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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五千可以做哪些 一万元可以做哪些期货

期货大神 黄金期货 2023年08月28日

会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做改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纯迅判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昌弊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有哪些

1.是交易的对象不同。现货交易的范围包括所有商品;而期货交易的对象是由交易所制订的标准化合约。合约中的各项条款,如商品数量、商品质量、保证金比率、交割地点、交割方式以及交易方式等都是标准化的,合约中只有价格一项是通过市场竞价交易形成的自由价格。

2.是交易目的不同。在现货交易中,买方是为了获取商品;卖方则是为了卖出商品,实现其价值。而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转移价格风险或进行投机获利。

3.是交易程序不同。现货交易中卖方要有商品才可以出卖,买方须支付现金才可购买,这是现货买卖的交易程序。而期货交易可以把现货买卖的程序颠倒过来,即没有商品也可以先卖,不需要商品也可以买。

4.是交易的保障制度不同。现货交易以《合同法》等法律为保障,合同不能兑现时要用法律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而期货交易是以保证金制度为保障来保证交易者的履约。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不需付出与合约金额相等的全额货款,只需付5%~15%的履约保证金。用少量的资金控制期货合约的全部价值,对交易者来说当然刺激。杠杆作用是期货市场吸引逗亏投机者的原因之一,保证金制度在放大盈利比例的同时,也把风险放大了。

5.是交易方式不同。现货交易是进行实际商品的交易活动。交易过程与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同步进行。而期货交易是以各种商品期货合约为内容的买卖,对象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而是一纸统一的"标准合同",山或神即期货合约。整个交易过程只是体现商品所有权的买卖关系并没有真正移交商品的所有权。无论买卖多少次,只有最后的持约人才有履行实物交割的义务。而其他的人只需团祥在合约期满之前做相反方向的买卖,了结原有交易,把买卖差价结算完了即可。

期货交易中,你们都遇到了哪些问题

一、强平问题:

同时满足什么情况时会触发强行平仓

1. 当风险度在100%以上时

2. 公司已经通知过风险

3. 通知过风漏悄险后,客户未自行平仓或者追加保证金,且风险依然在100%

强行平仓的具体流程

我们公司强行平仓并不会平调你全部单子,只会平掉您部分单子,使您的风险度回到100%以内

二、交易日问题:

一个夜盘+一个日盘=一个交易日

举例:

3.4的夜盘+3.5的日盘=3.5的一整个交易日

周五有夜盘

三、交易软件

可以选择文华财经

登陆账号时,期货公司选择弘业期货南京V8中心

四、期货合约

1、每个期货合约都是相对独立的,不存在1801的单子可以自动转到1802上的说法

2、郑州交易所,大连交易所不可以持仓到交割月

3、临近交割月的合约会适当调高保证金

五、1000元留底资金

每个账户都有1000元的留底资金,这是交易所为了防止账户休眠做出的规定,如果想要提出来,只要向客户经理提出结清资金即可

相信很多期货交易者都被所谓的“滑点”问题困扰过,但其实据我所知国内正规期货平台是没有滑点这一说的,之所以有投资者说自己下单经常会遇到“滑点”,是因为不懂其交易所撮合成交的原理造成的。

因为国内期货市场是受到证监会监管,你通过交易软件下单,委托单直接进入交易所撮合成交的。

比如指定价格成交,你可以设置条件单,指定期货合约的成交价格,那么就会按照你的下单委托价执行,当然最终能否成交要看交易所撮合的具体情况,而如果你想要价格最理想,就用最新价下单,如果你想要成交快速,就用对手价下单,总之有利有弊。

这种情况近几年我已经没有遇到过了,因为现在资金量的关系,平时也比较合理的控制仓位,所以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在我刚做期货的前几年还是遇到过很多次提高保证金的突发情况。

一般来说,现在这种情况发生在节日前比较多,特别像返神渣大节将至(春节、十一长假),仓位重的交易者就要特别注意。

期货不像是股票,亏损最多你的账户也就是剩下1分钱,不会倒欠钱,但期货如果发生比较大的穿仓事故,连带期货公司都要跟着倒霉。虽然这种情况不多,但是在期货市场上每年也会有几起倒欠期货公司的事故发生,当然这也与期货公司的风控不力有关。

总之,还是劝大家不要重仓隔夜,对于突然提高保证金我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只能随时留意市场上的新闻和动态,注意控制风险和自身仓位的管理,以及合理分配好手中可用资金。

我们民间有句话叫:看破不说破还是好朋友。问题是你如果用在期货交易上,你就苦逼了。

看对做不对是很多交易者的痛,好多人看行情的本领非常厉害,但是总会错过很多大的行情,这与“知行不合一”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做交易要知行合一,50%的知+50%的行才可以,你不能60%+40%也不能40%+60%,多一点也不行,在认知层面和执行力上要做到完美的一致。

