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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框架合作协议 政府框架合作协议

期货大神 黄金期货 2023年08月29日

方正中期与普定县签订“帮扶合作框架协议”

近日,“方正中期期货与贵州普定县精准帮扶座谈会暨结对帮扶签约仪式”在普定县渣李并政府会议室举行。双方就政策、普定县产业发展现状、扶贫成果、合作模式与愿景等话题进行交流。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副总裁蔡文江代表公司与普定县签订“帮扶合作框架协议”。普定县常务副县长唐明永,副县长姚传功,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一中相关人员,当地企业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普定县是安顺六个县区之一,位于黔中腹地,是贵州文化的发祥地。近几年来,普定县全县经济发展较快,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成果显著,但是仍然存在投资增长乏力等问题。唐如迹明永表示,希望在接下来的合作中,方正中期期货能够在普定县推进更多的扶贫项目,助力普定县早日打赢扶贫攻坚战。

蔡文江表示,近两年来,方正中期期货一直在积极开展、推进金融服务“三农”精准扶贫项目,从期货专业的角度,在农产品领域推进风险管理的思路和对策,通过“保险+期货”等方式为农产品保价,进行风险对冲,保障农户收益。同时在教育等领域开展扶贫工作,在更宽领域和更广层次上做好脱贫攻坚工扰数作。

座谈会后,方正中期期货与普定县政府正式签署“帮扶合作框架协议”。方正中期期货此次与普定县结对帮扶,将通过向公益基金会捐款的方式,在普定县一中开设自强班,为贫困学生提供教育资金和成长支持,带动普定县教育发展,增强脱贫的内生动力。同时,结合普定县实际需求,充分利用自身大金融平台的优势,发挥行业特色与专长,为普定县提供更为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与支持,助推普定县经济发展、脱贫攻坚。

2022金融合作协议书范文大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生产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加工贸易顺应了这个历史潮流,成为当代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下面是我整理的2022金融合作协议书范文大全,欢迎阅读。

金融合作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为了推动中国互联网事业,促进合作双方的企业发展,更好地为广大金融界互联网用户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甲方版权所银昌属网站:-----------------------与乙方版权所属网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甲方以协议规定的方式,向乙方免费提供金融界的人才职业信息,乙方完善频道建设,充分保证双方的权益。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职责

1.为乙方提供金融界人才职业相关的信息内容,并积极开发金融界用户所需的人才职业信息,及时提供给乙方站点,人才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有关人才、人力资源、就业、培训方面的新闻;

有关职业选择、职业发展、人际关系、职业评测等方面的特写等文章;有关行业比较、企业文化、企业用人哲学、人事经理访谈等方面的文章;有关出国发展方面的文章;有关培训计划、培训须知方面的文章;有关人才、职业方面的网友争论及原创文章等;

上述文章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可在本协议规定范畴内使用;

2.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方式为乙方提供上述文章,并根据金融界用户以及乙方的反馈积极开发为金融界空中用户所欢迎的人才职业信息;

3.在其网站为乙方频道设置文件配置表,配置内容包括锋亏扒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乙方频道 LOGO或文字及 URL网址链接;乙方网站主页的网络路径;以上内容由乙方根据协议附件规定提供,乙方拥有上述内容的版权与修改权,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网上修改上述内容的管理权限;

4.甲方在首页"合作伙伴"中加入""的文字链接。

5.提供甲方的旗帜( BANNER)广告,大小为 468×60象素的图象文件,具体发布事宜由双方商定,按协议附件规定执行。

6.上述所有图形 LOGO均由乙方自行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

7.在所有由甲方提供内容的页面下方标注版权说明,版权归属单位为甲、乙双方。

第二条:乙方的职责

1.在乙方网站-------------------创建独立目录,存放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文章与信息;

2.在所有由甲方提供内容的页面下方标注版权说明,版权归属单位为甲乙双方。

第三条:商业秘密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声明

1.甲乙双方之间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甲乙双方信息资源互享,各自保证其网站内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

3.甲乙双方在网站或频道的推广和宣传过程中同行共勉、紧密合作。

4.甲乙双方就各自的经营和提供的服务内容承担责任,享有收益和版权。

5.如果由于网站版面更新或改动。原来的链接位置不再存在,双方必须将新的链接摆放位置调整至保证与原本效果相当的位置。

6.本协议期限满,双方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相互免费。

第五条:协议执行期限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本协议因以下任何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如有任何一方欲终止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双方通过书而后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即告中止。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盖章:盖章:

