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期货公司的授权方案 对期货公司的授权方案有哪些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大祥亮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宴握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滚宽;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由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
(一)即时行情;
(二)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查处;超出前款所称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漏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发现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二)期货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三)期货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以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可以向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督察员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督察员履行职责,期货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
(一)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现货企业如何利用期货市场对冲风险
讨论问题一:期货在企业中的定位
李民:云南农垦天然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橡胶的种植、加工和生产,种植面积近400万亩。由于我们公司主要做原料初加工,所以在期货市场中主要是以现货为主、套期保值为辅开展业务,公司同时利用现货和期货两个市场开展产品销售,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我感觉期货市场在充分发挥价值发现和规避风险方面以及帮助企业掌握市场价格、赢得较高利润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杨超:中粮粮油集团公司主要涉足粮油采购上游产业,玉米每年在国内的收货量有300万吨。2002年,公司作为当时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企业开始参与期货相关交易,长期以来我们在国际国内期货市场都参与了套期保值。
杨晓武:中铝国际贸易公司有150万吨铝材加工产能、50万吨电铜产能,这些产品都跟大宗期货交易有关。
杨超:我们公司参与期货市场有一个最主要的原则就是稳健,尤其是涉足国外期货市场时,由于在文化、语言、甚至思维上都不太相同,所以稳健很重要。在起步阶段,需要慢慢摸索,在运作机制、内控制度、交易方式、交易手段方面慢慢摸索出一条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有效方法。我们坚决贯彻套保原则,毫不动摇。另外,要有完善的内控制度与办法,制度之外,要有流程,通过流程可以解决制度覆盖不了的东西;同时还要提高风险控制的艺术。从操作层面来说,一是要根据贸易量上报套保计划;二是大的套保行为要有交易方案;三是要有一个完善的风险组织架构,我们公司设有有风险管理部和境外期货部。
李民:根据这几年我们的实践轿颤经验,我觉得企业参与期货市场要把握好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合理的定位。我们是橡胶生产的上游企业,属于原料生产商,产量每年有6万-17万吨,产品主要卖给轮胎企业。由于公司以现货销售为主,利用期货市场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产品的销售,所以参与期货市场我们的定位主要是套期保值。而套期保值又要注意好在价格、产量、销售数量上把现货和期货进行联动,使期货交易促进现货销售。第二,我们参与期货交易时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决策和规范的运作。这种正确的决策来自对市场的判断,对于市场信息的分析。我们有一个领导小组,要求各个不同的部门收集各方面信息做综合分析,经过小组研究后,最后由期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的制困孙度来下单。第三,合理控制成本,把握适度的利润空间,尽可能追求利润最大化。最后,在销售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资金准备问题。做期货的时候,资金量的把握非常重要。在参与期货市场时,通过对这四个方面的把握,我们不但控制了一定的风险,同时又解决好了生产和经营方面的问题。
杨晓武:中铝公司的期货管理机制非常简单,中铝集团规定中铝境内外的期货交易必须通过中铝国贸期货部运作,每个单位运作盈亏由他们自己承担,他们决策也是由自己进行,但是必须得到总部批准,这是整个中铝公司的期货运作机制。中铝国贸期货部相当于一个准经纪公司的角色。
规则分两方面来讲,外部规则、内部规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期货交易更加是一个规则化的交易,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时,首先要把这个市场相关的规则研究明白,包括国外的监管规则、交易所的规则。另外,套期保值实际上只是一个大的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到底哪种行为符合、哪种行为不符合原则并不好确定,所以在企业内部必须就参与期货交易定出相关规则,如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对方向、期限有没有要求等等。这些规则都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内控,就是监督、报告。除了程序,前后台分开等等之外,企业一定要有一个监督和报告体系,内控失控后容易导致很多未经授权交易,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能力,尤其是对产品把握的能力。国外产品非常多,复杂的产品企业能不能用?如果可以用,就一定要明白这个产品的风险到底有多大,企业是否能够承受。
高晓宇:套期保值是一个现货业和期货业的组合,所以要求复合型人才。我们公司内部有一个集中的交易部门,这个交易部门主要为公司内部其他现货业务服务,如提供规则、产品方面的内容以及期货市场上的产品信息和解决方案。人才的选拔是一方面,持续的培养也是很重要,我们公司负责期货交易的人员,每年都要到境外的交易市场以及公司的境外代理机构进行短期学习,以便他们对于最新的市场发展能够很快理解和接受。
杨超:我认为期货人才的培养最重要的是要注重思维的培养。市场是被多种汪帆链行为推动的,自己关门独立研究的东西往往不合拍,当你的思维和方法论错了,你的行为就会出现偏差。更可怕的是如果没有方法论,你无法进行反思。我们重视思维、方法论的培养。
