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透支交易 期货穿透
期货强行平仓条件
期货中的强行平仓有两种: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或自营会员)的强行平仓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也叫强制平仓,又称被斩仓或被砍仓。依据强行平仓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交易所强行平仓和经纪公司强行平仓。
根据好雹强行平仓原因的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以下几类:
1.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行平仓。根据交易所规则,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每一笔交易均须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市场发生不利变化,也就是说,市场发生行情逆转,朝相反方向变化时,以及进入交割月时,会员或客户还应根据交易规则和合约的约定,存入追加保证金。如果会员或客户未在被要求的时间内履行追加保证金的义务,交易所就有散慧权对会员,经纪公司就有权对客户所持有的友掘帆仓位实施强行平仓。
2.因违规行为被强行平仓。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有权依交易规则的规定,对其违规持仓部分实施强行平仓。主要包括:违反头寸限制超仓;违反大户报告制度未作报告,或报告不实;为市场禁入者进行期货业务;经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联手操纵市场;以及其他须强行平仓的违规行为。
3.因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变化而强行平仓。在前几年,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交易规则也经常因政策或监管部门的临时规定而修改,或临时不能正常执行。
交易所强行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所持未平仓合约与当日交易结算价的价差亏损超过一定比率后,客户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追加保证金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将客户在手合约强行平仓,以降低保证金水平和减小风险,保证客户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强制平仓的后果由客户来承担。
关于国债期货327事件的透支交易
并不是说保证金不够,而是开的期货未平仓合约太多了,由于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实行的是现货(也可以称实物)交割卜春制度,那么多的未平仓合约对于空方来说到期时那来那么多的现货进行交割。必须注意你期货开仓时只需要缴纳期货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但是问题在于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什么样的交割制度,是现金梁镇交割还是现货交割。实橡弊粗际上这两个事件就是单一空方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的国债面值,已经超过了相关国债品种的实际发行量,若期货合约到期根本就没有那么多现货进行交割。
期货市场交易中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一)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特点如前所述,期货市场中不同主体均面临期货价格波动所传导的风险。但各利益主体面临的风险又是不一样的。因此,对各利益主体而言,风险管理的内容、重点以及风险管理的措施也不一样。 1.期货交易者。对于期货交易者来说,面临着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可控风险中最主要的是对交易规则制度不熟悉所引发的,对机构投资者而言,还存在着内部管理不当引发的风险。另外,选择合法合规的期货公司也属于可控风险。期货交易者面临的不可控风险中最直接的就是价格波动风险。投机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风险报酬,对他们而言,不冒风险是不现实的。问题在于必须在风险与报酬之间取得平銜,不能只想着报酬而忽视风险。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机者可能会选择比较激进洞闭的投机方法,而另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机者会选择风险较小的投机方法,比如进行套利交易。对套期保值者而言,存在着导致套期保值失败的风险或效果极差的风险,除了基差风险属于不可控风险外,其余的如头寸、资金、交割、不熟悉交易规则等原因都可归类于可控风险,如果强化风险管理,可以避免。 2.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对于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来说,所面临的主要是管理风险。管理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管理和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尽管期货价格的波动是不可控风险,但只有当期货价格波动导致交易者的风险溢出之后(比如爆仓)才构成期货公司的风险,同样,只有当期货公司的风险溢出之后才构成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因而对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而言,严格风控制度,防范溢出风险成为风险管理中的重中之重。管理风险的另一重要内容是防止自身管理不严导致对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坏,以致自身成为引发期货行业的风险因素:比如,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的机房出现严重问题,大面积影响客户交易等。(二)期货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期货市场是高风险市场,高风险不仅来自期货价格的波动性上,期货行业内各利益主体可能存在的不規范运作将加剧风险的程度。一般而言,期货市场中各利益主体对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都会有所认知。问题在于期货交易涉及金额高,利益诱人。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利益主体在成本收益的权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为追求收益而弱化风险管理的倾向,更为严重的是通过恶意违规违法来追求非法利益,从而引发更大的风险。比如,在国内期货市场清理整顿之前,一些期货投机者,为追求超额利润,承担了远超自身能力的风险,一旦出现巨亏或爆仓之后,为减少损失,置诚信于不顾,利用当时法律法規的疏漏,想方设法将责任推给期货公司。还有,一些资金实力较大的投机者利用交易规则上的漏洞,铤而走-险,联^�0�3纵市场,因此引发风险事故。对期货公司而言,尽管知道放松客户保证金管理和透支交易蕴含着很大风险,但追求手续费收人的冲动无形中又抵消了严格风险管理的愿望。最为严重的是有的期货公司不仅挪用客户资金,甚至席卷客户资金而逃,给市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对期货交易所而言,当失去约束后,对整个行业造成的伤害或影响无疑会更大。国内期货业整顿之前,期货交易所多达数十家,一些期货交易所为了追求交易量,置"三公原则"不顾,中途更改交易规则,严重的甚至主动与客户勾结,明显偏袒一方和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以致多次出现较大的风险事故。利益主体的不規范运作,不仅加大自身风险,且容易出现风险外溢,侵犯其他投资者或业内其他利益主体的正当权益,人为加剧了他们的风险。严重的风险事故甚至引发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使投资者丧失信心,摧毁期货市场的生存纳型裂基础。因此,为了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需要政府依法行政,对期货行业实施全方位的监管。政府对期货市场实行有效监管,对于降低期货市场的风险具有重要作用。比如,中国证监会针对以往国内期货公司经常出现的挪用客户保租悔证金行为,设立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强化了保证金的监管。自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成立之后,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基本绝迹,期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
透支交易的概念
上述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是因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的会员或者客户保证金余额不能维持其持仓头寸的,又未拿缓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即被动透支),会员或者客户并未进行期货交易的,是否也作为透支交易看待。笔者认为,持仓透支实际上是在会员或者客户的维持保证金不足时,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其他会员或客户的资金予以维持,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通过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的透支行为。故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的消咐模,均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即透支交易应当包括开仓透支交易(主动透支)和持仓透支(被动透支)两种形式。而且对透支交易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是否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简薯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期货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即明确了透支交易应当包括持仓透支和开仓透支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