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炒期货 合法性 代理炒期货 合法性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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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过程
一、开户 1.到证券公司开户,办理上证或深证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网上交易业务、电话交易业务等有关手续。然后,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软件。 2.到银行开活期帐户,并且通过银证转帐业务,把钱存入银行。 3.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把钱从银行转入证券公司资金帐户。 4.在网上交易系统里或电话交易系统买卖股票。 5.手续费在100元左右(每家证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时,一般免费开户。 6.买股票必须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须找一家证券公司开户。买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的。这跟二手房买卖一样,由中介公司代理的。办理开户手续的步骤:开立证券帐户——>开立资金帐户——>办理指定交易注意: 1.务必本人办理开户手续。首先,要开立上海、深圳证券帐户;其次,开立资金帐户,即可获得一张证券交易卡。然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办理指定交易,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在营业部进行上海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 2.开立证券帐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立资金帐户还须携带证券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需委托他人操作,需与代理人(代理人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一起前来办理委托手续。 3.一张身份证只能开立一个证券帐户。如果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开户,那么,需要在该证券公司办理了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手续之后,再办理开户,开户时仅需开立资金帐户和办理指定交易即可。二、委托作为一个股民是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的,而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买卖股票,而所谓证交所的会员就是通常的证券经营机构,即券商。你可以向券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股票的指令,这被称为委托。委托时必须凭交易密码或证券帐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证券交易中派橘的合法委托是当日有效的限价委托。这是指股民向证券商下达的委托指令必须指明:①股东姓名②资金卡号③买入(或卖出)④上海(或深圳)⑤股票名称⑥股票代码⑦委托价格⑧委托数量。并且这一委托只在下达委托的当日有效。股票的简称通常为四至三个汉字,股票的代码为六位数,委托买卖时股票的代码和简称一定要一致。委托的方式有四种: 1.柜台递单委托:就是你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帐户卡,到你开设资金帐户的证券营业部柜台填写买进或卖裤高出股票的委托书,然后由柜台的工作人员审核后执行。 2.电脑自动委托:就是你在证券营业部大厅里的电脑上亲自输入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代码、数量和价格,由电脑来执行你的委托指令。 3.电话自动委托:就是用电话拨通你开设资金帐户的证券营业部柜台的电话自动委托系统,用电话上的数字和符号键输入你想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代码、数量和价格从而完成委托。 4.远程终端委托:就是你通过与证券柜台电脑系统连网的远程终端或互联网下达买进或卖出指令。 5.反欺诈委托加盟:为了帮助加盟投资商尽量减少加盟风险,由伦琴反欺诈加盟网推出的反欺诈委托加盟业务,就是从加盟尘纯团创业、维权、店铺经营这三个方面进行整体策划。注意:除了柜台递单委托方式是由柜台的工作人员确认你的身份外,其余3种委托方式则是通过你的交易密码来确认你的身份,所以一定要好好保管你的交易密码,以免泄露,给你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当确认你的身份后,便将委托传送到交易所电脑交易的撮合主机。交易所的撮合主机对接收到的委托进行合法性的检测,然后按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价,自动撮合成交,并立刻将结果传送给证券商,这样你就能知道你的委托是否已经成交。不能成交的委托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队,等候与其后进来的委托成交。当天不能成交的委托自动失效,第二天用以上的方式重新委托。三、交易规则买卖股票的数量也有一定的规定:即委托买入股票的数量必须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数,但委托卖出股票的数量则可以不是100的整倍。买入或者卖出的价格必须是在昨日收盘价上下浮动10%的范围才有效。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股票连续竞价时段,因为有许多投资者可能同时买卖同一只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如某只股票现价5.66元,如果甲投资者此时输入5.66元的买入价,而乙投资者同时输入5.67元的买入价,则乙投资者的申报优先于甲投资者的申报成交。如果大家申报的买入价格相同,则谁先输入买单谁先成交。卖出股票亦如此。某只股票如果现价是5.66元,甲输入5.66元的卖出价,而乙同时输入5.65元的卖出价,则乙的申报优先于甲的申报成交。如甲、乙输入的卖出价相同,则谁先申报谁先成交。这种情况在某只股票股价突然飚升或突然急速下探时更加突出。
编辑本段股票分类
根据上市地区可以分为: A股:也称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流通股、社会公众股、普通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B股:也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只能以外币认购和交易。 H股:也称为国企股,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Hong Kong)上市的股票。 S股:是指那些主要生产或者经营等核心业务在中国大陆、而企业的注册地在新加坡(Singapore)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企业股票。 N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New York)上市的外资股。另外根据业绩分为: ST股:ST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股票。摘帽是指原来是ST的,现在去掉ST了。垃圾股:经营亏损或违规的公司的股票。绩优股:公司经营很好,业绩很好,每股收益0.5元以上。蓝筹股:股票市场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编辑本段选择股票
将股票投资分析过程分为八个步骤进行。在分析汇总栏目中对各项分析进行综合,形成比较全面的分析结果。以下为“八步看股模型”的主要内容: 1.优势分析:公司是做什么的?有品牌优势吗?有垄断优势吗?是指标股吗? 2.行业分析:所处行业前景如何?在本行业中所处地位如何? 3.财务分析:盈利能力如何?增长势头如何?产品利润高吗?产品能换回真金白银吗?担保比例高吗?大股东欠款多吗? 4.回报分析:公司给股东的回报高吗?圈钱多还是分红多?近期有好的分红方案吗? 5.主力分析:机构在增仓还是减仓?筹码更集中还是更分散?涨跌异动情况如何?有大宗交易吗? 6.估值分析:目前股价是被高估还是低估? 7.技术分析:股票近期表现如何?支撑位和阻力位在哪里? 8.分析汇总:分析结果如何?存在哪些变数?