李民:参与期货市场必须要有人才,怎么解决好期货经营过程中人才和具体经营的问题?我认为,第一,要把人才的培养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同时在期货决策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适合于企业的机制,也就是说要把机制的建立和人才培养结合起来。开放的社会,人才在流动,对企业而言,建立机制比单一的某一个人才更重要。实际上在企业内部,做期货要有一套制度,这套制度规范以后,对期货人员来讲,既是一种培养,一种支持,同时也是一个保障。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的出台对期货经济公司的影响
02-5-17出台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变相设立营业部;不得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营业部;不得承包、出租营业部。
第九条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嫌雹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期货经纪公司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变更事项,以及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芹森帆中国证监会备案。但春巧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10%以下股权;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上述变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纠正。
第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清算组处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
第三章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觉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第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纪业务规则及其细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六条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持有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
第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未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的投资者开立账户。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
第十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一)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二)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委托关系。投资者销户应当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除《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经纪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投资者分配交易编码,并向期货交易所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注销交易编码,应当向期货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开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检查外,应当保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错单记录,用以记录处理错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并将投资者的投诉及处理结果存档。
第二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交易风险控制条件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期货经纪公司划转投资者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保证金余额;
(二)为投资者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结算差额;
(三)投资者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四)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同步录音;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
网上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公司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的用于下达期货交易指令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期货经纪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投资者指令。
第三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投资者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投资者有异议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投资者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期货业务纠纷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交易结果不符合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期货经纪公司有过错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重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的指令记录和交易结算记录按月汇编成月报。
第三十六条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严重破损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十九条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十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中国证监会的营业许可,作为其营业能力及财务健全的宣传或者保证。
