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自主管理方向 期货自主管理方向有哪些
新形势下期货公司如何对营业部进行有效管理
一、“转换门”事件暴露出期货公司现有管理模式的缺失前段时间,某期货公司的一个营业部从管理者和普通员工到客户整体转换门庭一事震惊业界。行业内各公司之间人员流动本属平常,可像这么大规模的整体流动却是前所未有。营业部的员工跳槽无非是为了更广阔的职业前景和较好的薪酬待遇,但客户跟随从业人员跳槽又能得到什么?为什么客户宁愿跟随从业人员跳槽也不愿意留在原有期货公司?这并不是一件单纯的跳槽事件,其背后隐藏的管理危机足令我们警醒。但纵观整个期货市场,几乎所有的公司在对营业部的管理上都与该公司相似。这正说明,期货公司的管理到了一个亟需改革的时候了。以前营业部大多依靠公司支撑,由于期货公司网点稀少,营业部除了承担单一的客户开发职能外,很少承担其他职能,管理起来十分方便。期货公司对营业部普遍采取单独核算、业务分区管理的模式。这一被诸多跨国公司早期所常用的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拥有众多的业务增长点,公司整体效益保持稳步增长的态势。从期货市场以及期货公司的发展历史来看,这种管理模式在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以及期货公司起步之初效果十分明显。但随着市场的发展,这种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明显: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公司对外难以形成品牌效应,客户对公司的认可度不高;对内生活在公司“高压”之下的营业部员工对公司普遍缺乏归属感,工作上出现精神离职的现象也大范围地存在。各个公司在一味强调业务扩张的同时却忽视了客户服务,最终形成了客户只认可某个从业人员而对公司不认可。再加上近来期货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十分频繁,人才也严重流失,因此出现部分客户甚至绝大部分客户随从业人员流动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二、新形势下期货营业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日益临近,商品期货品种不断增加,期货营业部的潜在客户群也被放大,营业部正逐步转换为期货公司从事市场开拓的主要力量,承担的职能也衫凳由单一的客户开差毕发转换成为集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于一体,成为树立公司形象的窗口,同时也是期货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可以预见未来期货公司营业部的市场开拓能力会越来越强,在期货公司中的地位及话语权也越来越重要。因此,目前各家公司都纷纷在一线甚至二线城市增设营业部,但是新设立的营业部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以及如何对越来越多的营业网点进行有效管理则是当前期货公司所面临的问题之一。目前,期货公司必须改变对营业部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三、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几种管理模式及特点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至少要涉及到三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是狭义的管理模式,即总部对营业部的管理模式;其次是广义的管理模式,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具体的管理模式,而且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确定、总部及各下属营业部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划分、营业部组织架构的具体形式选择以及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第三个层面是对与管理模式相关的一些重要外界因素的考虑,涉及到业务战略目标、人虚塌芹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体系以及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期货公司总部的集、分权程度,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大致可以分为操控型、战略管理型和财务管理型三类。操控型:也就是目前业界比较通行的管理模式。总部从业务目标到实施几乎什么都管,营业部只负责市场开拓。为了保证业务目标的达成,总部的各种职能管理非常深入。如总部负责管理各营业部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人员的选拔、任免。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为了保证总部能够正确决策并能解决各种问题,总部要设立大量的职能部门,机构臃肿程序繁琐。一份普通的市场开发计划可能会涉及几个部门,需要不同的领导审批。等到领导审批完毕,早就错过了计划的最佳执行时机。这种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为“上是头脑,下是手脚”。在这种管理制度下,业务人员在公司的地位低下,缺乏积极的工作态度,提供给客户的服务自然做不到尽心尽力,也许还会敷衍了事。客户对公司的企业文化及服务理念也很难认同理解,自然也就难以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战略管理型:公司总部负责公司的财务、资产运营和整体的战略规划,各营业部同时也要制定自己的业务战略规划,并提出达成规划目标所需投入的资源预算。总部只负责营业部的设立,在具体工作上给予有附加价值的建议,批准其预算,再交由营业部执行。为了保证各营业部目标的实现以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总部的规模并不大,主要工作进行综合平衡、提高综合效益。如平衡各营业部间的资源需求、协调各各营业部之间的矛盾、推行“无边界企业文化”,高级主管的培育、品牌管理、最佳典范经验的分享等等。这种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为“上有头脑,下也有头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跨国公司都采用或正在转向这种管理模式。受营业网点的影响,目前很少有期货公司采用这种管理模式,但随着期货公司自身实力的不断加强以及竞争的日益激烈,很多期货公司在对营业部的管理上不得不面临转型的问题。