编辑本段炒股基本术语
牛市:股票市场上买入者多于卖出者,股市行情看涨称为牛市。熊市:与牛市相反。股票市场上卖出者多于买入者,股市行情看跌称为熊市。开盘价: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每个营业日的第一笔交易,第一笔交易的成交价即为当日开盘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如开市后半小时内某证券无成交,则以前一天的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有时某证券连续几天无成交,则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客户对该证券买卖委托的价格走势,提出指导价格,促使其成交后作为开盘价。首日上市买卖的证券经上市前一日柜台转让平均价或平均发售价为开盘价。收盘价: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一天交易活动结束前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如当日没有成交,则采用最近一次的成交价格作为收盘价,因为收盘价是当日行情的标准,又是下一个交易日开盘价的依据,可据以预测未来证券市场行情;所以投资者对行情分析时,一般采用收盘价作为计算依据。报价:是证券市场上交易者在某一时间内对某种证券报出的最高进价或最低出价,报价代表了买卖双方所愿意出的最高价格,进价为买者愿买进某种证券所出的价格,出价为卖者愿卖出的价格。报价的次序习惯上是报进价格在先,报出价格在后。在证券交易所中,报价有四种:一是口喊,二是手势表示,三是申报纪录表上填明,四是输入电子计算机显示屏。龙头股:指的是某一时期在股票市场的炒作中对同行业板块的其他股票具有影响和号召力的股票,它的涨跌往往对其他同行业板块股票的涨跌起引导和示范作用。龙头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同行业板块股票的地位往往只能维持一段时间。大盘股、小盘股:一般流通股本在1个亿以上的个股称为大盘股;5000万至1个亿的个股称为中盘般;不到5000万规模的称为小盘股。就市盈率而言,相同业绩的个股,小盘股的市盈率比中盘股高,中盘股要比大盘股高。特别在市场疲软时,小盘股机会较多。在牛市时大盘股和中盘股较适合大资金的进出,因此盘子大的个股比较看好。由于流通盘大,对指数影响大,往往成为市场调控指数的工具。投资者选择个股,一般熊市应选小盘股和中小盘股,牛市应选大盘股和中大盘股。涨跌幅限制:是指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反欺诈委托加盟:为了帮助加盟投资商尽量减少加盟风险,由伦琴反欺诈加盟网推出的反欺诈委托加盟业务,就是从加盟创业、维权、店铺经营这三个方面进行整体策划。多头、多头市场:多头是指投资者对股市看好,预计股价将会看涨,于是趁低价时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再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一般来说,人们通常把股价长期保持上涨势头的股票市场称为多头市场。多头市场股价变化的主要特征是一连串的大涨小跌。空头、空头市场:空头是投资者和股票商认为现时股价虽然较高,但对股市前景看坏,预计股价将会下跌,于是把借来的股票及时卖出,待股价跌至某一价位时再买进,以获取差额收益。采用这种先卖出后买进、从中赚取差价的交易方式称为空头。人们通常把股价长期呈下跌趋势的股票市场称为空头市场,空头市场股价变化的特征是一连串的大跌小涨。洗盘:投机者先把股价大幅度杀低,使大批小额股票投资者(散户)产生恐慌而抛售股票,然后再把股价抬高,以便乘机渔利。回档:在股市上,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终因股价上涨速度过快而反转回跌到某一价位,这一调整现象称为回档。一般来说,股票的回档幅度要比上涨幅度小,通常是反转回跌到前一次上涨幅度的三分之一左右时又恢复原来上涨趋势。反弹:在股市上,股价呈不断下跌趋势,终因股价下跌速度过快而反转回升到某一价位的调整现象称为反弹。一般来说,股票的反弹幅度要比下跌幅度小,通常是反弹到前一次下跌幅度的三分之一左右时,又恢复原来的下跌趋势。买空:投资者预测股价将会上涨,但自有资金有限不能购进大量股票于是先缴纳部分保证金,并通过经纪人向银行融资以买进股票,待股价上涨到某一价位时再卖,以获取差额收益。卖空:是投资者预测股票价格将会下跌,于是向经纪人交付抵押金,并借入股票抢先卖出。待股价下跌到某一价位时再买进股票,然后归还借入股票,并从中获取差额收益。多杀多:即多头杀多头。股市上的投资者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会上涨是大家抢多头帽子买进股票,然而股市行情事与愿违,股价并没有大幅度上涨,无法高价卖出股票,等到股市结束前,持股票者竞相卖出,造成股市收盘价大幅度下跌的局面。轧空:即空头倾轧空头。股市上的股票持有者一致认为当天股票将会大下跌,于是多数人却抢卖空头帽子卖出股票,然而当天股价并没有大幅度下跌,无法低价买进股票。股市结束前,做空头的只好竞相补进,从而出现收盘价大幅度上升的局面。跳空:指受强烈利多或利空消息刺激,股价开始大幅度跳动。跳空通常在股价大变动的开始或结束前出现。补空:是空关买回以前卖出的股票的行为。套牢:是指进行股票交易时所遭遇的交易风险。例如投资者预计股价将上涨,但在买进后股价却一直呈下跌趋势,这种现象称为多头套牢。相反,投资者预计股价将下跌,将所借股票放空卖出,但股价却一直上涨,这种现象称为空头套牢。关卡:股市受利多信息的影响,股价上涨至某一价格时,做多头的认为有利可图,便大量卖出,使股价至此停止上升,甚至出现回跌。股市上一般将这种遇到阻力时的价位称为关卡,股价上升时的关卡称为阻力线。支撑线:股市受利空信息的影响,股价跌至某一价位时,做空头的认为有利可图,大量买进股票,使股价不再下跌,甚至出现回升趋势。股价下跌时的关卡称为支撑线。
编辑本段营业时间
每日9:15分可以开始参与交易,11:30-13:00为中午休息时间,下午13:00再开始,15:00交易结束。深沪证交所市场具体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其中深圳市场为避免人为做市,在下午收盘前最后3分钟,即14:57分开始,再次进入到集合竞价时间,直到15:00收市,这一点与沪市有所区别。休市日: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一般为五一、十一、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交易.
编辑本段炒股的费用
