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骗局分析报告 期货交易骗局分析报告怎么写
加密货币是不是骗局
交易合法,交易所不合法
首先要理清的一点,ICO在国内是不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也是不可以的。关于数字货币交易却没有明令禁止,但也同样做出了相关的风险提示并申明,数字货币交易是不具备相凯厅关法律效益的。
但是在国外,有部分国家是支持加密货币交易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完善。也就是说加密货币交易,按照世界宏观来讲,它在部分国家是合法的,但大部分国家都持观望态度。即不合法,也不违法,同样也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上当被骗,国家或机构是不糊帮助你追回的。
合法不合法不好说
但是骗子,圈钱是肯定的
自从有了比特币,现在的数字货币都拿比特币说事
本人亲身经历,亲戚,不知道在哪里让人忽悠投资,买了个什么K代币。
过年的时候就说要升值,说将来要涨到14万美刀一枚。现在让套住了。想拿也拿不出来
近期说,要去深圳开万人大会,又要去珠港澳免费旅游。
让人忽悠住了,投了十多万。我还弄了一万多肯定是回不来了
现在每天就是给他们画大饼,今天说涨多少,明天涨多少
比特币现在都不好说怎么样
说不定哪天就崩盘了
咱们老百姓辛幸苦苦挣点血汗钱,还是老老实实存银行最好
千万不要听人忽悠,投资这,投资哪
收益多高,都是骗人的
存银行最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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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交易完全合法吗?
加密货币交易分几种情况,个别情况只能说不违法,仅在少数区域算是合法。
在国内,如果是在平台上交易加密货币,这是违法的。因为国家有规定不许交易平台提供加密货币买卖服务。在平台上参与买卖的人其实也是违法的。
但是,由于国家也有规定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资产,所以个人持有和交换、交易、赠送是合法的。可以两个人私下交易,但是不能搭建平台交易。提供平台服务的都是违法。
在国外,在某些缺乏监管的地区交易加密货币,只能说不合法,因为当地法律没有规定。只要交易中的行为不触犯当地法律就可以。例如印度。
而也有部分国家是承认加密货币交易的合法地位的,在这些国家买卖加密货币受当地法律保护,例如日本。
2018年绝大多数与犯罪有关的加密货币最终都是通过基本的在线兑换服务进行洗钱。 Chainalysis的区块链研究人员计算出,去年总额超过10亿美元与犯罪有关的加密货币中,约有64%是通过简单地将其存入数字资产交易所并进行交易而被洗成干净和合法的资金。
洗钱者使用其他点对点(P2P)兑换服务,进一步清理其非法处理资金的的12%。盯旦隐这意味着去年超过四分之三的“非法”加密货币在某种程度上通过了在线兑换服务进行处理。Chainalysis表示,大多数非法资金实际上通过交易所兑换或点对点交易兑换,其余资金通过混合服务、比特币ATM和赌博网站等其他转换服务进行兑换。
这些数字基金中的大部分是通过黑客攻击加密货币交易所直接盗取。研究人员指出,价值3600万美元的以太坊也在2018年被盗,通常是通过网络钓鱼、庞氏骗局或退出诈骗进行盗取。
报告表示,之前有关传统货币的洗钱罪案调查,分析师可以通过洗钱案件被成功起诉后,回推整个过程,对已检测到的总活动量进行假设来估算洗钱活动。但加密货币通常具有透明和完整的交易数据,这为跟踪和估计提供了新的途径。
和传统货币一样,加密货币的洗钱有三个不同的阶段:放置、分层和整合。因此,一个成功的洗钱计划包括将犯罪资金“投放”到金融系统中,将其四处转移或“分层”以避免被发现,然后将这些资金“整合”到实体经济中,通常通过企业进行,使其看起来像合法利润。
投资还是找正规的平台哈,就算亏也亏个明白。迟旅国内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都是合法的投资场所,其他的不要选择。最近几年比特币延伸出来的很多杂七杂八的各类币,都是以前现货黄金白银或者炒邮票的那批转型的坑,骗你没商量,远离这类推销。
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是否合法,主要是看该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是否正规,因为目前市面上有部分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是不法分子为了圈钱还创建的,这样的交易平台最后都是会跑路的,最为重要的是因涉及圈钱洗黑钱等不法行为,所以该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是不合法,当然还是有很多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是合法的。
怎么样识别期货的骗局
1.说穿了,公司就是让你做客户,自己给自己做,买卖期货合约。(职位一般有经纪人,和客户,经纪人就是拉客户的,您属于客户)
2.公司不是很好,不是期货公司,您的保证金没有证监会的监管,不安全
3.公司没有直接向您说明您工作的实质,就说明了这洞燃个公司在欺诈您
4.给您的建议:不要做了,找个好的工作(如果您很喜欢期货的话,找个正规公司,我悔颤吵原来是做期货的,自己就是客户,现在改做外汇了碧侍,国内期货不稳定,很黑)
