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的客户
期货居间人开户可信吗
期货居间人开户可信,但是要在国内正规的期货公司开户。
期货居间人是指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约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本期货支付报酬裂毁,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在我国期货居间人通常也指期货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腔虚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拓展资料】
在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与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我国的期货公司相对弱小,难以承担高昂且固定的人力运营成本。特别是近两年来,期货新品种不断推出伍源燃,市场创新步伐加快,期货公司对从业人员的需求更加迫切。低成本的居间人营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期货营销人员的供需矛盾。同时,与期货公司新招聘的员工相比,期货居间人更具有人脉优势,能够带来可观的客户资源。
想成为一名期货居间人,首先您需要有一定的期货客户资源,然后联系到期货公司,向期货公司介绍3个以上有效期货客户,或者介绍客户累计资金量达到10万以上,就可以申请做期货居间人了。期货居间人是兼职工作,工作时间和地点自由,每个月15日左右返佣。而且现在可以期货手机开户,无论客户在哪里,均可办理期货开户业务,后续的服务均由期货公司负责。
...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是否正确
【错误】
根据《期货公司期橘谨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圆芦基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哗晌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做期货居间人,哪家期货公司返佣最高
1.期货居间人是什么?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简单都讲,就是居间人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然后从客户的交易佣金中抽取提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渗或兄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解读: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就当前市场发展阶段而言,居间人不得承诺客户获丛袭利保证,同时不允许代客理财,委托客户做交易。否则,出现利益纠纷,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期货公司如何返佣?
期货行业自诞生之日起就采用了佣金分配模式,长期以来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文化。据估计,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拥有的期货居间人数量超过了期货从业人员数量,期货公司给居间人的返佣比例低则20%,高则超过70%。居间人的存在对市场业务规模拓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人曾测算,目前市场客户的60%左右是由居间人介绍进入的,这部分客户的交易量占整个市场成交量的一半以上,是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可以说,居间人在过去、现在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参与者。
现阶段,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已达2300亿,远远超过2008年的500亿水平。期货居间人作为第三方服务人,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现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交易所以及行业协会没有统一的返佣政策和手续费标准。看着市场的手续费在逐年降低,越来越多的居间人开始关心自己的利益问题。期货公司返佣政策的连贯性?担心有朝一日行业会取消居间人制度?担心期货公司的返佣含有水分...种种问题,困扰着这个群体。就目前而言,期货公司大多数以净留存(即交易手续费扣除交易所部分)作为返佣的基准。一部分期货公司根据净留存额度的大小,采用阶梯标准返佣;另一部分则根据居间人手续费定价的高低按比例返佣。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期货公司采用按月结算的模式,定期给居间人统一发放返佣。返佣标准:交易所基础上
+5毛--返佣40%净留存
+6毛--返佣50%净留存
+7毛--返佣60%净留团液存
+8毛--返佣70%净留存
客户资金量达到500万可以申请返佣80%净留存
以上为基本标准,可以详谈。
就今后的市场发展方向而言,以后期货市场会越来越规范,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会加大。期货居间人的管理也会越来越规范。如十八大而言,发挥市场的重要作用,以后的竞争会加剧,但是居间人管理制度会更加完善,不会轻易取消(毕竟市场需要居间人,期货公司需要居间人。没有新的客户开发模式,居间人就不会取消与终止。市场利益之所在,就决定期货居间人这个群体之所在。)。
3.在什么样的期货公司做居间靠谱?
找合作,就要找最靠谱的公司,跟诚信的人打交道。跟人做生意,信字第一。缺乏信誉,图一时之快,终将自掘坟墓,饮鸩止渴!就个人而言,本人觉得居间人寻找期货公司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关注期货公司返佣政策的连贯性,找该期货公司其他居间人获取信息。可以加居间人QQ群、网上找期货公司电话咨询等;
二、弄清期货公司的市场定位,看期货公司是以高净值客户为主,或者产业客户为准,或者是居间开发为准。定位准确,才能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
三、一旦与期货公司谈成合作,期货公司后期肯定会有专人协助居间人开户。所以此处的重点就是,看协助人的信誉如何?做事效率是否干脆利索?这是后期工作开展是否顺利的关键。
当您阅读到此处,证明你是一个有心的居间人或者是一个关注这个群体的人。相信您在做其他事情的时候,也同样谨慎细心。
用心去说话,用心去做事!作为一个期货从业者,谨以当前所想所感,提供给所有关心这个群体同时又想成为这个群体的居间人同胞,贡献自身的一点绵薄之力。一起去学习,一起去感悟,一起去收获!
信誉第一,长期合作。欢迎广大居间人同胞前来咨询,本人愿竭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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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法规介绍答案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2007年4月20日证监发〔2007〕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孝岁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哪慎中料:
(一)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简历,相关业务人员简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李山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介绍业务的范围;
(二)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三条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协助维护期货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证期货交易数据传送的安全和独立。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
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报送介绍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其介绍业务资格。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系。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
(二)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四)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五)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六)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七)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八)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九)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
(十)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
(十一)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