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过度竞争的影响 期货过度竞争的影响因素
什么是股指期货它对股票的买卖有什么影响
指数期货与普通的商品期货除了在到期交割时有所不同外,基本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以某一股票市场是指数为例,假定当前它是1000点,也就是说,这个市场指数目前现货买卖的“价格”是1000点,现在有一个“12月底到期的这个市场指数期货合约”,如果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看涨,可能目前这一指数期货的价格已经达到1100点了。假如说你认为到12月底时,这一指数的“价格”会超过1100点,也许你就会买入这一股指期货,也就是说你承诺在12月底时,以1100点的“价格”买入“这个市场指数”。这一指数期货继续凯陪上涨到1150点,这时,你有两个选择,或者是继续持有你是期货合约,或者是以当前新的“价格”,也就是1150点卖出这一期货,这时,你就已经平仓,并且获得了50点的收益。当然,在这一指数期货到期前,其“价格”也有可能下跌,你同样可以继续持有或平仓割肉。但是,当指数期货到期时,谁都不能继续持有了,因为这时的期货已经变成“现货”,你必须以承诺的“价格”买入或卖出这一指数。根据你期货合约的“价格”与当前实际“价格”之间的价差,多退少补。比如上例中哗激,假如12月底到期时,这个市场指数实际是1130点,你就可以得到30个点的差价补偿,也就是说你赚了30个点。相反,假如到时指数是1050点的话,你就必须拿出50个点来补贴,也就是说亏损了50个点。当然,所谓赚或亏的“点数”是没有意义的,必须把这些点折算成有意义的货币单位。具体折算成多少,在指数期货合约中必须事先约定,称为合约的尺寸,假如规定这个市场指数期货的尺寸是100元,以1000点为例,一个合约的价值就是100000元。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的不同
1.股指期货可以进行卖空交易。股票卖空交易的一个先决条件是必须首先从他人手中借到一定数量的股票。国外对于股票卖空交易的进行设有较严格的条件,而进行指数期货交易则不然。实际上有半数以上的指数期货交易中都包括拥有卖空的交易头寸。对投资者而言,做空机制最富有魅力之处是,当预期未来股市的总体趋势将呈下跌态势时,投资人可以主动出击而非被动等待股市见底,使投资人在下跌的行情中也能有所作为。 2.交易成本较低。相对现货交易,指数期货交易的成本是相当低的,在国外只有股票交易成本的十分之一左右。指数期货交易的成本包括:交易佣金、买卖价差、用于支付保证金(也叫按金)的机会成本和可能的税项。美国一笔期货交易(包括建仓并平仓的完整交易)收取的费用只有30美元左右。 3.较高的杠杆比率。较高的杠杆比率也即收取保证金的比例较低。在英国,对于一个初始保证金只有2500英镑的期货交易帐户来说,它可以进行的金融时报100种(FTSE-100)指数期货的交易量可达70000英镑,杠杆比率为28:1。 4.市场的流动性较高。有研究表明,指数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明显高于股票现货市场。如在1991年,FTSE-100指数期货交易量就已达850亿英镑。 5.股指期货实行现金交割方式。期指市场虽然是建立在股票市场基础之上的衍生市场,但期指交割以现金形式进行,即在交割时只计算盈亏而不转移实物,在期指合约的交割期投资者完全不必购买或者抛出相应的股票来履行合约义务,这就避免了在交割期股票市场出现“挤市”的现象。 6.一般说来,股指期货市场是专注于根据宏观经济资料进行的买卖,而现货市场则专注于根据个别公司状况进行的买卖。股指期货市场的结构与功能
一、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指的是法律允许的具体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场所。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法律都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指定的交易所内进行,任何在期货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都是非法的。尽管各类交易所乱孙袜近年来出现了公司化经营趋势,但世界上大多数交易所都是非盈利性的会员制组织。我国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缴。期货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积累分配给会员。并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的十项职责: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发布市场信息;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检查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了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9至15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可以设立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确定,并对理事会负责。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人代表,是当然理事。除了期货合约外,交易所也提供期权和其他现货金融工具的交易机会。交易所设立的基本宗旨是提供一个有组织的集中市场,并制定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统一的交易法规让会员从事交易,监督所有交易的进行与有关法规的执行。但是,交易所本身并不从事期货买卖。会员有权利进场做交易,但并没有义务一定要进场从事交易。二、清算所
清算所又称清算公司,是指对期货交易所中交易的期货合约负责对冲、交割和统一清算的机构。清算所的建立是期货交易安全而有效率的重要保障。有些清算所是交易所的一个重要部门(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和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有些清算所则是在组织机构、财务体系、运行制度等方面独立于交易所的机构(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大部分的清算所都是各自独立的机构,但也有几个不同交易所共同使用一个清算机构的情况,如国际商品清算所(ICCH)负责清算大部分英国期货交易所,市场间清算公司(The Intermartet Clearing Corp)则替纽约期货交易所(NYFE)与费城交易所(PBOT)清算。 P>和交易所一样,清算所通常是个非营利性的会员组织。清算所的会员通常都是依附于交易所的会员,除了拥有交易所的一般会员席位外,还要通过比一般会员更严格的财务指标规定。所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为清算会员和非清算会员,非清算会员要通过清算会员进行清算,并支付一定的佣金费用。我国的期货交易所有组织,监督期货结算的职能,交易所下设结算部作为承担期货结算职责的机构。全球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整合的趋势之一便是交易所和清算机构间日益增多的合并案例。三、经纪商
