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亲友是否炒期货 查出来后如何处理
贷款用于炒股被查到了会怎么样如何避免被查到呢
小额消费贷取出转行存再进股市会被发现吗?
不会的,除非你自己举报自己,一般这个款银行一般不会查,只要你不是直接从银行贷款的,或者tx
信用卡的,一般银行不会来查你的,资金使用是你的自由,只要控制好风险就行,按时还款,虽然规则上是不允许的,闷指销但是目前不会查得,也没有消费贷进股市处罚的案例。
监管令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的控制,确保用途与合同一致,禁止贷款资金非法流入股市、楼市等投资领域。如有违规,银行将收回贷款!银行资金放出后,一定要避开抵押人和借款人的账户!主要转账方式如下:
受益人将资金分成2-3份,转入A的2-3张卡上,受益人改变金额后,将资金分成2-3份 3个不同的金额。 B的卡也正在转移到 C的卡,然后返回到他的账户。
记蚂游住农行三的卡不能过建行卡!它不能是您自己、您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账户,最好是朋友或同事的账户。
最后,最终归还资金的账户不得用于建银行卡。
如果贷款是建行的,那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会被查,因为系统监控你,也就是说你在建行的所有卡都会被监控,一旦贷款资金流入在房地产、投资理财等领域,系统会提示您提前结清贷款。
在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造成的。建议换一张银行卡消费。如果您不放心,可以提取贷款并将其存入另一家银行。从监管的角度来看,银行贷款和各种贷款是不允许流入股市的。流入的都是银行贷款,与普通人在银行的钱无关。您在银行的资金安全取决于您的存款银行的信用和风险控制能力。目前,这些银行在中国大部分还是安全的。 ,所以没必要取出来。另外,从哪里取出来? !
但是你有贷款,你可以自由使用,除非你投降,否则其他人无法检查你。
拿银行贷款炒股会查吗会查,并且处罚后果很严重。
很多人以为银行贷款给自己的钱就是完全属于自己的钱了,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其实不对,银行贷款是有独特的条例的。
向银行借钱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银行贷款的底线。不允许银行向资金借钱进行股票交易,贷款合同还将注明资金银行向资金贷款的用途严禁用于股票交易等高风险投资行为,银行也不会向受理贷款。
并且许多银行贷款都有协议,所以每个人在申请之前都必须清楚地阅读它们。例如,交行贷款在用户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等股权投资)]。
如果发现股票交易,按照规定,银行将立即取消客户的贷款额度,并立即取消该用户名下所有贷款或信用卡的分期业务。需要立即结清剩余分期的摊余分期本金和分期费用。如果被发现,突然就要还清所有债务,几乎不可能,信用逾期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并且可能会有以下几种详细的处罚
1.冻结额度。无论是信用卡还是贷款循环额度,都会立即冻结,防止你取出来继续炒股。
2.还款。一般人会分期还清贷款,一旦发现你在炒股,会要求你立即还清。
3.“黑名单”。下次申请信用贷款比较困难,提供抵押担保可能会成功。
其实不只是银行,其他贷款软件也有相应条例,目前,中国《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投资,贷款不得用于证券,期货和房地产投机。所以,如果是炒股贷款,不管什么条件,都是出不去的。
因此,如果你曾经有过向银行借钱炒股的想法,建议你尽早放弃,即使你向亲友借钱炒股,也是不可行的。股票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需要量力而行。我们需要用平时用不到的闲钱投资。
个人信用贷款进入股市会被查到吗?如何避免被查到!有没有人这样做的来说说?这个是可能被查到的。
如果约定了贷款用途,你这样会被作为挪用贷款,银行有提前收回并要求你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
一般手法不外两种手段,一是跨行交易;二是现金存取。前者增加了查询难度,但仍然有账可查,是能查的,就看有没人关注你;后者无记录可查,但大额的现金存取可能会被被作为可疑xq
交易被关注。
金额小大概就没人关注你。大金额是一定会被关注的。
BTW,建议不要借钱投资股市,这比你挪用贷款的风险更高。
扩展资料:
买卖股票的注意事项:
