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期货保管仓资格 粮食企业如何参与期货市场
粮食期货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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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法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有效供给,保持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粮食流通是指粮食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全过程,包括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进出口等活动。
第三条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国家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四条国家建立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质量安全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第五条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市场调控,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等。
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返吵斗制定。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编制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建议,拟定粮食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以及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粮食流通政策措施,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粮食流通统计、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管理地方粮食储备,实施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保障粮食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第二章粮食生产
第九条国家加强对粮食生产能力建设的统筹规划,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在保护生态前提下适时开发有资源优势和增产潜力的后备产区。
县级以漏磨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国家有关规划等布局粮食生产。
第十条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耕地和水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等措施,确保国家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加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粮食生产用水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率碰慧。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改善粮食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粮食作物种质资源,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产地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质量监测。
对粮食生产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修复。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防洪抗旱、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粮食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技术的研究、创新、保护和运用,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和质量。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环保、经济的农药、肥料、农用薄膜以及先进、节能、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粮食生产扶持制度,在资金投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应当积极发展粮食生产,保持一定的粮食调出率。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应当稳定和提高本区域粮食自给水平。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粮食生产补贴、奖励和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的价格支持制度,扶持种粮专业户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生产者种粮积极性。
国家引导和鼓励粮食适度规模生产。
第三章粮食流通与加工
第十九条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流通体系,严禁粮食流通区域性封锁。国家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粮食竞价交易系统,加强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市场建设,规范发展粮食期货交易。
第二十条从事薯类以外的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具备必要的经营资金;
(二)拥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国家实行粮食收购资格年审制度。
第二十一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质量安全标准和粮食收购凭证制度,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粮食收购凭证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二)拥有与储存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拥有具备资质的粮食检验、保管等技术人员。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薯类,以及为自用或者待售而从事储存活动的粮食生产者。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储存粮食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四条国家引导粮食合理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资源利用率。在确保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供给安全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以粮食为原料的食品加工。
国家对新建或者扩建以玉米、小麦、稻谷为原料的粮食深加工项目实行核准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可以限制粮食深加工企业的用粮规模。
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质量监督部门取得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作出生产许可前,应当征得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产业布局、原粮供给、加工规模和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等方面进行粮食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
(二)使用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
(三)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四)影响粮食质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
(四)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五)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六)垄断市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粮食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包装粮食。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粮食进出口实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和科学管理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未经国家或者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变更用途。
第三十一条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规定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真实、完整的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粮食消费与节约
第三十二条国家倡导节约粮食,鼓励开展节约粮食、科学用粮、健康消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珍惜和节约粮食意识。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节约粮食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第三十四条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在粮食收获、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节约粮食。
第五章粮食质量安全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
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粮食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规范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检验、记录、出证、索证活动,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体系。
第三十七条粮食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产品,防止对粮食耕地造成污染。
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者改善粮食收获、干燥和储藏条件,保障粮食产后品质良好。
禁止向粮食生产区域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十八条粮食经营者应当进行粮食质量检验并记录存档。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加强被污染粮食的监控,可以采取强制性检验、警示公告、干预性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等措施。
被污染粮食干预性收购和处置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粮食调控与储备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统一的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以及供需平衡情况的调查统计、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