什么是庞氏骗局
概述
“庞氏骗局”(Ponzi scheme)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一种称呼 [1],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即利用新投资人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投资的行为 [2]。
由来
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投资的行为。“庞氏骗局”源自于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庞兹便趁世界经济体系混乱之际向美国大众宣扬自己的投资计划。他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的投资者,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的投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 [3]。
表现形式
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认为,庞氏骗局是一种投资骗局,本质是从新投资者提供的资金中向现有投资者支付预期回报的骗局。
庞氏骗局的组织者通常通过承诺将资金用于投资高回报低风险的项目来吸引新的投资者。由于骗局本身没有或很少有真正的收益,庞氏骗局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才能得以维持。因此,庞氏骗局无法避免崩溃的结局。
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为非法集资,如中国银监会曾点名的三类非法集资骗局: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私募股权投资。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庞氏骗局会产生新的形式,例如采用P2P、虚拟货币等模式进行行骗。但本质依旧是吸收新投资者的资金回报原有投资者的骗局 [4]。
为了能源源不断地吸引投资者,庞氏骗局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
高利率低风险高利率低风险是庞氏骗局最明显的特点,其表现载体主要是一些期限不定的定期理财产品。定期理财产品等于投资者把资金交给机构代为运作,运作资金的过程中要承担的风险由机构来承担,所以定期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比较低,属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但庞氏骗局中的理财产品常常通过远高于市场利率的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其产品收益极高,有时可超过国家银行利息的4倍,但看上去风险却是极低的。如某投资平台对投资者的要求是只要完成广告任务就可获得40%至60%的年化收益率,这对投资者来说,简直是致命的诱惑。最初庞兹在美国任职的银行就是利用远高于市场水平的利率来吸收客户的存款,由于存在连续不断的投资者,以致有些庞氏骗局不仅能运行数年之久,而且“信誉”还很好。滚雪球式的繁盛遮盖了投资者的理智,助长了庞氏骗局的威力。。
收益率稳定
收益率稳定是庞氏骗局吸引投资者的另一重要原因。金融市场的收益率本差高质上是不稳定的,但庞氏骗局的产品收益率几乎不受市场波动的冲击,只要投资者投资后,就可以稳坐钓鱼台稳拿利息,这对那些没有时间没有能力或是偷懒的投枝敏资者来说,简直就是最好的投资方式。美国最大庞氏骗局案中,麦道夫的对冲基金在运行的二十年中收益率极其稳定,完全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明显背离了市场规律。
隐藏投资诀窍
庞氏骗局为了能够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一般要编造一个天衣无缝的“故事”,描绘出一个极具有投资价值的赚钱项目,然后渲染出一种神秘性,标榜自己的专业性。如某投资平台就标榜自己是国内首创的通过引入保理机制实现投资者资金自由赎回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庞氏骗局的受害者多是没有相关金融知识的一般群众,他们看不懂庞氏骗局中抛出的一个又一个专业的术语,只是单纯地受利益的影响而落入圈套。归根结底,庞氏骗局是利用普通投资者不关心如何赚钱只关心赚多少钱的想法猛庆枝而设的局。
投资者呈金字塔式的拓扑结构
通常情况下,庞氏骗局会为投资者创造一个金字塔式的拓扑结构。发起者站在最顶层,然后拿着1+1层投资者的钱回馈第1层投资者。故庞氏骗局发展到最后就走向了传销,即通过拉人入伙,收取佣金抽成盈利,建构起一个金字塔结构的投资赚钱方式。在这种机制下,即使有投资者明白这是一场骗局,他们还是抱着侥幸的心态加入了进来,寄希望于作为上层投资者在恰当的时间点脱身。其实,这种投资赚钱方式已经变成了典型的传销。
性质
1、以低风险、高回报为诱饵。一般情况下,风险与回报成正比,而“庞氏骗局”却反其道而行之。骗子们往往以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却从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