1、跌市初期,如果个股股价下跌得不深、套牢尚不深的时候,应逗山该立即斩仓卖出。这种时候考验投资者能否当机立断,是否具有果断的心理素质。只有及时果断地卖出,才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如果股价已经历了一轮快速下跌,这时再恐慌地杀跌止损,所起的作用就有限了。深幅快速下跌后的股市极易出现反弹行情,可以把握好股价运行的节奏,趁大盘反弹时卖出。
3、在大势持续疲软的市场上,见异常走势时坚决卖出。如果所持有的个股出现异常走势,意味着该股未来可能有较大的跌幅。例如在尾盘异常拉高的个股,要果断卖出。越是采用尾盘拉高的动作,越是说明主力资金已经到了无力护盘的地步。
4、内地股市还没有推出做空机制,因此投资者只能采用被动做空的方法,在跌市中,先将股票卖出,等跌到一定深度之后重新买回,通过这种方法来获取差价,降低成本。
5、当股市下跌到达某一阶段性底部时,可以采用补仓卖出法,因为这时股价离自己的买价相去甚远,如果强行卖出,损失往往会较大。可适当补仓以降低成本,等待行情回暖时再逢高卖出。这种卖出法适合于跌市已近尾声时。
贷款炒股会被发现吗用银行贷款进行炒股属于违规操作。按照现有政策贷款资金需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合规地进行支付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住房(住房按揭贷款除外)、股票和理财产品等权益性投资。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8-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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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黄金是什么纸黄金如何入门
纸黄金简介
“纸黄金”在外汇中的概念: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用于会员国之间结算国际收支逆差的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
纸黄金指黄金的纸上交易,投资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涉及实物金的提取。盈利模式即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利润。相对实物金,其交易更为方便快捷,交易成本也相对较低,适合专业投资者进行中短线的操作。目前国内已有三家银行开办纸黄金业务,分别是中国银行的黄金宝,中国工商银行的金行家,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金。
黄金以其耐用、美观和稀有的特性,自古以来就是人们保值增值的有效工具。近年来,黄金投资更是风靡全球,广受投资者追捧。
目前国内黄金投资主要分为实物黄金交易和纸黄金交易两类。所谓实物黄金交易,是指可以提取实物黄金的交易方式,而纸黄金交易则只能通过账面反映买卖状况,不能提取实物黄金。两种交易方式各有所长:如果出于个人收藏或者馈赠亲友的目的,投资者可选择实物黄金交易,但如果期望通过黄金投资获得交易盈利,那么纸黄金无疑是最佳选择。与实物黄金交易相比,纸黄金交易不存在仓储费、运输费和鉴定费等额外的交易费用,投资成本较低,同时也不会遇到实物黄金交易通常存在的“买易卖难”的窘境。
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于黄金投资的需求,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从2003年11月18日起,在全国率先推出了个人黄金实盘买卖业务,简称“黄金宝”。黄金宝产品的面市,不但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黄金投资产品,更弥补了国内相关投资领域的空白,成为全国第一个纸黄金交易产品。
黄金宝交易起点低,为10克纸黄金,投资者只需千把块人民币就能进行投资,同时黄金宝的报价由国际黄金市场价格直接折算,更加贴近市场变化。2005年,黄金宝实现了24小时交易,2006年里美元金即将面世……“黄金宝”本币金交易规则:
交易品种本币金,人民币。
交易计量元/克(1盎司=31.1035克)。
交易起点每笔申报交易起点数额为10克,买卖申报是10克及大于10克的整克数量。
交易时间全天交易,周一8点至周六凌晨3点,每日凌晨3点至4点帐务处理,如遇国际、国内节假日休市,将提前通知客户。
交易方式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黄金宝”中间价计算公式:
中间价=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当日美元兑人民币即期结售汇中间价/31.1035(盎司与克之间的换算单位,1盎司=31.1035克)。清岩
