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 司法解释 期货 司法解释 强行平仓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2022
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为:
1、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别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别的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别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侍岁手没雀改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⑵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⑶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⑵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⑶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老嫌)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在判断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必须要结合法律中关于此罪的立案标准来判断,此时针对非法经营的物品不同,自然在立案标准的要求也存在一些差异。而对应体现到量刑上面,其实因为具体的犯罪情节、数额不一样,那对行为人的处罚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期货强平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期货里的强行平仓是什么意思呀就是帐户的里的结算保证金不够了,可用资金是负数,就会收到期货公司的电话要求客户自己平仓,或者追加保证金,不然的话期货公司就帮你强平
问题二:期货里的强平是什么意思?市场与你开仓方向相反,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风控部门强行减仓或平仓
问题三:期货什么时候强平?可用资金小于0。期货经纪公司就有权替你部分强平或全部强平。在一下情况下不会强平,但会发出强平通知。风险控制员(超级交易员)他们也是看行情的,也是根据行情来看是否需要强平,在你头寸方向正确的情况下,就算有波幅,他们也不会强平。如果波幅剧烈,而你选择的方向供是你所开户期货公司头寸的反方向,那超级交易员就会强平,根据你资金比例平掉几手。
问题四:期货什么情况下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穗胡(也称强制平仓)是期货交易中引发纠纷较多的环节,也是目前期货市场中较难界定的问题。由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而当事人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也不尽周全和相同,司法实践中对强行平仓的适用条件和后果归属如何认定也就不甚统一。
所谓强行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例如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斩仓或被砍仓。在期货交易中发生强行平仓的原因较多,包括客户未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违反交易头寸限制等违规行为、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发生变化等。而在规范的期货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当属因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发生的强行平仓,即客户持仓合约所需的持仓保证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货公司通知及时追加相应保证金或者主动减仓,且市场行情仍朝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期货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导致风险扩散,而强行平掉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仓位,将所得资金填补保证金缺口的行为。期货公司不经过客户的同意强行平仓,股票市场上的多数投资者对此不可理解,原因是没有搞清楚期货的杠杆放大作用。前文所述,强平点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强平点保证金=持仓保证金×(交易所保证金比例/期货公司保证金比例)
持仓保证金=股指期货动态价位×合约乘数×买卖手数×保证金比例
持仓风险率=(客户权益/持仓保证金)×100(%)
可见,强平点保证金与持仓保证金的比例关系是随交易所保证金比例而变化的。笔者曾遇到这样案例。有一段时间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是5%,笔者没给客户解释清楚强行平仓点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概念,而是直接告诉客户,当其持仓风险率下降到70%左右时,期货公司就要对其持仓强行平仓。这里70%就是根据交易所保证金5%,期货公司加收2个百分点情况下,强平点保证金与持仓保证金的比例系数0.7143确定的近似值。
后来商品期货波幅加大,风险急剧增加,交易所将保证金比率提到7%,这时强平点保证金与持仓保证金的比例系数变为0.07/0.09=0.7778。这样,当客户风险率下降到77.78%时,我们要强行平仓,客户则坚持说“不是说风险率到70%才强平吗?现在才是77%,还有7个百分点。”结果需要费尽口舌才向客户解释清楚强行平仓点的真实含义和计算公式。虽然最终还是实施了强平,但客户牢骚满腹,引起期货公司与客户关系不必要的紧张。可见,简单地告诉客户风险率下降到什么水平就要强行平仓猜旦拦是不妥的,只有让客户了解触发强行平仓点的风险率的计算方法,才能迟亏化解这种风险并使客户能够合理地控制持仓风险。
问题五:什么是期货强平,强行平仓期货的风控设置有两个标准,也就是双保证金!首先是交易所的保证金,其次是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保证金基础上再加的一部分构成总的保证金!如果你的风险,突破了总的保证金,但是尚未到交易所的保证金,这时候,期货公司会及时通知客户本人处理,如果客户没及时处理,那么期货公司会根据行情来判定,为了防止突破交易所的保证金,会随时采取强平的手段,所以,你一旦发现你的可用资金为负,这就是欠保了,要及时采取措施,否则,会随时被平仓的!