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为自营商和经纪商两种。自营商是为自己在场内进行期货买卖的会员,而经经商本身并不买卖期货合约,而只是受非会员的客户委托,代替他们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并从客户那里收取佣金以作为其收入。在国外,有些交易所仅限私人拥有交易所席位,而有些交易所也允许企业、公司等机构申请拥有席位。在美国,根据全国期货协会(NFA)的定义,期货经纪高(或称期货佣金商,FCM)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是一个代表金融、商业机构或一般公众进行期货或期权交易的商行或公司,也有人称其为电话所,经纪人事务所或佣金行,它是金融领域高度多样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些商号专长于金融和商业性套期保值,其它的则致力于公众投机交易。《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期货经纪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的经营活动。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四、投资者
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范围很广,一种区分方法是分为自营商或专业投机商,套期保值者和大众交易者,专业投机商又分为”抢帽子者”,日交易者和大头寸交易者。但更一般的区分是将投资者分为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 1.套期保值者
套期保值者是通过股指期货交易来规避股票交易中系统风险的交易者,它们是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主要包括证券发行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2.套利者
套利者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市场,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之间出现的价格不合理关系,通过同时买进卖出以赚取价差收益的交易者。有关严格区分套利和图利的讨论见第六、七章。股指期货的套利最常采用的是指数套利,当实际期货价格偏离理论期货价格时,可能通过同时买卖赚取无风险收益。套利者的交易活动对股指期货市场是十分重要的,其交易活动可以使市场的错误定价迅速恢复平衡,有利于市场价格的稳定,也是股指期货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传递渠道。 3.投机者
投机者是根据他们对股票价格指数走势的预测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以获取利润的交易者。对股指期货的投机者而言,并不完全相同于商品期货或其它金融期货,因为投资者根据对股票市场走势的判断,通过股指期货市场低成本、高效率的间接投资股票市场。五、股指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
股指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从整个资本市场或社会经济体系来讲,股指期货有三个的经济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股指期货的价格是交易双方在交易所通过公开喊价或计算机自动撮合的电子交易形成的,有关期货价格的信息不停地来自各个分散的方面,交易者不断地利用有关信息,将其考虑到价格决定中去,以对期货价格变化做出合理的估计。虽然单个投资者对相关资产的价格估计会有所偏差,但从市场整体看,集体理性会形成比较合理的期货价格。由于期货合约交易频繁、市场流动性很高、交易成本低、买卖差价小,瞬时信息的价值会较快地在期货价格上得到反映。股指期货的集中、公开交易近似于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价格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及时传播对股票的价格预期和下一期股指期货的价格决定有重要的影响。二是稳定市场和增强流动性的功能。当股票市场价格和股指期货市场价格偏离时,市场中的投机者、套利者和套期保值者能够敏锐地衡量出两个市场一方或两方的错误定价程度,通过比较交易成本,进行各种策略的交易操作,从而纠正市场的错误定价平抑市场波动,防止暴涨暴跌。股指期货会增加因套利、套期保值及其它投资策略对股票交易的需求,从而增强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三是促进资本形成的作用。根据著名经济学家托宾(J.Tobin)提出的Q比率的概念,企业资产负债的市场价值与其重置成本的比率为Q比率,Q>1时,进行新的资本投资更有利,从而增加投资需求,Q<1时,公司买现成的资本产品比新的资本投资更便宜,会减少资本需求。只要企业的资产负债的市场价值相对于其重置成本有所提高,即提高Q比率,就会增加资本形成。证券的价格水平是由证券供求双方的力量达到平衡而决定的。股指期货能够增加由于套利交易和规避风险需求导致的股票需求,也可以使证券供给因预期性套期保值而相对比较稳定这些因素都能够促进资本形成。股指期货市场另一方面的基本功能是投资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货更有效地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第一,证券资产在居民和机构的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投资者往往要根据各种资产收益率变化进行资产调整和重新配置,单纯利用证券现货市场进行大幅度的资产结构调整,会引起股票价格的大幅度变化,增大市场波动性和投资者交易的执行成本和佣金费用,而利用股指期货合约可能通过不同资产的暴露程度使综合头寸达到调整资产结构的要求,而不至于引起价格的大幅波动,交易费用也较低。第二,证券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进行预期性套期保值规避价格风险,保证证券发行顺利进行。第三,投资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市场,以对冲风险为目的的交易约占总交易量的20%,充分反映了恒指期货对套期保值的巨大存在价值。而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指数投资基金可以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利交易以获取无风险收益。第四,投资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货间接投资股票市场,使自己专注于分析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和股票市场大势,免除从繁多的股票中桃选可投资股票的麻烦,以及减少投资股票市场的信息搜集、加工、处理成本。六、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一些特殊的功能