投资黄金心理准备:投资“黄金宝”不计利息,也不能获得股票、基金投资中的红利等收益,因此只能通过低吸高抛,赚取买卖差价获利。
黄金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与其它任何一种投资品种一样,投资“黄金宝”也将面临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必须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
影响金价的因素:美元的强弱、地缘政治局势、全球通胀压力、黄金供求转变、央行黄金储备增减、国际原油价格的涨跌、黄金生产商的避险操作、全球经济及股市、债市的表现、COMEX成交量和未平仓合约的参考。
纸黄金又可称为黄金单证,就是指黄金巧猛所有人所持有的只是一张物权凭证而不是黄金实物,黄金所有人凭这张凭证可随时提取或支配黄金实物,这种黄金物权凭证就被称之谓纸黄金。能够答宽御确定交割日期的就是黄金期货合约,随时可以交割的或不确定交割日期的就是黄金现货合约,如黄金仓储单等。
纸黄金的类型除了常见的黄金储蓄存单、黄金交收定单、黄金汇票、大面额黄金可转让存单外,还包括黄金债券、黄金账户存折、黄金仓储单、黄金提货单,黄金现货交易中当天尚未交收的成交单,还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等。均属纸黄金的范畴。
注:以下资料都来自于公开资料,如有变更,以其官方网站为准。
(二)品种对比:
中行黄金宝周一到周五,每天24小时单边点差0.5元/克和3美元/盎司美元金和人民币金人民币/克
美元/盎司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以及网点办理
工行金行家周一8时到周六凌晨4时单边点差0.4元/克和3美元/盎司
美元金和人民币金人民币/克
美元/盎司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以及网点办理
建行账户金从周一早7:00至周六凌晨4:00(系统切换和休市时间除外),交易点差为单边0.4元,网点办理
网点办理,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都可办理
纸黄金起点金额是多少?
纸黄金起点金额是人民币金10克(按现价就是2000元左右),美元金1盎司(按现价就是800美元左右)
中国银行“黄金宝”简介
一、什么是“黄金宝”?
个人实盘黄金买卖业务也称“纸黄金”、“黄金宝”买卖,是指个人客户通过银行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服务方式,进行的不可透支的美元对外币金或人民币对本币金的账面交易,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所谓“账面交易”,是指交易只在客户存折账户内作收付记录而不进行实物交割。“黄金宝”的交易标的是成色 100%的账户金,品种分为国内市场黄金和国际市场外汇黄金,报价货币分别是人民币和美元,因此也简称“国内金”和“国际金”。
二、如何办理“黄金宝”?
办理“黄金宝”业务非常简单,只要拥有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户或一张与中行活期一本通关联的借记卡,且账户内有足够的完成交易的人民币或美元,即可到中国银行网点柜台办理“黄金宝”业务。还可以选择更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如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交易。
三、“黄金宝”每天交易起止时间?
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为 24小时交易,即从每周一早9点至每周六早4点(每日批处理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国际黄金市场休市日除外);柜台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 9点至下午5点(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国际黄金市场休市日除外)。
四、“黄金宝”交易单位和交易起点是多少?
人民币金和美元金的计量单位分别为“克”和“盎司”。 1盎司约等于31.1035克。人民币金交易起点为 10克,最小交易进制为1克;美元金交易起点为1盎司,最小交易进制为0.1盎司。
五、“黄金宝”买卖如何计息?
客户只可在同一个活期一本通账户内进行黄金买卖交易,通过“黄金宝”业务购得的黄金不能够支取、转账或兑现为实物黄金,且账面黄金不计利息。如果客户是卖出黄金、买入人民币或美元,则自交易当日按活期利息计息。
六、“黄金宝”业务如何收费?