第四十二条国家根据国内粮食供求状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通过进出口调剂国内粮食品种余缺。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支持和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第四十四条当粮食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国家可以采取价格干预、保护性收储、限制性收购、储备吞吐等措施,维护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中央、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粮食储备主要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以及调节粮食供求平衡等情况,保障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应当保持合理规模,在功能定位、品种结构、地域布局上互相衔接和补充。
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下达。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四十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中央储备粮监管需要,设立垂直监管机构,或者委托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八条地方储备粮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数量、品种和布局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粮食储备应当保持一定比例的成品粮。
第四十九条国家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资格认定。企业承储储备粮应当取得储备粮储存资格。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储备粮,不得利用储备粮进行商业经营,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规定的活动。
第五十条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方式公开进行。
第五十一条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活动,不得以非法手段套取差价和财政补贴,不得阻挠、拖延出库。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新建或者并购境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粮食行业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粮食应急安排和调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因粮食应急安排和调度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仓储设施、物流运输、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建设。
第五十八条运输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用于应急、储备、产销合作的粮食运输。
第五十九条国家保障生活困难群体口粮需要,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特需粮食供应。
第七章粮食产业支持与发展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粮食生产和流通产业的投入水平,支持粮食产业稳定发展。
第六十一条国家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家财政状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和用途,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稳定粮食市场。
粮食风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六十二条国家实行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粮食经营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十三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贷资金等金融服务。
政策性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粮食收购经营活动所需信贷资金的供应。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保险制度,对粮食生产保险给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粮食生产、流通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和扶持粮食产业化经营,支持开展粮食技术推广、质量检验等社会化服务。
第六十六条国家加大粮食产业科技投入,加强粮食领域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和支持开展粮食应用性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散装、散运、散存、散卸等现代粮食物流,支持使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粮食流通效率。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粮食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粮食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建立粮食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
第六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
(二)政策性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活动;
(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四)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以及原粮出库销售中的质量安全。
第七十条国家建立粮食库存检查制度,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库存进行检查。
第七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销售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成品粮批发与零售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进出口活动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国务院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工商、质量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违法使用的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七十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基本农田用途、污染粮食生产环境的,由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撤销粮食收购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粮食收购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以玉米、小麦、稻谷为原料的粮食深加工活动的,由核准机关责令改正。
粮食深加工企业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执行用粮规模限制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用粮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污染的粮食进行封存,监督定向处理;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或者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用途,不能恢复的,限期异地重建或者交纳与重建等值的价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者撤销粮食收购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质量监督、粮食、工商、价格、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擅自动用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消中央储备粮储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储备粮储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最高库存量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撤销粮食收购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二条被撤销粮食收购许可、取消储备粮储存资格的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
第九十三条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业务的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且三年内不得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非法套取差价和财政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时,接受或者索取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渎职、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原粮,指收获后未经碾磨处理的谷物,以及豆类、薯类。
谷物,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
薯类,指甘薯和马铃薯。
成品粮,指谷物经过碾磨处理形成的大米、面粉等产品。
粮食收购,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粮食生产者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加工,指以原粮为原料,通过碾磨处理转化为成品粮的活动。
粮食深加工,指采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对原粮或粮食初加工产品进行二次以上加工转化,产生化学性质、分子结构改变并形成新产品的活动。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政策性粮食,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
粮食应急状态,指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抢购、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第九十六条食用植物油、油料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粮食企业如何参与期货市场
期货交易所或者政府相关部门会为你们提供这方面的咨询,你们最好问下他们
要想进入期货市场,先要全面了解该行业
套期保值的基本概述
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例如,一个农民为了减少收获时农作物价格降低的风险,在收获之前就以固定价格出售未来收获的农作物。一位读者一次订阅三年的杂志而不是两年,他就是在套期保值以转移杂志的价格可能上升所给他带来的风险。当然,如果该杂志价格下降,这位读者也放弃了潜在的收益,因为他已缴纳的订刊费用高于他如果是在每年订阅杂志情况下的费用。
套期保值的基本特征: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同一种类的商品同时进行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买卖活动,即在买进或卖出实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经过一段时间,当价格变动使现货买卖上出现的盈亏时,可由期货交易上的亏盈得到抵消或弥补。从而在"现"与"期"之间、近期和远期之间建立一种对冲机制,以使价格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套期保值的理论基础:现货和期货市场的走势趋同(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由于这两个市场受同一供求关系的影响,所以二者价格同涨同跌;但是由于在这两个市场上操作相反,所以盈亏相反,期货市场的盈利可以弥补现货市场的亏损。
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则如下:
1.交易方向相反原则;
2.商品种类相同原则;
3.商品数量相等原则;
4.相同或相近原则。
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以规避现货交易风险为目的的风险投资行为,是结合现货交易的操作。
套期保值有什么作用?
