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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外汇风险管理办法 期货外汇风险管理办法最新

期货大神 黄金期货 2023年09月01日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

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

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

期货服务的机构绝孝(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

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

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

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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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

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

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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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裤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

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

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

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

2.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3.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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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或者最近 3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万元;

2.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经历,或者具有 2年以上金融胡宏笑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

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

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

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

理。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

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互相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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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

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最近 1年

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且具有 1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最近 3年个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 30万元,且具有 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

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

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

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

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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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

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

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

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

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

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

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

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

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

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

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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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

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

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

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

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

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

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

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

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

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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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

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

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

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

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

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

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

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

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

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

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

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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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

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

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

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

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

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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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

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

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

认。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

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

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

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

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

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

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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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

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

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

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

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

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

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

露。

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

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

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

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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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

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

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

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

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

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

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

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

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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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

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

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

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

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

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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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

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

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

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

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

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

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

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

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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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

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

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7年 7月 1日起施行。

什么是外汇风险外汇风险有哪三种类型

什么是外汇风险?外汇风险有哪三种类型?

外汇市场的投资投机者,经常说外汇市场如何如何赚钱。但我们换一个角度看,则把全球汇市的波纯橘厅动起伏视为风险,不论是参加外汇交易的个人还是银行、企业,只要有外汇,就有外汇风险。一般地说,人们将“因汇率变动而蒙受的损失以及将丧失所期待的利益的可能性”称为外汇风险。通常还将承受外汇风险的外币金额称为“受险部分”。

自1973年实行浮动汇率制以来,货币汇率波动频繁,不仅幅度大,而且各种主要货币之间经常出现强弱、地位互相转换的局面。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由于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汇率调节机制僵化,且多数涉外企业没有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主体,所以外汇风险主要由国家来承担。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进入WTO的日益临近,银行、企业已经不能依赖***的庇护,因此,如何防范外汇风险就成为银行、企业、个人的燃眉之急。

外汇风险的表现之一是:外汇交易风险。由于进行本国货币与外币的交换才产生外汇风险。以外汇买卖为业务的外汇银行负担的风险主要是外汇风险。银行以外的企业在以外币进行贷款或借款以及伴随外币贷款、借款而进行外汇交易时,也要发生同样的风险。个人买卖外汇同样也存在风险。

外汇风险的表现之二是:为了将来进行外汇交易而将本国货币与外币进行兑换,由于将来进行交易时所适用的汇率没有确定,因而存在风险。这是一般企业以外币计价进行贸易交易及非贸易交易时产生的风险,因此也称为“交易结算风险”。

外汇风险的表现之三是: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和进行外币债权、债务决算等时候如何以本国货币进行评价的问题。比如在办理决算时,评价债权、债务,因所适用的汇率不同,就会产生账面上损益的差异,因此也称为“评价风险”或“外汇折算风险”。

外汇风险表现之四是:经济风险——指企业或个人的未来预期收益因汇率变化而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

外汇风险的表现之五是:国家风险——即政治风险。它是指企业或个人的外汇交易因国家强制力而终止所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来源:fx678

外汇风险(ForeignExchangeExposure)是指一个金融的公司、企业组织、经济实体、国家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外经济、贸易、金融、外汇储备的管理与营运等活动中,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债权、权益)与负债(债务、义务)因未预料的外汇汇率的变动而引起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的可能性。

外汇风险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企业外汇风险

1、交易风险

2、会计风险

3、经济风险

二、业务风险

1、外汇买卖风险——银行与外汇买卖业务:代客户买卖和自营买卖

2、外汇信用风险:在外汇交易中由于当事人违约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3、清算风险(settlement risk)

三、国家外汇储备风险

一国所有的伍源外汇储备因储备货币贬值而带来的风险。它主要包括国家外汇库存风险和国家外汇储备投资风险。

自1973年国际社会实行浮动汇率制以来,世界各国外汇储备都面临同样的一种运营环境,即储做隐备货币多元化,储备货币以美元为主,包括美元在内的储备货币汇率波动很大。这样,就使各国的外汇储备面临极大的风险。