金融合作协议书 2

甲方:000000银行

乙方:000000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促进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就银企双方金融业务的合作进行了广泛协商,同意并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承诺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为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建立综合金融业务合作关系。甲方将乙方列为重点服务的优质客户,并在公司金融业务及个人金融业务方面提供综合服务;乙方将甲方作为公司金融和个人金融业务的主办银行。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介绍各项金融产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使乙方在熟悉、了解的基础上自主运用甲方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

(二)甲方为乙方量身订作建筑业项目经理个人贷款品种,可以给乙方项目经理个人不高于项目总额0%及乙方在甲方年日均存款0倍0的贷款授信总额0,但必须在符合甲方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还款来源充足可靠的前提下,方可给予办理贷款,贷款资金必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涉及保证贷款的,必须按规定由保证方交足保证金后,方可办理贷款。贷款应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单户贷款比例及集团客户贷款比例规定。因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建筑、房地产开发行业及贷款规模限制,甲方可随时终止对乙方的授信业务。。

(三)甲方承诺在乙方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办理信贷业务,并提供现金管理、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等综合的公司金融业务。

(四)甲方将乙方的股东、高管、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作为优质个人客户,配备专职的客户经理,提供账户管理、银行卡、电子银行、个人贷款及个人理财建议等个人金融服务,并有效落实优惠、优先、优质的“三优”服务。

(五)甲方综合考虑乙方公司及个人金融业务产生的综合贡献度大

小并根据甲方有关业务办法规定来确定乙方贷款利率或相关业务的手续费率。对于办理甲方代理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或建工险后,贷款按照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0%执行,否则,按照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0%执行。乙方要求的该公司股东高管人员办理贷款时,利率可按照上述相应标准少上浮0%执行。

(六)乙方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即000有限公司与甲方合作(但要符合甲方规定的准入条件),专门为乙方的项目经理个人办理贷款作担保,但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或经甲方推荐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贷款担保除外。如甲乙双方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乙方须将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全额先存入在甲方开设的存款账户,并作为监管账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七)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有权收集甲方的股东、高管、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的个人金融产品使用信息;有权根据甲乙双方合作深度和效果,来决定对甲方的信贷政策。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办理金融业务的综合贡献度,享受甲方给予的优惠贷款利率或相关业务的手续费率。

(二)乙方获得贷款后,应优先通过在甲方的账户回笼资金,且通过甲方回笼的销售货款的占比应不低于在乙方的融资比例。

(三)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0个月之内,将基本账户转入甲方,保证其经营收入全部转入该账户,保持年资金流量不低于0亿元,并不低于全部回笼款0%,账户年月均存款余额不低于0万元,年日均存款不低于0万元。

(四)受甲方贷款支持的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全部由甲方代理。

(五)积极配合甲方在多个业务领域深化银企合作,在取得甲方贷款后1个月之内,委托甲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含年终奖金、分红款代发业务)、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财务转账POS等集团金融业务。乙方要积极鼓励和协助股东、高管、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办理金农卡、储蓄等个人金融业务。

(六)乙方应动员上下游客户通过甲方进行资金结算,并争取账户多留资金。乙方向上下游客户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在甲方直接办理的贴现额应不低于其上下游客户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总和的50%。

(七)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真实的财务数据,并积极协助甲方开展信贷调查和金融产品使用信息收集等工作,主动与甲方沟通信息,及时通报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调整计划。

第四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作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在每一项具体业务合作过程中,需签署具体合作协议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具体协议的约定为准,但其内容应与本协议规定的精神一致,并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作为甲方签批乙方申请授信时必须的附件材料。

(三)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并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四)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或遇甲方上级政策调整,不能兑现部分优惠承诺时,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五)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将其基本账户转入甲方,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0万元。

(六)甲方可以在本协议生效后,与0000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必须在乙方将基本账户转入甲方之日起,方可办理合作业务。

0000000000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五条附则

(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但在未续签新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金融合作协议书 3

双方同意相互协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一)金融监督管理

双方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双方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得依行业惯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体安排。

(二)货币管理

双方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

(三)其他合作事项

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

双方同意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增进合作,创造条件,共同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交换资讯

双方同意为维护金融稳定,相互提供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资讯。对于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健全经营或金融市场安定的重大事项,双方尽速提供。

