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股指期货规则 德国股指期货实时行情
股指期货有什么用
日前,国务院已原则同意推出股指期货品种。作为一个全新的品种,股指期货在我国尚无实践经验。在实际操作中,与股票、基金、商品期货等也有较大区别。为了帮助广大投资者尽快掌握股指期货基本知识与交易规则,了解产品属性与风险,我们将连续推出《股指期货基础知识系列》连载,供学习参考。中金所一直倡导“有足够知识准备的投资者,才是真正受保护的投资者”,我们期盼投资者及时充实知识储备,为将来进行交易打好基础。(本栏目文章为股指期货知识入门介绍,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
1、什么是股指期货?
要了解什么是股指期货,让我们首先从期货的概念入手。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原油等;可以是某种金融资产,如外汇、债券等;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股票指数,等。
所谓股指期货,即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的简称,就是以某种股票指数为基础资兆乱产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时期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同时放大风险与收益;当日无负债结算要求投资者必须时刻关注自己的保证金余额,避免出现因保证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股指期货实行T+0交易,当天买入(卖出)可以当天卖出(买入)。股指期货合约有到期日。在合约到期前,投资者可以提前平仓了结交易;在合约到期后,未平仓合约将通过现金交割的方式进行了结。
股指期货最根本的功能是规避风险,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避险工具,而不是大众理财产品。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看,股指期货是机构投资者常用、有效的避险工具。推出股指期货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庆拿义,有助于股票市场健康发展。
2、股指期货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股指期货的主要功能是其风险规避功能。股指期货的风险规避功能是通过套期保值交易来实现的,投资者可誉猜搭以在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进行反向操作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股票市场的风险可分为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两部分。针对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通常可以采取分散化投资的方式将这类风险的影响降到较低的程度;但对于系统性风险,却无法通过分散化投资的方法予以规避。股指期货的引入,为股票投资者提供了对冲风险的有效工具。担心股票市场下跌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合约来对冲市场下跌的风险,从而达到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此外,股指期货也具有一定的资产配置功能。股指期货由于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杠杆性,且交易成本较低,因此机构投资者可以将股指期货作为资产配置的工具之一。例如,一个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机构投资者,认为近期股市可能出现大幅上涨,打算抓住这次投资机会,但由于对投资于债券以外的品种有严格的比例限制,不可能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股市,此时该机构投资者可以借助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利用较少的资金买入股指期货,这样就可以获得股市上涨的收益,从而提高资金总体的配置效率。股指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程度,也取决于投资者的合理运用。
3、股指期货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股指期货的特点很多,以下四个特点需要特别关注。
(1)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杠杆性,投资者不需要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额资金,只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交易。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成倍地放大风险,在发生极端行情时,投资者的亏损额甚至有可能超过所投入的本金。
(2)股指期货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期货公司在每交易日收市后都要对投资者的交易及持仓情况按当日结算价进行结算,计算盈亏及相关费用,并实际进行划转。当日结算后保证金不足的投资者必须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达到保证金要求,以避免被强行平仓。
(3)股指期货合约有到期日。
每个股指期货合约都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投资者要么在合约到期前平仓,要么在合约到期时现金交割。
(4)股指期货的交易对象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不是股票价格指数,而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的股指期货合约。在标准化的股指期货合约中,除了合约价格以外,包括标的资产、合约月份、交易时间等其它要素都是事先由交易所固定好的。需要提醒的是,合约价格是该合约到期日的远期价格,而非交易时点的即期价格。
4、全球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从发展历程看,股指期货是应股票市场的避险需求而发展起来的。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普遍出现经济滞胀,经济增长缓慢,物价飞涨,政治局势动荡,股票市场也经历了二战后最严重的一次危机,道琼斯指数的跌幅在1973-1974年的股市下跌中超过了50%,人们开始意识到在股市下跌面前没有恰当的避险工具可供利用。
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推出了第一份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线综合平均指数(The Value Line Index)合约。股指期货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价值线综合平均指数期货推出的当年就成交了35万张。
由于股指期货能够为股票市场提供有效的避险工具,顺应了市场管理系统性风险的要求,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90年代陆续推出了股指期货:英国在1984年5月、中国香港在1986年5月、新加坡在1986年9月、日本在1988年9月、法国在1988年11月、德国在1990年9月均相继推出了各自的股指期货品种。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新兴市场也加快了股指期货市场建设的步伐:韩国在1996年5月、中国台湾地区在1998年7月、印度在2000年6月也都相继推出了各自的股指期货品种。时至今日,股指期货已成为现代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股指期货/期权交易量达到56.168亿张,占全球场内衍生品交易量的36.5%,占全球金融期货/期权交易量的40.31%。相比2000年,股指期货及期权的年交易量增长了7.27倍。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中,由于市场避险需求的激增,股指期货的成交量也呈现了大幅度的增长,有时甚至达到正常情况下交易量的两倍多。
目前,全球已有37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股指期货,包括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且涵盖了GDP排名前20位的所有其他国家。
5、股指期货与股票的主要区别?