由于外汇储备是国际清偿力的最主要构成,是一国国力大小的一个重要象征,因此外汇储备面临的风险一旦变为现实,其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从其产生的领域看,外汇风险大致可分为商业性汇率风险和金融性汇率风险两大类

商业性汇率风险:商业性汇率风险主要是指人们在国际贸易中因汇率变动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外汇风险中最常见且最重要的风险。

金融性汇率风险:金融性汇率风险包括债权债务风险和储备风险。

什么是外汇风险?外汇风险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外汇风险(ForeignExchangeExposure)是指一个金融的公司、企业组织、经济实体、国家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外经济、贸易、金融、外汇储备的管理与营运等活动中,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债权、权益)与负债(债务、义务)因未预料的外汇汇率的变动而引起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的可能性。

外汇风险有三种类型:

交易风险,这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风险;

折算风险,这是指海外子公司以外币计价和财务报表合并到母公司的财务报表时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随汇率变动而变化的风险;

经济风险,这是指公司的价值由于未来经营收益受未预期的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变化。

外汇风险的含义是什么?外汇风险的种类有哪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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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风险种类有哪些?如何避免各类外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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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又称外汇风险,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外汇风险的种类:交易风险、折算风险、经济风险。

1.交易汇率风险,运用外币进行计价收付的交易中,经济主体因外汇汇率的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交易风险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场合:

(1)商品劳务进口和出***易中的风险。

(2)资本输入和输出的风险。

(3)外汇银行所持有的外汇头寸的风险。

2.折算汇率风险,又称会计风险,指经济主体对资产负债表的会计处理中,将功能货币转换成记账货币时,因汇率变动而导致帐面损失的可能性。功能货币指经济主体与经营活动中流转使用的各种货币。记账货币指在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报告货币,通常是本国货币。

3.经济汇率风险,又称经营风险,指意料之外的汇率变动通过影响企业的生产销售数量、价格、成本,引起企业未来一定期间收益或现金流量减少的一种潜在损失。

化解汇率风险的主要措施:

(1)选择恰当合同货币。在有关对外贸易和借贷等经济交易中,选择何种货币作为计价货币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是否将承担汇率风险。为了避免汇率风险,企业应该争取使用本国货币作为合同货币,在出品、资本输出时使用硬通货,而在进口、资本输入时使用软通货。同时在合同中加列保值条款等措施。

(2)通过在金融市场进行保值操作。主要方法有现汇交易、期货交易、期汇交易、期权交易、借款与投资、利率—货币互换、外币票据贴现等。

(3)对于经济主体在资产负债表会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折算风险,一般是实行资产负债表保值来化解。这种方法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以各种功能货币表示的受险资产与受险负债的数额相等,从而使其折算风险头寸为零,只有这样,汇率变动才不致带来折算上的损失。

(4)经营多样化。即在国际范围内分散其销售、生产地及原材料来源地,通过国际经营的多样化,当汇率出现变化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比较不同地区生产、销售和成本的变化趋利避害,增加在汇率变化有利的分支机构的生产,而减少汇率变化不利的分支机构的生产。

(5)财务多样化。即在多个金融市场以多种货币寻求资金的来源和资金去向,实行筹资多样化和投资多样化,这样在有的外币贬值,有的外币升值的情况下,公司就可以使绝大部分的外汇风险相互抵消,从而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国内外汇风险有哪几种类型

外汇风险主要可以包括:交易风险、换算风险和营运风险。

交易风险

当企业以契约的形式与交易方之间形成了义务、责任的时候,并且契约是以非计帐本位币计价的时候,交易风险随即产生。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未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订单,各种形式的应收款、应付款,已确定的未来的资金流入或流出。

例如:某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一笔以美元计价的出口合同。从中国企业在签署美元订单之日起,到收到货款的时候,都将面临着汇率的风险,尤其是在当前人民币不断走高,美元不断走低的趋势下,企业面的风险就更大了。

报表换算风险

根据会计程式,在每年会计年度结算时,公司必须编列合并会计报表,如果有公司在海外的话,就可能承受换算风险。境内母公司将海外关联公司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重新以母公司的计帐本位币表示,进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折算汇率的变动可能造成母公司净值或净利的增加或减少。