提供资讯的方式与范围由双方商定。

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所获资讯,仅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目的使用,并遵守保密要求。有关第三方请求提供资讯之处理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互设机构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量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

有关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对方经营业务的范围,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双方同意对于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申请,相互征求意见。

检查方式

双方同意依行业惯例与特性,采取多种方式对互设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检查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通过人员互访、培训、技术合作及会议等方式,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

文书格式

双方资讯交换、征询意见等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货币管理机构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合作协议书4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基于良好的信任,处于双方长远发展战略上的考虑,甲乙双方决定强强联合,共同携手,就保安的招聘、培训、上岗、管理等领域开展合作。双方均以优秀的企业理念与专业性,本着“互惠、互利、稳定、恒久、高效、优质”的合作精神,结成深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合作宗旨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第二条合作目标双方相信,通过本次战略合作,能够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市场影响力,使公司更快、更好、更强的发展,实现双方未来的市场扩张策略并获得市场份额,为双方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第三条合作方式1、在共同合作中,前期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管理人员的身份进行相应的工作。

2、甲乙双方共同负责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对通过乙方招聘成功的人员,乙方享有50元/人的提成费用(招聘成功是指工作时长达到三个月以上的人员,不足三个月的视为招聘不成功,不享有提成)。3、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信息并协助其达成的,甲方应支付此项业务利润的80%作为信息提供费用,并积极配合乙方实施此项业务的后期管理与运作。

第四条合作期限本协议有效期暂定年,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1、甲乙双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经济权益;2、甲乙双方有要求对方如约提供服务的权利;3、甲方有对乙方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察、监督,以了解乙方工作情况的权利;4、如一方未履行相关约定及保密责任而带来损失,另一方有追索经济赔偿的权利;第六条甲乙双方的义务1、甲乙双方有按本协议如期履行的义务;2、甲方有为乙方提供相关人员培训场地的义务;3、甲乙双方应充分运用其行业影响力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对方开拓业务和后期管理提供条件;4、乙方有对在岗工作人员严格管理的义务,不得有损双方形象和利益;5、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的商业信息有承担保密责任的义务;第七条不可抗力如果出现严重阻挠任何一方履行协议的不可抗力事件,则该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协议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八条保密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以任何方式透漏给第三方。

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无效。在双方合作终止后三年内,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为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补充协议的为准。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金融合作协议书5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负责人:

为建立长期、良好的金融合作关系,缓解乙方会员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提高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能力,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发展、共赢”的原则,决定建立“金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旨在于为乙方会员企业搭建融资平台,促进企业、金融机构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为有效执行本协议,甲方、乙方同意建立定期或不期协调例会制度,以保持联系,沟通信息,解决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甲、乙双方将积极探索并推动金融服务的新途径,充分利用现代化金融产品,运用全方位银行技术,扩大金融服务功能。

第四条、甲方愿意将乙方推荐的企业作为重要的基本客户,在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推荐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推荐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会员企业,甲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以及内部信贷审批制度的规定,对乙方推荐的会员企业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具体融资方式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具体授信手续按下款额的__收取。

第六条、乙方在推荐时,应向甲方提供推荐企业的联系方式、基本资料,并为银企之间的合作努力进行牵线搭桥,尽量发现并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甲方为乙方会员企业提供授信后,乙方应尽可能及时地向甲方提供该企业经营稳定性和成长性方面的动态信息。

第七条、为保证甲、乙双方更稳定的合作关系,将风险降低,乙方需向甲方提交___保证金,待继有秩序性合作关系后半年退还所有保证金,具体时间定以签约日.收款人为甲方主要负责人账号:(___).

第八条、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甲方所有事务委托___面签,对接,收款,乃此协议唯一主事人。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撤消或终止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天涯招考网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2022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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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大事记

2005年4月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历史性的会谈后共同发布的《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明确提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2008年海峡两岸关系实现历史转折后,台湾方面提出希望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8年底胡锦涛总书记指乱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海峡两岸可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9年12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在台湾省台中市举行第四次会谈,同意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纳入第五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

2010年1月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第一次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取得多项共识。

2010年2月~6月随后5个月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又分别在台湾省桃园县和北京举行了两次专家工作协商,逐渐敲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构成、早期收获计划等重要内容。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会谈中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后续商谈议题等交换意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分别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上签字,然后互换文本。热烈的掌声、炫目的闪光灯,又一次见证了海峡两岸历史性的时刻——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从此开启新篇章。

