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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考试 证券期货反洗钱阶段性考试

期货大神 纳指期货 2023年08月30日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宽岁,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慎举睁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证监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

(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

(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证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二)定期向证监会报送辖区内半年度和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等信息及相关重大事件;

(三)组织、指导辖区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研究辖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制定和修改行业反洗钱相关工作指引;

(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定期向证监会报送协会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事件;

(四)组织会员单位研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总部应当对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要求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答迟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2018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1)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贺告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禅大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根据《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友敬行。

第二十三条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明确本公司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的内容以及查阅、复制反洗钱保密档案的审批流程。非依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保密事项信息。

三、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要求、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及后续控制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可疑交易标准,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方面存在异常情形,经有效分析识别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九条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四、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流程及要求

根据《涉及公布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第四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第五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收取的款项或者受让的资产,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冻结措施。

第六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和地方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分别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第七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情况。

第八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第九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二)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三)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一)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二)受偿债权;(三)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第十二条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审核。公安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处理;审查核准的,应当要求相关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按照指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根据本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决定解除冻结措施。

第十五条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内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按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总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和地方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分别按照程序层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定非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产被非法转移、隐匿,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冻结措施,是指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置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银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考点练习题

1.证券公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资料包括()。

I.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

II.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

III.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IV.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

A.I、III

B.I、II、III

C.I、II、III、IV

D.I、II、IV

参考答案:A

解析:公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2.证券公司客户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证券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年。

A.5

B.10

C.15

D.20

参考答案:A

解析:证券公司客户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证券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银行柜员的上岗证考试都考些啥

一、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总共考两门,一门必考,一门通过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必考):《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通过公共基础科目考试及证书审核的银行从业人员将获得公共基础证书。

2.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选考):《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和《个人贷款》

你可选择其中一科或多科报考,专业科目考试及审核通过后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将获得相应单科专业资格证书。

二、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科目难易程度

考试五个试科目的难度都没有很高,因为都是机试,都是选择题单选多选判断题,没有主观问答题。

难易级别:个人理财和风险管理可以任选一科,关于难易顺序:一般银行从业考试考的最多的就是公共基础(公共基础是必考科目)和个人理财,这两门难度相对较低。其他的如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公司信贷难易程度稍高。

三、2016银行从业考试大纲-(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理财)

●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大纲-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

通过本科目考试,考查应考人员运用银行业的基础知识、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准则和职业操守分析判断问题、处理基本业务的能力。

第一部分经济金融基础

一、经济基础

(一)熟悉宏观经济发展的目标、经济周期的主要特征、经济结构的构成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了解我国行业分类的方法、行业分析基本内容;

(三)掌握区域发展分析的内容及分析重点。

二、金融基础

(一)掌握货币的本质、货币供给与需求的影响因素、通货膨胀及通货紧缩的基本内容;

(二)熟悉货币政策的内容、目标、原理及传导机制;

(三)了解并掌握利息及利率的内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四)掌握外汇及汇率的基本内容、影响汇率变动的因素及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三、金融市场

(一)了解金融市场的内容、特点和分类;

(二)掌握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种类;

(三)了解并熟悉央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自律组织的分类和职能;

(四)掌握金融机构的基本业务、职能、经营特点。

四、银行体系

(一)了解竖局银行的起源与发展;

(二)熟悉我国银行的分类与职能。

第二部分银行业务

一、负债业务

(一)掌握并运用存款业务的种类余型让、特点及操作规则;

(二)掌握并运用非存款业务的种类、特点及操作规则。

二、资产业务

(一)掌握并运用贷款业务的种类、具体品种、特征、流程、管理要求;

(二)熟悉并掌握表外资产业务种类、内容及特征。

三、中间业务

(一)掌握中间业务的种类、内容及特征;

(二)掌握并运用支付结算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业务、资产托管业务、代保管业务、咨询顾问业务、银行卡业务等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

四、理财业务

(一)掌握理财业务的内容、理财产品分类及特点;

(二)掌握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第三部分银行管理

一、银行管理基础

(一)掌握商业银行组织架构与管理机制;

(二)熟悉西方及我国商业银行的的组织架构、特点、模式及发展趋势;

(三)掌握并熟练运用银行管理基本指标的含义及计算方法。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一)熟悉并掌握银行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