“黄金宝”业务不收取任何交易手续费。银行收益体现在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价差上。
七、“黄金宝”买卖有现钞和现汇之分么?
黄金买卖使用活期一本通账户(必须为“有折”)或借记卡账户进行交易。客户可用其存款账户的美元叙作外币金的买卖或人民币对本币金的买卖。要求美元现汇买入的外币金必须以美元现汇卖出;美元现钞买入的外币金必须以美元现钞卖出;人民币买入的本币金必须以人民币卖出。资金账户均不允许透支,黄金账户余额不计利息。
八、“黄金宝”交易实例
1.交易实例: 2005年10月20日上午9:00,我行黄金报价为121.29/122.29。某客户在中国银行买入黄金 100克,共投资12,229元,其后,国际黄金价格上扬,中国银行人民币金价格随之走高。2006年1月20日,该客户准备卖出其所持有黄金。在11:07时在中国银行进行询价,此时价格为143.70/144.70。该客户以143.70的价格卖出其所持有的100克黄金,获利14,370-12,229=2,141。短短3个月的时间,该客户的投资回报率就达到了2,141/12,229=17.51%。
2.美元金和人民币金价格的数值换算:
1盎司约等于31.1035克;美元兑人民币按照每天早上中国银行基准牌价作为当天的折算汇率。以下面表一中美元金( XAU/USD)中间价538.00美元〔(买入价+卖出价)/2〕为例:一盎司黄金538.00美元换算成人民币538.00×8.0495即可得到一盎司黄金的人民币价格;再除以31.1035即可得到一克黄金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139.23人民币(即人民币金牌价的中间价),双边各加上50点的点差即可得到人民币金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纸黄金的优势在于:
一、其为记账式黄金,不仅为投资人省去了存储成本,也为投资人的变现提供了便利。投资真金购买之后需要操心保存、存储;需要变现之时,又有鉴别是否为真金的成本。而纸黄金采用记账方式,用国际金价以及由此换算来的人民币标价,省去了投资真金的不便。
二、纸黄金与国际金价挂钩,采取24小时不间断交易模式。国内夜晚,正好对应着欧美的白日,即黄金价格波动最大之时,为上班族的理财提供了充沛的时间。
三、纸黄金提供了美元金和人民币金两种交易模式,为外币和人民币的理财都提供了相应的机会。同时,纸黄金采用T+0的交割方式,当时购买,当时到账,便于做日内交易,比国内股票市场多了更多的短线操作机会。四、中国银行纸黄金目前报价在同业之中最具有优势,较小的双边点差为投资人获得更多的收益提供了机会。
如何查询集资是否合法
非法集资:
具体规定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源坦禅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相关分类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信携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雹尘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跨省非法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大新特征
河北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非法集资近30亿原东华董事长
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主要手段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对上述《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解释,在现阶段我国住房抵押证券操作,在明确具体的规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再如,1998年10月6日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规定“先改制后发行”规则之后,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类似股票的“股权卡”方式募集设立公司的行为同样涉嫌非法集资。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进行集资。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会员证发行一律属于非法集资,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发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会员卡发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后,按照该《试行办法》办理批准程序的会员卡发行才不属于非法集资。
皖北非法集资案频发高额回报
4、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94)建房管字第09号)规定,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一平方米产权证书的行为,违反我国集资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集资。200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5、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未按法律规定批准设立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农村救灾扶贫储金会、“标会”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等,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作出了明确审批程序和业务许可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河南百花集团以与社会公众签订“连锁营销协议书”形式非法集资,又如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商品房销售中的返本销售非法集资。
7、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9日)规定:“发行彩票的批准权集中在国务院。需发行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提前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发行计划及发行办法,经人民银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规定下属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一)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二)私人擅自发行与销售彩票的;(三)在境内发行境外彩票的;(四)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的。”
