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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国债交易会员管理 期货国债交易条件要求

期货大神 恒指期货 2023年09月07日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债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国债期货交易行为,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斗枝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债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买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债期货交易和相关活动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债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期货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中国空友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同)是国债期货交易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全国国债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的资格条件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是指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第七条申请上市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必须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交易场所章程;

(三)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四)拟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名单;

(五)拟聘任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前条第(三)项所述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有关国债期货合约的说明;

(二)交易地点和时间;

(三)交易的中止;

(四)交易程序和交易方式;

(五)结算和交割方法;

(六)保证金的交纳和管理方法;

(七)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比率;

(八)会员收支帐户审计办法;

(九)对可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资格的规定;

(十)出市代表管理规定;

(十一)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十二)违约处理及罚则;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制定和修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规则必须报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第十条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设计国债期货合约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第十一条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不得设立分支交易场所。

未经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不得通过与未经批准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联网直接接受其会员的交易指令和直接与其会员进行资金清算。第十二条国债期货经纪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主要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国债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和有证券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国债期货经纪业务。第十三条国债期货经纪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国内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授予证券经营权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三)有国债期货交易场所的会员资格;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颁发的《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五)无违法和重大违章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国债期货交易、结算及交割业务管理第十四条国债期货交易必须在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国债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确定国债期货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设定客户投机头寸的最大持仓限量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客户因保值需求持仓量超过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时,必须向该交易场所提出报告,得到该交易场所的许可。否则,该交易场所有权根据事先制定的规则对会员的超额持仓进行强制平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会员承担。第十六条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有权了解其告闹会员代理交易的客户的帐户情况。同一客户在同一交易所的不同会员处分别设立帐户者,其总持仓量以各帐户持仓量总和为准。第十七条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向会员公布即时行情,并制作国债期货日交易行情表,向社会公布国债期货的成交量、持仓量、最高和最低价、开盘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大祥亮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宴握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滚宽;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一)即时行情;

(二)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三)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督察员履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

(一)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有什么不同

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则都是是什么意思吗?二者之间又有哪些不同呢?下面是懂视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则的不同,希望对大家有用。

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则的不同上清所计划推出标准债券远期集中清算业务,由其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提供集中清算及相关服务。标准债券远期与国债期货类似,均是以利率债为标的的衍生产品,二者的交易规则既有相似也有不同,下面我们做一简单的对比。

首先,国债期货为交易所产品,标准债券远期为银行间产品,二者交易场所不同。在合约标的方面,标准债券远期的标的为虚拟国开债,期限分别为3、5、10年;国债期货标的为虚拟国债,5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券为剩余期限4-5.25年的国债,10年期国债期货可交割券为剩余期限6.5-10.25年的国债。

准债券远期的交易时间长于国债期货,备野更符合银行间债券交易习惯。在单位报价量方面,国债期货最小报价单位为1手,对应面值为100万的国债现券,而标准债券远期单位报价量为1000万,更能满足规模较大的投资者需求。

在结算方式上,国债期仿竖喊货采用实物交割,而标准债券远期采用现金交割。在参与机构方面,当前银行及保险机构不能进入国债期货市场,而标准债券远期未对准入机构作出明确规定,预计将面向全部可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机构。此外,标准债券远期也设有涨跌停板和持仓限额规定。标准债券远期将为银行、保险等不能进入国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对冲、投机的工具,并能解决投资者由于国债期货市场深度不足而难以进行大规模对冲、套利交易的难题。

二者交易规则对比如下表所示:

国债期货

标准债券远期

合约标的

5年期国债期货标的为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可交割券剩余期限4-5.25年10年期国债期货标的为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长期国债,可交割券剩余期限6.5-10.25年

票面利率为3%的3年期、5年期和10年期虚拟国开债

合约月份

最近的3个季月

最近的4个季月

合约到期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

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D日)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

D-1日

报价方式

百元报价,净价

百元报价,净价

交易时间

9:15-11:30,13:00-15:15

9:00-12:00,13:30-16:30

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0.005元

0.001元

单位报价量

100万

1000万

价格涨跌幅

5年期国债期货涨跌停板幅度为1.2%,合约上市首日为2.4%;10年期国债期货涨跌停板幅度为2%,合约上市首日为4%

设涨跌停板,幅度尚未规定

结算方式

实物交割

现金交割

市场分层

实行分层清算制度,参与者包括清算会员与非清算会员,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和普通清算会员。清算会员可直接参与本业务;非清算会员通过综合清算会员基于代理清算间接参与本业务

持仓限额

对于投机客户,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600手;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300手

分为清算会员总持仓限额控制、单合约全市场单边持仓限额控制和单会员单合约持仓量限额控制。清算会员总持仓限额:清算会员总持仓限额采用“清算限额+个性化容忍度”模式。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会员的申请和业务开展情况,对每一个清算会员设置本业务的清算限额,并根据清算会员的资信情况,核定个性化容忍度。单合约全市场单边持仓限额:上海清算所为控制全市场对单一合约的持仓规模,降低结算风险,在本业务中设置单合约全市场单边持仓限额。单会员单合约持仓限额:上海清算所为控制各机构对于单一合约的持仓规模,防范头寸集中度风险,避免操纵和逼仓等风险,在本业务中设置单会员单合约的持仓上限。