2、拆东墙、补西墙资金腾挪。由于无法实现承诺的投资回报,他们只能依靠新客户的加入或其他融资安排来实现老客户的投资回报,这对“庞氏骗局”的资金流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因此,骗子们总是力图扩大客户范围,拓宽吸收资金的规模,以获得资金腾挪回补的足够空间。
3、投资诀窍秘而不宣、由于缺乏真实的投资和生产的支持,骗子们没有可供仔细推敲的“生财之道”,因此他们竭力渲染投资的神秘性,努力塑造自己的“天才”或“专家”形象,以避免遭受外界质疑。
4、投资者结构的金字塔特征。为了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发展下线,通过利诱、劝说、亲情、人脉等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投资者结构,塔尖的少数知情者通过榨取塔底和塔中的大量参与者谋利。
成因
庞氏骗局自存在以来到现在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虽不断被揭穿、被打击,但至今依旧绵延存在,究其根源是抓住了人性中的某些弱点,然后利用新技术对自身加以包装,以可信的表象出现在社会中。具体成因如下:
易得性偏差
易得性偏差是指投资者在做投资决定的时候过于看重自己已知的或容易知道的信息,而忽略了对其它信息的关注和深度挖掘,最后造成了判断的偏差。在庞氏骗局中,投资者过于轻信网络上宣传的信息或熟人传播的信息,缺少来自自身的理性思考和观察判断。钱宝网曾在纽约时代广场投放广告,使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大力宣传,吸引了很多投资者,就是对易得性偏差的应用。
羊群效应
羊群效应指的是人们容易盲从、从众的心理。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刚刚出现的时候,绝大多数投资者并不明白其项目是如何运作的,对诸如ICO、IPO、外汇交易、期货期权等概念一无所知。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人们容易受到其他投资者的感染,模仿其他投资者的决策而不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一哄而上。钱宝网的很多投资者就是在亲朋好友的推荐和诱惑下,没搞清楚钱宝网的实质就入了局。
幸存者偏差
幸存者偏差是一种常见的逻辑谬误,指的是只能看到经过某种筛选而产生的结果,而没有意识到筛选的过程,因此忽略了被筛选掉的关键信息。普通投资者获得信息大多来自赚钱者的信息。为此,投资机构会着力鼓吹有多少客户赚到了多少钱,但会刻意忽略亏损者的信息。广大投资者在接受信息时,往往只能看到幸存者(赚钱者)的信息,而听不到死人(亏损者)的声音。最后的结果是,他们对活下来的传奇争相效仿,但不知道有多少人在半道上折戟沉沙。如很多投资者却很少看见有投资人爆仓跳楼的现实。
晕轮效应
晕轮效应是指当认知者对一个人的某种特征形成好或坏的印象后,还倾向于据此推论该人其他方面的特征,本质上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认知方式。庞氏骗局在初期的回报往往都是按时兑付的,绝对的保守信用,以致能运行数年之久甚至更长。长年累月的利息兑现会给投资者留下极好的印象,同时也博得了投资者的信任。而当庞氏骗局运行艰难甚至即将覆灭时,投资者往往很难发现其中的倪端,一如既往的对其保持信任,“信任使投资者陷入骗局。”
证实偏差
证实偏差是指当人们确立了某一个信念或观念时,在收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寻找支持这个信念的证据倾向。也就是说他们容易接受支持信念的信息,忽略、否定甚至还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认知资源贬低与他们看法相左的观点。投资者在投入自身大量的财产后很容易产生证实偏差,尽力收集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支持自己的投资行为,而忽略其中存在风险的信息,常常会陷入“自圆其说”的窘境。
危害
较之一般的金融诈骗,“庞氏骗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具体表现为五大方面。
1、受害者人数众多。“庞氏骗局”固有的金字塔型投资者结构和欺骗拉拢下线的传销方式决定了受害者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方能有效维系骗局所需的现金流。因此,典型的“庞氏骗局”受害者往往人数众多。
2、受骗金额巨大。“庞氏骗局”的肇始人从未想过偿还投资本金,因此他们从不担心涉案金额过大,并且骗子们认为集资金额的增大,有助于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因此,在滚雪球效应累积下的“庞氏骗局”,其涉案金额住往高于一般的金融诈骗。
3、社会影响面广,影响层次众多。“庞氏骗局”的受骗人数和受骗规模决定了其社会影响面远超过一般的诈骗案件。其影响层次呈现出多元化的走向,既有政府官员和社会名流,也有金融投资从业人员,更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一般民众和退休人员。
4、危及投资信心和金融稳定。鉴于“庞氏骗局”的影响力和危害性,其对投资者信心的打击是致命的,每次“庞氏骗局”过后,总要用相当长的时间去修复受损的金融秩序,而恢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更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