财务管理型:公司总部只负责整体的财务和资产运营、财务规划、投资决策和实施监控,以及营业部的设立及规划工作。各营业部每年会给定各自的财务目标,这有点类似承包责任制的味道。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各营业部业务的相关性不大。总部主要负责资产运作,因此总部的职能人员并不多,主要是财务管理人员。这种模式可以形象地表述为“有头脑,没有手脚”。还有其他一些模型设计方式,如分成经营式、战略式和控股公司三种模型,其基本原理也与前面描述的模型相似。也可以分成两大类,纯粹的管理和具有市场开发的管理。纯粹的管理是公司对营业部的业务没有直接的指导,主要负责对外宣传、树立公司的品牌;具有部分市场开拓功能的管理是通过公司战略、业务单元战略和公司的职能部门等方式对营业部业务进行协调和影响,公司可以考虑设置统一服务、统一推广、统一研发等功能。可见,操控型和财务管理型是集权和分权的两个极端,战略管理型则处于中间状态。而战略管理型也比较符合期货市场以及期货公司发展的需要。四、健全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体制我国期货业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中,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也需要期货公司在很长时间内进行不断的实践和探索。首先,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需要一个科学、明确的战略方向,要确定基本的管理思路。其次,应该重新明确和调整总部的职能定位,把该管的管起来,不该管的坚决放下去。例如:一些营业部的规模已成倍地扩大,而公司的管理者对营业部仍然沿用原有的一套组织结构和管控模式,这自然是行不通的。目前形势下,对营业部改革和向营业部放权势在必行。再次,由于战略目标和管控模式的改变,相应的支撑体系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和学习系统都要跟上。比如,部门职责的变化必然引起岗位职责的变化,从而相应的绩效考核指标也应进行调整。再如,原有部门权力职责的改变必然要求有新的工作流程相匹配。一个行业或公司在不同的发展周期,其管理及经营模式需要相应的转变。在市场起步期,营业部首先需要去开拓市场,力争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需要强有力的市场渠道开发能力,因此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在这些方面的功能必然首先突出出来。到了快速增长期,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则需要满足保持现有的市场份额和争夺新的、更高端的市场。因此,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需要突出创新。而到了成熟期,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则需要在进一步提升上述各种能力的基础上,更加满足开发现有客户的潜在价值和强化对客户深层次服务的能力。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企业,特别是服务性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咨询公司等以客户群划分来搭建自己的组织结构的原因。目前期货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期货行业归根到底也是属于金融服务业,大可以参照银行业的模式来进行管理。因此,笔者认为,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转变管理观念。目前期货行业正在发生重大变革,金融衍生品的引入必将大大吸引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到期货市场中来。同时,由于个人和广大企业对期货的逐渐理解和接受,也将会有更多的企业运用衍生品进行避险、套期保值和投资。因此,营业部已经不再是单一的业务开拓部门,要想发挥出较好的规模效益,发挥其信息据点的作用,期货公司就必须转换管理观念。管理职能要由操控型管理向战略型管理转变。 2.期货公司要想实现对营业部的有效监控,离不开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营销管理、风险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并要注重营业部的规范化建设以及适当授权。如果一味让营业部脱离公司的发展而独大,营业部整体转换门庭的案例仍有可能继续上演;反之若公司对营业部监控过严,则营业部难具竞争力。要想改变对营业部的监管“严则死,放则乱”的现象,就要依据营业部的规模确定其承担的职能以及相应的分配机制。公司除给予营业部必要的自主权外,其日常业务也应当接受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积极进行创新,包括产品创新、营销手段创新、技术创新、风险管理创新等。目前国内大部分的期货公司都没有形成品牌效应,营业部在开展业务以及客户服务上缺少一个强有力的支撑平台。因此,期货公司在对营业部的后台支持上,除了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保证客户交易畅通外,还要建立强大的研发中心以及客户服务中心,在服务手段以及服务内容上创新,对所有营业部的客户进行统一的服务,培养客户对公司而非个人的认可,形成品牌效应。 4.完善激励机制。由于国内期货市场起步较晚,期货公司盈利能力仍然较弱,导致期货公司的激励机制严重滞后和缺乏创新性。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及对公司的归属感。期货公司应当依据“责权明晰、适度授权、务实高效、合理分配”的原则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对营业部的考核除考核业务成绩外,还可以依据不同人员
期货的操作原理是什么
期货做码操作的本质是与他人签订一份远期买卖商品(或股指、外汇、利率)的合约.
期货做多一般容易理解,做空不太容易明白。下面拿做空小麦为例(签订卖出合约时卖方手中并不一定有货)解释一下期货做空的原理:
您在小麦每吨2000元时,估计麦价要下跌,您在期货市场上与旦芹买家签订了一份(一手)合约,(比如)约定在半年内,您可以随时卖给他10吨标准麦,价格是每吨2000元.(价值2000×10=20000元,按10%保证金算,您应提供2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会跟随合约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买家为什么要同您签订合约呢?因为他看涨.
