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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期货交流吧 期货交流群

期货大神 纳指期货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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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金银期货代理商是否犯罪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以下重点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从犯罪客体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称之为“地下”,就在于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有关组织经营局誉期货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侵犯了黄金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罪状表述。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各种欺诈方法骗取投资客户资金,这种欺诈交易行为无疑也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以境外交易机构境内代理为幌子,要求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或汇入资金,从而担任“地下钱庄”的角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有人主张,对地下金融桐败段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可以从违反国家对于外汇管理角度入手,认定地下金融期货交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⑶

不过,应当看到,《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追求大一统刑法典的无奈选择。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本来是为了瓦解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而设立,结果却变异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根据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有十几种行为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枯庆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非法经营食盐业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决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如果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由于各类行为方式差别往往较大,危害性也不同,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与其它形态迥异的非法经营行为合用一个量刑标准,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实践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多是单位,如果仅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比较勉强,并使相关单位逃脱罪责。

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将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新的罪名加以规制。许多国家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相当重视,所设定的期货交易欺诈犯罪类型有很多种,包括场外交易、私下对冲、交叉交易、办公室交易前台交易、连续交易和滚动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实报告和记录、欺诈性误导交易、“强行平仓”骗取资金、巧禁止令、制造设施故障、虚拟交易等。⑷与国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诸如私下对冲等期货交易欺诈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一个“期货交易欺诈”的罪名,其罪状可表述为“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删除《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将这些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所列的其他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私下对冲行为都归列入本罪的范围。设立期货交易欺诈罪之后,就可以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的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避免非法经营罪进一步“口袋化”。

(二)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实践中,地下炒金公司或个人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种种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代理的身份,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尽管司法机关大多将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将其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其与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手段上都是“欺骗”性质。然而,地下金融期货交易存在欺诈因素与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具有欺诈因素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在上述领域中,重点保护财产权的诈骗罪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状态,即“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⑸尤其是在投资领域,为了让投资市场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对欺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诈骗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萎缩;对于这种谋求超高回报的投机行为,法律更是不应注重保护其财产权,因为,既然参与者认识到了欺诈风险,在自身财产受损时,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然而,这并不等于放弃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刑法保护,“地下炒金”属于法外投机,参与者被骗,对组织者虽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必须针对其对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予以刑事惩治。

因此,对于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来说,认定其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行为方式,而在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在诈骗类犯罪中,诈骗罪的单一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分别为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则为市场经济秩序。究竟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为何罪,就要对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客体作出具体判断:(1)如果行为人没有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只是个人假借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骗取特定被害人的钱财,此种行为局限于生活领域,与黄金期货市场交易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也未产生扰乱正常黄金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则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应认定为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采取虚构网络交易平台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客户的钱款,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3)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意图非法占有,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员、工作人员身份或虚构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而投资人对此欺诈手法和虚拟规则并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认识,且抱着“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机意图参与其中,与庄家对赌,形成互动。此时,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再是投资客户的财产权,而是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对该类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期货金银比多少合理

15左右

期货金银比值一般在15左右,一般而言,期货金银比值是会变动的,数值越大,说明该期货品种的价模雀格波动越强旦旦早,波动幅度也越迟州大

股票和期货的问题

当然不是了,差别很大,手法也不同。下面就说说他们的区别吧!、

常常有人问技术分析在股市和期货市场伍带上的用法是不是一样,答案为既是也不是。­

基本原理是共同的,使用的基本工具也一样,比如线图.点数图.价格形态、交易量.趋势线、移动乎均线和摆动指数等等。只要在一个市场上学会运用这些基本知识.就能轻车熟路地适应另外一个市场。当然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毕竟有本质区别,要说技术分析在它们那里的差别,也就是由两个市场本身的先天特征造成的一般意义上的不同,工具本身是没有什么分别的。­

1.标价方式­

商品的标价方法比股票复杂得多。每种商品都按特定的单位标价并制定价格增减的最基本幅度。举例来说,谷物市场上的报价方式是每蒲式耳若干美分,金银是每盎司若干美元,利率是基本点数等等。交易商必须明腔尺芦了每个市场的具体情况:在哪间交易所上市,合约如何标价,最大和最少的价格变化单位是多少,每张合约每基本单位价格变化相当于多少钱的出入等等。­

2.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商品期货合约都有失效日期,股票则不然。比如美国长期国库券1985年3月份合约在1985年3月到期。期货一般在到期前有大约一年半的交易时间,所以在任何时候同一商品在市场上至少同时流通着6种到期月份不同的合约。交易商事先必须清楚哪一种值得买卖,哪种则应避开(以后解释这一点)。有效期特点给长期价格预测增加了难度。每当旧合约期满新合约上市,总不得不相应地从头开始画图,而且过期合约的旧图表用处不大,新图表连同各项新的技术参数都得重砌炉灶。市场上推陈出新不要紧,但要想维持一个长期图表就实在棘手。即便有计算机帮忙,也必须从零开始,花费可观的人力物力来刷新资料。­