第四十一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岗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合规审查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公司的财务、业务状况以及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制作合规审查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安全评估和管理体系,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结算工作必须分设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度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
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制定监管报表体系,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安全性进行监管。
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随时可以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或直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或稽核的有关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聘请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五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负责本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规定每年度年检的条件、形式、范围和重点,并对年检进行检查。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用于在期货经纪公司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时补偿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保证金退付危机的特别处理程序
第五十五条期货经纪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投资者保证金退付危机,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时,中国证监会有权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特别处理。
中国证监会的特别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特别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二)特别处理理由;
(三)特别处理期限。
第五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进入特别处理程序,应当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单位组织特别处理工作组。必要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参加特别处理工作组。特别处理工作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特别处理工作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资者持仓、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以及出现保证金退付危机的原因;
(二)处置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回收到期债权;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资者保证金;
(四)决定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处理方案;
(五)制定并实施期货经纪公司的清理整顿方案;
(六)其他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特别处理期间,特别处理工作组认为需要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清算的,经股东会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别处理终止:
(一)特别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延期届满;
(二)特别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特别处理期限届满前,期货经纪公司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条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或者备案义务的;
(四)违反中国证监会财务管理规定,经限期改正,仍未达到标准的;
(五)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六)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
(七)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承包、出租给他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3648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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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和交易流程
概要:本文目的是为期货交易提供中心思想,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析风险,并在分析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三级管理模式和安全员监控制度,并提出企业可以在现代的金融市场中可以进行投机,但必须采取金融思维的财务评估体系;对投机流程的进行分析,划分投机的四个过程,即交易准备,建仓、平仓、交易评估,并在这四个过程中贯穿交易理念和危机处理的新思维。
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一般流程是“市场信息采集--市场分析讨论--编制交易方案--风险决策--编制交易计划--方案执行--根据资源、资金配置情况调整方案--调整交易头寸”。与之相对应的操作是“针对性的市场调查和分析结果;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可以操作的决策方案;最后是方案的贯彻执行”。
根据上述期货的交易流程,一般情况下又将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分为:市场有效性风险;交易系统风险;资金配置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
