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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期货持股比例 上海证券旗下期货

期货大神 纳指期货 2023年09月06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进行期货交易吗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不能进行期货交易,要进行期货交易的是期货交易所。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

1、上海期货交易所(ShanghaiFuturesExchange,缩写为SHFE)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并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沥青等11种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会员398家,其中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占80%以上,已在全国各地开通远程交易终端250多个。2018年3月26日,原油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上市交易。

2、上海期货交易所依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围绕“建成规范、高效、透明的,以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主的综合性期货交易所”的战略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为基础,以发展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严格依照法规政策制度组织交易,履行市场一线监管职能,致力于创造安全、有序、高效的市场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功能,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

1、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Stock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三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

2、上证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谈租胡,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含拦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上证所市场交易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2009年11月,上交所升级新一代交易系统后,峰值订单处理能力达到80000笔/秒,系统日双边成交容量不低于1.2亿笔,相当于单市场1.2万亿元的日成交规模。

四、扩展资料——进行期货交型让易选择期货交易公司的方法:

1、首先,要选择大的期货公司。大公司在软硬件上的投入小公司是比不了的,小公司的交易速度和大型期货公司差很多,对于期货,随便差一个点,交易成本就会差很多。

2、另外,实力强大的期货公司,内部管理、风控都很严格,公司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很低。

3、然后就是要选手续费比较低的期货公司,手续费这个东西,赚钱的时候问题不大,亏钱的时候,能省一点是一点。

4、最后,这家期货公司一定要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开完户了有人管,遇到了问题能找个人咨询和解决。

企业投资股票或期货的收益怎样纳税

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为了让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可能会将资金投资于购买股票,企业投资股票会涉及哪些税呢?

一、增值税

1、持有环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出售环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让昌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岁滑竖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所以,企业投资股票在持有阶段由于取得的属于非保本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而在转让阶段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持有环节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出售环节无优惠

对于企业持有股票的收益以及卖出环节的转让所得都属乎大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反之则需要正常缴税。

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沪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所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沪股通交易

第一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第四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并取得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遵守本所对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

第五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承诺书;

(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

(五)沪股通业务管理制度、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联交所承担沪股通业务相关职责的安排;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承诺书文本、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八)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沪股通结算协议;

(九)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符合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说明;

(十)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联交所参与者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沪股通交易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沪股通交易申报在本所达成交易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并发送给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联交所参与者的沪股通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本所要求对沪股通违规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联交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第九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十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哗袜禅当要求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署沪股通业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认可并执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基于前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对其提出的相关要求,以及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并执行相关要求;认可并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本所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好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交易风险以及因违反前述规定承担违法或违规责任的风险。

第十三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联交所证券交乱尘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沪股通业务运行相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业务运行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并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妥善保存沪股通客户资料及其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沪股通股票

第十六条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_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十七条沪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沪股通股票。

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八条沪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沪股通股票。

第十九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沪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

第二十条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第二十一条沪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沪股通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第二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且仍属于本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二十五条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本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六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属于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的交易申报予以特别标识。

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未归还为担保卖空而借入的股票前卖出相同股票的委托价格应当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归还股票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条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前述比例要求进行前端控制。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于每一沪股通交易日日终,通过其指定网站披露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或者暂停接受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申报。

第二十八条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进行融资交易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

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的融券余量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

第二十九条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进行沪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

(一)为担保卖空而进行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沪股通股票借贷;

(二)在自身持券范围内为满足持券检查要求而进行的为期一日且不得展期的沪股通股票借贷;

(三)为处理错误交易而在联交所参与者与其交易客户之间进行的沪股通股票过户;

(四)基金管理人通过统一账户买入沪股通股票后,分配至其管理的各基金账户;

(五)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卖出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证券,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三十一条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三十二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的沪股通交易,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

第三十四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联交所参与者及其交易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沪股通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香港结算签订协议,委托香港结算就港股通交易进行清算交收、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沪股通股票以外的本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沪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本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第三十七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沪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申报内容及方式、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第四节额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沪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沪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本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四十条当日额度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本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

第四十三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参与沪股通交易时,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应当遵守《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在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四十六条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其通过沪股通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七条当日交易结束后,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

其他境外投资者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主动或者根据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通过联交所参与者向其提出的请求,向本所申请由原持有人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四十九条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对超过限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处理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

第三章港股通交易

第一节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第五十条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五十四条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五十五条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本所会员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或者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

(一)会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

(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本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二节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七条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本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板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股票、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五十八条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港股通股票。

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H股在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九条港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港股通股票。

第六十条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

第六十一条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二条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交收。

第六十三条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

第六十四条港股通交易通过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进行,但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第六十五条港股通交易申报数量应当为该只证券的一个买卖单位或其整数倍,但卖出碎股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且仍属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六十七条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第六十八条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适用本所关于指定交易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九条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保客户有足额可用的人民币资金或者证券。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可用的资金、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入、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七十一条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者申报数量,但在联交所允许撤销申报的时段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第七十三条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通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收联交所发送的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后发送给会员,并由会员发送给其客户。

第七十四条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联交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第七十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

第七十六条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并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十七条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第七十八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港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第四节额度控制

第七十九条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港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八十条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前款规定的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开始前提供的当日交易参考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

第八十一条当日额度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且在该时段结束前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

前款规定的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结束后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两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第八十三条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

第八十四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八十五条机构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七条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十八条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第八十九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九十条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上海正规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于2006年10月完成增资扩股,目前注册资本为11亿元人民币。

2、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6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限股票、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与保荐等。

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邦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股票主承销资格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8亿元人民币。自2003年5月18日成立以来,连续六年实现盈利,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为140.70%。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

是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新设合并、增资公司标志及其名称扩股,于1999年8月18日组建成立的,目前注册资本47亿元,

第一、二、三大股东分别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公司所属的3家子公司、5家分公司、23家区域营销总部及所辖的113家营业部分布于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证券公司之一。

扩展资料:

上海证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

是由原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总部新设合并成立的全中国性综合类拦行拦证券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15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公司成为中国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

同时,公司也是上海国际集团核心成员企业之一。

公司情况:公司拥有各类专业人员1000余人,营业网点52家,已形成以上海为中心,北京、深圳、重庆、温州、南京、杭州等发达城市为主体的经营网络,

是国带烂内业务资格最齐备的证券公司之一。公司投资设立了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了上海实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海证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以来,一贯秉承“诚信、专业”的核心价值观,以诚信经营为根本,以专业服务为中心;立足上海,服务中国,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公司将致力于打造自身经营品牌,走现代金融企业的可持续简胡发展道路,不断做强做大,努力成为国内一流的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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