3.较低的保证金水平­

恐怕要数这个区别最要紧了。所有的期货都以保证金方式交易,大多数期货所要求的保证金少于交易量的10%。较低的保证金水平导致了很高的杠杆效应,价格不管朝哪个方向只变化一点点,就会影响总的交易成绩、正因如此,在期赀市场上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赚或者赔一大笔钱。既然交易者只拿出10%的押金,却做了100%的交易,那么10%的价格变化就能或者让他本金翻倍,或者让他血本无归。时间也不一定长,吃早饭开头寸,也许不到午饭时分,整个过程就结束了。期货市场的杠杆效应放大了市场动作,使之看起来比实际上更反复无常。要是有人扬言自己在期货市场上被“洗劫一空”,您请记着他起先是拿10%搏100%的。­

从技术分析的角度看,杠杆效应使选择出入市时机这一步骤在期贷市场比在股票市场大为重要。正确地选择入市和出市的时机一方面是交易成败的关键,另一方面也是市场分析面对的一大课题。正是这样,以技术分析为中心的交易策略才成为期贷交易成败攸关、不可或缺的关键。­

­ 4.时间域大为缩小­

在杠杆效应作用下,期货商必须密切关注市场的一举一动,因此所关心的时间域必然也细致入微。与此不同,股市分析者喜欢更长时间的图表,研究更长时间的问题。他们也许要预测的是3个月或半年后的市场。期货商想困汪知道的则是下周、明天乃至下半天的形势如何。所以所提炼出的一些具有即时效用的工具,股市分析师或许闻所未闻。移动平均线便是一例:在股市分析中用得最广泛的是30周或者200天的平均线,而在期货市场.绝大多数在40天以下,其中流行的移动平均线组合是4天、9天和18天。­

5.时机更为紧要­

对期货商而言,时机决定一切。正确判别市场方向仅仅是问题答案的一小部分。入市时间相差一天,有时甚至仅几分钟,结果可能就是成与败,截然不同。弄错了市场趋势而赔了钱固然糟糕,然而大方向没错却依然损兵折将才是期货交易最令人沮丧、畏缩的地方。基础性因素很少一天一变,所以毋庸置疑,时机抉择问题实质上纯粹是技水性的。­

6.广泛商品价格平均指数用得较少­

股票平均价格指数的变化是极为引人注目的,比如道·琼斯工业股票指数或者标准普尔氏500种股票指数。实际上这是所有股市分析的起点。期货市场一般并非如此。尽管也有一些代表商品市场总体价格方向的指数,比如商品研究局期货价格指数(CRB)也广受注意,但它们没有股票指数那样显要。­

7.广泛性技术信号在期货市场用得较少­

股市分析中广泛性技术信号很重要,例如涨跌线.新高新低指数,空头动向比等,但它们在期货市场不流行。这倒不是因为它们的理沦和实践压根不适合期货,也许有一天期货种类大为增加.就有必要借助这些广泛性指标来判断市场总体运动了,只是迄今为止还用不着它。­

8.具体的技术工具­

大多数起源于股市分析的技术工具也能适用在商品市场,不过用法不完全一样。­

举个例子,期货的图表形态往往不像在股市里那样走得那么完整,移动平均线的天数也少得多,传统的点数图也用得不广泛。这是因为很难获得每天的价格数据的细节,所以主要是场内交易商使用点数图。­

9.对情绪指数和资金动向的重视程度不同­

在进行股市技术分析时,非常看重情绪指数和资金动向,情绪指数用来跟踪显示散户、共同基金、场内交易商等各个群体的表现。根据“真理往往在少数人一边”的原则,情绪指数是判断市场在总体上看好或看淡的极为重要的依据。资金动向用来考察不同群体的现金头寸情况,比如共同基金或大机构交易商的帐户。它的基本理论是现金头寸越大.就越有购买股票的潜力。就技术分析本身而言,两者都属于辅助性质,但股市分析者对它们的重视程度比对传统的市场分析要大些。­

在我个人看来.期货市场中的技术分析是更为纯粹的价格研究。

综上,股市基本面分析多一些,你要是用技术分析也不是不可以;期市用基本面就赶不上趟了,必须要有技术功底。当然如果你是纯赌博客,这两个市场绝对是大赌场。只要有银子,随随你爱赌不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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