炒股的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印花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4‰计收,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二、佣金: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佣金的收费标准为:(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际,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三、过户费: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票面金额的1‰,起点为1元,其中0.5‰由证券经营机构交登记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债券的交易过户费.四、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讯费)、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其中委托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上海、深圳本地买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1元委托费,异地缴纳5元委托费.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目前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五、交易佣金的重要性:佣金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您的交易成本,见下表,以股票为例 1、假如您资金量为10万元,每月交易20次,佣金为0.1%、0.2%、0.3%等三种费率情况下的交易成本节约一览表:
代理押汇合法吗
「关键词」进口押汇,银行,风险虽然进口押汇在国内银行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推广,但是其内在法律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目前国内没有给进口押汇以特殊的法律安排,押汇潜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了解法院对待进口押汇的态度,有助于银行把握进口押汇的法律风险,并对业务操作的局限性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一、法院认可押汇协议的合法有效,但认定银行有控制质押物的义务1997年工商银行福田支行诉三佳公司、深陆段圳市物资公司进口押汇担保纠纷案,涉及了押汇协议的合法有效性、银行质押权的合法、有效以及质押与保证的关系问题。下面对该判例作以评论。(一)案件事实与法院判决1997年4月7日,原告工商银行深训分行福田支行根据被告三佳公司的申请,开出编号为LC44608970028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开证金额为港币2110190元。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价值港币2110190元。信用证开出后,香港国华银行于1994年4月10日向原告发出进口到单通知书及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要求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金额。原告遂于同年4月16日向三佳公司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要求三佳公司审核后确认是否承兑,三佳公司于 4月 14日向原告表示同意付款。此前,三佳公司曾于1997年4月15日向原告提出申请,表明对原告开出的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牛皮,因进口后分批排产,收汇期要三个月,特向原告申请进口押汇,金额为港币1899261元。1997年4月18日,原告支付了信用证项下款,同时,原告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货。同年4月22日及4月30日,被告三佳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请要求对LC44608990028信用证金额押汇HKD1899261元,期限三个月。1997年5月8日,另一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向原告出具进口押汇额度担保承诺书,表示对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款项,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天,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一份进口押汇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三佳公司提供进口押汇额度HKD1899261元额度的有效期一年。被告物资公司对被告三佳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押汇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对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货物享有质权,如三佳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原告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该批货物。签合同时,原告和被告三佳公司未知被告物资公司有关原告已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单证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货的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当天向被告三佳公司出具一份借款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为三佳公司。金额为HKD1899261元,借款用途为信用证项下押汇,到期日为1997年8月8日。三佳公司在借据上盖章确认。此后,被告三佳公司用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进行加工生产,并出口销售。