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政策 期货政策利空消息
期货的作用和重要性
期货的作用
一、规避风险功能——套期保值
1.利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价格走势相同的原理,同事在两个市场上交易,用一个祥团橡市场上生产的收益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从而锁定生产利润和生产成本,这就是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2.通过期货交易,套期保值者可以把现货市场上的价格波动风险转移给寻求风险利润的投机者。
3.期货市场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产生能反映未来市场供求状况的期货价格。在成熟的期货市场作用下,期货企业往往采用期货价格作为现货交易的报价。
二、期货市场的作用
期货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提供分散、转移价格风险的工具,有助于稳定国民经济。
2.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3.有助于本国夺曲国际定价权。
4.促进本国经济的国际化。
5.有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期货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锁定生产成本,实现预谨旁期利润。
2.利用期货价格信号,组织现货生产。
3.期货市场拓展现货销售和采购的渠道。
4.期货市场促进企业关注产品质量问题。
期货的重要性
期货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是发现价格,因为在期货市场中买方和买方对未来价格的预期通过提前交易达成一致,这个提前的交易综合了市场上对未来商品的供求关系,提高了或李资源配置效率;第二个作用是为企业规避风险提供一个手段,比如一个企业在未来要卖出一批产品,但是根据公司预判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未来的商品价格会下跌,导致收入下降,那么这时企业则可以选择以高于预期价格的价格卖出期货,以达到为未来商品保值的目的。
期货的交易时间和规则
期货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00,夜盘21:00-次日凌晨2:30。
一、国内期货交易时间 1.上海期货交易所各上市品种的交易时间(北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交易时间:09:00-10:15 10:30--11:30(分2个时间段交易)下午交易时间: 13:30---15:00夜间交易时间 21:00---02:30 2.中国金融股指期货交易所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集合竞价时间:8:55—9:00,撮合时间:8:59—9:00连续交易:9:00—10:15, 10:30—11:30(分2个时间段交易)下午:13:30—15:00夜盘交易时间:21:00—23:30。 3.大连商品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交易时间:9:000-11:30;下午交易时间13:30-15:00;
二、国内期货交易规则如下:
1、期货交易中,需按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2、期货交易的结算是交易所每日结算的;
3、期货交易有涨跌幅度限制,如果期货当日的涨跌幅度超过了限制幅度,则报价无效,不能成交。
拓展资料:
一、期货的含义:
期货,英文名是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
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
二、期货回避风险
期货交易的产生,为现货市场提供了一个回避价格风险的场所和手段,其主要原理是利用期现货两个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避免商品价格的千变万化导致成本上升或利润下降,可利用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即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上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使期现货市场交易的损益相互抵补。锁定企业的生产成本或商品销售价格,保住既定利润,回避价格风险。
期货是什么意思
一、期货是什么
期货就是一种合约,一种将来必须履行的合约,而不是具体的货物。合约的内容是统一的、标准化的,惟有合约的价格,会因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大小不同的波动。
这个合约对应的“货物”称为标的物,通俗地讲,期货要炒的那个“货物”就是标的物,它是以合约符号来体现的。例如:CU0602,是一个期货合约符号,表示2006年2月交割的合约,标的物是电解铜。
二、期货交易就是赚取差价
期货交易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合约符号”的买卖,是广大期货参与者,看中发期货合约价格将来可能会产生巨大差价,依据各自的分析,进而搏取利润的交易行为。从大部分交易目的来看,也就是投机赚取“差价”。
说明一点,现在成交的期货合约价格,是大家希望这个合约将来的价格变动(一般几天或几个月),所以它不一定等于今天的现货价。
三、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以小博大”
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就在于可以用较少的资金进行大宗交易。
例如:以50万元的资金,基本上可做1000万元左右的交易。也就是说,交易者用50万元的资金作为保证(即保证金)价值1000万元的商品价格变化,所产生的盈亏都由交易者的50万元资金承担,差不多把资金放大了20倍。这就是所谓的“杠杆效应”,也可称为“保证金交易”。这种机制使期货具有了“以小博大”的特点。
四、期货交易可理解为“买空卖空”
期货交易买卖的是“合约符号”,并不是在买卖实际的货物,所以,交易者在买进或卖出期货时,就不用考虑是否需要或者拥有期货相应的货物,而只考虑怎样买卖才能赚取差价,其买与卖的结果只体现在自已的“帐户”上,代价就是万分之几的手续费和占用5%左右的保证金,这一点可简单地用通常所说的“买空卖空”来理解。
五、买、卖都可以