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公司非合约现金流的本国货币价值有可能因非预期的实质汇率变化而产生变化,因而影响公司整体的价值。一家公司所承受营运风险的程度则是衡量实质汇率变化会影响公司整体价值到何种程度。营运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两国经济因素的相对变化而引起实质汇率变化,进而影响到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情势,因此营运风险又称竞争性风险。

外汇市场的投资投机者,经常说外汇市场如何如何赚钱。但我们换一个角度看,则把全球汇市的波动起伏视为风险,不论是参加外汇交易的个人还是银行、企业,只要有外汇,就有外汇风险。一般地说,人们将“因汇率变动而蒙受的损失以及将丧失所期待的利益的可能性”称为外汇风险。通常还将承受外汇风险的外币金额称为“受险部分”。

自1973年实行浮动汇率制以来,货币汇率波动频繁,不仅幅度大,而且各种主要货币之间经常出现强弱、地位互相转换的局面。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由于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汇率调节机制僵化,且多数涉外企业没有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主体,所以外汇风险主要由国家来承担。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进入WTO的日益临近,银行、企业已经不能依赖***的庇护,因此,如何防范外汇风险就成为银行、企业、个人的燃眉之急。

外汇风险的表现之一是:外汇交易风险。由于进行本国货币与外币的交换才产生外汇风险。以外汇买卖为业务的外汇银行负担的风险主要是外汇风险。银行以外的企业在以外币进行贷款或借款以及伴随外币贷款、借款而进行外汇交易时,也要发生同样的风险。个人买卖外汇同样也存在风险。

外汇风险的表现之二是:为了将来进行外汇交易而将本国货币与外币进行兑换,由于将来进行交易时所适用的汇率没有确定,因而存在风险。这是一般企业以外币计价进行贸易交易及非贸易交易时产生的风险,因此也称为“交易结算风险”。

外汇风险的表现之三是: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和进行外币债权、债务决算等时候如何以本国货币进行评价的问题。比如在办理决算时,评价债权、债务,因所适用的汇率不同,就会产生账面上损益的差异,因此也称为“评价风险”或“外汇折算风险”。

外汇风险表现之四是:经济风险——指企业或个人的未来预期收益因汇率变化而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

外汇风险的表现之五是:国家风险——即政治风险。它是指企业或个人的外汇交易因国家强制力而终止所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举外汇风险的例子说明外汇风险

案例7外汇风险案例:百富勤破产案

百富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Peregrine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成立于1988年底,由集团主席杜辉廉和董事兼总经理梁伯韬在香港创办。在短短的几年间,其业务已遍及亚太各地。该集团主要为客户提供各型别的综合投资银行及证券经纪服务。百富勤由最初3亿港元的资本发展成为拥有240亿港元总资产的跨国投资银行,在东南亚及欧美共设有28家分行,业务遍及证券、期货经纪、基金管理、投资融资、包销上市等。

1997年下半年爆发了涤荡全球的金融风暴,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泰株、菲律宾比索、马来西亚吉特、印尼盾和新加坡元兑美元的汇率大幅下跌,屡创历史新低。由于百富勤大量投资于东南亚市场,持有钜额亚洲货币债权,此番东南亚货币狂泻给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同时汇市的动荡也带来了股市的暴跌,10月23日恒生指数由11700点暴跌至10426点,跌幅达到10.4%。10月24日,恒生指数略有反弹,但在10月28日恒指再次暴跌1438点,创历史纪录,收报9059点。从10月20日到28日,恒生指数在短短的几天里跌去4541点,跌幅达33.4%。若以香港股市7月3日的3000亿美元的市值计算,到10月28日已损失约1400多亿美元。作为从事证券业务的百富勤在1997年7月至10月的股票损失估计至少近10亿港币。

1998年1月12日下午5时,百富勤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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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0×7年1月,中华集团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出口订单1 000万美元,当时美元/人民币汇率为7.20, 6个月后交货时,人民币已经大大升值,美元/人民币汇率为7.00,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该公司损失了200万元人民币。