其实这点执行起来也是非常难的,往往大家在认知方面都会领先于执行力,因为认知在前的缘故,执行力就会多多少少有些拖沓,而在交易中一点点的拖泥带水就可能错过一波很大的利润,对后续的交易也会造成很不好的多米诺效应。

期货交易也是分阶段的,在一个阶段最迷茫的时期都是需要休息调整一下,一段时间的放空,和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之后再回到市场中才会有新的领悟。

懵懂阶段,听说这个行业能赚钱,闷头杀进来,想着一夜暴富,结果被期货市场教育,下定决心想学习,提升自己的技术。

学习阶段:看各种论坛,找各种大神学习各种交易方法,去形成自己的交易系统,不断优化自己的交易系统,形成稳定的交易能力,稳定赚钱让自己更专心的没有后顾之忧,后顾之忧,还有一部分人彻底的从市场离开,对金融市场再也不报任何希望。

悟道阶段:开始不追求技术方面的提高,开始追求精神方面的提升,明白了一切都是市场自有逻辑,顺势而为,这里的势,不是市场的势,而是自己系统理所当然的某些操作瞎州,亏损也是使然,市场波动千变万化,无论是涨跌,都是多空互易,剩下的交给时间和天命。

未来展望:市场会怎样走,是按照自己系统走,还是导致自己系统的崩溃,不知道,但是对市场的认知依然存在,这个时候赚钱亏钱其实已经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如何把对市场交易的认知反应在生活中。更好的指导生活。

最后奉劝大家一句:期货交易一旦发现自己不适合也是越早放弃越好,毕竟不用浪费那么多时间和金钱,最主要的是不要错过生活中那么多的美好

共用20个词语来概括,先后顺序排列如下

前1-5年:紧张、贪婪、恐惧、畏惧、不安、悔恨、悲伤、沮丧、消极、失眠

后6-20年:孤寂、果敢、休闲、谦恭、交友、游山、玩水、快活、富贵、慈善

期货交易,你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交易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的问题,从接触交易开始,到学习交易,再到最后能够依靠交易赚钱,通常需要解决一下三个问题。

对于交易技术,交易者会经历一个从崇拜,到怀疑,再到选择的过程。

先说崇拜,世面流传的预测股价和期价走势的宝典,秘诀之类的书籍就是写给出入市场的小白的,因为这些书名最搭这些小白们想要一夜攫取暴富的心态,就像武林小说中一夜得到神功的大侠。

等慢慢靠这些“神功”亏的个底掉以及理解了这些技术分析的原理,脑门不再发热,理智慢慢回归之后,会慢慢的对这些指标产生怀疑产生怀疑。

当交易者自己学会了理解市场之后,自己的认知会慢慢的与有些技术指标产生分歧,与另外一些技术指标产生共鸣,由此,构建交易系统的基础指标就筛选出来了。

交易系统并不神秘,他其实就是看你选哪几个技术指标往上堆,并且对执行的过程加上一点控制。

初次听说交易系统的人会以为这是在市场不败的圣杯,然并卵,猛然发现,交易者唯一能够选择的路只能是接受这种不完美。

好不容易接受了不完美,下一个问题又来了,在交易系统的执行力上面却又开始总是出错。

有人说,交易心态是个伪命题,假如可以实现稳定盈利的话,根本不会有执行方面的问题。

这看似有道理,但是实际上他忽略了一个“贪”的问题,没有人会一直心甘情愿的之获取一部分,这山还比那山高,只要赚了五千,就一定想赚一万,只不过通常是,五千有五千的赚法,一万有一万的赚法,从五千到一万意味着交易者必须从原来的舒适圈中走出来,于是新一轮的磨砺就开始了。

实际上只要你有主观的盈利目标,就永远都不可能做到完全客观的执行,甚至对大部分交易者来说,赚赚亏亏,执行力的问题会贯穿整个交易生涯。

金融投机交易,永远都不是一个可以一劳永逸稳坐钓鱼台的行当,只有每一个环节都在规则之内执行,才有可能获得盈利。

在这种概率性盈利积累的过程中,无论是连续盈利,还是连续亏损,交易者都必须学会淡然。

只有去尽可能的保持一个平常心,才有可能会最终获得这些收益。

交易不止,问题不断,这是客观存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是主观策略,主观服从客观,跟随市场的趋势方向和波动节奏,终归会发现,交易其实没有那么复杂,也没有那么难。

在做期货过程中,会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那有效的解决方法是什么?下面相关期货问答期望可以给你带来帮助。

1、对交易总是抱有过多的幻想?