从产品本质看,股票属于一种理财产品,而股指期货则是一种避险工具。我们都知道,股票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代表了所对应公司的一定股份。买入股票就自然成为所对应公司的股东,享有该公司经营成果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但股指期货不同,股指期货设计的初衷是为规避股市的系统性风险而为投资者提供避险工具,其基本功能是规避风险。
在交易制度方面,股指期货与股票至少存在四点明显的差异:
(1)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不需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额资金,只需支付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结算和履约担保即可,这也决定了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放大效应。在发生极端行情时,投资者的亏损额有可能超过所投入的本金。
在股票交易方面,目前我国的沪、深证券交易所均采用全额交易模式,投资者买入股票需要支付股票市值的全额资金,其交易的最大亏损也以所投入的本金为限。
(2)股指期货交易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交易日收市后,期货公司要对投资者的盈亏及相关费用等进行结算,并对实际盈亏进行划转。当日结算后,如果投资者的保证金不足,必须及时采取追加资金或平仓等措施以达到保证金要求,否则会被强行平仓。而股票在卖出之前不进行每日结算,不进行每日盈亏划转,投资者也无需额外补加资金。
(3)股指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不同的股指期货合约其到期日各不相同,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须注意所持合约的具体到期日,以决定是提前平仓了结交易,还是等待合约到期进行现金交割。在股票交易方面,只要股票不被摘牌,买入后正常情况下都可以一直持有。
(4)股指期货具有双向交易的特点,既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在股票交易方面,部分国家的股票市场没有卖空机制,不允许卖空,只能先买后卖,此时股票交易是单向交易。
6、股指期货与权证的主要区别
股指期货与权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1)在标的资产方面,股指期货的标的资产是股票价格指数,股指期货价格变动主要受宏观经济及主要成份股等因素的影响。权证的标的资产是单个股票,其价格变动主要对应个股的资产价格、时间价值和波动率等因素的影响。
(2)在功能作用方面,股指期货的基本功能是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权证则是锁定单只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3)在交易机制方面,股指期货采用的期货交易机制,权证采用的是现货交易机制。股指期货既可以买入做多,也可以卖出做空。权证的做空实际是买入认沽权证,权证交易仍然是先买入权证再卖出权证,只有在权证价格上涨时卖出权证才能获利,这与股票交易是一致的。
(4)在交割机制方面,股指期货到期时将进行现金交割,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权证的行权价格在权证发行时已经确定,权证到期时如果投资者不行权,权证本身就没有任何价值。
(5)在涨跌停设置方面,股指期货一般采用与股票市场相同的涨跌幅比例。而权证价格的涨跌停板是以涨跌幅的价格而不是百分比来限制的,有时可能远远超过股票市场10%的涨跌幅度。
(6)在资金要求方面,股指期货比权证高很多。比如,按照股价指数3000点估算,买卖一手股指期货合约大约需要准备50万元的资金。而权证的资金要求较低,只要资金账户存满可以买1手(100份)权证的资金就可以了。
(7)在市场规模方面,只要有交易对手方,市场具有足够的流动性,股指期货的持仓量理论上可以达到无限大。而权证交易中的流通量受发行数量限制。权证发行人发行权证往往有固定的发行数量,因而市场上可流通的权证数量也是固定的。
7、影响股指期货合约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我们先来看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这里简单介绍一种股指期货理论价格的计算公式:F=S*[1+(r-y)*△t/360]
其中:F表示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S表示现货资产的市场价格,r表示融资年利率,y表示持有现货资产而取得的年收益率,△t表示距合约到期的天数。
举例来说。假设当前沪深300指数的点位为3300点,一年期融资利率5%,持有现货股票的年收益率3%,某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距离到期日的天数为90天,则该合约的理论价格为:3300*[1+(5%-3%)*90/360]=3316.5点。
在实际交易中,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与其标的资产价格的关系非常紧密,影响股价指数的因素同样会影响股指期货合约价格的变化,这些因素包括:
(1)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包括一些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经济数据,比如GDP、工业增加值、通货膨胀率等;
(2)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包括加息、减税、汇率调整等;
(3)与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各种信息:例如权重较大的成份股上市、增发、分红派息等;
(4)国际金融市场走势:例如道琼斯工业指数价格的变动、国际原油期货市场价格的变动等。
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和股票指数不同,股指期货合约有到期日,因此股指期货合约价格还会受到到期时间长短因素的影响。
8、股指期货市场有哪些交易者类型?