这一事件发生后,该公司为了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切实提升公司外汇风险防范水平,于20×7年3月召开了关于公司强化外汇风险管理的高层会议,总结本次损失发生的经验教训,制定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对策。有关人员的发言要点如下:

总经理陈某:我先讲两点意见:(1)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对于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2)外汇风险管理应当抓住重点,尤其是对于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的管理,必须制定切实的措施,防止汇率变化对于公司利润的侵蚀。

常务副总经理吴某:我完全赞同总经理的意见,在人民币汇率比较稳定的背景下,我们只要抓好生产,完成订单,利润就不够实现,而目前我国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发生了变化,我们不能再固守以往的管理方式,漠视汇率风险,必须对所有的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采取必要的保值措施。另外,总经理提出的加强折算风险管理的观点也十分重要,我们建立的海外子公司即将投入运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折算风险进行套期保值,避免出现账面损失。

总会计师李某:加强外汇管理的确十分重要。我最近对外汇风险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发现进行外汇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还是比较多的,采取任何一种金融工具进行避险的同时,也就失去了汇率向有利方面变动带来的收益,外汇的损失和收益主要取决于汇率变动的时间和幅度,因此强化外汇风险管理,首先必须重视对于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根据汇率的不同变动趋势,采取不同的对策。

董事长张某:以上各位的发言我都赞同,最后提两点意见:(1)思想认识要到位。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了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在此巨集观背景下,采取措施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十分必要。(2)建议财务部成立外汇风险管理的小组,由财务部经理担任组长,具体负责外汇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

要求:

(1)题目中给出的汇率是采用的是直接标价法还是间接标价法?

(2)题目中的举例体现的是哪一种风险?

(3)从外汇风险管理基本原理的角度,指出总经理陈某、常务副总经理吴某、总会计师李某以及董事长吴某在会议发言中的观点有何不当之处?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提示】

(1)直接标价法

(2)交易风险

(3)

——总经理陈某:

有关外汇风险管理重点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经济风险比折算风险和交易风险更为重要,因为其影响是长期性的,而折算风险和交易风险的影响是一次性的。

——常务副总经理吴某:

(1)对所有的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采取保值措施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外汇资产和负债由于汇率变动可能出现增值或减值,这种增值或减值可能自然抵销,因此不需要对所有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采取保值措施。

(2)对于折算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减少折算风险的同时可能会增加交易风险,因此,如果折算风险不对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就不必对折算风险进行套期保值。

——总会计师李某:

(1)“采取任何一种金融工具进行避险的同时,也就失去了汇率向有利方面变动带来的收益”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采取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等金融工具避险,通过锁定汇率,可以回避汇率不利变化带来的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汇率有利变化带来的收益,而采取外汇期权金融工具避险,既可以回避汇率不利变化带来的损失,又可以享受汇率有利变化带来的收益。

(2)“外汇的损失和收益主要取决于汇率变动的时间和幅度”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外汇的损失和收益取决于三个因素:(1)受汇率变动影响的外汇敞口;(2)汇率变动对外汇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程度;(3)汇率变动时间和幅度。

——董事长张某:

“建议财务部成立外汇风险管理的小组,由财务部经理担任组长,具体负责外汇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外汇风险包括经济风险、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其中经济风险涉及生产、销售、原材料供应以及区位等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因此,经济风险的管理超出了财务部门的职责,而是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通过调整企业经营策略和采取内部管理办法来达到管理经济风险的目的。

外汇风险有什么风险。

外汇汇率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变幻莫测。客户进行外汇实盘交易,有可能获得利润,也有可能遭受损失,这取决于客户对市场行情的判断是否准确。

以上资讯由百汇澳洲为你解答。

“外汇风险”的含义?“外汇风险”如何计量、确认?

外汇行业的风险是巨大的,至于个人要承担多少,这要看您是如何做投资计划的。做外汇,无外乎两种方式:一、自己做单这样的话,风险完全是由个人承担了。帐户的盈亏,也就取决于个人的操作了。二、代客操盘虽然这个服务,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法律上是不认同的,但在民间,做这块业务的,还是大有人在一般来说,如果能找到一个比较不错的操盘团队,客户可能需要承担的,就是合同里约定的风险了

做外汇风险高么?