5、骗术的欺骗性和隐蔽性造成监管追查的困难。高明的“庞氏骗局”多采用晦涩难懂的投资技术,使生财之道看上去似是而非,仿佛切实可行,辅之以稳定的超额回报,能够有效地欺骗一般投资者甚至专业投资者。“庞氏骗局”的知情者往往掌控着集团的核心信息,并严格保守集团的财务秘密,从而降低了被外界揭露或查处的风险。
对策
在金融科技不断创新的今天,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技术力量不断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有助于构建更加技术化、更加高效化和更具竞争力的金融体系,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应用和风险二者之间进行平衡和把握就成为了监管者的难题。为了应对这一难题,香港监管机构推出了“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这一特别的监管体系。这一机制旨在为金融机构或给金融服务提供相应支撑的非金融机构测试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时间和范围有限‘安全空间’在这一监管体系下,监管者利用“底线思维”设定各种规则和条款,对拟进入沙盒的跨行业项目进行测试。此外监管者还设立了监管聊天室与参测企业进行沟通和交流并为其行动提供一定的指导 [5]。
同时监管者会对申请进入“监管沙盒”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审查和授牌。在审核授牌的步骤中,监管者帮助投资者对风险进行甄别和筛除,可以有效避免庞氏骗局,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与此同时,“沙盒监管”拓宽了金融科技产品及服务的应用领域,拓展了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空间。在吸收香港金融监管的前提下,应对庞氏骗局的措施或许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
从监管者角度而言
(1)担任识别项目的责任。监管部门要承担起识别金融项目的责任,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阻拦庞氏骗局的第一道门槛。
(2)设立预警机制。预警机制是指预先发布警告的制度,即通过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等构成的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的超前反馈,为及时布置、防风险于未然奠定基础。监管部门要充分使用大数据、云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进行预警监管。因为庞氏骗局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期间的资金运转一定存在着漏洞,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资金流的运转保持追踪和了解,在出现问题前及时预警,在项目风控出现问题时及时叫停,以此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3)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学习了解基本金融理财知识,建立起理性的投资观念。作为一般投资者,必须明白,任何理财产品都存在风险。
市场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把理财产品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PR1(谨慎型)、RP2(稳健型)、PR3(平衡型)、PR4(进取型)、PR5(激进型)。谨慎性出现亏损是几乎不可能的,稳健性亏损的几率极低。从PR3开始,平衡性、进取型、激进型都有大概率亏损的可能性。
从社会教育角度而言加强公众金融投资教育
伴随着中国经济快速稳步的发展,人们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也日益旺盛,但中国义务教育中并没有投资理财相关的内容,这就导致普通群众理财意识辨别不高,防骗能力不强。而庞氏骗局的主要受害者多是普通百姓,他们被互联网上各种金融宣传和高额的利息所吸引,最终上当受骗,进而引起各种社会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从各个层面加强对投资理财知识的普及,从思想上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
如政府可以多投放一些理财辨识能力的公益性广告,在不同类型的媒体上开设理财科普节目等等,最重要的是可以在中国义务教育教材中增添相关知识内容等。通过在全社会普及理财知识,尽可能从根源上杜绝庞氏骗局的存在市场。
防范
为有效防范“庞氏骗局”的发生以及其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应从投资者、市场和监管层面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应对。