正由于可理解为“买空卖空”,使期货交易可进双向交易。即根据自已对将来行情涨跌分析,可先买进开仓,也可先卖出开仓,等价差出后,再进行反向的卖出平仓或买进平仓,以抵消掉自已开仓的合约。这样自已的“帐单”上就只留下开仓和平仓之间的价差,同时,开仓占用的保证金自动退回,从而完成了一次完整的交易。
当然,期货这种合约也可实际交割。一个开仓的买入合约,一直不平仓,到期限后(一般几个月),交易者就必须付足相应货物的货款,得到相应的货物。如果是卖出合约,就应交出相应货物,从而得到全额货款。作为投机者就应在合约到期前平掉合约。
六、期货交易实例
假设一客户认为,大豆价格将要下跌,于是以3000元/吨卖出一手期货合约(每手大豆是10吨,保证金比例约9%),而后,价格果然跌到2900元神碧举/吨,该客户买进一手平仓了结,完成一次交易。
毛利润为:(3000—2900)×10=1000(元)
以上交易全部体现在帐单上,资金大约投入:
3000×10×9%=2700元,还应扣除交易游碧费用大约十多元。
七、期货合约内容介绍
期货交易的合约内容是经国家证监会批准,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内容中除价格处,其他因素都是固定的。期货合约中,与交易有关的一些主要内容如下:
合约单位:每次买卖的最小单位是一手。目前国内的商品期货金属类每手数量是5吨,农产品期货类每手是10吨。
1,合约价值:每手合约的实际价值。以铜为倒:每手是5吨,再乘以现在期货价格就是合约价值。慧答另外,合约价值乘以保证金比倒(一般百分之几),就是买或卖一手期货要占用的资金。
2,最小变动价位:、期货行情中反映价格是每吨多少钱,目前国内期货最小变动价位是:金属类是10元/吨,每手是5吨,一个点位变动价值就是50元。农产品类是1元/吨,每手是10吨,一个点位变动是10元。
3,每日限价:为限制价格剧烈波动。国内期规定了`一定的当天涨跌幅度,为涨跌停板3%。
4,合约月份:金属类为1、2、3、4、5、6、7、8、9、10、11、12月合约。农产品类为1、3、5、7、9、11月合约。
5,最后交易日:投资者具体买卖的期货合约是有期限的,一般为一年左右,到期限的那一天就是最后交易日。这时必须平仓,否则就交割。
虽然期货有这种时间限制,实际上并不影响交易。因为期货价格波动频繁,使开仓很快就能产生较大价差,从而有机会平仓。少量客户愿做长线的,可以在到期时平掉并同时在远期合约上建立相应仓,也能达到做长线的目的。
八、期货交易的风险源
风险和利润总是同时存在的,期货交易中,这一点体现得特别充分。由于这种机交易本身的特点,它的风险主要源于三个方面:
1,货交易最根本的风险,来源于“杠杆较应”
“杠杆较应”是期货交易的原始机制,即保证金制度。它是期货交易的最大根源。
假设一个交易者一笔50万的资金用于股票或者现货生意,交易者的风险只是价值50万元的股票或者货物所带来的。如果50万元的资金全部用于期交易,交易者承担的风险就是价值1000万左右的期货或货物所带来的,这就使风险放大了20倍左右,当然相应利润也放大20倍。应该说,这既是期货交易的根本风险源,也是期货交易的魅力所在。
我们常常会听到“期货会使你一夜暴富”或者“期货能使你一夜破产”。这些说法的理论根据就是源于上面的原因。
2,货交易的风险来源于价格方向的不确定性
期货合约所针对的“货物”,都是选择价格变化大而且频繁的“货物”。
期货价格的变化本质就是不确定性,也就是任何方法都不可能绝对肯定涨跌。这
点与股票和传统生意相似。虽然行情的涨跌动力来源于这种“货物”的供求关系
但是由于影响因素太多、太复杂,任何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全部信息,而且期货的价格还有它自身的规律,这就使价格变化方向难以绝对的肯定,意味着交易者每笔买卖都有正确或错误的可能。
价格方向不确定性风险,虽然永远存在,但也不是没有办法去规避。我们所见的期货赢家,都是规避这种风险的高手。
期货市场中,交易者的“劳动”就是在不确定中寻找相对确定性,在无规律中寻找规律。
3,期货交易的风险来源于“自已”
期货市场动辄利益巨大,最能淋漓尽致地体现交易者人性的方方面面。
人都有弱点,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人的弱点在期货交易中会被放大,几十倍!这将是损害资金安全的一大危害,是交易者必须面对的又一大风险源。
贪婪、恐惧、急躁等普通的人性问题必须引起大家的注意,可以说,从事期货交易也是对自身修养的加强。
这里必须指出一点,对人性的弱点应该是希望“引起大家注意”,而不是强行去克服弱点,否则,将事与愿违。这里“引起大家注意”的含义是:要明白自已的短处,扬长避短,自已的缺点表现强烈时一定要加以回避。
希望大家对期货交易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期货交易就是回避与利用风险的辩证关系,同时也希望大家能看到攀登期货这座“金山”的乐趣。期货能够“使无数英雄竞折腰”,同时,期货也不计你如何卑微,只要拥抱机会就能“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九、期货市场的结构
1、期货市场的结构
期货市场是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严格市场。
我国期货市场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
期货交易只能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投资者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参与、完成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就是交易所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通道。
2、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投资者
期货交易所一般意义上理解,它是制定期货交易规则的地方,是每笔交易成交的场所。投资者的资金和每笔交易都存放、记录在此。
期货公司核心工作是执行、维护交易规则,接受、送达交易信息,完成对每个投资者的交易结算。期货公司从自身经营考虑,还可以用一切合理方式,进行市场营销活动。
投资者是所有合法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是具体的期货合约买卖人,从交易性质来看,主要是投机和套期保值,其中以投机为目的的占绝大多数。这也是期货发展方向。
十、国内期货市场介绍
1、上海交易所,以贵金黄色属为主。主要品种有:铜、铝、天然橡胶、燃油。
2、大连交易所,以农产品为主。主要品种有:大豆、豆粕、玉米、豆油。
3、郑州交易所,以农产品为主。主要品种有:硬冬麦、强筋麦、棉花。
4、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主要部分,目前国内有百多家,经过多年打拼和市场考验,大多数公司都形成了一套完善周道的服务体系,值得广大投资者信任。