根据交易意图的不同,股指期货市场交易者基本可以分为三大类,即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
(1)套期保值者。是指通过在股指期货市场上买卖与股票价值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来规避股票价格波动风险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必须注意的是,套期保值的目的是避险,而不是盈利。套期保值交易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可能带来额外的风险。
(2)套利者。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以及股指期货的不同市场、不同品种、不同时期之间所存在的不合理价格关系,通过同时买进卖出以赚取价差收益的机构或个人。由此不难看出,套利交易主要有四种类型,其一,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之间进行的期现套利;其二,在不同的股指期货市场之间进行的跨市套利;其三,在不同的股指期货合约之间进行的跨商品套利;其四,在同种商品的不同交割月份之间进行的跨期套利。套利交易并非完全没有风险,其交易的触发条件大都依赖一些数理模型进行计算,模型本身及其假设条件的可靠性均非常关键,需要投资者特别注意。
(3)投机者。是指专门在股指期货市场上买卖股指期货合约、即“看涨时买进、看跌时卖出”以获利的机构或个人。由于股指期货的基础资产——股价指数本身没有价值,投机者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将承担套期保值者转移出来的风险以图获利,属于高风险的交易行为。投机交易对投机者的知识、经验、经济实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都较高,普通投资者应理性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谨慎抉择。
9、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原理及其影响因素是什么?
股指期货之所以具有套期保值的功能,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与股票的价格大多受相似因素的影响,从而它们的变动方向是基本一致的。因此,投资者只要在股指期货市场建立与股票市场相反的持仓,则在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他必然在一个市场上亏损而在另一个市场上盈利。通过计算适当的套期保值比率可以达到亏损与盈利的大致平衡,从而实现保值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交易中,两个市场的盈亏正好完全相等的套期保值(称为完全的套期保值)往往难以实现,一是因为不同投资者所持股票资产的市值及期限千差万别,但股指期货合约却是统一且标准化的,套期保值者难以选择正好匹配的期货合约数量和交割日;二是因为套期保值效果还受到基差风险的影响。
所谓基差,即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差。由于受相近因素的影响,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往往表现出同升同降的关系;但两者的影响因素又不完全相同,因而两者的变化幅度也不完全一致,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关系就可以用基差来描述。基差有时为正(此时称为反向市场),有时为负(此时称为正向市场),因此,基差是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实际运行变化的动态指标。
基差的变化对套期保值的效果有直接的影响。从理论上讲,如果在套期保值开始之初与套期保值结束之时,基差保持不变,就可能实现完全的套期保值。因此,套期保值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基差的变化,并选择有利的时机完成交易。
10、套期保值一般应遵循什么原则?
一般认为,套期保值操作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品种相同或相近原则
该原则要求投资者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时,所选择的期货品种与要进行套期保值的现货品种相同或尽可能相近。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两者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上价格走势基本一致。
(2)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
该原则要求投资者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时,所选用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与现货市场的计划交易时间尽可能一致或接近,这样,在套期保值到期时,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才会尽可能趋于一致。
(3)方向相反原则
该原则要求投资者在实施套期保值操作时,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买卖方向必须相反。由于同种(相近)商品在两个市场上的价格走势方向一致,因此必然会在一个市场上亏损而在另外一个市场盈利,盈亏相抵从而达到保值的目的。
(4)数量相当原则
该原则要求投资者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上所载明的商品数量必须与现货市场上要保值的商品数量相当;只有如此,才能使一个市场上的盈利(亏损)与另一市场的亏损(盈利)相等或接近,从而提高套期保值的效果。
11、什么是股指期货的期现套利?