风险高收入也高,风险和收入是成正比的。不过外汇这东西啊,看好行情,止损可以控制得很好的,风险也就避免了。

有机会我们交流一下经验

外汇风险管理的一般方法

(一)企业经营中的外汇风险管理

1.选好或搭配好计价货币

(1)选择本币计价

选择本币作为计价货币,不涉及到货币的兑换,进出口商则没有外汇风险。

(2)选择自由兑换货币计价

选择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便于外汇资金的调拨和运用,一旦出现外汇风险可以立即兑换成另一种有利的货币。

(3)选择有利的外币计价

注意货币汇率变化趋势,选择有利的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这是一种根本性的防范措施。一般的基本原则是“收硬付软”。由于一种结算货币的选择,与货币汇率走势,与他国的协商程度及贸易条件等有关,因此在实际操作当中,必须全面考虑,灵活掌握,真正选好有利币种。

(4)选用“一篮子”货币

通过使用两种以上的货币计价来消除外汇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比较典型的“一篮子”货币有SDRs和ECU。

(5)软硬货币搭配

软硬货币此降彼升,具有负相关性质。进行合理搭配,能够减少汇率风险。交易双方在选择计价货币难以达成共识时,可采用这种折衷的方法。对于机械设备的进出口贸易,由于时间长、金额大,也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2.平衡抵消法避险

(1)平衡法亦称配对法(matching),指交易主体在一笔交易发生时,再进行一笔与该笔交易在货币、金额、收付日期上完全一致,但资金流向相反的交易,使两笔交易面临的汇率变化影响抵消。

具体包括两种:

一是单项平衡法。这种方法又可包括两方面,第一,严格意义上的单项平衡;第二,一般意义上的单项平衡。是指在外汇交易中做到收付币种一致,借、用、收、还币种一致,借以避免或减少风险。

二是综合平衡法,是指在交易中使用多种货币,软硬货币结合,多种货币表示头寸并存,将所在单项多头与空头合并,由此使多空两相抵消或在一个时期内各种收付货币基本平衡。该平衡法比单项平衡法更具灵活性,效果也较显著。

(2)组对法(pairing)指交易主体通过利用两种资金的流动对冲来抵消或减少风险的方法。

它与平衡法相比,其特殊点在于:平衡法是基于同一种货币的对冲,而组对法则基于两种货币的对冲。组对法比较灵活,也易于运用,但若组对不当反而会产生新的风险。因此,必须注意组对货币的选择。

(3)借款法(borrowing)指有远期外汇收入的企业通过向银行借入一笔与远期收入相同币种、相同金额和相同期限的贷款而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

其特点在于能够改变外汇风险的时间结构,把未来的外币收入现在就从银行借出来,以供支配,这就消除了时间风险,届时外汇收入进账,正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不过该法只消除了时间风险,尚存在着外币对本币价值变化的风险。

(4)投资法(investing)指当企业面对未来的一笔外汇支出时,将闲置的资金换成外汇进行投资,待支付外汇的日期来临时,用投资的本息(或利慧旁润)付汇。

一般投资的市场是短期货币市场,投资的对象为规定到期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库券、商业票据等。这里要注意,投资者如果用本币投资,则仅能消除时间风险;只有把本币换成外币再投资,才能同时消除货币兑换的价值风险。

投资法和借款法都是通过改变外汇风险的时间结构来避险,但两者却各具特点,前者是将未来的支付移到现在,而后者则是将未来的收入移到现在,这是主要的区别。

3.利用国际信贷

(1)外币出口信贷(指在大型成套殴备出门贸易中,出口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提供低利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困难或满足外国进口灶碧歼商资金需要的一种融资业务。export credit)