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地把握市场供求状态,特别是能否正确掌握市场下一步的变动趋势。期货市场的建立,不仅使企业能通过期货市场获取未来市场的供求信息,提高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科学合理性,真正做到以需定产,而且为企业通过套期保值来规避市场价格风险提供了场所,在增进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归纳起来,套期保值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
①锁定生产成本,实现预期利润。
②利用期货价格信号,组织安排现货生产。
③期货市场拓展现货销售和采购渠道。
④期货市场促使企业关注产品质量问题。
[编辑本段]套期保值的业务流程
大豆套期保值案例
卖出套保实例:(该例只用于说明套期保值原理,具体操作中,应当考虑交易手续费、持仓费、交割费用等。)
7月份,大豆的现货价格为每吨2010元,某农场对该价格比较满意,但是大豆9月份才能出售,因此该单位担心到时现货价格可能下跌,从而减少收益。为了避免将来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该农场决定在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大豆期货交易。交易情况如下表所示:
现货市场期货市场
7月份大豆价格2010元/吨卖出10手9月份大豆合约:价格为2050元/吨
9月份卖出100吨大豆:闭培价格为1980元/吨买入10手9月份大豆合约:价格为2020元/吨
套利结果春亩亏损30元/吨盈利30元/吨
最终结果净获利100*30-100*30=0元
注:1手=10吨
从该例可以得出:第一,完整的卖出套期保值实际上涉及两笔期货交易。第一笔为卖出期货合约,第二笔为在现货市场卖出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买进原轿森唯先持有的部位。第二,因为在期货市场上的交易顺序是先卖后买,所以该例是一个卖出套期保值。第三,通过这一套期保值交易,虽然现货市场价格出现了对该农场不利的变动,价格下跌了30元/吨,因而少收入了3000元;但是在期货市场上的交易盈利了3000元,从而消除了价格不利变动的影响。
买入套保实例:
9月份,某油厂预计11月份需要100吨大豆作为原料。当时大豆的现货价格为每吨2010元,该油厂对该价格比较满意。据预测11月份大豆价格可能上涨,因此该油厂为了避免将来价格上涨,导致原材料成本上升的风险,决定在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大豆套期保值交易。交易情况如下表:
现货市场期货市场
9月份大豆价格2010元/吨买入10手11月份大豆合约:价格为2090元/吨
11月份买入100吨大豆:价格为2050元/吨卖出10手11月份大豆合约:价格为2130元/吨
套利结果亏损40元/吨盈利40元/吨
最终结果净获利40*100-40*100=0
从该例可以得出:第一,完整的买入套期保值同样涉及两笔期货交易。第一笔为买入期货合约,第二笔为在现货市场买入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对冲原先持有的头寸。第二,因为在期货市场上的交易顺序是先买后卖,所以该例是一个买入套期保值。第三,通过这一套期保值交易,虽然现货市场价格出现了对该油厂不利的变动,价格上涨了40元/吨,因而原材料成本提高了4000元;但是在期货市场上的交易盈利了4000元,从而消除了价格不利变动的影响。如果该油厂不做套期保值交易,现货市场价格下跌他可以得到更便宜的原料,但是一旦现货市场价格上升,他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反,他在期货市场上做了买入套期保值,虽然失去了获取现货市场价格有利变动的盈利,可同时也避免了现货市场价格不利变动的损失。因此可以说,买入套期保值规避了现货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
[编辑本段]套期保值的方法
1、生产者的卖期保值
不论是向市场提供农副产品的农民,还是向市场提供铜、锡、铅、石油等基础原材料的企业,作为社会商品的供应者,为了保证其已经生产出来准备提供给市场或尚在生产过程中将来要向市场出售商品的合理的经济利润,以防止正式出售时价格的可能下跌而遭受损失,可采用卖期保值的交易方式来减小价格风险,即在期货市场以卖主的身份售出数量相等的期货作为保值手段。
2、经营者卖期保值
对于经营者来说,他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商品收购后尚未转售出去时,商品价格下跌,这将会使他的经营利润减少甚至发生亏损。为回避此类市场风险,经营者可采用卖期保值方式来进行价格保险。
3、加工者的综合套期保值
对于加工者来说,市场风险来自买和卖两个方面。他既担心原材料价格上涨,又担心成品价格下跌,更怕原材料上升、成品价格下跌局面的出现。只要该加工者所需的材料及加工后的成品都可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那么他就可以利用期货市场进行综合套期保值,即对购进的原材料进行买期保值,对其产品进行卖期保值,就可解除他的后顾之忧,锁牢其加工利润,从而专门进行加工生产。
[编辑本段]套期保值策略
为了更好实现套期保值目的,企业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必须注意以下程序和策略。
(1)坚持"均等相对"的原则。"均等",就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商品必须和现货市场上将要交易的商品在种类上相同或相关数量上相一致。"相对",就是在两个市场上采取相反的买卖行为,如在现货市场上买,在期货市场则要卖,或相反。