问题六:期货什么情况下会被强平保证金60%强平(会先通知你入金)
比如豆油1万吨,每手10吨,,你3万元做多一手,假定为保证金1/10,也就是你资金不到6000时候就戳及了,亏24000元,就是豆油价格跌7600下方,就会了,如果你做空的话,涨到12400上就触及强平了。
问题七:期货里的强行平仓是什么意思期货中的强行平仓有两种: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或自营会员)的强行平仓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
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的强行平仓是当期货公司的资金不足以维持持仓(比如因为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超额持仓(比如因为进入交割月持仓限额降低了)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是被平掉超额的部分持仓。
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是指客户资金不足、超仓等被强行平仓。
比如你原来买入100手大豆,保证金比例为10%,持仓占用资金为30万。现在因为行情变化剧烈,交易所把保证金比例提高到了15%,你的30万资金只能维持80手持仓了,那弧或者你追加资金以继续维持你的100手持仓,或者被期货公司平掉20手大豆。
问题八:期货的强平,爆仓,穿仓怎么理解?强平就是你的资金不够了,不是说没有了,强平之后,你还是有资金的。比如50%的仓位,要是强平的话,最后剩下一半左右的资金
爆仓就是强平一回事情
穿仓,就是说你的账户一分钱都没了,还倒欠期货公司钱,这种事情理论存在,这几年,应该都没发生过,这种情况对于普通客户来说不会发生。可能发生的也是特大的客户(因为只有及特殊的客户期货公司才会一直保全仓位),才有可能在极端的情况下遇到。
问题九:期货市场的三板强平是什么意思?空头在连续三个涨停板之后可以挂在涨停板价格平仓,如当日不成交,只要你在第三个涨停板挂唬平仓买单,交易所负责给你找个盈利最多的多头按当天的涨停价给你们结算平仓
多头在连续三个跌停板之后可以挂跌停板价格平仓,如当日不成交,只要你在第三个涨停板挂有平仓卖单,交易所负责给你找个盈利最多的空头按当天的跌停价给你们结算平仓
问题十:关于商品期货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只和你的可用余额有关,你3000元开仓,忽略手续费,还剩3000,当亏损超过3000时,就有可能被强平。
但实际与期货公司风控员个人有关。每个期货公司情况都不一样,而相同的期货公司,不同的风控员又有区别,有可用余额为负几万不强平的,也有可有余额为负几元就被强平的。
有两个相同点:1,如果你的保证金为交易所水平,当日持仓收盘,收盘前可用余额为负,按照结算价可用余额仍然为负,在收盘前一定会被强平;2,可用余额为负,且出现与持仓方向相反的涨停或跌停,此时程序自动强平你的持仓。
如果你的保证金为在交易所水平上还要加收,那么一般可用余额为负,但是负得不是太多,都没事。我知道的,有个内部控制线,大概在风险度120%以下都没问题。
赚太多不会被平仓,只有一种情况:如果出现三连板(涨停板或跌停板),你可能会被强制减仓
期货纠纷司法解释解读 经纪合同无效情形有三种
人民法院23日公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三种情形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7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指出,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期货公司要承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0部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下单的,由此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客户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对交易结果不予追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不明、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这个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期货交易所依法或依卖顷交易规则强行平仓发生的费用,由中空陆被平仓的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客户追偿;期货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要承担后果
人民法院23日公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司法解释规定,期货公司承担后果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者亏则赔偿直接损失;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司法解释提出,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市场原因致客户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己有的,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货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高利贷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法律解析:
如果个人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且情节严重的,则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1、首先,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 2、其次,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放高利贷行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3、最后,发放高利贷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要合理地确定发放数额标准。发放高利贷的数额涉及本金、放贷额、获利额、非法获利额等方面要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要合理地确定其他情形严重的标准。如是否属于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的笔数、累计金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放贷过程中是否具有其他非法行为等等。对于放高利贷如何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在于其的情形是否已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当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二)违反国家烟草念禅樱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非法经仔丛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袭羡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