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5年以内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卖断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以提前取得现款的资金融通方式。该法有四个特点:①贷款限定用途,只能用于购买出口国的出口商品;②利率较市场利率为低,利差由政府补贴:③属于中长期贷款;④出口信贷的发放与信贷保险相结合。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即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贷款;二是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即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对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的银行提供的融资便利。出口商可以利用卖方信贷避免外汇风险。

是出口商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卖商品时,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卖断给承购应收账款隐冲的财务公司或专业机构,收进全部或大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2)福费廷(forfamng)

在这种交易中,出口商及时得到货款,并及时地将这笔外汇换成本币。它实际上转嫁了两笔风险:一是把远期汇票卖给金融机构,立即得到现汇,消除了时间风险,且以现汇兑换本币,也消除了价值风险,从而,出口商把外汇风险转嫁给了金融机构;二是福费廷是一种卖断行为,把到期进口商不付款的信用风险也转嫁给了金融机构,这也是福费廷交易与一般贴现的最大区别。

(3)保付代理(factodng)

出口商在对收汇无把握的情况下,往往向保理商叙做保付代理业务。该种业务结算方式很多,最常见的是贴现方式。由于出口商能够及时地收到大部分货款,与托收结算方式比较起来,不仅避免了信用风险,还减少了汇率风险。

在以上三者国际信贷中,出口信贷与福费廷属中长期融资,而保付代理业务则是短期贸易信贷的一种,其特点是:①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②保理组织提供广泛、综合的服务;③保理组织预支货款。进出口商保理组织在该业务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4.运用系列保值法

(1)合同中加列保值条款

保值条款是经贸易双方协商,同意在贸易合同中加列分摊未来汇率风险的货币收付条件。在保值条款中交易金额以某种比较稳定的货币或综合货币单位保值,清算时按支付货币对保值货币的当时汇率加以调整。在长期合同中,往往采用这类做法。这种方法主要有:①黄金保值条款;②硬币保值;③“一篮子”货币保值。就是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多种货币来保值,其做法与原理和硬币保值相同。

(2)调价保值

调价保值包括加价保值和压价保值等。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收硬币,进口付软币是一种理想的选择,但在实际当中有时只能是“一厢情愿”。在某些场合出口不得不收取软币,而进口被迫用硬币。此时就要考虑实行调价避险法,即出口加价和进口压价,借以尽可能减少风险。具体有两种方法:①加价保值;②压价保值。

5.开展各种外汇业务

(1)即期合同法(spot contract)

指具有近期外汇债权或债务的公司与外汇银行签订出卖或购买外汇的即期合同,以消除外汇风险的方法。即期交易防范外汇风险需要实现资金的反向流动。企业若在近期预定时间有出口收汇,就应卖出手中相应的外汇头寸;企业若在近期预定的时间有进口付汇,则应买入相应的即期外汇。

(2)远期合同法(forward contract)

指具有外汇债权或债务的公司与银行签定卖出或买进远期外汇的合同,以消除外汇风险的方法。

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在签定贸易合同后,按当时的远期汇率预先卖出合同金额和币别的远期,在收到货款时再按原订汇率进行交割。进口商则预先买进所需外汇的远期,到支付货款时按原定汇率进行交割。这种方法优点在于:一方面将防范外汇风险的成本固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将不确定的汇率变动因素转化为可计算的因素,有利于成本核算。该法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两种货币的风险冲销,能同时消除时间风险和价值风险。

(3)期货交易合同法(future contract)

指具有远期外汇债务或债券的公司,委托银行或经纪人购买或出售相应的外汇期货,借以消除外汇风险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有:①“多头套期保值”;②“空头套期保值”。

(4)期权合同法(option contract)

该法与远期外汇合同法相比,更具有保值作用。因为远期法届时必须按约定的汇率履约,保现在值不保将来值。但期权合同法可以根据市场汇率变动作任何选择,即既可履约,也可不履约。最多损失期权费。进出口商利用期权合同法的具体做法是:①进口商应买进看涨期权;②出口商应买进看跌期权。

(5)掉期合同法(swap contract)