8、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禁止企业采取传销经营方式,同时明文禁止如下变相传销方式:“(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又明确认定了数种变相传销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
皮包公司非法集资
9、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998年左右部分地区出现以开发“果园”、“庄园”的名义非法集资的现象,如某果园开发公司通过宣传“只要投入7800元,拥有50年私人果园,33株龙眼树”进行非法集资,针对上述违法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文禁止利用土地开发进行非法集资,并规定:“农林开发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规划要求和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也有相关禁止性规定。
以上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明文归纳的若干种非法集资案型。
11、教育储备金。前一阶段,各地民办学校大量采取教育储备金的教育收费方式,即要求学生(家庭)一次性缴纳一笔大额资金(10~30万),称为“教育储备金”,学校同时承诺学生在校期间毋须再交纳其它费用,并且在学生离校时可原数返还所缴“教育储备金”。随着番禺、湖南、武汉等地先后爆发巨额教育储备金无法返还学生家长的案件,各地政府向后出台政策禁止民办学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教育储备金,如广东省教育厅粤教策(1999)2号文件等。在此之前,国家教委1991年5月3日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第9条规定:“集资办学应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小学校不得自行向群众和社会硬性摊派费用,也不得向学生征收集资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因此,民办学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即向学生家长收取教育储备金的,应认定为非法集资。
12、地方政府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权。《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中明确禁止上述非法集资行为。13、以“招商”名义从事非法集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72号)规定坚决查处企业借“招商”名义非法集资,并且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不得核定“招商”以及类似的不规范用语。”
非法证券
为揭露非法集资给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浙江丽水女老板非法集资7亿
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来识别非法证券活动:一是从证券的发行方式识别,无论是股权(股票)、债券还是基金,其发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开发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这种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可以判别它是否是非法的行为。二是从发行证券的中介机构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如果没获批准,就可判别是一种非法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骗局,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托管造林
“托管造林”是近两三年出现的现象,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已经暴露出一些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欺骗手段:
一是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二是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三是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木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四是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五是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宣称当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实际上在欺骗投资者。六是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河南商丘人大代表吴振海非法集资6.1亿
《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国家尚未制定具体的流转办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可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流转。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回报诱饵
非法集资千变万化诱饵都是“高额回报”,非法集资犯罪虽经司法机关屡次打击,但近几年来发生的此类案件却不在少数,甚至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记者在跟踪调查中发现,非法集资类犯罪正呈现出四个特点,亟须引起各方关注和防范。部分地方的非法集资活动名目繁多。以辽宁为例,有种树、养蚂蚁、养鹅、代销食品的,还有投资港口建设、石油开发和投资啤酒生产线的,这些非法集资活动的共同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伪装、欺骗性更强。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不但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而且处心积虑利用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振兴形势,巧妙伪装、加强炒作。有的还擅自成立有关国家办公机构,打着科研单位的招牌,“拉大旗、作虎皮”。