除了以上这些一般性功能,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还有一些特殊的功能。第一,为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提供条件。发达证券市场的经验表明,以保险资金、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机构投资者的优势在于用组合投资来降低风险,但组合投资只能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但无法规避系统性风险。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属于新兴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占比例很高,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包括股指期货作为规避系统性风险工具在内的一系列条件,股指期货市场已经与优化投资者结构联系在一起。第二,股票市场国际化的需要。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将面临一系列的考验,一方面,境外投资者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他们有规避风险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股票市场可能会加大市场的波动甚至出现大幅度的涨落调整,股指期货市场不单是满足境外投资者的需求,以吸引国外资本,也是在开放条件下稳定股票市场的需要。第三,完善证券市场的结构,丰富市场层次,推动市场深化。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只有单一的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即只有交易所交易市场,缺乏非上市股票的柜台交易市场和机构投资者需要的第三、第四市场,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者、资金供给者的需求,不完善的市场机制难以使筹集资产、配置资源等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在发展和完善各层次基础资产市场的同时,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股指期权和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等工具在内的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对促进市场深化和市场功能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股指期货的五大意义
股指期货具有套期保值、价格发现、资产配置等功能,是国际资本市场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根据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特征与发展趋势,开展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具有积极的意义,这表现在:(一)回避股市系统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股市的一个特点是股指波动幅度较大,系统风险较大,这种风险无法通过股票市场上的分散投资加以回避。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既可为股票承销商在一级市场包销股票提供风险回避的工具,又可为二级市场广大投资者对冲风险、确保投资收益。(二)有利于创造性地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规范发展
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比重偏低,不利于股市规范发展。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可以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增加投资品种,能促进长期组合投资与理性交易,能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别是我国将发展开放式基金,由于其可随时赎回,因此,必须有相应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相配套,才能保证开放式基金的安全运作。可见,股指期货有利于创造性地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的规范发展。这一点已被国际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所证明。(三)促进股价的合理波动,充分发挥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由于缺乏风险回避机制,许多机构投资者只能借助内幕消息进行短线投机以达到获利的目的,从而造成股市异常波动。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能够大量聚集各种信息,有利于提高股票现货市场的透明度;如果股票现货市场价格与股指期货市场间价差增大,将会引来两个市场间的大量套利行为,可抑制股票市场价格的过度波动;此外,股指期货交易发现的预期价格可更敏感反映国民经济的未来变化,充分发挥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四)改善国企大盘股的股性,为国企改革服务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会促使一些大盘股的股性发生转变,提高投资者投资国企大盘股的积极性。目前,我国成份指数样本股往往以大盘绩优股为主,国企大盘股占较大权重。股指期货交易的开展,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这类股票交易的积极性,从而间接促进国企大盘股发行工作的开展。Damod aran等人(1990年)对S&P500指数样本股所作的实证研究表明,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后的5年间,指数样本股的市值提高幅度为非样本股的2倍以上。另外,为解决国有股的上市流通问题,目前讨论的解决途径之一是成立大型基金,而股指期货的推出有利于基金的风险回避与安全运作,从而为国有股的上市流通提供服务。