一是投资者应学习和培养对投资的规律性认识
“旁氏骗局”存在大量反投资规律的漏洞:低风险、高回报反常的特征通过细致甄别是很容易被发现的,但大多数投资者通常不关心投资清单、分析流程和获利途径,他们只关心投资的最终盈亏。从而给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投资者应建立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
没有一项投资是完全无风险的,投资者应尽可能选择在监管机构监管下的合格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在投资前,投资者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须加以有效的识别、评估和分类,然后施以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在风险爆发时,应及时保全证据材料和资金财产,避免遭致更大的损失,或为今后的维权做好准备。
三是加强对投资理财产品透明度的市场评价与监管
“庞氏骗局”得以成立的一个关键条件是缺乏透明度,即投资者无法核实骗子所声称的那些交易或投资是否真的发生了,无法查证投资或交易的获利途径与方式。而狡猾的骗子多利用私募产品、对冲基金、衍生产品等游离于监管体系外的金融工具,利用其不公开披露投资信息的特质从事“黑箱运作”。因此,在对涉及公众利益的投资理财产品监管上,应施加足够的透明度要求。虽然这一要求可以比公开发行的证券较低,但至少基金经理和管理者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其投资策略、获利渠道和重要的投资决策。
四是完善中介机构对投资理财产品的契约监督。虽然对大多数私募产品和对冲基金没有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它们也不受官方的外部监管,但通过有效的契约安排,基金托管方和外部审计机构仍然可以实现对投资理财产品的市场监管 [6]。
首先,应保证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基金资产,以确保客户资金、证券等资产不被侵占或挪用;其次,应保证有独立的专业审计机构定期对投资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作出审计,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公正的审计报告;此外,与该项投资产品存在交易关系的中介机构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审慎审查投资管理人的资信、投资策略的可行性和投资可能遭遇的风险。
参考
怎样做才能不陷入庞氏骗局
深圳惊现翻版庞氏骗局(转载)
这是一个真实的中国版的庞氏骗局看看对你有什么帮助
以代客炒期货为名专事「杀熟」数十人上当至少600万蒸发
深圳惊现翻版庞氏骗局
(据香港商报报导)臭名昭著的「庞氏骗局」在深圳惊现翻版。这起以代理投资期货为名骗人钱财的案件已被深圳警方侦破,该案目前已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正待法院择日判决。这起专在熟人圈内行骗,以伪造的客户交易清单和「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诱骗对期货投资缺乏基本常识的熟人入套的骗局,在业界被视为一起典型的「庞氏金融骗局」。而此案犯罪嫌疑人打著帮人炒作期货的幌子行骗,手法则为多年来罕见,显示内地「庞氏骗局」花样不断翻新,应该引起社会大众的高度警惕。商报记者李颖
自称期货操盘高手专找熟人下手
深版庞氏骗局讹钱逾千万
本报记者日前接获读者报料,称有人以帮助炒作期货为名在熟人与朋友圈内收取钱款,以伪造的《用户期货交易结算报告》制造用户盈利的假象,并「并隐滑拆东墙补西墙」、挪用投资人的钱款去返还「盈利」,涉案资金高达1200余万元。事件爆煲后,数十名受害者600余万元的投资款去向不明。疑犯王子明已於2009年3月被刑拘,目前案件正待当地法院合议庭审。
私刻公章伪造交易清单
据本案受害者之一的陈先生向本报表示,2008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子明通过其姐夫认识了陈先生。王子明声称其投资期货年利润高达百分之二三十,最差亦可保本。而王子明的姐夫亦向陈先生口头担保:「(王子明)做事很稳的,不会有事。」因与王子明的姐夫认识多年,陈先生不疑有诈,遂拿出钱财交由王子明代理期货交易。之后,王子明每月都会有一张帐面收益丰厚的「期货交易结算报告」交予陈先生,导致陈先生不断加大投入,先后分多次将330万元交给王子明打理,后因急需用钱向王子明拿回了50万元。2009年初,陈先生因生意周转需要,遂向王子明讨要剩余资金,此时王子明躲躲闪闪的态度引起了陈先生的怀疑,遂到其提供期货交易清单的中航期货交易经纪有限公司查询,发现王子明提供的清单是假的,公章也是伪造的。陈先生遂向警方报案。
2009年3月28日,王子明被深圳警方抓获归案并羁押。
个别客户只给手写交易清单
另一位受害人支先生则向本报表示,认识王子明是由於王子明的女朋友与其姐熟识。王子明自称是深圳五大期货操盘手之一,称其操作期货可保证30%的利润。支先生的姐姐及姐夫亦有数十万钱交给王打理。支先生称,初时王的做法还显正规,会与用户签订投资协议,逢年过节会送礼给这些用户。2008年中秋节前后,支先生打给王子明十万元开户,但未收到王子明的任何收据。支先生的姐姐还安慰他说:「(王子明)做了这麼多年,人家几百万放在他那里,也没要他一个收条。」