签订合约时,您手中并没有麦.您在观察市场,若市场如您所愿,下跌了,跌到每吨1800元时,您按每吨1800元买了10吨麦,以每吨2000元卖给了买家,合约履行完毕(您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您).您赚了:
(2000-1800)×10=2000(元)(手续费一般来回10元,忽略)
实际操作时,您只需在2000点卖出一手麦,在1800点买平就可以了,非常方便.
如果在半年内,麦价上涨,您没有机会买到低价麦平仓,您就会被迫买高价麦平仓(合约到期必须平仓),您就会亏损,而同您签订合约的买家就赚了。
假如您是2200点平仓的,您会亏损:
(2200-2000)×10=2000(元)+10元手续费.
附期货开户:
先到期货经纪公司(到网上搜一搜,最好是规模大的,信誉好的,排名靠前的),或当地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
A、自然人开户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并在期货经纪公司指定的银行开户,原则需存入5万元(也有的公司没有要求),填写《开户信息登记表》,留下影像资料及身份证扫描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所有附件。
B、法人开户须提交: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模胡毕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⑤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法人开户信息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授权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所有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C、户须在《期货经纪合同》文件中指定1至2人为其资金调拨人,指定1至2人为交易指令下达人(指令下单人被视为结算单签认人)。被指定的资金调拨人和交易指令下达人须亲自签字,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预留印签。
开户注意事项:
1.入市前请仔细阅读"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合同文本"等相关文本。
2.提供的开户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必须在有效期内。
3.合同中所涉及的签字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签署,不得代签。
4.开户免费,可以就手续费的多少,与营业部讨价还价.
5.如果是网上交易,下载所属期货经纪公司的网上交易软件(带行情分析软件)在电脑安装.
进入网上交易系统,就可以在网上交易期货了。
期货的炒作方式与股市十分相似,但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一、以小搏大股票是全额交易,即有多少钱只能买多少股票,而期货是保证金制,即只需缴纳成交额的5%至10%,就可进行100%的交易。比如投资者有一万元,买10元一股的股票能买1000股,而投资期货就可以成交10万元的商品期货合约,这就是以小搏大。
二、双向交易股票是单向交易,只能先买股票,才能卖出;而期货即可以先买进也可以先卖出,这就是双向交易。
三、时间制约股票交易无时间限制,如果被套可以长期平仓,而期货必须到期交割,否则交易所将强行平仓或以实物交割。
四、盈亏实际股票投资回报有两部分,其一是市场差价,其二是分红派息,而期货投资的盈亏在市场交易中就是实际盈亏。
五、风险巨大期货由于实行保证金制、追加保证金制和到期强行平仓的限制,从而使其更具有高报酬、高风险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讲,期货可以使你一夜暴富,也可能使你顷刻间一贫如洗,投资者要慎重投资。
六.期货是T+0交易,每天可以交易数个来回,建仓后,马上就可以平仓。手续费比股票低(约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
期货可以赚钱.但它赚的钱是别人赔的,还得负担交易费用,所以期货赚钱并不容易(但比股市下跌时容易).
期货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什么是期货通俗解释下
通俗地讲就是用现在卜姿冲手里的钱买一份将来买卖商品的合约。
期货(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扩展资料
期货虽然有个货字但并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鸡蛋、石油或者最近新上线的苹果等以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物的可以交易合约。
期货的本质是与他人签订一份远期买卖商品(或股指、外汇、利率)的合约,以册枯达到保值或赚钱的目的。
如果您认为期货价格会上涨,就做多(买开仓),涨起来(卖)平仓,赚了:差价=平仓价-开仓价。
如果您认为期货价格会下跌,就做空(卖开仓),跌下去(买)平仓,赚了:差价=开仓价-平仓价。
参考资料
百度型歼百科-期货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
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
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
期货服务的机构绝孝(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
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
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
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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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
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
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
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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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裤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
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
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
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
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
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
2.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3.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4
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或者最近 3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万元;
2.具有 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
经历,或者具有 2年以上金融胡宏笑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
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
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
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
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
理。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
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互相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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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
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最近 1年
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且具有 1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最近 3年个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 30万元,且具有 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
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
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
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
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
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
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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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
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
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
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
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
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
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
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
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
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
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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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
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
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
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
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
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
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
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
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
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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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
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
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
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
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
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
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
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
务。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
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
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
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
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
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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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
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
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
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
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
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
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
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
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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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
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
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
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
认。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
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
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
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
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
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
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
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
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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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
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
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
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
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
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
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
露。
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
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
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
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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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
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
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
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
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
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
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
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
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
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
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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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
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
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
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
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
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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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
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
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
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
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
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
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
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
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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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
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
入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7年 7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