(2)应选择有一定风险的现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如果市场价格较为稳定,那就不需进行套期保值,进行保值交易需支付一定费用。
(3)比较净冒险额与保值费用,最终确定是否要进行套期保值。
(4)根据价格短期走势预测,计算出基差(即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预期变动额,并据此作出进入和离开期货市场的时机规划,并予以执行。
基差与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可以大体抵消现货市场中价格波动的风险,但不能使风险完全消失,主要原因是存在"基差"这个因素。要深刻理解并运用套期保值,避免价格风险,就必须掌握基差及其基本原理。
基差的含义
基差(basis)是指某一特定商品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现货价格与该商品近期合约的期货价格之差,即:基差=现货价格-期货价格。
基差与买入及卖出套期保值中的关系
例如,2003年 5月 30日大连的大豆现货价格2700元/吨,当日,2003年 7月黄大豆 1号期货合约价格是 2620元/吨,则基差是 80元/吨。基差可以是正数也可以是负数,这主要取决于现货价格是高于还是低于期货价格。现货价格高于期货价格,则基差为正数,又称为远期贴水或现货升水;现货价格低于期货价格,则基差为负数,又称为远期升水或现货贴水。
基差包含着两个成份,即分隔现货与期货市场间的"时"与"空"两个因素。因此,基差包含着两个市场之间的运输成本和持有成本。前者反映着现货与期货市场间的空间因素,这也正是在同一时间里,两个不同地点的基差不同的基本原因;后者反映着两个市场间的时间因素,即两个不同交割月份的持有成本,它又包括储藏费、利息、保险费和损耗费等,其中利率变动对持有成本的影响很大。
基差变化与套期保值
在商品实际价格运动过程中,基差总是在不断变动,而基差的变动形态对一个套期保值者而言至关重要。由于期货合约到期时,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会趋于一致,而且基差呈现季节性变动,使套期保值者能够应用期货市场降低价格波动的风险。基差变是化判断能否完全实现套期保值的依据。套期保值者利用基差的有利变动,不仅可以取得较好的保值效果,而且还可以通过套期保值交易获得额外的盈余。一旦基差出现不利变动,套期保值的效果就会受到影响,蒙受一部分损失。
对于买入套期保值者来讲,他愿意看到的是基差缩小。
I、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均上升,但现货价格的上升幅度大于期货价格的下降幅度,基差扩大,从而使得加工商在现货市场上因价格上升买入现货蒙受的损失大于在期货市场上因价格上升卖出期货合约的获利。
如果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不是上升而是下降,加工商在现货市场获利,在期货市场损失。但是只要基差扩大,现货市场的盈利不仅不能弥补期货市场的损失,而且会出现净亏损。
II、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均上升,但现货价格的上升幅度小于期货价格的上升幅度,基差缩小,从而使得加工商在现货市场上因价格上升买入现货蒙受的损失小于在期货市场上因价格上升卖出期货合约的获利。
如果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不是上升而是下降,加工商在现货市场获利,在期货市场损失。但是只要基差缩小,现货市场的盈利不仅能弥补期货市场的全部损失,而且会有净盈利。
对于卖出套期保值者来讲,他愿意看到的是基差扩大。
I、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均下降,但现货价格的下降幅度大于期货价格的下降幅度,基差缩小,从而使得经销商在现货市场上因价格下跌卖出现货蒙受的损失大于在期货市场上因价格下跌买入期货合约的获利。
如果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不是下降而是上升,经销商在现货市场获利,在期货市场损失。但是只要基差缩小,现货市场的盈利只能弥补期货市场的部分损失,结果仍是净损失。
II、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均下降,但现货价格的下降幅度小于期货价格的下降幅度,基差扩大,从而使得经销商在现货市场上因价格下跌卖出现货蒙受的损失小于在期货市场上因价格下跌买入期货合约的获利。
如果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不降反升,经销商在现货市场获利,在期货市场损失。但是只要基差扩大,现货市场的盈利不仅能弥补期货市场的全部损失,而且仍有净盈利。
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但两种价格变动的时间和幅度是不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说,在某一时间,基差是不确定的,所以,套期保值者必须密切关注基差的变化。因此,套期保值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基差的不利变化也会给保值者带来风险。虽然,套期保值没有提供完全的保险,但是,它的确回避了与商业相联系的价格风险。套期保值基本上是风险的交换,即以价格波动风险交换基差波动风险。
期货套期保值和平仓交易哪个更划算?
按照对套期保值的通俗理解,套期保值最终是在期货市场平仓,用期货上盈亏对冲现货上的亏盈。但是,现实中有些套保商会选择最终在期货进行交割,这看似利用期货市场进行现货贸易,违背了期货市场设立的初衷,那么什么情况下套保商会选择交割而不是平仓呢?