指具有远期的债务或债权的公司,在与银行签订卖出或买进即期外汇的同时,再买进或卖出相应的远期外汇,以防范风险的一种方法。它与套期保值的区别在于:套期保值是在已有的一笔交易基础上所做的反方向交易,而掉期则是两笔反方向的交易同时进行。掉期交易中两笔外汇买卖币种、金额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不同。这种交易常见于短期投资或短期借贷业务外汇风险的防范上。

(6)利率互换(interest rate swap)

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不同期限的利率互换,其原理如表5-1所示,另一种是不同计息方式(一般是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互换,其原理如表5-2所示。通过互换降低筹资成本,减少风险。

(7)其他规避风险措施

主要包括:①易货贸易;②提前或延期结汇。

(二)银行在经营中的风险管理

如上所述,外汇银行是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它不但可为客户买卖充当经纪人,还可自营买卖,赚取差价利润。因此,银行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十分重要。

1.内部限额管理

这种管理主要是为了防止外汇买卖风险,包括自营外汇业务风险和代客户买卖风险。当银行代理客户买卖中形成敞口头寸时,风险也随之降临。

首先,银行在制定限额时,必须分析影响限额规模的各种因素,包括:

(1)外汇交易的损益期望

在外汇交易中,风险与收益成正比。银行最高领导层对外汇的业务收益的期望越大,对外汇风险的容忍程度越强,其限额也就越大。

(2)亏损的承受能力

在外汇交易中,控制亏损程度要比达到盈利目标容易一些。银行亏损承受能力取决于资本规模的大小。亏损的承受能力越强,则交易额就可以订得越大。

(3)银行在外汇市场上扮演的角色

银行参与外汇市场活动,可以是一般参加者(ordinary participant),也可以是市场活跃者(jobber),甚至可以是市场领导者(market-1eader)。银行在市场扮演的角色不同,其限额大小也不同。

(4)交易的币种

交易的币种越多、交易的笔数和交易量自然也大,容许的交易额度也应当大些。

(5)交易人员的素质

交易人员的水平越高、经验越丰富,容许的交易额也应当越大。

其次,在上述基础上确定交易限额的种类,包括:

(1)即期外汇头寸限额(spot foreign exchange position limit)

这种限额一般根据交易货币的稳定性、交易的难易程度、相关业务的交易量等因素确定。

(2)同业拆放头寸限额(money market position limit)

这种限额的制订要考虑交易的难易程度、拆放期限长短、拆放货币利率的稳定性等。

(3)掉期外汇交易限额(swap position limit)

该限额的制订,必须考虑期限长短和利率的稳定性。同时,还应制定不对称远期外汇买卖限额(gapping limit)。

(4)敞口头寸(open position limit)

敞口头寸是指由于没有及时抵补(covered)而形成的某种货币买入过多(long position)或某种货币卖出过多(short position)。敞口头寸限额一般需规定敞口头寸的金额和允许的时间。

(5)止蚀点限额(cut-losslimit)

2.外部限额管理

这种管理办法主要是为规避交易中存在的清算风险、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

具体措施有:

(1)建立清算限额

指银行为了防范清算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同业银行、客户的资本实力、经营作风、财务状况等因素,制订能够给予的限额,并根据情况变化对该限额进行周期性调整。

(2)建立拆放限额

指银行根据同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定拆放额度。对于不同的同业银行,拆放的额度是不一样的。拆放额度应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交易员必须根据规定的额度进行拆放,超额拆放则视为越权。

(3)建立贷款限额

指银行一般根据不同的地区、国家=银行同业设立限额,使信贷资金有一个合理的分布比例。除了对贷款总额控制外,还应调整贷款费用来进行风险补偿,即区分不同的对象分别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费用。

(三)外汇储备风险管理

外汇储备风险管理,是一国金融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储备货币汇率变动同样对其价值影响巨大,如果储备货币发生货币危机,则会给以这种货币作为国家储备资产的国家,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对外汇储备进行管理,意义非常重大,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

外汇储备风险管理的方法,可归纳为四种:

(1)质量管理,重点在于选择最佳储备货币;

