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无对外担保说明怎么写
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越全越好
一、河南投资担保业迅速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2009-2010年,我省担保公司出现暴发式增长,达到1640家。担保业迅速发展的和链指原因是什么呢?业内人士几乎异口同声:有市场,有需求。
1、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到什么程度,看看疯狂的高利贷市场就知道了。“珠三角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在5分(指月息、下同)以上,长三角也没有低于4分的,不少中小企业陷入不融资等于坐以待毙,而若融资,无疑饮鸩止渴的困局。”(2011年7月28日大河报《百亿担保资金“转”路彷徨》)。我省民间投资担保的利率,平均月息1.5分,在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围以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为民间资本开辟一条相对稳定的投资渠道。
看看中国老百姓眼前的投资市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5%,而物价水平指数(CPI)一度高达6.5%,老百姓“享受”负利率的待遇已经很久了,银行的服务收费项目又日益增多。股市:2011年8月8日,“中国股市市值损失最大时接近1.3万亿元,相当于全国13亿老百姓,每人一天损失1000元人民币!”(2011年8月9日唤配大河报《恐慌蔓延全球,股市遭遇“黑色周一”》)。期货、外汇、黄金:凡涉及“保证金”交易的投资,都可以让您血本无归。保险:保险产品的功能本来是防范风险,现在却被扭曲为“理财产品”误导客户,营销员的口头语是:“比银行利息高!”正是通过这些所谓的“投资”渠道,老百姓的钱源源不断流进少数人的口袋,造成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2007年,国内某著名保险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年薪6616万元,舆论哗然。“创业板超募1000亿元以上”,“创造出近千个亿万富翁,却无法为中国的创业家们提供实现梦想的资金之源。”(大河报《创业板龙种变跳蚤的三大原因》)“普通投资者则被深深套牢。”(大河报《资本市场不能成为造富机器》)
民间投资担保相对稳定。收益虽高但不超过法律规定,且有一定风险,应在情理之中。
3、缓解青年人就业难问题
据大河报消息,我省担保从业人员3.5万人。据我所知,许多大型河南投资担保还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担保公司员工绝大部分是大学生,他们训练有素,热情礼貌,非常可爱!
4、民间投资担保公司老板能赚到钱
担保公司老板是担保业发展的核心力量,他们许多都是事业有成的民营企业家。开公司就是为了赚钱,赔钱的生意谁会来做?
5、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各地传来的消息表明:民间借贷市场高利贷猖獗,月息6分、7分甚至1毛以上!老板“跑路”是被高利贷唤搭逼出来的,不是合法民间投资担保逼出来的。合法民间投资担保的利率,依法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实际上是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合法的民间投资担保越发展,高利贷的市场空间越缩小。
6、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民间投资担保,投资的多为穷人,其中以老年人居多,他们攒了一辈子的养老钱,十几万、几十万,希望有一个安全、收益高的投资渠道。借钱的多为富人,他们是身家百万、千万、亿万的民营企业家,以较高成本借款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两者各取所需,实际上缩小了贫富差距。
民间投资担保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利国利民,这是它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政府“整顿”担保业的指向是什么?
2010年12月03日大河报《河南担保业要规范发展》一文透露“记者从省工信厅中小企业服务局获悉,从2010年12月1日起,到2012年3月31日,全省将暂停担保机构的设立,备案工作。”2010年12月10日大河报《河南担保“洗牌”声声急》一文再透露:“省工信厅对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情况重新确认的最后期限是2011年年底。”
话是这么说,直到2011年6月11日,省工信厅才公示“初审合格”的全省246家担保机构名单,其中郑州地区104家。名单中大部分不为人所知,业内人士说,他们是专做银保的。后来又发现,名单中还有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拿到备案证、甚至营业执照的。原来政府是可以说了不算的,政府的公信力瞬间崩塌!
省工信厅还宣布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认定”的五项条件。其中第3条:去年以来与银行开展有融资性担保业务1亿元以上或银行授信1亿元以上。我心里直犯嘀咕:这哪里是资格认定呀!没有资格就敢做1亿元银保业务。这不是鼓励非法经营吗?