原告在此过程中,未对该货物进行有效监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三佳公司未偿还原告的借款。1997年9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尽快还款。1997年9月2日,被告三佳公司向原告偿还押汇款港币 593261元,余款未还。同年 12月 12日,原告将被告三佳公司尚欠押汇款港币1300600元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以后,原告经追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双方结合事实以及对进口押汇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抗辩。原告诉称:被告三扮仿佳公司于1997年 5月 8日向银行贷款(进口押汇)港币1899261元,由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提供担厅悉纤保,1997年8月 8日押汇到期后,银行多次派人上门催收,但被告三佳公司在1997年 9月 22日偿还银行港币593261元外,仍欠银行贷款本金港币1306000元,利息120178.7元(计至1998年5月 22日)。现银行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原告所诉属实。[page]被告物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公司为三佳公司担保属实,但进口押汇协议书规定了原告时三佳公司货物的质权,因原告的过错,没有按合同履行该权利,我公司免除保证责任。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切实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三佳公司未依约向原告还清押汇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物资公司作为被告三佳公司的担保方,对被告三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押汇”的解释,押汇行为是一种以货物抵押为特征的融资方式。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押汇协议也约定,原告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因此,原告和被告三佳公司就1899261元港币的押汇款。已设立了物的担保关系。由于原告在被告三佳公司申请押汇之后,签订押汇协议之前,自愿将抵押物的有关单证交回被告三佳公司处理,签订协议后,又未对该批货物尽到监管义务,致使失去对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对此应承担责任。应视为原告已放弃了物的担保,被告物资公司在原告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该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的价值已超出被告物资公司保证范围,故被告物资公司可免除其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 1998年 12月 18日判决如下:1、被告三佳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港币1306000元,并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向被告支付利息,(从1997年4月19日计起至应还款之日止)。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原告对被告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12元,由被告三佳公司承担(已由原告交纳,被告三佳公司应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评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如下几个:(1)关于押汇以及相关担保的理解问题。由于押汇协议的明确,使得当事人没有就押汇行为的合法有效问题提出异议。法院也肯定了押汇协议项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强调了质押的合法有效性。这就大大回避了因为质押品与质权人相分离而可能引发质押效力遇到挑战的问题。假如押汇申请人提出此种抗辩,则可能引发更加复杂的分歧,而是法院陷入尴尬的境地。实际上,司法界关于进口押汇的争论很大,从基层法院到各地的高级法院甚至到最高法院都有争论,有时观点还尖锐对立。其根本的原因是现行担保法制,与我国银行实践的操作存在这样那样的抵触。(2)物保与人保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该问题在本案的解决中也比较简单,但是法院的理由则直接冲击着押汇法律架构的稳定性与合理性。法院在裁判中指出:由于原告在被告三佳公司申请押汇之后,签订押汇协议之前,自愿将抵押物的有关单证交回被告三佳公司处理,签订协议后,又未对该批货物尽到监管义务,致使失去对抵押物的控制,原告对此应承担责任。应视为原告已放弃了物的担保,被告物资公司在原告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法院的前述推断,已经反映了其对待押汇协议中法律逻辑上的矛盾——质权人应该有义务控制质押物,而不应该放弃对其控制。如果在这里坚持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则势必形成质押合法有效性的冲击,这也将直接导致对进口押汇法律架构的挑战。二、进口押汇必须有书面协议,信托收据与质押权可以并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诚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信用证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中对进口押汇的阐述,表明了法官对进口押汇某些尽管与现行法制相抵触的特点的认可。虽然本案不是一起典型的进口押汇纠纷案例,但是其中涉及的进口押汇是否成立上,法院对进口押汇的阐述有一定的代表意义。[page]在该案的二审判决中,法院阐析了进口押汇的如下两个特点:其一,进口押汇法律关系应该通过书面协议来构建。虽然在上诉中,上诉人强调了进口押汇协议的实质行称,但是法院并没有认可。