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朋友投资期货亏损 委托他人期货交易
在期货委托交易中如果产生亏损,操盘手需不需要进行赔偿。
这可能要看你们之间的协议对亏链链睁损和盈利怎么约定的了,唤慎一般都会有比较明确的说法。象我国的公募基金几乎没有亏损赔偿一说,而有些私募可能有保本的协议。除非能证明操盘手存在违法或者违约的棚岁行为,不过这种事很扯皮。
期货亏损,如何维权
维权需要的基本证据:
1、确定平台跑路的原因,是已经被警方盯上,还是客户投诉数量太多。
2、第一时间与平台沟通,了解平台态度,是正在解决问题,还是刻意回避,或是已经开始转移资产甚至准备跑路。
确定维权的方式,是与平台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时间,或者请专业团队委托维权,或直接报警。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做财产保全,及时保留有利证据(出入金流水、平台操作流水、平台喊单记录等等),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认定合同无效,判令交易平台全额退款。
一是形式氏空上的判断要素包括: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
二是实质上的判断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斗核迹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空并和投资管理。一项交易行为同时符合形式和实质上的要素,即可认定为期货交易。
扩展资料:
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如果是正规公司期货欠钱的话,可以投诉给证监会,不过期货欠钱一般都不是真正的期货公司,都是些打着大宗商品交易旗号的非法投资平台和真正的期货没啥关系唯一出来就是报警立案,追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假消息致股票亏损股民可获赔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遇“反向下单”亏损2万余元期货交易诈骗团伙20
朋友当初委托我代为理财,现在钱亏了,我需要还钱吗
不需要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空李拆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斗枣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对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的认定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代理、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尽管以上观点,从总的认识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类合同毕竟表现形式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差别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尊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从这个扰败意义上说,上述观点失之笼统。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可以将委托理财类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与借贷没有差别,应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介业务
委托理财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包括个人及单位)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即接受委托的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理财协议。
2、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资产管理协议。
5、合作投资协议。
三、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
代理别人期货操盘亏损了未赔违法嘛
代理别人期货操盘亏损了未赔不一定违法。分情况讨论,
①无许可证经营外部盘期货的代理人,如果人为操纵期货交易,或者如果他或她知道他人人为操纵期货交易,但仍然提供宣传,则可能涉嫌欺诈。
②代理人为具有境外期货推广合法资格的境外期货公司的,为国内自建外盘期货平台,配合实体市场,进入国际实体市场外盘运营商代理宣传;或者在宣传过程中,虚报身份,夸大利润,叫嚣反订单,提供虚假、反向市场;采用“反向下注”模式或明知而推广“反向下注”可能是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并被认定为非法。
③在推进所谓的“对外期货”代理业务时,一些国内机构声称,它们可以为国内投资者提供海外期货交易渠道,并投资于香港、纽约、伦敦等市场的原油、黄金、股票指数和外汇期货。有的还提供“专家”指导、“一对一教学”、期货选配等服务。投资者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开立账户并支付费用即可通过机构的特定交易软件进行“外部期货”交易。
总之,在办理涉及期货、期货代理的刑事案件时,无照经营盘外业务是一种欺诈或非法经营罪,必须从代理人的行为模式、主观认识等方面进行分析,避免办案机关将定性错误地认定为欺诈罪,非法经营案件发生定性错误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法律措施。
拓展资料
成为代理人的个人雹谨斗或机构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推动海外期货经营者吸引客户并获得佣金;
第二,为国内集盘经营的外部盘期货运营商做宣传推广,吸引客户,拿到佣金。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管理外盘期货,都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电源磨话专家律师精通外汇期货保证金交易。你可以打电话给我。无书面协议仅口头协议,除对方银行卡号和电话号码外,还需提供交易平台公司和服务器所在国、开户信息、账号、交易对账单、黄金记录、纳税记晌亏录(损失自然为零纳税申报),投资者密码和其他证据信息。委托律师协助您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