支先生称,虽然王子明每月都会打一个期货交易结算清单给用户,但自己从未收到过一张。半年后支先生问起此事时,王表示会传一份清单到其姐家,并表示支先生原来的10万元投资已增为14万元,王还催他再追加资金。而由於这份手写的清单显得极不正式,加上从朋友处得知,最近半年来王已没有给过什麼清单,引起支先生警惕,因此未再追加投资。据支先生表示,他认识的亲戚朋友中,至少有三四百万元投给王子明而未能收回。
另一位受害人黄女士向本报表示,自己被王子明骗去了18万元。当时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子明,该朋友与王子明认识多年,表示此前委托王炒期货利润颇丰。王子明称,仅需将身份证复印件交与他就可代为开户,待黄女士「投携圆资」后,王每月都有传盖有「金牛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清单给她,显示盈利在不断增加。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黄女士曾向王子明电话询问期货投资情况,当时王自称「把握得较好,没有风险,一直在赚钱」。
另据深圳宝安区公安分局2009年6月29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2002年,王子明通过其姐认识了另一受害人吴丽娇,吴本人及其亲戚朋友共把623.5万元交予王子明,其中王以返回「盈利」等形式还了338万元,另有285.5万元不知去向。而报案人绝腊陈先生的280万元资金亦不知所踪。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在王子明收取的1247万元投资款中,共有644万元受害人的投资未能收回。
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公安与检察院定性不一
针对王子明的犯罪行为,深圳公安部门与检察部门对其犯罪行为曾作出了不同的定性。深圳宝安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起诉建议书》将其定性为涉嫌诈骗罪,并以此罪名移送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但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却在2009年1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将王子明的行为定性改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受害人质疑非法经营罪定性
对此,此案多位受害人表示质疑,受害人之一陈先生委托的代理律师、广东深弘法律师事务所闫洪师律师认为,宝安区公安局和宝安区检察院对王子明的定性都不全面,王子明有部分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有部分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理应两罪并罚。
检察院:涉嫌非法经营罪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对王子明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闫洪师律师表示,根据宝安区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和宝安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查明的事实来看,王子明确实非法接受委托人委托经营期货业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王子明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
公安局:涉嫌诈骗罪
根据警方和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王子明从事期货买卖的时间从2001年到2009年,受害人达数十人,涉及金额120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仅有285万元用於投资期货并全部亏损。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王子明私刻期货公司的公章,制作「虚假」的「用户期货交易结算报告」,挪用部分投资人的投资款去返还所谓「盈利」的方式诱骗投资人出资投资期货。
闫洪师律师认为,王子明的此部分行为,涉嫌诈骗罪,且与世界著名的「庞氏骗局」诈骗罪雷同。他表示,如果王子明将后续收取的资金,继续投资期货,则其所涉嫌的犯罪仍是非法经营罪,但他并没有将这些钱投资期货,而是用於偿还个人欠债(即承诺的返还的盈利和借款),涉嫌诈骗。
名下财产缘何人间蒸发
同样令众多受害人不解的是,在王子明收取的1247万元投资款中,尚有644万元下落不明。据被害人陈先生介绍,王子明被刑拘后,其名下的财产还差不多有600多万元,从其银行信用卡上亦显示其个人生活也很奢侈。但很快,所有财产都人间蒸发了。一审第一次开庭,合议庭法官称没有发现王子明有任何财产。
闫洪师律师表示,除了对犯罪定性存在疑问之外,王子明一案也存在一些其他重大的疑问:如王子明被羁押后,缘何还能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变得身无分文,造成被害人无法追讨?王子明的财产究竟转到何人名下?