5、投资者,这里我们不必计较“投相”或“投资”的准确定义,总之投资者就是期货市场中合约是最终买卖者。投资者构成了整个市场的基础。目前国内这一群体数有千万之众,整个市场资金量一般在百亿数量级,再通过期货的“杠杆效应”所产生的交易量十分惊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期货在国内已形成一个十分庞大的市场。
B、怎样参与期货交易
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二、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和心理准备。
期货市场有一定风险,在期望得到高回报前,应考虑清楚自已是否具有风险承受能。
力。参与期货的资金应该是自已“亏得起”的钱,切忌借钱做期货。至于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量,一般十多万元就可开户交易
三、选择合法、正规的期货公司。首先,合法的期货公司应执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其次公司运作规范,实力雄厚,资信良好也是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选好居间人(各种基金)
所谓“居间人”,就是帮助投资者收集相关信息,提供买卖建议的人。他们以盈利提成等方式作为报酬。
投资者与居间人的关系约定,投资者应选择居间人道德水平,专业能力和操盘风格。反过来,也应该让居间人了解你的风险偏好度和承受能力,使居间人达到最佳工作状态。在期货市场中,84%以上成交量是由居间人完成的。一些优秀的专业居间人,为投资者创造了巨大的利润,为期货发展作出了长促的贡献。
五、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程序
1、开户
仔细阅读并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对期货交易的风险做到心里有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以及《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确立客户与期货公司的经纪关系。期货经纪公司即向各交易所申请客户交易编码(类似于股票交易中股东代码)和统一分配客户资金帐号。
《期货经纪合同》中最重要的两点是,明确了交易指定人(居间人),约定出金时的印鉴和出金方式。
2、入金、出金
客户向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运行帐户缴纳期货交易保证金方法:到期货公司或其营业部现场办理;从银行汇兑到期货公司指定帐户(须备注资金汇入的客户姓名及客户资金帐号);通过银期转帐或期证转帐系统自助办理。
客户出金时,须提供《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印鉴和身份证才能办理,并以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出金给客户。远程客户可用约定方式将出金汇兑到指定帐户。
3、交易方式
国内期货交易委托方式有:书面委托下单(书面委托居间人)、电话委托。
期货交易竞价方式为计算机揖合成交的竞价方式,这与股票是一样的,并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时,则要遵循平仓优先的原则。
4、每天交易结束后,期货公司对客户期货帐户进行无负债结算,即根据当日交易结果对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继费、出入金、交割货款和其它相关款项进行主计算、划拨。
5、帐单确认
客户对当日交易帐户中记载事项有异议的(远程客户可通过电话或网上查询),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帐户记载无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的自动确认。
6、销户
客户不需要保留其资金帐户时,在对其资金帐户所有交易和资金进出确认无误,且资金帐户中无资金和持仓,填写《销户申请表》,即可办理销户。远程客户可以用约定方式异地办理。
C、期货投资者的法律保障
一、期货经纪合同
投资者与期货经纪公司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从法律上明确了期货投资者应有的权利、义务。它是在期货行业的基本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框架内C的,能给投资者提供安全保障。
二、交易编码
期货交易编码是在《条例》的指导下,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实行一户一码制。每一个投资者在每一个期货交易所都有一个独立的交易编码,投资者的所有交易都在自已的编码之下。这就保证了交易的真实可靠性。
三、根据《条例》要求,投资者的资金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以“封闭运行”的方式,转存在期货交易所的。
证监会要求的“保证金封闭运行”的规定,已消除了一切非正常因素,从根本上保证了投资者资金安全。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完全能够保证投资者最主要的权益。
反过来说,投资者对以上三点有任何疑问,都可要求所在期货公司解释清楚。期货投资者解决问题的程序是:协商、调解、仲裁,直至诉讼。
对有疑问的解释依据,必须符合我国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这是期货行业的基本法律依据。相应地,国家证监会还颁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可在证监会网站等许多地方都能查询,查阅。有了这些法律依据后,就可以在这规范的市场中自由地交易,创造属于自已的财富。
期货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试中猛灶点资格
第六条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卖扮,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知弯》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第十五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以约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风险提示机制,期货公司要根据委托资产的亏损情况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五条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具体事由、后续事宜处理、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
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下列手续:
(一)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返还给客户;
(二)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三)及时撤销非期货类投资账户。
第四章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监控,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其人员、业务、场地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并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和业务操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奖惩机制,强化投资经理及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业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自人员到岗或者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监控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进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其执行情况、持仓头寸及其比例进行监控,并于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人员不得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对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禁止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报告:
(一)资产管理业务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
(二)客户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及其检查情况。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在中期协网站上对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其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账户监测监控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违法违规交易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一条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法违规或者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对期货公司进行核查或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有关核查结果和监管措施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其净资本应当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于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定期报告应当由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签字。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方案、投资策略、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合同、财务、交易记录、监控记录等业务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业务提前终止、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一)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超出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四)其他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并经检查验收后,期货公司可以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十条期货公司或者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并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在公开媒体上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二)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三)接受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明知客户资金来自违规集资,仍接受其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五)接受未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的客户的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六)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七)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
(八)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九)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十)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账户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期货类品种的,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