(二)掌握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措施及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三)了解并掌握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一)熟悉资产负债管理对象;

(二)熟悉并掌握资产负债管理主要内容及策略。

四、资本管理

(一)掌握资本的种类及作用;

(二)熟悉资本管理的国际监管标准,掌握我国的监管要求。

五、风险管理

(一)掌握风险的内涵及分类;

(二)掌握风险管理的组租闷织架构、主要流程;

(三)掌握并运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分类及管控手段。

第四部分银行从业法律基础

一、银行基本法律法规

(一)熟悉人民银行法定职责、法定货币的单位及禁止性规定;

(二)熟悉银监法适用范围、银监会机构设置及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具体内容;

(三)掌握并运用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等业务规则;

(四)了解洗钱的含义、过程、方式、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及职责,熟悉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一)了解并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了解并掌握物权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担保的种类及相应的法律规则;

(三)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则;

(四)掌握婚姻法、继承法中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制度。

三、商事法律制度

(一)掌握公司分类、公司设立、公司组织机构和公司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熟悉并掌握信托的特征、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三)熟悉并掌握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以及票据丧失补救的基本法律规则。

四、刑事法律制度

(一)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以及刑罚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掌握金融犯罪的种类以及相应的构成要件。

第五部分银行监管与自律

一、银行监管体制

(一)了解银行监管起源与演变;

(二)掌握我国银行监管的框架、结构和特点。

二、银行自律与市场约束

(一)了解我国银行自律组织的宗旨、目标;

(二)掌握职业操守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三)掌握从业准则及职业操守的内容与相关规定。

●2016银行从业考试大纲-个人理财●

通过本科目考试,测查应考人员对个人理财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包括测查对理财投资市场、理财产品、理财业务管理等专业知识技能的运用;测查应考人员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客户的分类与需求分析,理财计算工具等的掌握程度,综合运用本科目知识技能,合法、合规地做好个人理财业务。

考试内容

一、个人理财概述

(一)熟悉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主体;

(二)了解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分类;

(三)了解国外和国内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状况;

(四)了解理财师的队伍状况和职业特征;

(五)掌握理财师的执业资格要求;

(六)掌握合格理财师的标准及理财师的社会责任。

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一)熟悉中国的法律体系;

(二)熟悉《民法通则》、《合同法》中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规定;

(三)掌握《物权法》、《婚姻法》中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规定;

(四)熟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规定;

(五)熟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及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理财投资市场概述

(一)掌握金融市场的特点、功能及分类;

(二)掌握货币市场及其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三)掌握债券市场及其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四)掌握股票市场及其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五)掌握金融衍生品市场及其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六)掌握外汇市场及其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七)掌握保险市场及其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八)熟悉另类投资品市场在个人理财中的运用。

四、理财产品概述

(一)熟悉银行理财产品的要素类型、分类及特点;

(二)掌握基金的分类及特点;

(三)掌握保险产品的分类及特点;

(四)掌握国债的分类及特点;

(五)掌握信托产品的分类及特点;

(六)熟悉贵金属产品的分类及特点;

(七)了解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八)熟悉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子公司产品和合伙制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的相关内容。

五、客户分类与需求分析

(一)熟悉理财师了解客户的重要性及主要内容;

(二)熟悉不同的客户分类方法;

(三)掌握生命周期理论及其与客户需求的关系;

(四)掌握理财师了解客户的方法。

六、理财规划计算工具与方法

(一)熟悉货币时间价值及其影响因素;

(二)掌握货币时间价值的基本参数、现值与终值、72法则和有效利率的计算方法及运用;

(三)掌握规则现金流与不规则现金流的计算方法及运用;

(四)掌握复利与年金系数表的计算方法及运用;

(五)了解财务计算器和Excel在理财规划中的使用;

(六)了解不同理财工具的特点及比较;

(七)熟悉货币时间价值在理财规划中的使用。

七、理财师的工作流程和方法

(一)掌握理财师工作流程的基本步骤;

(二)掌握接触客户、获得客户信任的要点;

(三)了解理财师应该告知客户的相关信息;

(四)理解在了解客户信息时的心态和技巧要点;

(五)理解确定客户目标的相关内容、原则以及步骤要点;

(六)掌握在为客户制定理财规划书时的内容,以及提交理财规划书时的要点;