所谓市场有效性风险主要是指市场咨询环节中对市场信息的获得及判断是否有效所产生的风险。如:如钢铁贸易商在市场中搜集不全面所导致的错误判断,必会导致决策失误并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针对所处的市场环境中的风险目标决策是否及时与有效所产生的风险,如:我们已经预见到市场因素风险即将发生,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没有及时作出解决该风险因素的决策,结果市场风险发生了。这类风险在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决策过程中产生的,是难以避免的,并且有时候是必须承担的,但是这类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所谓的交易系统性风险是指企业针对预判的风险目标制定了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方案,且方案已经付于实施,但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新的目标风险与原来的目标风险正好发生了背道而驰,那么原有的规避措施不但变得无效,大部明信分的情况下还会对企业经营带来更大的困难,由此所产生的交易风险。这类风险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市场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的,也是难以避免的,并且有时是必须要承担的,但是这类风险是不可以控制的。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运输、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履约困难所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企业无法预知的和必须承担的。
显然,上述风险中有些是通过管理措施的加强可以避免的,但有些市场变化所导致的,是难以避免的。以下我们根据交易流程从头到尾来分析这类风险发生的原因、控制与防范措施。
由于成为交易所会员审批的条件目前已经变的十分严格,而且成本也比较高。对于绝大部分的企业来说选择期货公司是进行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交易比较简便而且有效的途径,也是符合社会化、专业化分工的需要。如果企业选择一个规范治理、管理水平、服务水平都是比较好的期货公司,那么他的资金安全风险和其他的一些无形风险将大大被规避。期货公司本身的财务制度的规定就可以为开户的企业设置了一道有效的“防火墙”,为开户企业的资金安全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效的资金保障。选派合适的交易员是企业进入期货市场第一个规避风险发生的环节。另外、定期对过去交易进行评估也是防范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
如果企业是针对阶段性的目标风险制定的套期保值,或投机者们既定预期的机遇进行投机,那么实际情况一旦出现偏差,企业或投机者也应该尽量采取与资金配置的余地,灵活处理和调剂阶段性的的资源与资金配置。如:企业最初是如何将目标风险定位在产品价格下降上的,并针对此种目标风险建立卖出套期保值头寸。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市场价格反而上涨,因此企业会在期货市场上追加保证金。企业卜神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在感到资金压力大,同时有会感到原料成本的上升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立即掉过头来将新的目标风险定位在原料的成本上升上,立即建立欲购数量相等的买入套期保值的话,那么企业不仅要付出不必要的手续费和实际交易损失,而且还要再度帽判断的失误的风险。
如果企业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建议企业立即改变目标风险和交易方案,而是建议企激弊轮业适当地调整资源配置的条件,比如加快现货销售,减少库存,并同时按照套期保值的原则同步减少卖出套期保值的头寸。在产品库存较小的情况下,无现货资源可调剂时也可以考虑在购入原料的同时,等产品数量地减少卖出保值头寸,这相当于在为原料的购入的同时在买入套保,在企业计划利润分解出的销售价格加上这部分原料价格的增加部分的期货价格水平上再建立等产品数量的期货卖出头寸。通过资金配置调剂途径来缓解企业已经遇到的风险。
当然企业也可以通过不断的比较,跟踪新的目标风险。也可以在一个阶段性的保值方案完成后,重新调整下一个阶段性的保值方案。
一般不主张随便改变更新交易方案,除了前述的原因外。还有就是象前面交易系统风险所介绍的那样,我们无法确定目前的判断一定是与客观未来现实是否相符合,而终止和变更交易方案不仅会使企业承受很大的交易成本损失,而且会对企业的财务和管理计划造成一定混乱。关于这个问题企业的不同所讨论的结果也不相同。
最后就是在期货交易中经常遇到的风险就是资源的配置风险。首先导致这种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的控制和协调产生混乱。要避免这类风险的发生,首先必须以实物产品为基础,严格执行套期保值的交易三原则,即“数量相等、方向和时间相同”的原则,只有在此条件下,我们才不会偏离套期保值的目标,才能有效地保证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实物产品在现货销售过程中最初的交易头寸是计划产量,而在执行的过程中,销售部门已经将其中的部分产品销售出去了,但是由于没能及时与期货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期货部门并没有按销售部门的销售进度对已经有的保值头寸进行平仓,造成保值头寸数量与实际的产品不符。这部分既可以表现为实际的帐面亏损,如果是涉及实物交割的,也可以表现为期货交割的违约风险。类似这样的风险往往发生在初期进入期货市场的企业中,尤其是在对期货交易缺乏统一协调管理的企业。
显然上述的资源配置性风险是企业管理与协调上的问题衍生出来的,因此只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与协调是十分有效解决与控制这类风险的发生。为了避免解决管理与协调上的风险发生,在此提供一套管理模型供大家参考:在套期保值过程中,我们在前述组织结构中必须建立双向沟通渠道的直线型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和模式将有利于企业在套期保值中迅速对市场作出反应。
决策层应该由企业的最高领导层参与,并与时俱进、继往开来、年富力强的年轻人来作为主要集体组成,主要是对来自基层的套期保值方案所涉及的资金与资源进行统一调配以及套期保值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的决策。在套期货保值交易过程中,只有决策层有权制定,变更或终止已经付与实施的套期保值的交易方案。
套期保值交易中的管理层是由决策层授权并负责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的管理层。其主要职能是:初步优选由其他层面提供的套期保值方案并编制成套期保值决策方案供决策层决策;对批准的套期货保值决策编制并下达交易指令;监管交易风险,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资金与资源的日常协调和管理。
管理层无权变更或终止套期保值的决策方案,但有变更和终止期货套期保值的建议权。在套期保值的方案的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交易进程和节奏。
套期保值交易管理的执行层是接受并执行管理层下达交易指令的执行层。其主要的职能是:严格执行交易指令;负责期货交易的头寸与资金的日常的管理与结算;交易风险控制;收集市场信息并编制初步的套期保值方案。
安全员的职能是防止上述三层管理模式中出现常规性错误或系统性错误,一旦发现就立即责令三层管理模式中的指令立即改正。必要时对超出方案参数外的头寸自主作出决定。安全员长时间不会发现模式中指令或头寸的错误,一旦发现可能是致命的。