2011年7月28日大河报发表文章《百亿担保资金“转”路彷徨》,副题“通过这次整顿,约1300家担保公司将被洗掉,淘汰率近80%。”文章说:融资性担保公司将以“银保”为核心业务。大批担保公司转型的方向有两个,“一是回归实业领域”,就是退出担保业。“转型的另一个方向,则是与担保领域相关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还注意到:自2012年6月10日(工信厅公布初审合格名单的前1天)起,大河报关于私募的文章突然多起来。
到2011年9月,终于有担保公司拿到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是2011年8月8日。接着,几十家担保公司在媒体上,以广告形式公布“承诺书”。9月15日,大河报《河南担保业高调“承诺”的背后》一文说:“省工信厅要求首批初审通过获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在媒体上按照上述内容公开承诺,模板也是工信厅提供的。”“原来担保公司主营的民间担保理财类业务肯定不能做了”。“和银行合作是下一步的主要方向。”业内人士说,拿到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已经被省工信厅明确告知不准做民间投资担保业务,工信厅还在这些公司内部装了摄像头。
到此才明白:政府“整顿”担保业的指向,原来就是封杀民间投资担保!原以为政府要整顿高利贷、非法集资,结果未见整它们一根毫毛,倒先把合法的民间投资担保整死了。
三、民间投资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间投资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担保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主席令,1995年10月1日施行。那时还没有担保公司,但担保这一民事行为早已存在,并且有国家专门法律保护。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做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规定已经为“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企图用“备案证”、“许可证”剥夺担保公司合法担保资格的行为,都是非法、无效的。
《担保法》第三条:“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政府以经营许可证相要挟,强令担保公司为银行担保或者获得银行授信1亿元,强令担保公司在媒体上做“承诺书”,是粗暴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非法行为,担保公司有权拒绝!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为合法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划清了界线。《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根据这一规定,担保公司为合法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同样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封杀合法民间投资担保的行为,则是非法、无效的。
必须说明:在我国,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且由行政首长签署才能成为法律。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冲突,否则就是非法、无效的。法律不仅老百姓要遵守,政府更应该遵守。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什么?
2011年06月21日国办发(2011)30号文件《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
(四)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七)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
这份文件没有一句规定担保公司只能向银行“融资”,不准向民间融资。担保行业本来就是在民间投资担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融资性”三个字,就是为了与官办担保公司的“政策性”相区别。民保、银保,都是主业。担保公司做多少民保、多少银保,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无权干涉。如果政府强令担保公司只能做银保,不准做民保,不仅违法,而且违规。
五、民间投资担保的发展会导致银行关门吗?
这可能是政府担心的一个问题,也可能是政府要封杀民间投资担保的一个原因。然而这样的情形是不可能发生的。
1、民间借贷不可能取代银行借贷
民间借贷仅仅是对银行借贷的补充,它不可能取代银行借贷。融资客户是在银行借不到钱才去找民间借贷的。谁都知道银行贷款利率低,如果在银行能借到钱,谁会去找民间借贷呢?银行应该利用自身优势,为客户提供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与担保业开展良性竞争。不能寄望于政府封杀民间投资担保(某些保险业人士也有这种心态),维持自身金融垄断地位。
2、担保业务的资金来源是有限的
截止2011年8月,我国人民币存款余额78.67万元。说这些钱都会去做投资担保,那只能是笑话。首先,做民间投资担保的只能是居民存款,而居民存款只占人民币存款总额的一部分。居民存款可以做投资担保的,只能是一部分“闲钱”。由于投资担保的风险性,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去做。担保业鱼龙混杂,未必人人都能看得清楚。综合这些因素,实际流入民间投资担保的钱是有限的。
3、担保业务的市场也是有限的
民间投资担保的融资客户,仅限于生产性的民营中小企业。而且并非每一个融资客户上门都能拿到钱,只有优质中小企业才能拿到钱。这是因为担保公司几乎都是民营企业,面对巨额代偿风险,对融资客户的筛选非常严格,淘汰率十有七八。市场经济就是优胜劣汰,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民营经济的健康、良性、持续发展。
4、担保业务流程离不开银行
首先,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都是存在银行的。其次,投、融资客户之间的资金来往是通过银行的。再次,融资客户的资金周转也是通过银行的,与银行贷款客户一样。
总之,政府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六、担保业和私募股权投资有关系吗?
