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期货 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从业人员做期货会有什么处罚
期货从业人员可以做期货吗?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答案是不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章执业规范第十四条第八款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行为规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之所以禁止期货从业人员买卖期货,主要是为了防止员工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害客户的利益(比如对冲、对赌,员工成交优先等),如果客户知道期货代理公司自己的员工也炒期货,一般都会担心收到不公正的待遇,从而影响客户投资和客户的数量,最终导致期货公司的佣金收入减少。
一、什么是期货从业人员
期货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渣扒,从事期货交易管理的专业人员就被称为期货从业人员,包括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坦激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期货从业人员需要通过中国期货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并通过其所在机构申请期货从业资格,并需要有专业胜让梁袜任能力和执业准则。
二、期货从业人员做期货会有什么处罚
期货从业人员做期货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会受到处罚的。
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因被迫执行违法违规指令,而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或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和力度根据违规情况和造成危害大小有所不同。
我想从事期货工作需要什么条件
从事期货工作需要基本的期货从业资格证,如果只是简单的业务员,该资格证是必备条件,如果要获取更高的岗位或职位,则需要较高的学历及资历,一般来说需研究生以上学历。
拓展资料:
1、期货,英文名是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芹告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2、期货_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肢渗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嫌饥明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最初的期货交易是从现货远期交易发展而来。第一家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所1848年成立于美国芝加哥,该所在1865年确立了标准合约的模式。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现代期货交易所应运而生。我国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期货交易所,其上市期货品种的价格变化对国内外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中国古代已有由粮栈、粮市构成的商品信贷及远期合约制度。在民国年代,中国上海曾出现多个期货交易所,市场一度出现疯狂热炒。伪满洲国政府亦曾在东北大连、营口、奉天等15个城市设立期货交易所,主要经营大豆、豆饼、豆油期货贸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期货交易所在中国大陆绝迹几十年,到1992年郑州设立期货交易所,展开另一波期货热炒风潮,各省市百花齐放,最多曾经一度同时开设超过50家期货交易所,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期货交易所数目的总和。中国国务院在1994年及1998年,两次大力收紧监管,暂停多个期货品种,勒令多间交易所停止营业。自1998年后,中国大陆合法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只剩下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三所,前者经营能源与金属商品期货,后两者经营农产品期货。到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首项推出的产品为沪深300股指期货。
从事期货是属于金融从业者吗
不一定哦。
期货颤谨从业人员是属于金融从业者。但是交易期货不是期货从业人员,因为期货从业不允许茄卖基交易。股票市场也是。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一般指的是: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配脊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从业人员能炒期货吗
期货可以。但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和北京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
拓展资料: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桐运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局携梁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隐判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