通过上述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可以对企业内部的资金与资源上的协调与管理失误进行有效的控制。企业或大资金投机上述管理模式同样适用,但是目标风险和目标期望值不同。我们可以对目标风险和目标期望值不同可以对组织进行细微修整使用。的,而套期保值交易恰恰为这这一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一个市场环境。能不能进行投机呢?当然可以。实证分析中美国通用就是个很好的案例,通用一半资产是在金融市场进行投机,尽管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帐面浮动亏损惨重,但是依然不失为全球500大企业中强着风范。通用人的智慧比我们强很多倍,为什么还要投机呢?答案你可以任意去猜想。如果你否定了他,我想你的思维还拘泥在中国70年财务学的教材中,对于国际化,现代的金融理念你早已落伍了。
但是我的建议是一个公司如果参与套期保值、投机、虚拟库存或套利,必须在一段时间内设独立的团队和目标方案。因为每一个目标只对应的目标方案,每一个方案只有一个风险目标和风险量度,不能多目标齐下,否则会出现行为准则混乱、目标不明、评估不能有效和出现巨额亏损。即“一段时间、一个团队、一个目标完成一件事情”。通用集团也是如此,他们金融与实体相互分立,而且是两类价值评估体系。
投机与套期保值的目标风险不同,套期保值的目标风险就是投机实现目标利润最大化的机遇,即投机就是在风险中寻找机遇。为了实现投机中的目标利润,我们必须做到“稳、准、狠”-----也是投机者必备的素质。具体的操作做法如后文。
投机交易总的来说有四个过程,即交易准备,建仓、平仓、交易评估。
交易准备是指单边投机交易中投机团队必须作好的一系列的准备。对“天时、地利、人和”进行综合的评估,不打无把握之战,这是投机者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对财富和对人性高度负责的表现。准备工作的标志就是交易计划。从时间的次序来说,准备工作包括三个内容:分析行情走势;制定方案与优选方案,危机处理方案。
分析行情走势,行情分析在金融学理论界有很大的分歧,从过去的传统的数学统计分析到社会学、现代心理学研究,结论完全不是相同,有的学派认为行情不可以预测并成“随机漫步”的特征,有的认为行情可以预测。但从实务界来看交易者在预测方面还是可以作为的。预测的方法可以分为基本面分析方法,技术分析方法和混合分析方法三种类型。
基本面分析方法:基本面分析重在对钢铁价格产生影响的基本因素(参见《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交易操作手册》上海期货交易所,《全球财经信息》PPT,杨凯,上海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这些因素涉及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军事、行业周期、国内外政策、产业政策、货币与财政政策、库存、国际铁矿石议价等等。
实际上企业的套期货保值活动应该贯穿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是帮助企业规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不应该将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寄托在期货的套期保值上,因为企业“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是美国主流金融中的公司治理或公司财务部分,是在稳定公司内部控制层和经营层治理来实现这种凭借着分析分析基本因素变动对钢铁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来预测和判断钢材价格变动方向的方法就是基本面方法,比如铁矿石谈判的失败会对中国钢铁成本产生支撑,加上国内的钢铁企业的垄断行为势必引起钢铁价格上涨的预期。
技术面分析方法:技术面分析方法主要是根据过去预测未来,这种通过历史行情走势预测未来预测和判断价格变动的方向就是技术面分析方法。技术面分析一般坚持三个原则:“市场反映一切,价格按趋势运行,历史几乎会重演”。因此技术交易的重点就是研究趋势、把握趋势,主要交易策略有两种:跟随趋势策略和反趋势策略。这两种交易策略都有适合自己的市场环境,跟随趋势的交易者在上升和下降的趋势中表现更好,而反趋势系统在无趋势的市场状态下表现更好。
混合型分析方法:基本面和技术面一起使用。两者各有千秋,都有大量的崇拜者,有人信前者,否认后者;有人信后者,否定前者。混合型投机交易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以基本面为主,利用技术分析确定入市的时机;而是以技术分析为主,基本面信息只作参考而不是交易的决定因素;除此之外,市场中也存在一些类似跟踪主力的博弈型投机者,其观察市场的多空主力的持仓结构,将这一决策作为持仓的依据,将基本面分析和技术面分析作为补充。
制定方案与优选方案:一般而言,做单的方案有很多选择。比如:交易量以多大适合?是试探性建仓还是重仓出击还是准备分阶段建仓?还有什么时间进场交易为好?短线还是长线交易?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方案当然要按情况而定,但是实际情况与行情的判断有很大的关系。比如:认为日后行情走势将以盘整震荡为主,则选择短线交易,在震荡的区间低位买入为好;如果认为日后的行情将以趋势为主,则顺势而为,分步建仓,留有余地更佳;如果认为日后的行情将发生反转,则不妨等待一下在做决定,或采用小单量逆势而为,并预选作好小亏的准备,准备到时在补一些同方向的单子以摊低建仓成本,博取行情反转后的大收获。当然下单方案的确定,还必须考虑其他的因素。比如,以短线交易为主的交易员会选择成交量最活跃的的合约。又如,单量的大小问题,必须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如资金情况,获利期望大小承受风险的能力。
危机处理方案:投机者或团队必须明白我们是人不是神。这意味着不论你在行情分析上如何下功夫,仍然可能发生错误。由于投机者的下单的方案是建立在行情预测和判断的基础上的,一旦实际发生的行情走势与行情的预期的不一致,已经实施的下单方案将处于不利地位,面临亏损的可能。
正因为行情预测出错,所以对投机着来说,在以下两个环节上更应该重视。一是在下单方案的制定中,不要老想方向是对时获利多少,也应该想一想,若方向不对时会损失多少,而是在下单的方案的制定时就应该想到,一旦行情走势与预期的相反时,应该如何将损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避免到时间手忙脚乱,不知所措。
对于短线投机团队而言,应对的方案制定的方案比较容易,赚了钱就平仓,行情不利时,应对的措施就是毫不犹豫地平仓出局,避免扩大亏损。对长线的投机者而言,应对制定的方案要复杂的多,因为长线交易者的计划时间本身较长,其获利的期望值与受损失的忍受程度比短线投机者大。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行情的实际走势很可能与当初的预期相同,部分不相同,这就需要投机者在制定应对方案时作出更多的考虑和按排。比如,价格经过一段时间大跌后,某长线投机者认为已经离低部不远了,随时可能出现反弹或反转行情,从总体来看,再做空头已经不适宜了。于是计划做多头。然而怎么做?可以有多种考虑。一是等待观察,伺机而动。二是可以投入小部分的资金作多,如果行情反过来不至于踏空;如果行情继续下行,则再投入小部分的资金作多,这样可以一方面使自己的多单增加,一方面使持仓成本降低。应该说这一方案有合理之处。但仅仅如此还不行,因为这个方案的建立是在低部行情到来判断的基础上的。因此必须考虑到,假如这一行情判断不符合实际怎么办,即使考虑二次建仓后行情继续下跌怎么办呢?是不是应该在下面设止损呢?还有,如果接下来出现盘整行情怎么办?如果一次建仓和二次建仓行情如预期的的那样反转了怎么办?是马上加码还是部分平仓获利。尽管这其中的不少问题在开始时就是难以回答的,须视后来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开初时如果有个大致的考虑不作规划是非常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