两者没有任何关系。把它们扯到一块的首先是媒体,其中似乎还有政府的影子(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第四段)。
2011年07月15日大河报《投资,和“私募”一起奔跑》,对私募做了客观、全面的说明,要点摘录如下:
募集方式:“私募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公开”,“其实就是指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
“合伙”私募:“专业管理机构或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每年按照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对预定收益的超额部分“按比例分成”,例如20%。“出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
收益来源:“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后通过该企业的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从而获得收益。”
风险:“并不是每一个投资项目都能如期成功退出。”“私募基金可能会为企业的烂摊子接盘。”原因:“一是投资管理人的职业能力和道德风险,二是投资项目的风险,”被投资企业可能“出现业绩下滑、停工甚至破产。”
哪些人的“游戏”:“私募本身就是面向特定群体募集的,并不是所有老百姓都能参与的投资方式。”以“鼎辉”(私募基金名称)为例,“单个投资要求达到3000万元。“合伙私募”投资人数要求不超过50人。”
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于非法集资活动判定”,“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和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两个界定,一个是募集资金的对象,私募是针对特定对象”,“非法集资的特征是只要拿钱,谁都可以。”“二是人数的限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私募来说,人数不能超过50个。而非法集资是只要有人拿钱,参与的人越多越好。”“还有一个要特别注意的是:有无保底或收益承诺。私募基金没有保底或收益承诺,而保底或收益承诺则是非法集资赖以生存的唯一法宝。”
读完此文,我的结论是:1、私募不是咱老百姓的游戏。2、私募一旦“越界”会有非法集资的嫌疑。3、把担保公司和老百姓导向私募,有“诱良为娼”之险!
七、封杀民间投资担保的后果是什么?
1、加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封杀民间投资担保,等于切断民间资本与民营经济联系的合法渠道。民间投资担保的兴起,本来就是为弥补银行贷款的不足。封杀民间投资担保以后,大家又都挤到银行排队贷款,融资难加剧可想而知。2011年6月30日,大河报《河南担保备战银保》一文,转述业内人士的话说:“自上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后,银行贷款异常紧张,甚至批准的房贷由于没有额度,都迟迟难以放款。在目前银根紧缩的背景下,担保公司从银行融资难上加难。”因为借不到钱,“跳楼”的老板会更多。
2、高利贷,非法集资更加泛滥
合法的民间投资担保渠道被堵死以后,民间资金流向哪里呢?流回银行等着被CPI吃掉?资本的逐利性使其流向高利贷、非法集资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在高利贷的威逼下,“跳楼”的老板会更多。在非法集资的诱惑下,上当的老百姓也会更多。事实上,在大河报推出系列“私募”文章以后,暗地里以“私募”名义非法集资骗钱的事也多起来。
3、数万青年重新失业
担保公司是在民间投资担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民间投资担保不让做了,民间融资当然也不需要人了,担保公司必然大量裁员。专做银保,大量担保公司难以生存,只有关门大吉。数万优秀青年怀着破碎的梦想,将重新流落街头,踏上艰难求职路。
4、民营担保公司难以生存
2011年7月4日大河报《河南担保备战银保》一文,转述业内人士的话说:“与通胀背景下汹涌澎湃追求高收益的民间资本相比,银保融资不仅存在速度问题,更重要的是将影响公司业务规模,而这,势必影响担保公司的利润额。”开公司赚不到钱,结果只有关门。
政府要担保公司专做银保,实际上是把银行的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2011年9月14日,大河报消息:福建安溪民间借贷崩盘,一村主任欠债3亿多元出逃,安溪工商银行涉及5000多万元。这5000多万元如果由一家民营担保公司担保,这家担保公司恐怕也会应声而倒。
在这种情况下,大批担保公司将退出历史舞台(或者被政府赶出历史舞台),只剩下几家政府出资的所谓“政策性”担保公司“笑傲江湖”。封杀民间投资担保,不是发展,而是毁灭担保行业!
八、老百姓对政府的期望是什么?