上诉人诚成公司上诉称其向被上诉人发函要求进口押汇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即对外付款的行为表明进口押汇合同且已实际履行,依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被上诉人华夏银行无权要求其支付垫付的货款。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本院认为,进口押汇是开证行提供给开证申请人一段额外的短期融资,应有正式的书面合同。”“在本案中,上诉人诚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之间签订了进口押汇合同,……”其二,押汇协议与信托收据以及质押担保等并存。上诉法院在进一步分析进口押汇,指出“如开证行同意开证申请人提出的进口申请,并与之签订进口押汇合同,在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信托收据等担保文件之后,给开证申请人放单,并在保留对单据及单据项下货物质押权的前提下,为开证申请人垫付货款,开证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单据或货物出售之后,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开证行的对外垫款。”这表明法院在没有涉及当事人的抗辩,并没有深入地分析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与质押权的深层冲突。相反,法院也认可了银行操作的合理与合法性,间接表明了法院支持信托收据作为担保机制之一合法性,以及质押担保的合法性。三、法院支持《信托法》生效以前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的合法有效诸多银行担心《信托法》生效以前办理的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从国内法院的实践来看,不少法院在《信托法》生效以前做出的判决也支持进口押汇以及配套的信托收据,如青岛市南区法院判决的“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诉青岛中宇经济贸易发展公司进口押汇合同所款案”就是此类判例。1995年6月,被告中宇公司为进口木浆由其进出口代理方向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原告于1995年6月20日对外开除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因被告中宇公司的资金未能存入账户,而向原告书面申请以进口押汇的方式垫付款。双方于1995年10月30日签订一份《进口押汇协议书》,协议规定:鉴于第LC950131号信用证向下单据将到,中宇公司向原告提出融资要求。原告接受申请同意叙做进口押汇。押汇金额1098125.6美元,期限一个月,押汇利率10%;到期日为1995年11月30日。如被告中宇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则原告有权对逾期欠款按照押汇利率加倍收罚息两个百分点。在中宇公司未能还清原告押汇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归属原告,中宇公司可以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还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于中宇公司。协议签订同时,共同被告——银达公司和被告兴隆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担保书规定:如押汇申请人不能按还款计划偿还外汇押汇本息,则担保人在收到押汇行出局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无条件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向银行付清应还押汇本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宇公司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符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以约定为被告中宇公司垫付货款后,被告中宇公司应按约定期限偿还押汇款的本金和利息,逾期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银达公司和被告兴隆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案的处理中,三被告均没有答辩,也为出席开庭审理,法院最后缺席判决。本案的事实表明,早在《信托法》出台以前,信托收据已经在我国银行进口押汇实践中得到运用,而且本案受案法院支持信托收据以及进口押汇的合法有效。本案的进口押汇不仅涉及了信托收据,而且还肯定了信托收据的设定是基于所有权转移给押汇银行——单据所有权归属原告,即“在中宇公司未能还清原告押汇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归属原告,中宇公司可以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还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于中宇公司。”当然,本案的押汇担保机制除了信托收据之外,还有两个保证人——负有一般保证责任。押汇协议没有提及质押或者抵押的担保方式。[page]四、没有“信托法”支撑的信托收据是脆弱的:银行和法院均可能采取否定的态度尽管没有《信托法》的银行实践中有许多支持信托收据的操作和司法判例,但是缺乏信托法的支撑,也促成了银行和法院可能对信托收据不信任,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天诚集团案一审判决就是此种范例。1998年1月12日,被告天津双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双龙公司)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简称天津分行)提交一份价该双龙公司公章的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以中天诚公司和双龙公司为申请人,SEAMOUND(AUSTRALIA) PTY LTD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种天诚公司因无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其未在开证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天诚集团同时向天津分行出具了不可撤消的还款担保函。