2010年8月17日晚间台湾立法机构二读表决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9月11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实施。

两岸举行首次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

2013年1月29日两岸证券期货监理合作平台首次会议在台北举行。两岸证券期货监理合作平台首次会议由中国内地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和台湾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陈裕璋共同主持。双方在会上就建立定期会晤机制、市场进入政策协调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并共同推出了一系列相互开放或放宽限制的新措施。

本次会谈就大陆在ECFA框架下进一步扩大对台湾资本市场开放的具体内容达成了多项共识,包括对台开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修改相关QFII管理办法,为台湾金融机构在申请QFII资格时提供便利等。

在ECFA框架下,大陆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的持股比例将由现在的最高不超过49%,提高到可持股50%以上。在对台湾证券公司的开放方面,大陆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公司在上海、深圳和哪郑福建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大陆股东可不限于证券公司。另外,大陆还将允许台资股东在大陆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台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陆方单一股东持股49%的限制。

两岸举行第二次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

2014年12月25日,中国内地证监会主席肖钢与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曾铭宗先生在北京共同主持了两岸第二次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探讨和研究了两岸资本市场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大陆、台湾两岸举行第二次证券期货监管合作会议。主要情况有,交流两岸资本市场的主要情况,肖钢介绍了大陆方面推动双向开放的重要举措,大陆资本市场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未来经济质量提升将极大改善资本市场的基础和环境。

同时,探讨和研究两岸资本市场合作中的有关问题。台湾方面关注的有,尽快将台湾证券期货交唯缓档易所纳入QDII的名单等,此外两岸还就股价指数,商品期货上市交换意见。大陆方面关注的有,对台湾提出的相关问题大陆方面已经做好相关准备,包括大陆证券机构在大陆设置代表处的门槛,放宽QDII的限制,放宽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参股台湾证券期货的机构限制等。

什么是两岸服贸协议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英语: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或 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1]),是海峡两岸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第四条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协定。2011年3月,两岸的经贸业务主管部门开始展开服务贸易磋商并达成共识。2012年8月9日两岸两会第八次高层会谈,双方同意在达成关于服务贸易协议文本和市场开放项目的共识后,签署协议。2013年6月21日,两岸两会在中国大陆上海市举行第九次高层会谈并签署该协议,也向外界公布了开放清单。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

为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本协议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服务贸易进春族答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一、“服务贸易”指:

(一)自一方内向另一方内提供服务;

(二)在一方内向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部门”指:

(一)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方承诺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次部门;

(二)在其他情况下,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门。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

五、“服务提供者”指两岸任一方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通过该商业存在享有本协议所给予的待遇。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于提供服务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务消费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两岸任一方的规定、规则、程序、决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措施:

(一)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

(二)与服务提供有关,且该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为在该方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九穗差、“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内提供服务:

(一)设立、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

(二)设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第三条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二、本协议不适用于:

(一)公共采购;

(二)在一方内为行使公共部门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三)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或者附加于接受或持续接受这类补贴的任何条件。但如果前述补贴显著影响一方在本协议下所作具体承诺,另一方可请求磋商,以友好解决该问题。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尽可能提供与本协议下所作具体承诺有关的补贴讯息;

(四)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即《海峡两岸空运协议》与《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及其后续修正文件所涵盖的措施及内容;

(五)与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的行使直接有关的服务,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六)双方有关海运协议的相关措施,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服务或措施。

三、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自然人流动的附件经必要调整后适用于本协议。

四、双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

第二章义务与规范

第四条公平待遇

一、一方对于列入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所作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海峡两岸扒慧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及本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的服务部门,在遵守前述减让表、开放措施或承诺表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或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所作的具体承诺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一方对于因相关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非当地特性而产生的任何固有的竞争劣势作出补偿。

四、一方可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与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满足本条第一款要求。如此类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且与另一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一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五、关于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豁免外,该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该一方给予的普遍适用于其他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条第五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直至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第五条讯息公开与提供

一、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普遍适用的或针对另一方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

二、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就已公布并影响另一方服务提供者的措施的变化提供讯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行相关规定或有违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讯息。

第六条管理规范

一、一方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且公正的方式实施。

二、双方应依其规定赋予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对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并确保该行政救济程序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三、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取得许可,则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依其规定在申请人提出完整的申请资料后的一定期间内,将申请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应申请人请求,该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申请的讯息,不得有不当迟延。