NO!专业交易者都是现实派!如果你对交易不太现实,你也不会成为专业交易者。不要幻想着能用5000美金的账户,从市场上获取你全职的收入;或者用全职的收入全部押注在期货市场上。温馨建议:你需要考虑的是现在交易多少可支配的收入,然后确定你每一笔可承受的亏损,相应调整你的资金头寸。

2、永远不会为自己的交易制定个Plan B?

NO!专业交易者不会带着压力上阵!大多数擅长交易的人并不会觉得所有“鸡蛋”都在交易的篮子里,如果市场上不赚钱,他们并不会无家可归。从本质上来说,你必须有个计划B,可以在你不做交易的情况下回归,这自然也会增加你成功的机率。交易策略是一门艺术,交易者需灵活使用策略,才能做好资金管理。

3、严重依赖交易指标?

NO!专业交易者知道如何在原始价格图表上做出深入的分析。你认为他们会一直盯着MACD、随机指标、艾略特波浪…?显然不是。他们基本上只是基于纯粹的价格行为做交易,在此基础上,也会使用一些移动平均线来辅助分析动态支撑、阻力、趋势。断趋势的最基本思路:上升趋势中,低点不断抬高,高点不断创新高;下降趋势中,高点不断降低,低点不断创新低。

4、花大量时间来分析市场?

NO!事实上,专业交易者很清楚地知道他们的交易特点,他们只在很喜欢的时间点分析市场,可能是注意力高度集中,习惯性思考的时间段,从而寻找自己的交易特点,然后交易或暂时性离开市场。

5、经常指望市场走出你想要的行情?

NO!专业交易者只交易他们所看到的!专业交易者明白,他们永远不知道市场会发生什么。因此不会在精神或情感上对任何特定的方向产生偏向性的观点。他们只会使用完全专注于“自然“的形式来”阅读“市场的价格走势,来确定最合理和可能的近期市场方向,然后寻找到与之相符的价格点位设置。

以上就是5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同时对做期货的朋友一些忠告:

期货交易是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就期货本身来说,一方挣得钱,就是另一方亏损的钱。但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要在中间收取手续费,所以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是负和的。在这个市场,挣钱容易,亏钱更容易。期货交易是反人性的。贪婪,恐惧,主观等等,都会造成亏损。期货市场,需要你用时间去摸索,去琢磨,用实盘检验你的交易模型。剩者为王,期货市场比谁生存的更久,谁才能赚到钱。如果你一直在亏钱,说明你的方法还是不对的,还需要改进。但是期货交易中没有100%正确的方法,高手也会止损。所以不能追求完美,胜率能达到60%以上的方法,就很不错啦!

当你接触到期货的时候,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股票接触到的,期货有做更灵活的手断,能发挥资金最大效益,那么你想做期货,首先遇到的是怎么开户的问题,其实这个开户也简单,跟股票的开户流程大同小异,相信这个问题难不到你们,户开好后,遇到的问题就是,怎么玩的问题?当然就是了解规则的问题,什么规则呢?用股票作对比可能比较容易理解,期货是T+0什么意思?就是当天可以即时买入,即时卖出平仓,而股票就不可以,股票是t+1就是今天买入最快也要明天才能卖出。另外于股票的差异在于操作方向问题,股票只可以做一个方向,买入,涨了才有钱赚,而期货是则是有两个方向盘可以买入做多,也可以卖出做空,只要方向是对的即可获利,再有一个区别比较大的是,资金利用率不同,举个例子,股票只要100元,只能买价值100元的股票,而期货100元就可以买到1000元价值合约,这就是把资金放大10倍,加大了资金的利用率。大概了解规则后,后面会回遇到相关技术的问题,在这里就不多讲述。

期货交易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亏损!那么为什么会亏损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贪图小利,心有畏惧!就是在行情起伏中,见小利就过早止盈,而当亏损时候,会畏惧,怕止损!

第二:总是想抓住每个波段,每天都频繁交易,但往往会反复被打脸!

第三:资金管理方面,看对得行情没有多少仓位,而错的行情不断补仓!

第四:执行力不够,尤其趋势已经不符合买入的预期,依然有侥幸心理,赌性较大!

当然,期货交易中,不仅仅是这几个问题!但这几个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往往会导致亏损这个唯一确定的事情发生!因此,不建议大家轻易做期货,要做到执行力,资金管理,心态,和资金强大,才有较大得胜算!

我自己在市场补偿的期货投资里遇到最大的问题就是自己心理的问题,一是不能够客服人性的贪婪,在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总是想高上加高,高位持仓了又开始担心行情会不会回落,反正不是一般的心累,然后就是不能够及时止损,总是一味的过于相信自己,总是期待着市场能回暖,不肯付出小的亏损,最终结果就是被清出场。

期货所有的问题只有一个就是“止损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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