天津分行经审核后开出即期信用证。在收到该信用证项下全套单证后,天津分行称其经审单将单证不符点标注在单据中,并信用证来单通知函一同交予双龙公司负责人签收。通知函中记载“在规定日期前,如未得到双龙公司的任何答复,即认为贵公司已承兑单据”。双龙公司在限期内未退回有关单据,亦未提出任何异议。天津分行遂于1998年3月24日对外支付3804781.32美元。双龙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一份叙做押汇申请书上加盖中天诚公司公章,内容为:“我公司报证在押汇到期日前还回押汇款项,如到期不能归还,中行有权从我公司账号中自动支取,如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其它出口结汇中扣除,由于我公司原因延迟归还押汇欠款,我公司承担罚息。”天津分行负责人在叙做进口押汇申请书上签字同意。被告双龙公司和天诚集团及第三人天诚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是天诚集团辩称其不应该承担信用证向下的担保责任,其中理由之一是天津分行凭双龙公司叙做进口押汇申请书放单,说明其对该单据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做了保留。至于其未按照中国银行的内部强制性规定签发信托收据,是对其物保的放弃,其法律后果应由天津分行自行承担,而不应该由担保人来承担。在信托收据的认定上,天津分行就进口押汇问题专门请示了中国银行总行,总行答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有关信托收据的规定是引用了外国银行的做法。但我国目前没有《信托法》,银行的这一做法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并未在中行系统实施。天津分行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没有签署信托收据是适当的做法。……”天津市高院认为,双龙公司与天津分行之间的开证法律关系是成立的。“至于双龙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叙做押汇申请一节,虽然《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的确规定了办理叙做进口押汇应签订信托收据。但该规定属中国银行内部操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此外,因其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国银行未在其系统内推广。因此,天津分行未办理信托收据,并无过错。其对外付款后,接受双龙公司叙做进口押汇申请的行为,实际是基于原开证申请对双龙公司做出的一种短期融资。双龙公司持有全套单据而享有完全的物权,天津分行宇双龙公司之间不存在货权质押关系。另天诚集团与天津分行会谈纪要中将各信用证向下的货物抵押给天津分行的建议,因未实际签订抵押协议而不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事实和法院的裁决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虽然有押汇的有关安排和考虑,但是银行没有签发信托收据。尽管本案中中国银行的内部规章还强调了信托收据对于进口押汇业务的重要性,但是本案的天津分行并没有签发信托收据。这种缺乏书面信托收据的事实,也促成了法院对押汇法律关系的否认。其二,银行和法院的观点主张都表明了缺乏信托法的环境中,作为进口押汇的重要担保机制的信托收据的法律机理是脆弱的。中国银行即使面对其内部规章认可信托收据的不容忽视的事实,但是仍然采取了不支持信托收据的态度。这也促成了天津市高级人员法院在裁决中不支持信托收据的主张——“虽然《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的确规定了办理叙做进口押汇应签订信托收据。但该规定属中国银行内部操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此外,因其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国银行未在其系统内推广。因此,天津分行未办理信托收据,并无过错。”[page]五、进口押汇有重重担保机制:并不意味着银行高枕无忧银行在进口押汇实践中试图通过各种不同的担保机制来确保押汇款项的偿还的安全性。但是司法实践表明,重重担保机制并不意味着银行的债权能真正有效地得到担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进口押汇案件就是此种明例。1995年3月2日,深圳成中联合企业公司(简称成中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开立信用证协议,协议约定银行接受开证申请,并对信用证开立的责任和风险进行了约定。同日,深圳富林实业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函,同意为成中公司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该担保书第二条规定:被保证人叙做进口押汇,如到期被保证人未能偿还押汇本息,担保人承诺在收到银行的书面通知后14日内代为偿还押汇本息。同时成中公司还向银行开出以银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收据,该信托收据注明信用证号,300万美元的金额等,并承诺最后付款日期为1995年7月15日;信托收据明确信用证向下货物为银行所有,成中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代为占有、管理和处分货物,成中公司处分货物所得货款应交付银行,用于清偿银行信用证向下之债务。成中公司为了履行第三次对外付款义务,在1995年5月28日向银行申请的进口押汇,申请金额为70万美元,银行设置了更为全面的担保措施。银行要求成中公司出具了一份贸易融资总抵押书,成中公司承诺将融资项下的物权单据、货物、贷款、汇票、索赔款以及成中公司已经或者将要存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或者其他财产抵押给银行,以确保及时归还押汇款。之后,成中公司又向银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据,信托收据同样写明信用证号、70万美元的金额等,同时承诺最后付款日期为7月6日。在这一切准备就绪后,银行方将70万美元押汇款作为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给国外代理行。