通过前期的介绍,我们了解了股指期货理论价格的无套利定价计算公式,以及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与现货指数价格之间存在的联系。在市场实际运行中,股指期货的市场价格将围绕其理论价格上下波动,一旦市场价格偏离了这个理论价格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以利用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割月份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现货价格会趋于拟合的原理,投资者可以在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上通过低买高卖同时交易来获取利润,称之为股指期货的期现套利交易。
简单举例来说。假设9月1日沪深300指数为3500点,而10月份到期的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为3600点(被高估),那么套利者可以借款108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在买入沪深300指数对应的一篮子股票(假设这些股票在套利期间不分红)的同时,以3600点的价格开仓卖出1张该股指期货合约(合约乘数为300元/点)。当该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假设沪深300指数为3580点,则该套利者在股票市场可获利108万*(3580/3500)-108万=2.47万元,由于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是按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按现货指数依一定的规则得出)来结算的,其价格也近似于3580点,则卖空1张股指期货合约将盈利(3600-3580)*300=6000元。2个月期的借款利息为2*108万元*6%/12=1.08万元,这样该套利者通过期现套利交易可以获利2.47+0.6-1.08=1.99万元。
期现套利对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因为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之间可以套利,股指期货的价格不会脱离股价指数而出现较大的偏离。另一方面,套利行为有助于提高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和套期保值操作的顺利实施。
12、股指期货交易中“开仓、多头、空头”的概念
(1)开仓。开仓是指投资者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股指期货合约。投资者可以在合约到期前选择提前平仓;如果持有合约至最后交易日,就必须通过现金交割来了结这笔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中的开仓相当于股票交易中的买入。由于期货交易具有双向交易机制,因此有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两种类型。
(2)多头、空头。在股指期货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持仓叫多头持仓,简称多头;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持仓叫空头持仓,简称空头。持有多头的投资者认为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将上涨,所以选择买入;相反,持有空头的投资者认为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将下跌,所以选择卖出。
比如,某投资者在2009年12月1日开仓买进0912沪深300股指期货10手(张),成交价为3300点,这时,他就有了10手多头持仓。到12月4日,该投资者看到股指期货价格上涨了,于是以3350点的价格卖出平仓6手0912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成交后,该投资者的实际持仓就只有4手多头持仓了。
需要提醒的是,投资者下达买卖指令时一定要注明是开仓还是平仓。如果12月4日该投资者在下单时报的是卖出开仓6手,则成交后,该投资者的实际持仓就不是4手多头持仓,而是10手多头持仓加上6手空头持仓了。
全球主要股指期货市场有哪些
国内股指期货主要有:IF沪深300指数,IH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IC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
世界各国重要的股指期货品种。
道琼斯工业指数
道琼斯指数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股票指数,它的全称为股票价格平均指数。通常人们所说的道琼斯指数有可能是指道琼斯指数四组中的第一组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为什么这么说,因为道琼斯指数是分了四种类别的,分别是工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运输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公用事业股票价格平均指数和平均价格综合指数。
道指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烂大的价格指数,在全球股指期货市场有着举重若轻的位置。
标准普尔500指数
标准·普尔500指数是由标准·普尔公司1957年开始编制的。与道琼斯指数相比,标准普尔500指数包含的公司更多,因此风险更为分散,能够反映更广泛的市场变化。
标普500指数也是影响力比较大的指数,它的优势是代表性强和精准度高,这种合约标的交易的投资者非常多,包括在中国市场也是比较受欢迎的,可以多空双向交易,交易时间并非24小时不间断,而是按照芝加哥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执行行情报价都是与国家行情一致的。
新华富时A50指数
接下来介绍与A股市场关联比较大的新华富时A50指数,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由新华富时指数公司编制,以2003年7月21日为基期,于2004年1月正式对外公开发布。A50指数是根据新华富时A股指数编制规则,从A股市场选择合格的最大50家公司组成的指数。
由于A50指数与A股的联系比较强,因此A股的走势常常与A50指数的走势相互影响,如果是炒过股票的股民,可以选择与A股关联比较大的新华富时A50指数、沪深300股指期货尝试。
德国DAX指数
德国DAX指数就是法兰克福指数,是由德意志交易所集团推出的一个蓝筹股指数。该指数中包含有30家主要的德国公司。更多的资料你可以去期货达人网进行了解。DAX指数是全欧洲与英国伦敦金融时卜谈报指数齐名的重要证券指数,也是世界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指数之一。
DAX30与美国标准普尔500、法国CAC-40股指及英国伦敦金融时报100股价指数一样是以市值加权饥弊竖的股价平均指数,由于代表性强,也颇受投资者欢迎。
除了上述所说的股指期货品种外,还有日经225指数、法国CAC指数、恒指、韩国200指数等,这些都是比较重要的价格指数,投资者可以选择自己喜欢或者熟悉的指数交易,警惕市场风险,新手注意管理好资金和控制仓位。
德国DAX30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是什么手续费哪家最低
德指的交易时间相对返游做其他期货来磨散说会比较长,比美股要早3小时开盘,晚4小时收盘。德指(GER30)的交易时间是格林尼治时间每日06:00-20:00,欧洲中部时间为上午9点开盘至下午5点30分,德指漏衡开盘比伦敦盘晚半小时,两者会相互影响