保证金

对于5年期国债期货,保证金为1%,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保证金为1.5%,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保证金为2%;对于10年期国债期货,保证金为2%,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保证金为3%,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保证金为4%

清算会员参与本业务,应向上海清算所交纳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变动保证金和特殊保证金。其中,变动保证金包括盯市保证金、超限保证金。

市场参与机构

银行、保险暂不能参与

期货入门知识跨交易所套期图利:在一个交易所卖出某一既定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同时在另一个交易所买进同一交割月份和同种类商品的期货合约。利纤早用两市场间的价差获利,如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卖出12月份小麦期货,在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买进12月份小麦期货。

套汇:套汇是指利用不同的外汇市场,不同的货币种类,不同的交割时间以及一些货币汇率和和利率上的差异,进行从低价一方买进,高价一方卖出,从中赚取利润的外汇买卖。套汇一般可以分为地点套汇、时间套汇和套利三种形式。地点套汇又分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套汇。又称为两地套汇,是利用在两个不同的外汇市场上某种货币汇率发生的差异,同时在两地市场上贱买贵卖,从而赚取汇率的差额利润。第二种是间接套汇,又称三地套汇。是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地方发生汇率差异时,利用同一种货币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贱买贵卖,从中赚取差额利润。时间套汇又称为调期交易,它是一种即期买卖和远期买卖相结合的交易方式,是以保值为目的的。一般是在两个资金所有人之间同时进行即期与远期两笔交易,从而避免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风险。套利又称利息套汇,是利用两个国家外汇市场的利率差异,把短期资金从低利率市场调到高利率的市场,从而赚取利息收入。

套利:投机者或对冲者都可以使用的一种交易技术,即在某市场买进现货或期货商品,同时在另一个市场卖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希望两个交易会产生价差而获利。

投机交易:指在期货市场上以获取价差收益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投机者根据自己对期货价格走势的判断,做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如果这种判断与市场价格走势相同,则投机者平仓出局后可获取投机利润;如果判断与价格走势相反,则投机者平仓出局后承担投机损失。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的机构、大户为了牟取暴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期货交易规定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违背期货币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单独或合谋使用不正当手段、严重扭曲期货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买空:相信价格会涨并买入期货合约称”买空”或称”多头”,亦即多头交易。

卖空:看跌价格并卖出期货合约称”卖空”或”空头”,亦即空头交易。

交割:期货合约卖方与期货合约买方之间进行的现货商品转移。各交易所对现货商品交割都规定有具体步骤。某些期货合约,如股票指数合约的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

交割日:根据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交割日为交割过程内的第三天。合约买方结算公司必须在交割日将交割通知书,连同一张足额保付支票送抵合约卖方结算公司的办公室。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制订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将到期未平仓合约进行了结的行为。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

现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仓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结算价格来计算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

近期(交割)月份:离交割期最近的期货合约月份,亦称现货月份。

远期(交割)月份:交割期限较长的合约月份,相对于近期(交割)月份。

升水:1)交易所条例所允许的,对高于期货合约交割标准的商品所支付的额外费用。2)指某一商品不同交割月份间的价格关系。当某月价格高于另一月份价格时,我们称较高价格月份对较低价格月份升水。3)当某一证券交易价格高于该证券面值时,亦称为升水或溢价。

开仓:开始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或”建立交易部位”。

持仓:在实物交割到期之前,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个人意愿,自本地决定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而投资者(做多或做空)没有作交割月份和数重相等的逆向操作(卖出或买入),持有期货合约,则称之为“持仓”。

平仓:交易者了结手中的合约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称”平仓”或”对冲”。

分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超量持仓,以影响价格,操纵市场,借用其他会员席位或其他客户名义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量规定,其在各个席位上总的持仓量超过了交易所对该客户或会员的持仓限量。

移仓(倒仓):交易所会员为了制造市场假象,或者为转移盈利,把一个席位上的持仓转移到另外一个席位上的行为。

对敲: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价格或者市场持仓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的行为。

逼仓: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控制期货交易头寸或垄断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故意抬高或压低期货市场价格,超量持仓、交割,迫使对方违约或以不利的价格平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根据操作手法不同,又可分为“多逼空“和“空逼多”两种方式。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

1、国债期货交易采用T+0交易,最后一个交易日为合约到期当月第二个周五,以实物进行交割,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一个交易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2、国债期货交易时间:上衫兆午9:15-11:30,下午13:00-15:15,最后一个交易日:上午9:15-11:30。

3、上市交易合约及上市基准价格:5年期国债期货首个上市合约为2013年12月(TF1312)、2014年3月(TF1403)、2014年6月(TF1406)。每份合约的基准价格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前州塌洞的交易日公布。

4、册枯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五年期国库券期货合约的交割国库券及转换系数在合约上市交易前由交易所公布。

5、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严格控制市场风险,上市五年国债期货合约初步交易担保合同价值的3%,前一个月的中间交割月前一交易日结束时,初步交易担保合同价值的4%,前一个月交割月前一交易日结束时,交易保证金暂时定在月末合同价值的5%。每一合约上市首日涨停区间为该板块基准价格的±4%。

6、相关费用: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服务费标准暂定为3元/手,交割服务费标准为5元/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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