然而,押汇期届满,成中公司仅归还押汇款本金30万美元,其余4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罚息未支付。银行将押汇申请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中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富林公司担保,且的到银行同意,该三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成中公司在第三次对外付款申请进口押汇70万美元,押汇期满后,成中公司未能还清押汇款,应承担偿还责任,富林公司则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法院进一步指出:银行把抵押物交给成中公司处理,对抵押物失去了控制,其行为是放弃了物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规定》第15条规定,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全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成中公司用于70万美元抵押的3000吨螺纹钢网,不论按照进口价格还是国内最低销售价格,总货款额超过90万美元,银行放弃了超过90万美元的抵押权。因此,保证人富林公司不需对70万美元押汇款再担保责任。尽管银行对一审裁决不服,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支持一审法院的裁决,并认为进口押汇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以货物抵押为特征的融资方式,本案成中公司通银行签署的《贸易融资总抵押书》、《信托收据》、《进口押汇申请书》等文件也表明,成中公司是用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及有关票据进行了抵押,银行按有关审批手续办理了押汇手续。由于银行掌握抵押物后,又委托成中公司处理,这使得银行丧失了对抵押物的控制权,责任在银行本身,应视为银行放弃了物的担保。本案的进口押汇是典型的追求完美担保机制的例子,可是法院对于这些担保机制的内在矛盾做了深层的分析,并将这些矛盾的苦果推给了银行来吞食。这一判例表明,表明完善的担保机制并不一定给银行带来安全和可靠。本案中的进口押汇,既有总的抵押协议构建物的抵押担保机制,又有信托收据的信托保障机制,同时还有第三人的保证机制作为补充,可是银行由于抵押与货物处置操作上的两难,由选择信托收据来补救,可是还是因为抵押物的放弃而导致物保的放弃,最终导致人保也被免掉了,信托收据则应为货物销售款项上的监控不力,而导致无法执行。[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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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外汇合法吗
问题一:在中国炒外汇合法吗?想问下楼主是否知道FSA,如果平台是受FSA监管的,英国金融法律最严格,FSA监管也是全球最严格的非营利监管机构,所以可以说是合法。
另外,我们也可以明确一下国家的态度,国家的态度是不支持,不反对。
国家是知道银行也在做外汇业务呢,国家其实特希望我们不要把钱汇到国外去炒外汇,在国内银行炒可以增加GDP,不过银行做的是实盘的,投资的资金非常大,就是1:1关系。你最低投资1W,也就只能玩1W的黄金或者外汇。是没有杠杆的。而且服务一般,所以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国外平台的保证金交易.
说句中肯的话,和买衣服一样,国际主流品牌自然是有保障一些。
另外就要看是否受到FSA监管,监管时间久不久,有没有受到FSA监管处罚过、以上是最起码的资金安全要求
新手投资前请注意以下几点,也许可以给你一点点帮助,可以少走一些弯路。
1.建议选择受FSA或者NFA监管的平台,而且最好去找中国的一级代理商。而且如果是欧美的平台一定要选择受英国FSA的外汇交易商,它们会很规范很正毕高凯规,对你的资金会更有保证,更安全.他们尤其对一级代理商处罚非常严格。有任何问题,你都能去告这些中国一级代理商。
2.如果您碰到牛吹到天上的,一定是黑平台黑公司,建议不要被惑,现在他们条件非常具有诱惑性,但是基本上都是很多新汇友,被框后,都是出不来一分钱.这些都是血汗钱。以上两个条件是十分重要的,这两方面可以决定你在外汇投资是否成功和投资的风险
对了。如果你是新手,可以先注册外汇模拟账户,先免费注册个玩玩。看看模拟炒外汇是这么炒的,慢慢你就懂了。
问题二:外汇交易在中国合法吗?其实外汇念颤交易在中国银行还是有做的,可能大家问这个是指,保证金交易吧,目前中国没有正轨的受国家监管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公司,但并不能说明炒外汇就不合法,只是你的资金不受国家保护,所以这样选择外汇交易商就至关重要了,如果选择一个正轨的外汇交易商的话,资金还是有保证的,对于整个外汇交易来说,这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盯是你的赢利能力,就好象我,在一个阶段之间幌了三个月了,赔了就赚回来。然后在赔回去,这是拉锯战呀!说明还需要突破,只有突破了方能更上一个台阶!总体思路是正确的,根据变化分析出下面将会怎么走,并且自动止损做的比较好!每次的行情走势,都是有回调查,多空的争斗,在一个区域之内反复,我以前记得将此称为无用功,这段是必须的有!然后在无用功的这段区域才是我们分析的地方,它是上去呀,不是下来呀,这就是一直要锻炼的地方,可是老是拿不准,因为走势并不是完全这样简单,
问题三:炒外汇违法吗?不一定,中国大部分外汇盘都是,庄家开盘的。
在一定程度上,那种盘就是擦边球。
如果你明知道是非法盘,你还要往里面充钱,就可能涉及赌博行为。
问题四:个人可以炒外汇吗可以的,不过国家不允许也不反对,基本是灰色地带,要找安全的交易商亥开户。欢迎到我空间来看看,每天汇评更新。拉拉人气,:0
问题五:国内炒外汇合法吗在国内炒外汇合法吗国内不能监管,没有合法犯法一说,看交易平台他是不是呗监管的,要把平台嫁接到国外或者香港才行,本身国内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交易商自己不跟客户对赌,没有做违规的事情就不算违法手唤,但是国内外汇开户的都是想赚客户钱,你说合法吗
问题六:炒外汇犯法吗,炒外汇违法吗?目前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了解外汇保证金交易这个行业,但是由于是刚刚流行开来的投资方式,因此许多人经常会有疑问,炒外汇犯法吗,炒外汇违法吗?
