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自律组织规定 期货自律组织规定最新
期货自律组织的规则有哪些其效力如何
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包括章程、交易规则及细则。期货交易所是依法设立,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它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交易所制定的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及细则,是开展期货交易的重要规范。所有的交易所会员和参与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都必须遵守。否则,将按照这些自律规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则包括章程以及会员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含稿规则。期货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其会员由期货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组成,是保障期货投资者利益、协调行业机构利益的重要组织,是联系期货经营机构和政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对期货市场进行宏观管理的得力助手。期货业协会的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则,对协会全体会员均具掘老链有约束力。如有违反,将会受到协会的纪判孙律处分。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是期货市场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重要的补充。
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有哪些
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包括:
1、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2、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3、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是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高旅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5、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保险业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姿念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保险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2月。
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迹悄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
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金融机构为保障自身及系统健康运营、防止出现金融危机,在行业内部建立的风险管控、内部监督、稽核检查等一系列的约束机制。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协会负责数据库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及维护。
第四条数据库系统信息的填报、采集、保存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数据库类别和内容
第五条数据库系统由考试成绩数据库、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数据库(以下简称机构数据库)和期货从业人员数据库(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据库)三个子库构成。
第六条考试成绩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个人信息、考试科目和考试成绩的数据库。
第七条机构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经营期货业务的机构信息的数据库。机构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从业人员数据库是采集和保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人员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获取资格时间,培训信息、工作履历、诚信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信息报送和整理
第九条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协会的数据库标准和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数据库报送信息。
第十条机构和个人填报的所有历史信息均由数据库系统统一自动存档并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机构和个人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所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并督促有关机构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更新操作。
第十二条机构和个人发现其所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更正并报告协会。
第十三条协会认为机构和个人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时,可以要求机构和个人进行复核。机构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
(二)基拍和变更注册资本;
(三)重大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变更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六)变更联系方式;
(七)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期货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机构应在10个工搏盯作日内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一)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
(二)期货从业人员发生辞职、退休、被解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等情形的;
(三)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
(四)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或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期货交易所或各级期货自律组织的自律处分的,受到期货监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的,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的,机构应当在处分决定或处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同时,由所在机构向协会出具经该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并附上处罚机关出具的处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信息公示及查询
第十七条协会通过网站公布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协会通过网站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从业资格号、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诚信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协会通过网站对机构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经营信息以及协会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机构公示内容、期货从业人员公示内容由期货从业人贺雀员所在机构提供。该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及时更新。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的信息公示所造成的后果,由负责提供和更新数据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被注销从业资格的,其从业信息至少保持公示5年。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均可向协会进行反映。协会应予以核实,并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按规定予以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考试成绩数据库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机构数据库和从业人员数据库查询机构和个人的公开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查询、使用数据库系统的非公开信息,必要时,应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协会数据库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中涉及到诚信评价的相关数据定期从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数据库中导入。
第五章数据库管理及安全维护
第二十五条机构应指定专门管理员代表机构使用从业人员数据库和机构数据库。机构专门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构的账号和密码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填报和更新工作,严格按照协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审核确认并报本机构负责人核准后的信息填报到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机构可以拥有两个账号和相应密码,其中填报账号拥有填报、更新和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浏览账号具有浏览本机构信息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机构获得本机构数据库账号和密码后,即可依相应权限进行信息的填报、修改、查询和从业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应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规定:
(一)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操作权限操作,严禁越权操作,操作员应对自己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二)在联网操作过程中,如发现输入的信息有误,应按照系统提供的功能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为保障本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机构和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管理规定: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禁止无关人员使用与数据库有关的计算机系统;
(二)首次使用数据库时,必须更改本机构账号的密码;
(三)管理员不得泄露自己保管的账号和密码;
(四)管理员的密码按权限级别严格控制,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
第三十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对数据库中的非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纪律惩戒
第三十一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查询或使用协会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纪律惩戒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撤销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非协会会员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同时记入其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12月17日颁布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早高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陆消尺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第六条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第七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第九条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第十条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第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第十二条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三条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桥扮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