二是犯罪组织更为严密。当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融合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再临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分公司负责人多为先期投资获利者。骨干成员的报酬根据集资额按比例提成。这样层层诈骗,又层层控制。
三是投资者成分不断扩展。集资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多为城市下岗、买断工龄职工、较富裕地区的农民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但目前有向高校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老板等方面扩展的趋势。
四是异地作案突出。集资诈骗活动具有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的特点,资金流动和转移很快,产生的影响和损害很大,更不利于查处。
领导道具
领导干部为何沦为非法集资“活道具”,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成立时,有的官员端坐在主席台上;企业周年纪念时,有的官员到会侃侃而谈。官员和企业老板的合影挂满了这些企业办公室的墙壁,官员视察的照片占据了企业宣传册最显要的位置。种种迹象表明,在这些官员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之间,存在着非同一般的利益关系。新华社发表评论《领导干部谨防沦为非法集资的“活道具”》,认为“少数领导干部已经沦为非法集资的‘活道具’和‘广告’,暴露出其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然领导干部绝大多数都是无意间充当了非法集资的‘活道具’,但其巨大的广告效应正是这些骗子公司梦寐以求的,客观上起到极大的误导作用”。将这些与非法集资企业打得火热的官员称为“活道具”,可以说一点儿也没有诬陷和贬损他们。这样的“活道具”远非安徽所独有,在其他地方也时有所见,而且,有的官员并不是“无意间”充当了非法集资企业的“道具”———他们既然身为地方官员,无论就其地位、见识而言,还是从获取信息、动用资源的能力看,都不会是轻易上当受骗的“低能儿”,所以,他们不会平白无故赤膊上阵为这些企业呐喊鼓噪,对于自己能够为企业发挥的广告宣传作用,他们一定也有着清醒的意识;他们对群众和社会起到的极大的误导作用,往往也不只是客观的结果,而更可能含有主观的成分。
仔细分析起来,某些官员沦为非法集资企业的“活道具”,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官员只是出席企业的会议,参加企业的活动,此外没有更多更深的介入。只要官员在会议上亮了相,在活动中剪了彩,企业就有机会将官员的形象用来进行广告宣传;与此同时,某些官员亮相、剪彩也不会白忙一场,他们会收取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上万元的“出场费”。这些官员的身价相较明星大腕或许并不高,但他们将自己的形象就这样“卖”给企业,却十足令人痛心。其二,某些官员不满足于默许非法集资企业将自己的照片挂在墙上招徕生意,而是身体力行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去,与非法集资者一起“坐庄”、“操盘”以牟取暴利。如辽宁省丹东市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一个只有中专文化的护士非法吸纳公众存款1500多万元,警方发现,该案能够发展到如此规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少数官员直接参与其中。比上述两种形式更胜一筹的是,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不惜透支公权力的公信力,为非法集资的企业进行信誉担保。如安徽省太和县双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6.4亿元。该案之所以能持续近十年、涉及公众存款户6000余户,关键在于当地一批领导经常到双阳集团视察,为该集团及其负责人戴上一顶又一顶光彩照人的桂冠。在双阳集团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当地政府甚至动用财政资金给予资助,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更大的欺骗性,使更多群众陷入到骗局之中。
4识别方法编辑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开展防范非法集资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5相关建议编辑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传销印象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贷款炒股会被查出来吗,查出来后如何处理
小额消费贷取出转行存再进股市会被发现吗?
不会的,除非你自己举报自己,一般这个款银行一般不会查,只要你不是直接从银行贷款的,或者tx
信用卡的,一般银行不会来查你的,资金使用是你的自由,只要控制好风险就行,按时还款,虽然规则上是不允许的,闷指销但是目前不会查得,也没有消费贷进股市处罚的案例。
监管令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的控制,确保用途与合同一致,禁止贷款资金非法流入股市、楼市等投资领域。如有违规,银行将收回贷款!银行资金放出后,一定要避开抵押人和借款人的账户!主要转账方式如下:
受益人将资金分成2-3份,转入A的2-3张卡上,受益人改变金额后,将资金分成2-3份 3个不同的金额。 B的卡也正在转移到 C的卡,然后返回到他的账户。
记蚂游住农行三的卡不能过建行卡!它不能是您自己、您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账户,最好是朋友或同事的账户。
最后,最终归还资金的账户不得用于建银行卡。
如果贷款是建行的,那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会被查,因为系统监控你,也就是说你在建行的所有卡都会被监控,一旦贷款资金流入在房地产、投资理财等领域,系统会提示您提前结清贷款。
在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造成的。建议换一张银行卡消费。如果您不放心,可以提取贷款并将其存入另一家银行。从监管的角度来看,银行贷款和各种贷款是不允许流入股市的。流入的都是银行贷款,与普通人在银行的钱无关。您在银行的资金安全取决于您的存款银行的信用和风险控制能力。目前,这些银行在中国大部分还是安全的。 ,所以没必要取出来。另外,从哪里取出来? !