(2)数量管理,核心是测量出一定时期里一国应持有的最佳或最适储备量,

(3)结构管理,关键在于对有关储备货币进行有效的组合,使外汇储备资产保值,

(4)投资管理,主要设立专门化的经营与投资机构,依法对外汇储备资产进行投资,使其尽可能在保值的基础上增值。

如何利用远期和期货管理外汇风险

外汇的汇兑损失可以通过一小部分资金投入到外汇交易中进行对冲

远期外汇交易特点

(1)双方签订合同后,无需立即支付外汇或本国货币,而是延至将来某个时间;

(2)买卖规模较大;

(3)买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值,避免外汇汇率涨跌的风险;

(4)外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须经外汇经纪人担保。此外,客户还应缴存一定数量的押金或抵押品。当汇率变化不大时,银行可把押金或抵押品抵补应负担的损失。当汇率变化使客户的损失超过押金或抵押品时,银行就应通知客户加存押金或抵押品,否则,合同就无效。客户所存的押金,银行视其为存款予以计息。

资深黄金外汇分析师景良东表示:外汇交易风险是指在运用外币进行计价收付的交易中,经济主体因外汇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那么,如何利用外汇交易来防范外汇风险?

1.积极利用金融衍生工具。

从国际范围看,衍生金融工具已经发展成为最主要的交易风险管理手段,目前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品种已经超过3 000种。我们认为,远期外汇交易与外汇期货交易对于风险防范极为重要。远期外汇交易又称期汇交易,指我国具有外汇债权或债务的企业与银行按商定的远期汇率签订卖出或买进远期外汇合约,规定买卖的币种、伍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到合同规定的交割日再进行交割,以避免在货物从成交到支付款项期间内因汇率变动而遭受的风险的方法。运用远期合约最大的作用是让具有交易风险头寸的企业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价值。因此,企业可以事先进行成本管理,确定销售价格以保证取得合理的利润率。期货合同是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定的标准化合同。外汇期货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在交易所内通过公开叫价的方式,确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既定汇率交割一定数量外汇的期货合同,外汇期货损益和现汇损益进行抵消,是套期保值行为。由于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在汇率变动不利于进口企业的情况下,可以使进口企业少损失一些外汇,但当汇率变动有利于进口企业时,它又要使进口企业的外汇盈余少一些,这就是外汇期货套期保值的特点。

2.加列交易合同条款。

在外汇交易风险防范中,加列交易合同条款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1)加列货币保值条款。加列货币保值条款是指加列某种与合同货币不同的、价值稳定的货币,将合同金额转换成用保值货币表示,结算时再按市场汇率将保值货币表示的金额折合成合同货币进行收付。因为保值货币的币值比较稳定,能够缓解汇率变动的风险,它通常被用于长期合同。(2)加列风险分摊条款。风险分摊指交易双方按签订的协议分摊因汇率变化造成的风险。其主要过程是:确定产品的基价和基本汇率,确定调整基本汇率的方法和时间,确定以基本汇率为基数的汇率变化幅度,确定交易双方分摊汇率变化风险的比率,根据情况协商调整产品的基价。

3.合理选择合同货币。

随着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币信逐步提高,特别是伴随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开展,人民币在通往自由兑换的道路上稳步前进,进出口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不失时机地加强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比重。但是在选择合同货币时还必须注重“收硬付软”的原则,即出口、借贷资本输出争取使用硬币,进口、借贷资本输入争取使用软币。这一原则的困难在于,由于“硬”、“软”并不是腔神吵绝对的,企业管理人员难以掌握其变化规律,因此企业可以与银行建立联系,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对汇率走势做出正确的判断。

4.灵活掌握收付时间。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收付时间。作为出口企业,当计价货币呈上升趋瞎谈势时,由于收款日期越向后推就越能收到汇率收益,故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内尽可能推迟出运货物,或向外方提供信用,以延长出口汇票期限。当然,这要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5.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

防范外汇交易风险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准确的预测汇率变化趋势是避免外汇风险的前提条件,经济的全球化,投资自由化的发展,汇率波动的复杂化增加,对企业财务管理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国外许多大型企业建立了相当规模的风险管理组织,而国内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和经验等方面的原因,可以考虑与银行建立健全一种长期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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