(七)理解理财规划书执行过程中的原则及其注意事项;

(八)掌握客户档案管理的相关要点;

(九)理解后续跟踪服务的必要性和相关要点;

(十)理解实施方案和评估服务的要点;

(十一)理解不定期评估和方案调整中的要点;

(十二)了解从跟踪服务到综合规划螺旋式上升的路径。

八、理财师金融服务技巧

(一)了解理财师的商务礼仪与沟通技巧;

(二)熟悉工作计划与时间管理的方法及重要性;

(三)了解电话沟通的技巧;

(四)了解金融产品服务推荐流程与话术。

九、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熟悉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二)相关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三)相关部门规章及解释: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教材一般是每年更新一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12年3月、6月全国从业资格考试使用2011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9月、12月全国从业资格考试使用2012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

市场知识

本部分内容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基础工具的定义、性质、特征、分类;金融期权、金融期货和可转换证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特征、组成要素、分类;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结构、运行;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监管构架以及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资格管理等基础知识。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和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主要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掌握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和风险监管。

第一章证券市场概述

掌握证券与有价证券定义、分类和特征;掌握证券市场的定义、特征、结构和基本功能;了解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的义和构成。

第二章股票

掌握股票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方法;熟悉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掌握与股票相关的部分资本管理概念。

第三章债券

掌握债券的定义、票面要素、特征、分类;熟悉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熟悉债券的基本性质与影响债券期限和利率的主要因素;熟悉各类债券的概念与特点。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征;掌握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熟悉基金的作用;熟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概况;熟悉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方法;掌握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定义与区别;掌握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内容;熟悉各类基金的含义;掌握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概念、特点;了解ETF和LOF的异同。

第五章金融衍生工具

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基本特征、伴随的风险和按照基础工具的种类、产品形态、交易场所及交易方法等不同的分类方法;了解金融衍生工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金融衍生工具最新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证券市场运行

熟悉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概念及两者关系;掌握发行市场的含义、作用、构成;熟悉证券发行分类;掌握证券发行制度及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熟悉证券承销制度。掌握我国的股票发行类型和股票发行条件;掌握我国股票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方式。掌握我国公司债的发行管理、发行条件;熟悉债券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方式。

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掌握证券公司的定义则旦盯;了解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掌握我国证券公司设立孙和条件以及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掌握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设立条件和监管要求;掌握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

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掌握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层次;掌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宗旨和主要内容;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的范围宗旨和主要内容,熟悉《刑法》对证券犯罪的主要规定;熟悉《反洗钱法》的调整范围、宗旨和主要内容。

发行与承销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业的股份制改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债券的发行、外资股的发行、公司收购、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悉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基本理论、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掌握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业务流程、执业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第二章股迟型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

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第四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掌握发行承销过程中的具体保荐业务;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掌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了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基本目标和内容。了解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

证券交易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交易的定义、原则、要素;交易机制、交易程序特别交易事项;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债券回购交易的基本知识和管理要求;证券登记、清算、交收的概念和运用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交易的程序、交易规则、经纪、自营、客户资产管理、融资融券和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特点与管理要求。掌握证券登记的种类和基本内容,清算与交收的基本原则、流程和结算风险及防范。

投资分析

本部分内容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股指期货以及权证等投资价值分析;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指标,宏观经济运行、经济政策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环境等与证券市场之间的关系;股票市场的供求决定因素以及变动特点;行业的一般特征、影响行业兴衰的主要因素以及行业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公司的基本特征分析、财务分析以及其他主要因素的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的主要理论以及主要技术指标;证券组合理论、资本定价模型以及证券组合的业绩评估等;金融工程的技术应用、期货(包括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与套利以及风险管理VaR方法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投资的价值分析、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技术分析、证券投资组合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方法,金融工程与期货的理论与应用,以及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

投资基金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概述;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基金的募集、交易与注册登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内部管理与内部控制;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估值、费用与会计核算;基金的收益分配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监管;投资组合理论及其运用;资产配置管理;股票与债券的投资组合管理以及基金绩效衡量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运作实务以及与基金投资管理有关的投资学方面的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基本要求。

参考法规

参考法规目录包括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司法解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主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考生应当根据参加考试的科目,熟悉下列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司法解释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自律规则属考生应了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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