答案只有一句话:支持合法投资担保,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
1、什么是合法投资担保、高利贷、非法集资
合法投资担保: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担保公司,对合法借贷合同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担保,银行借贷担保。
高利贷:机构或个人用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利率发放贷款的行为。受害者多为民营企业老板。
非法集资: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虚假融资实质是用欺骗手段吸收资金。受害者多为老百姓。
2、合法投资担保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的区别
与高利贷的区别:利率是否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四倍以下为合法投资担保,四倍以上为高利贷。
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否吸收资金。担保公司只能为借贷合同的债权人提供担保,不能吸收资金。吸收资金则为非法集资。
不法分子故意混淆两者区别,是为了欺骗老百姓,获取非法利益。政府如果混淆两者区别,拳头就可能打错地方。
3、怎样支持合法投资担保
2至4日,温家宝总理赴温州调研民间借贷情况。他强调:支持和发展中小企业具有全局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2,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诸多政策措施。金融支持(6):“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
合法民间投资担保,就是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期望省政府立即停止封杀做法,拆除摄像头。政府发放的1640多本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就是对担保公司担保资格的认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备案证”、“许可证”重复资格认定,法律上自相矛盾,实际上行不通。除了滋生腐败,没有任何意义。
河南省政府关于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是正确的,因为它可以增强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期望政府尽快落实。对于注册资本金达到政府要求的担保公司,应尽快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以利担保公司正常开展业务。未达要求,限期达成;超过期限的,停止新业务,待老业务结束,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怎样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
这里指打着担保公司旗号,从事高利贷、非法集资的现象。
河南省工信厅做为担保业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制订政策。省工信厅应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尽快制订一部担保业监管细则上。监管细则要对担保公司设立、撤销条件,注资要求,代偿准备金率,高利贷、非法集资的界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分别做出明确规定。制订这部监管细则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担保机构的意见,切忌“闭门造车”
各级工商部门是实施这部监管细则的执行机关。工商部门要根据这部监管细则的规定,核发、吊销营业执照,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活动。要鼓励群众举报,举报属实有奖。
对于高利贷,一经查实,立即停业整顿,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利息超出国家规定部分,融资者可以拒付。对暴力追债者,公安机关介入依法严惩。对于非法集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立即介入,控制公司负责人,责令退还投资者本金,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律责任。严禁超限额担保(注资1亿,单项担保余额超千万),一经查实,给予处罚。政府果真这样做了,不信天下不太平!
腐败和不作为,是某些政府监管部门存在的两个最严重的问题。政府在担保监管问题上将如何动作,全省人民将拭目以待!
九、作者声明
民间投资担保这一形式,是河南人民(具体就是河南邦成担保公司)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基础上的一个创新,是河南人民的骄傲。希望河南省政府在担保业的整顿上,也能为全国做出典范。
由于是新生事物,不论政府、媒体、民众,对担保业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为了对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与社会各界进行交流,我将把本文寄送有关政府首长,分送各大担保公司,并发到互联网上。欢迎各界传阅、转发、下载,欢迎批评指教!
文章来源:互联网搜集整理作者:李侠坤中国人寿经济师声明:本站所转载文章、数据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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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得对外质押担保
您好,向您介绍一下工行的个人经营贷款、单位固定资产贷款和单位流动资金贷款,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是我行向个人(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目前仅限于受理有经营实体自然人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
一、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仅限于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二、贷款条件
1、年龄在18(含)-60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北京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借款人具有经营实体,在我行取得A级(含)以上的个人资信等级(目前暂不执行);
3、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任何违约记录;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质押和抵押担保;
6、在其经营领域有一年以上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从业记录,经营期限原则上在一年(含)以上;
7、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
9、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良好的经营前景;
10、借款人及配偶所拥有的经营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孙誉胡在我行无融资;
11、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供资料
1、申请人填写的个人贷款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4、贷款用途证明(如购货合同等)。
5、采取质押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凭证,以第三人权利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身份证明、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采取抵押担保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评估报告、房产共有人(如有)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还须提供房产所有人身份证件及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6、经营实体同意承担连带担保的证明文件。
7、经营实体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
8、我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贷款期限
一般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3年。
五、贷款担保
1、个人经营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限于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还须经营实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采用质押担保的,质物范围应执行总行关于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
3、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个人住房或个人商用房。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禁止以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禁止接受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抵押,禁止接受借款人及配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作抵押。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应由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对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须向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抵押物财产保险,并明确第一受益人为我行。
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一、贷款品种
1、一般项目贷款:客户因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产生资金需求而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本外币贷款,按照贷款的不同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2)技术改造贷款:是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3)科技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则拦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4)商业网点贷款:是指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所需资金,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2、并购贷款: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鉴于该项贷款的特殊性,中国工商银行制定了专门的虚指办法规范该类贷款的审批及管理,具体情况可向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以上机构咨询。
3、临时周转贷款:对中国工商银行已承诺贷款客户,在项目建设中采购设备或建筑材料,因计划安排资金暂时不能到位所发放的垫付性短期贷款。