四、为确保有关资格要求、资格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对于一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该方应致力于确保上述措施:

(一)依据客观及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不得比为确保服务品质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

(三)如属许可程序,则该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规定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式,承认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在该另一方已获得的实绩、经历、许可、证明或已满足的资格要求。

六、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一方应提供适当程序,以验证另一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商业行为

一、一方应确保该方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并未采取违反其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中所作承诺的行为。

二、一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直接或经关联企业,参与其垄断权范围外且属该方具体承诺表中服务的竞争时,该方应确保该服务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该方内采取违反此类承诺的行为。

三、一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时,在该方请求下,经双方协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关经营的讯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设立且实质性阻止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在该方内相互竞争时,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于此类服务提供者。

五、除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业行为外,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商业行为可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在此情形下,一方应就另一方请求进行磋商,以期消除此类商业行为。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尽可能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且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讯息。被请求方依其规定,在与请求方就保障机密性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讯息。

第八条紧急情况的磋商

若因实施本协议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第九条支付和转移

除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一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对外资金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

第十条确保对外收支平衡的限制

一方对外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依规定或惯例暂时限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转移和支付,但实施该等限制应遵循公平、非歧视和善意的原则。

第十一条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条合作

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各个服务部门的合作,以进一步提升双方服务部门的能力、效率与竞争力。

第三章具体承诺

第十三条市场开放

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服务提供模式的市场开放,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符合本协议附件二及本协议其他所列条件的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该方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中列明的内容和条件。对以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务,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场开放承诺,则该方应允许相关的资本移动。

第十四条其他承诺

双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不属于依本协议第十三条列入具体承诺表的措施,包括资格、标准、许可事项或其他措施,展开磋商,并将磋商结果列入具体承诺表。

第十五条具体承诺表

一、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具体承诺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二、具体承诺表应列明:

(一)作出承诺的部门或次部门;

(二)市场开放承诺;

(三)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述其他承诺;

(四)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内容。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方式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四、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承诺适用本协议附件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

一、为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经双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

二、依据本条第一款展开磋商形成的结果,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承诺表的修改

一、在承诺表中任何承诺实施之日起三年期满后的任何时间,一方可依照本条规定修改或撤销该承诺。如该承诺不超出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水平,则对该承诺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应将本条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销承诺的意向,在不迟于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

三、应受影响一方的请求,修改一方应与其进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调整后结果不得低于磋商前具体承诺的总体开放水平。

四、如双方无法就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可根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规定解决。修改一方根据争端解决结果完成补偿性调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第四章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联系机制

一、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联络。

二、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

第十九条审议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双方可每年召开会议审议本协议,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议题。

第二十条争端解决

双方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依《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二条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四条生效

一、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内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一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

附件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陈德铭董事长林中森

附件一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

附件二

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双方同意,关于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各自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承诺中的服务提供者(注19),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服务提供者,指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一方自然人或一方法人。(注20)

(一)“一方自然人”指持有两岸任一方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

(二)“一方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

二、一方法人服务提供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该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其拟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注21)

(二)在该方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该方从事与拟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相同的商业经营持续三年以上(注22),其中:

从事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的一方服务提供者,应已在该方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从事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证券期货和保险)的一方银行机构,应在该方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营业许可并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从事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服务的一方证券期货公司,应在该方获得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营业许可并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及其相关服务的一方保险公司,应在该方获得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营业许可并注册或登记设立且从事商业经营持续五年以上;

2.在该方缴纳所得税;

3.在该方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

三、一方服务提供者为享有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优惠待遇,应按下列规定向该方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供文件、资料,申请“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一)一方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一方法人服务提供者应提供:

1.注册登记证明副本;

2.最近三年或五年的完税证明副本;

3.最近三年或五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或其副本;

5.其他证明提供服务性质和范围的文件或其副本;

6.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一方服务提供者按本附件第三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认为符合本附件规定,向其核发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五、一方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另一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服务时,应向另一方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及申请所涉服务部门规定的文件、资料。

六、已在另一方提供服务的一方服务提供者可按本附件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以享有本协议附件一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并超出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优惠待遇。

(注19)仅适用于拟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注20)不包括在一方登记的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和其他非法人机构。

(注21)就台湾方面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包括:(1)法人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的设置人;(3)医疗机构设置的特定目的公司。

(注22)就台湾方面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注21规定的医疗机构应符合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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