居民投资境内

QFII: Qualified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LP: Qualified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

4月27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我部将陆续推出一系列政策研究文章,本文为第一篇,从十方面快速解读资管新规核心内容。

监管部门在吸收反馈意见早羡旅之后,对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金融稳定和可实施性,如延长过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总的原则并没有变化,且对标准化产品的界定更清晰。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

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并且对刚性兑付做了明确定义,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派正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二、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资管新规对摊余成本法的使用限制比较严格,按此定义开放式产品都不能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于货币基金能否采用摊余成本法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会持续关注。且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产品,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达到5%的进行限制,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产品分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提升

新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陆凳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较高。

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四、严格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

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对于能否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需要监管部门将要出台的细则予以明确。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从上述条件看,对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比较严格,但是具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五、限制杠杆水平

资管新规参照公募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杠杆做了明确限制。“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且另外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防止放大杠杆。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分级做了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只有封闭式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且对分级比例做了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六、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等。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

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八、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新规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九、提高资管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且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十、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较征求意见稿延迟一年半时间。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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