4、外汇转贷款:外国政府及金融机构(贷款人)向我国借款人提供并由国内银行转贷的贷款。该类贷款通常带有一定优惠,如利率较低,期限较长。该类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均由贷款人决定,通常带有一定优惠,如利率较低(一般在0.2%-0.3%,有的甚至为无息),期限较长(一般在10-40年间,并含有2-15年宽限期)。
三、提供资料:
1)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证,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出资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及随审计报告附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报表附注。
3)借款人现有负债清单及信用状况。
4)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项目可研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权威部门论证结论。
5)市场供求、产品价格、行业状况分析资料。
6)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7)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
8)贷款偿还方式及计划,借款人在项目建设期及贷款偿还期内现金流量预测材料。
9)贷款担保意向或承诺,担保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或有负债状况,抵押(质押)物的情况说明。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证(卡)、借款申请书。
10)同级别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一、种类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一年(不含三个月,含一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2、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银行的信贷制度,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生产、经营。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符合中国工商银行的要求。
4、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5、在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的代理机构开立了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领有当地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经营情况正常,资金运转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注:申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等级标准评定为A级以上的企业;
2、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产品有市场,近三年产销率在95%以上;生产经营有效益,近三年不亏损;信誉好,不拖欠利息,贷款能按期归还;
4、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
三、提供资料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银行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若为新开户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先与中国工商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一般情况下,银行要求提供的重要资料有:
1、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经会计(审计)部门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企业资金运用情况。
4、抵押、质押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
5、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6、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7、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由于各地区业务差异,具体情况建议您再向当地95588确认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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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可以对外担保吗
不可以,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外的都不可以
期货公司是作为期货市场上经营期货业务的中介机构,是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明确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和监管措施,是新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新条例对此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期货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
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没有明确期货公司(原称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属性,影响了期货公司的正常发展。长期以来,期货公司执行的是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等等。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键扒机构。这样就明确了期货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期货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适当拓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
暂行条例出于当时清理整顿期货市场的需要,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只能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严禁从事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不利于期货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新条例在建立、健全基础性风险预警体系和强化监管的前提下,将期货经纪公司改名为期货公司,并适当放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新条例第十七条)。新条例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业务,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加入WTO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需要利用境外期激山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国内企业可以通过期货公司简介参与境外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和投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的专业背景,为规范和发展期货投资咨询市场建立打下基础。
新条例同时对期货公司业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比如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同时考虑到目前金融期货正处于起步阶段,为预防风险,避免期货公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利益冲突,建立“防火墙”,所以新条例没有规定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三、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
由于期货市场机制复杂,风险较大,新条例对期货公司的设立和期货业务资格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审批制度。新条例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对期货业务,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新条例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稿铅昌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新条例第十七条)。并且对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新条例第七十八条)。
同时新条例在总结我国期货市场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比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增了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了执法手段。一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对期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新条例第五十一条);二是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暂停期货公司部分期货业务,责令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新条例第五十九条);三是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新条例第六十条)。
期货内盘和外盘什么意思
内盘:以买入价成交的交易,买入成交数量统计加入内盘。
外盘:以卖出价成交的交易。卖出量统计加入外盘。
内盘,外盘这两个数据大体可以用来判断买卖力量的强弱。若外盘数量大于内盘,则表现买方力量较强,若内盘数量大于外盘则说明卖方力量较强。
通过外盘、内盘数量的大小和比例,投资者通常可能发现主动性的买盘多还是主动性的抛盘多,并在很多时候可以发现庄家动向,是一个较有效的短线指标。
扩展资料:
简单的说,外盘是主动买盘,内盘是主动卖盘。期货行情显茄简樱示栏都会有相应合约品种的卖出申报价和买入申报价(期货软件一般显示一档行情),即卖出价格和买入价格,其中最新价格即是当时的成交价。
举个例子大豆某合约某时刻卖出申报价是4601元/吨,买入价是4600元/吨,这样来说如果想买入大豆该合约可以报价4600元/吨,也可以选择4601元/吨的价格报价,当然如果是以4601元/吨买入就能马上成交,此时最新价格是4601元/吨,这笔成交的数量计入外盘。
而如果是以4600元/吨买入成交咐如,这笔成交量计入内颤丛盘。当然反过来想,如果是想卖出的话,以4600元/吨卖出就能马上成交,此时最新价显示4600元/吨。
内盘的数量加上外盘的数量就是总手,即总的成交量。
内外盘两个数据大体可以判断买卖力量的强弱,如果外盘大于内盘,表示主动买盘多,买方买货意愿强烈,买方通过不断的提高报价以使尽快买入成交从而推高价格,短期内上价格看涨。如果内盘大于外盘,反之卖方卖货意愿强烈,卖价通过不断压低价格报价从而推动价格下跌,短期内看空。
在行情的研判当中这个数据可以作为参考,理论上外盘明显大于内盘即看涨,内盘明显大于外盘则看空。
不过真正的操作中绝对不能只看单方面的指标数据,还要综合很多因素来看,在内外盘悬殊很大的时候可以参考,悬殊不大的时候没有参考依据,除此之外还要结合成交量和期价高低来决定买卖方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盘期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