手续费低的可以选择新华证券,平台相对比较稳定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的法律规则
从各国的现有规则来看,大多数国家的课税规则是以股指期货交易系买卖合同为基本前提建立起来的,如德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但对交易标的的认定则存在分歧,如德国认为股指期货交易的标的是高度抽象而无法进行物理化交割的股票指数,英国则认为交易标的为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当前国内学界对股指期货合约的法律性质同样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存在“买卖期货说”、“买卖期货合约说”和“折衷说”三种不同的学说。三种理论均认为股指期货合约属于买卖合同,但股指期货合约为买卖合同,则合同履行的结果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此所取得的所得应当为“财产转让所得”。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9款的规定,“财产”是指“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如依照“买卖祥枣期货合约说”,期货交易就是在专门的场所对期货合约的竞价买卖,亦即期货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似乎可以将其归属于财产中的“债权”项目。然而,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何为“债权”并无明确的规定,但税法上的“债权”,并不具有与民法上债权作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的相同内涵与外延,而仅指传统意义上基于货币借用行为而发生的权利。因此,尽管根据民法规定,股指期货合约包含了债权的内容,却依然难以归人税法中视为“财产”的“债权”的范围。实际上股指期货交易是否为“合约买卖”仍是值得怀疑的。从实际交易过程来看,投资者建仓行为是其缔结远期交割合同的过程,对冲平仓则是以缔结新的一份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冲销原有的合约,投资者并无转让其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只是由于其同时持有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两笔合约,新合约的履行恰好可保证原合约的实现,通过结算系统即可促成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从而了结投资者参与交割与清算的义务。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并非“合约买卖”。
根据“买卖期货说”的观点,股指期货交易是交易者通过订立标准化期货合约进行股票价格指数买卖的行为,其标的物是通过某种方法编制出的股票价格指数及其涨跌情况。然而,股票价格指数是虚拟非实物存在的经济符号,本身并无价值,似乎难以归入所得税法所认定的“财产”范围。有学者认为,尽管股票指数是无法交付的东西,在期货交易中只能以现金作为结算手段,但只要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作为法律上的“拟制物”同样可以成为买卖交易的“物”。但正如该学者所强调,一个虚拟的东西可以拟制为法律上的物,必须是在该物上能够设定实在的、现实的、能给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权利。股票指数是客观存在的一组数据,其数值的涨跌只与若干股票价格变动有关,实际上仍是不足以为人力所支配的,在股票指数之上也难以设定足以带来确定利益的任何权利。因此,股票价格指数并非“财产”,并非股指期货交易的客体。
股指期货交易是基于管理和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以一定的货币投入而承担、转移或管理一定的风险。在这一交易活动中,股票价格指数不过是未来特定时间内的股票市场发展变化的风险的表现形式,或称载体。股票价格指数基本上代表了整个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每一时点的股票价格指数反映了该特定时点股票市场的风险。此种风险能够被量化为货币价值。尽管股票价格指数是虚拟的存在物,但其所代表的风险则是实际存在且能以货币予以表达的。股指期货合约的缔结,并不在于实现股票价值指数的转移占有,而是通过合约的缔结获得在未来特定时点规避或承担特定风险的机会。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以一定的货币为代价,对未来风险的移转与承樱宴咐担达成合意,其标的为特定时期内的风险管理权。交易一方当事人让渡风险管理权,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另一方则取得风险管理权并给付一定的费用。在此交易中,股票价格指数并非双方交易的对象,与其它金融产品一样,只是代表了某一具体类型的市场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价格的高低则反映了未来市场风险变化的程度及由此所决定的风险管理权的价值。因脊纯此,股指期货合约是以“风险管理权”为标的物的买卖合约,该权利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参照物,以指数的变动反映其价值的变化。随着风险管理权的转移而发生相应财产在当事人之间的变动。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参照物的风险管理权同样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财产”,因其转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增减应当产生税法的效果。股指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协议,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一般而言,股指期货合约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合约标的。即股指期货合约的基础资产,比如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标的即为沪深300股票价格指数。
(2)合约价值。合约价值等于股指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指数点与合约乘数的乘积。
(3)报价单位及最小变动价位。股指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为该指数点的最小变化刻度。
(4)合约月份。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5)交易时间。指股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所交易的时间。投资者应注意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可能有特别规定。
(6)价格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或者某一时段中交易价格的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
(7)合约交易保证金。合约交易保证金占合约总价值的一定比例。
(8)交割方式。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9)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股指期货合约在交割日进行现金交割结算,最后交易日与交割日的具体安排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