套期保值就两种模式:买期保值和卖期保值,买期保值为的是锁定采购成本,卖期保值为的是锁定销售利润。那么我们就从低成本和高利润上来看平仓和交割哪个更划算。
设脚注0表示套保开始时,脚注1表示套保结束时,则有期现货两个时点四个价格:、、、,其中≈,这是考虑到套保结束时,期货合约接近交割期,基差趋近于零
买期套保
如果期货平仓,那么最后套保商会在现货市场以价格采购商品,但考虑期货盈利,其实际采购价=
如果期货交割,那么最后套保商将去交割仓库接收现货,考虑到期货盈利和交割成本C,其实际采购价=
这样看来,如果交割成本C大于套保结束时的基差-,买期套保不宜进行交割。这种情况是较常见的,因为此时基差理论上等于-C,也就是期现价差等于交割成本。当然,如果现货市场货源紧俏出现“买难”现象,那么套保商就会愿意支付交割成本C来满足对现货的实际需要。
卖期套保
这里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假设套保商以价格采购的现货
如果期货平仓,那么最后套保商会在现货市场以价格卖出商品,但考虑期货盈利,其实际销售利润=
如果期货交割,那么最后套保商将组织货源去注册仓单,考虑到期货盈利和交割成本C,其实际销售利润=
这样看来,如果交割成本C大于套保结束时的期现价差-,卖期套保不宜进行交割,反之则意味着期现价差过大,存在期现套利空间,应当进行交割。
总结: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发现,买期保值交割是不划算的;对于卖期保值而言,如果交割月出现期现套利的机会,可以进行交割,只不过这种机会比较少见。当然实际上,不少买方交割为的是取得优质现货,不少卖方交割则是做期现套利,图的是货款回收快,这些都是现货经营的需要。
股指期货[2]套期保值策略
一、卖出股指期货
如果投资者拥有股票,并预测股市会下跌,即可利用卖出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减少损失。
例:
某投资机构拥有股票投资组合,价值为120万元,此时深证成份指数期货价格为10000点,为了避免股市下跌带来损失,该机构卖出一张3个月期的深证成份指数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一段时期后,股市下跌,该投资机构拥有的股票投资组合价值下降到108万元,深证成份指数期货价格为9000点,投资机构买入一张深证成份指数期货合约进行平仓。这样:
股票市场上损失:12万元
期货市场上盈利:10万元=(10000-9000)点×100元/点(假设深证成份指数期货合约乘数为100元,下同)
该投资机构的最终实际损失:2万元
由该例可见,股指期货合约减少了投资机构单纯投资股票组合的损失。
二、买入股指期货
如果投资者计划在一段时期之后买入股票,但又预测股市会在近期上涨,即可以通过买入股指期货合约锁定股票未来的买入成本。
例:
某基金管理公司预计在2个月之后其一机构客户将对该基金进行一次申购。如果目前以该资金买入一股票投资组合,该组合的价值为95万元,此时深证成份指数期货价格为10000点。该基金此时买入一张2个月期的深证成份指数期货合约来锁定成本。一段时期后,股市上涨,基金计划买入的股票投资组合价值上升到106万元,深证成份指数期货价格为11500点,投资者卖出深证成份指数期货合约进行平仓。因此:
股票市场上损失:11万元(买入成本比2个月之前高)
期货市场上盈利为15万元=(11500-10000)点×100元/点
投资者最终盈利:4万元
由例可见,股指期货锁定了投资者一段时期后买入股票的成本。
套期保值与投机的区别
1、交易目的不同
套期保值是为了规避或转移现货价格涨跌带来风险的一种方式,目的是为了锁定利润和控制风险;而投机者则是为了赚取风险利润。
2、承受风险不同
套期保值者只承担基差变动带来的风险,相对风险较小;而投机者需要承担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相对风险较大。
3、操作方法不同
套保者的头寸需要根据现货头寸来制定,套保头寸与现货头寸操作方向相反,种类和数量相同或相似;而投机者则根据自己资金量、资金占用率、心里承受能力和对趋势的判断来进行交易。
求助,怎么买粮食期货
要想买粮食仔历铅期货,首先必须要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以及对市场行情的深刻理解。买粮食期货的流程主要有以下几步:
1、先要确定自己的投资目标,比如是为了获得短期的利润,还是为了长期的。
2、在合法的期货公司中选择一家,并与其签订投资协议。
3、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选择合适的粮食期货合约,并充分了解期货市场行情。
4、按照签订的投资协议,以及自己的投资目标,开始进行买卖操作。烂态
5、按照行情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获得的。
6、定期检查投资情况,并及时调整投资念好策略,以保持投资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