但是你有贷款,你可以自由使用,除非你投降,否则其他人无法检查你。
拿银行贷款炒股会查吗会查,并且处罚后果很严重。
很多人以为银行贷款给自己的钱就是完全属于自己的钱了,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其实不对,银行贷款是有独特的条例的。
向银行借钱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银行贷款的底线。不允许银行向资金借钱进行股票交易,贷款合同还将注明资金银行向资金贷款的用途严禁用于股票交易等高风险投资行为,银行也不会向受理贷款。
并且许多银行贷款都有协议,所以每个人在申请之前都必须清楚地阅读它们。例如,交行贷款在用户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等股权投资)]。
如果发现股票交易,按照规定,银行将立即取消客户的贷款额度,并立即取消该用户名下所有贷款或信用卡的分期业务。需要立即结清剩余分期的摊余分期本金和分期费用。如果被发现,突然就要还清所有债务,几乎不可能,信用逾期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并且可能会有以下几种详细的处罚
1.冻结额度。无论是信用卡还是贷款循环额度,都会立即冻结,防止你取出来继续炒股。
2.还款。一般人会分期还清贷款,一旦发现你在炒股,会要求你立即还清。
3.“黑名单”。下次申请信用贷款比较困难,提供抵押担保可能会成功。
其实不只是银行,其他贷款软件也有相应条例,目前,中国《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投资,贷款不得用于证券,期货和房地产投机。所以,如果是炒股贷款,不管什么条件,都是出不去的。
因此,如果你曾经有过向银行借钱炒股的想法,建议你尽早放弃,即使你向亲友借钱炒股,也是不可行的。股票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需要量力而行。我们需要用平时用不到的闲钱投资。
个人信用贷款进入股市会被查到吗?如何避免被查到!有没有人这样做的来说说?这个是可能被查到的。
如果约定了贷款用途,你这样会被作为挪用贷款,银行有提前收回并要求你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
一般手法不外两种手段,一是跨行交易;二是现金存取。前者增加了查询难度,但仍然有账可查,是能查的,就看有没人关注你;后者无记录可查,但大额的现金存取可能会被被作为可疑xq
交易被关注。
金额小大概就没人关注你。大金额是一定会被关注的。
BTW,建议不要借钱投资股市,这比你挪用贷款的风险更高。
扩展资料:
买卖股票的注意事项:
1、跌市初期,如果个股股价下跌得不深、套牢尚不深的时候,应逗山该立即斩仓卖出。这种时候考验投资者能否当机立断,是否具有果断的心理素质。只有及时果断地卖出,才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如果股价已经历了一轮快速下跌,这时再恐慌地杀跌止损,所起的作用就有限了。深幅快速下跌后的股市极易出现反弹行情,可以把握好股价运行的节奏,趁大盘反弹时卖出。
3、在大势持续疲软的市场上,见异常走势时坚决卖出。如果所持有的个股出现异常走势,意味着该股未来可能有较大的跌幅。例如在尾盘异常拉高的个股,要果断卖出。越是采用尾盘拉高的动作,越是说明主力资金已经到了无力护盘的地步。
4、内地股市还没有推出做空机制,因此投资者只能采用被动做空的方法,在跌市中,先将股票卖出,等跌到一定深度之后重新买回,通过这种方法来获取差价,降低成本。
5、当股市下跌到达某一阶段性底部时,可以采用补仓卖出法,因为这时股价离自己的买价相去甚远,如果强行卖出,损失往往会较大。可适当补仓以降低成本,等待行情回暖时再逢高卖出。这种卖出法适合于跌市已近尾声时。
贷款炒股会被发现吗用银行贷款进行炒股属于违规操作。按照现有政策贷款资金需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合规地进行支付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住房(住房按揭贷款除外)、股票和理财产品等权益性投资。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8-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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