闫洪师律师认为,对於被害人反映的情况,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该予以调查,如果属实,更能证明王子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的基本特点,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查清这些事实,也有利於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专家:骗术漏洞多熟人缺心眼
投资者应了解常识勿轻信高回报
据受害人陈述,王子明在诱劝他们出资时,总是吹嘘期货回报稳定,并称「股市的行情好时才有得做,行情不好时不能投资。而期货可卖升买跌,两头都可做,大不了是跌市存现货,等到价格回升再抛出,就不会亏损了。」专向不懂期货市场的人下手,加上其姐姐及姐夫四处向朋友吹嘘宣传,并替其口头担保,王迅速取得朋友信任。
被犯罪嫌疑人王子明伪造结算专用公章的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王子明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业界并不多见,其并不向外界广招客户,而是在熟人与朋友之间进行,就是看准了只有朋友和熟人才放心将巨额资金交给他操作。该人士表示,这种情况以前在证券业界曾经发生,但这次疑犯选择了期货的形式,这在公司开业多年来还是头一次遇到。
对此,广发期货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陈年柏向本报记者表示,内地相关部门对於投资者个人投资股指期货与商品期货都有著严格的规定,必须凭本人身份证亲赴期货交易所营业部现场开户,还要电脑拍照留底,根本不可能由他人以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开户。而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证,都会张贴在各期货营业部大厅。陈年柏表示,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必须亲自将指令下达给操盘手;即便是期货从业者代理用户从事期货交易,也必须是在用户自己名下的帐户上进行操作,而非将钱直接交予所谓的期货代理人。
业内人士分析,王子明的骗术并不高明,漏洞多多,投资者稍有期货投资常识及多个心眼,便不会令上述骗局发生。但在认识多年的「熟人」与「朋友」的背景下,投资者放松警惕,而先行加入者的财富效应,令后来追随者轻信而上当。
律师:仅追究非法经营罪受害人利益难保障
对於深圳宝安区检察院改变宝安区公安局对王子明行为的定性,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王子明的犯罪行为,闫洪师律师认为,如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王子明涉嫌犯罪的行为,被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
因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它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因此,很难在追究王子明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追究王子明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也就是要求王子明进行赔偿。这也在宝安区法院进行的一审中得到了验证,被害人陈先生要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却拒绝立案。
闫律师认为,刑事处罚的最重要的原则是罚当其罪,否则达不到惩戒犯罪人的效果,也无法安抚被害人。
为了解更详细的案情,本报记者试图联络深圳宝安区公安分局办案警官,该警官表示未经上级允许不得发表意见。本报记者发函至深圳市公安局政治处联系采访事宜,但至本报发稿时止未收到任何回应。
庞氏骗局
五大特徵
各种各样的「庞氏骗局」虽然五花八门,千变万化,但本质上都具有自「老祖宗」查尔斯-庞齐(Charles Ponzi,1878-1949)身上沿袭的一脉相承的共性特徵。
一是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特徵。众所周知,风险与回报成正比乃投资铁律,「庞氏骗局」往往反其道而行之。骗子们往往以较高的回报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而从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
二是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特徵。由於无法实现承诺的投资回报,因此对於老用户的投资回报,只能依靠新用户的加入或其他融资手段来实现。这对「庞氏骗局」的资金流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因此,骗子们总是力图扩大用户的范围,拓宽吸收资金的规模,以获得资金腾挪回补的足够空间,延长骗局持续的时间。
三是投资诀窍的不可知和不可复制性。骗子们竭力渲染投资的神秘性,将投资诀窍秘而不宣,努力塑造自己的「天才」或「专家」形象。实际上,由於缺乏真实投资和生产的支持,骗子们根本没有可供推敲的「生财之道」,所以尽量保持投资的神秘性,宣扬投资的不可复制性是其避免外界质疑的有效招数之一。
四是投资的反周期性特徵。「庞氏骗局」的投资项目似乎永远不受投资周期的影响,无论是与生产相关的实业投资,还是与市场行情相关的金融投资,投资项目似乎总是稳赚不赔。
五是投资者结构的金字塔特徵。为了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发展下线,通过利诱、劝说、亲情、人脉等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投资者结构。塔尖的少数知情者通过榨取塔底和塔中的大量参与者而谋利。
有关法规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