许多人比较倾向于炒外汇,是因为这是一门可以双向交易的投资方式,不仅仅可以做多,还可以做空,不仅是24小时交易,还存在100或者200倍的杠杆,从而让投资者不必需要太多的资金即可参与其中,降低了门槛,因此它的优势比股票交易要好得多,众所周知,在2011年,是中国股市最不景气的一年,无论是多么高超的投资者,都免不了被套牢,正是由于虽然许多人明明知道股市会下跌,但是却无法反方向做空。外汇交易的双向交易刚好可以满足他们的心理。股票虽然相对于外汇交易有很多劣势,并且跟投资者的上班时间是相冲突的,然而在中国是受到证监会监管的,所以无论容易不容易有所收获,最起码炒股可以被确认为是合法的。而炒外汇目前还没有任何一家权威机构承认其合法性,因此导致很多人担心炒外汇犯法吗,炒外汇违法吗?
我们说凡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东西都是违法的,这点的却不假,当然既然是违法的,犯法的,那么就算是高收益的理财方式,投资者也不能去做。而炒外汇的目前并没有被中国的法律列为违法的、犯法的对象,也就是说没有明令禁止个人不得参与外汇交易,所以炒外汇在国内成为了空白,既不合法,也不犯法。
而在国外,炒外汇的的确确是合法的,并且也有类似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机构,比如美国的期货协会、英国的金融监管局,都是监管外汇平台,保证其安全性和合法性。因此作为国内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外汇交易,但是必须选择一家受到监管的外汇平台,从而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既然是此平台出现了倒闭的现象或者违法的现象,投资者的财产都是被监管的,都是安全的。
问题七:国内炒外汇合法吗?合法的,因为并没有很详细的这方面的条文,但是按照现在经济的发展来看,不久的将来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健全的。因此算合法,并且国内银行过去也有外汇保证金业务,因此绝对合法,只不过在选择公司的时候需要注意,因为有一些公司是黑的。国内比较正规平台比如abl等都不错
问题八:做外汇违法吗?有的说违法了,有的不违法,那到底违法不违法?你好这位朋友:
从事外汇保证金业务,只要你选择的是正规的交易商并不违法的,否则像FXCM、FXSOL这样大型正规的外汇交易商在中国也不可能开展业务十多年了而是早就被国家取缔了。如果交易商是国外的,一定受到相应国家的监管,现在正规的一般都是在美国或者英国,汇款也自然是汇到美国或者英国。
问题九:做外汇犯法吗选择合适稳定的平台,做外汇的话,不如做黄金外汇了:黄金外汇是黄金和外汇的合称,因为在金融投资市场中,黄金和外汇往往是相关性最强的,所以人们习惯于把黄金和外汇并列提及。黄金实物就是买来大量的黄金,等待升值,万一跌了,就没有利润了,而且占用资金很大。随着人们经济能力和金融知识的提高,单向获利的股票市场已经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金融需求,越来越多的人转向更具操作空间和投资价值的黄金外汇市场。
问题十:在中国炒外汇合法吗?这个是趋势,目前国内有6个城市已经开放试点,别的城市目前是属于默许态度,大家说的灰色地带。这种东西适者生存。
随着中国加入WTO,走向世界,持续的壮大发展,这个是必然的趋势。同时可以去查看一下QDII。
个人炒外汇是合法的吗
违法槐慎。
根据《关于互联网相关外汇业务的风险提示函》明确指出:“设立网络炒汇平台均属于违法,金融监管部门从未批准,网络炒汇不受法律保护。”
境内外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从事外汇等产品交易(含跨境),均属于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金融监管部门监测发现唯枯社会上未经批准的网络外汇保证金交易等活动日渐猖獗、风险很大,甚至有个别公司涉嫌冒用外汇行政许可名义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诈骗指明洞活动。
如上海福袋汇业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许可事项公然虚假宣传为合法“外汇交易理财平台”,严重误导投资者入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网络炒汇竟没有一家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