(五)完善功能与体系,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从国际市场的发展潮流可见,股指期货在完善资本市场功能与体系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广泛的认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果我们还是停留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不引进现代金融工具,我国资本市场在功能与体系方面都将是不健全的,不但难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而且难以为国际投资资本的进入提供回避风险的场所,不利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及加入WTO;此外,中国在开展自己的股指期货交易方面并无专利权,如日经225指数被新加坡抢先开发成功就是一例。目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没有完全开放,国外还没有推出中国股指期货,但一旦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国外必将迅速地推出中国股指期货交易。因此,为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交易。这一点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股指期货的特点与功能
金融期货品种分为外汇、利率与指数期货三大类。股指期货是指数类期货中的主导品种,也是金融期货中历史最短、发展最快的金融产品。一、股指期货的概念与特点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指的是以股票指数为交易标的的期货交易。和其它期货品种相比,股指期货品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股指期货标的物为相应的股票指数。
2、股指期货报价单位以指数点计,合约的价值以一定的货币乘数与股票指数报价的乘积来表示。 3、股指期货的交割采用现金交割,即不是通过交割股票而是通过结算差价用现金来结清头寸。二、股指期货的功能
股指期货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等功能。具体表现在:
(一)价格发现
股指期货交易以集中搓合竞价方式能产生未来不同到期月份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价格,反映对股票市场未来走势的预期;同时,国外学者通过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股指期货价格一般领先于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并有助于提高股票现货市场价格的信息含量。因此,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股票指数一起可起到国家宏观经济景气晴雨表的作用。(二)套期保值
股指期货能满足市场参与者对股市风险对冲工具的强烈需求,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1、严格说来,个股的价格风险只能通过相应的股票期货进行风险对冲;但当股票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个股或股票组合投资就可通过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 2、股票承销商在包销股票的同时,为规避股市总体下跌的风险,可通过预先卖出相应数量的股指期货合约以对冲风险、锁定利润。 3、当上市公司股东、证券自营商、投资基金、其他投资者在持有股票时,可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对冲股市整体下跌的系统性价格风险,在继续享有相应股东权益的同时维持所持股票资产的原有价值;减轻集中性抛售对股票市场造成的恐慌性影响,促进股票二级市场的规范与发展。(三)资产配置
股指期货具有资产配置的功能,具体表现在:
1、引进做空机制。做空机制使得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从等待股票价格上升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双向投资模式,使投资人的资金在行情下跌中也能有所作为而非被动闲置。 2、便于发展机构投资者,促进组合投资、加强风险管理。
3、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资本市场的功能等。
海外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股指期货市场最初的产生是基于为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指数投资基金)提供避险工具的考虑,一般不外乎这样三个条件:一是对机构投资者规避系统性风险的现实需求;二是金融创新的动力;三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美国是最早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国家,其股指期货的产生发展得益于这样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70年代初期由于美国持续两位数的通货膨胀导致股市暴跌,出现了对现货市场避险工具的需求;二是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退休收入保障法》要求退休基金管理人遵循“谨慎人原则”管理资金,严格分散和规避市场风险,进一步强化了其避险需求;三是80年代初期券商承销收益和佣金收入大幅降低,迫使券商进行金融创新,努力寻求新的盈利模式;四是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后对《商品交易法》管辖范围的扩大为股指期货的产生扫清了法律障碍。但是美国的情况并不能解释一切,尤其是90年代以来亚洲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股指期货的产生和发展。这些国家和地区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与其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尤其是QFII制度是密切相关的。 1、日本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与发展
日本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经历了较为明显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0年代初期到1987年,股指期货在外界因素的推动下从无到有的初步试验阶段。日本于80年代初期即已开放了其证券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股市。但是,其股指期货合约却首先出现在海外,1986年9月3日,日经225指数期货在新加坡金融期货交易所(SIMEX)交易。按照日本当时的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被禁止。所以,当时的日本证券市场并不具备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条件。而且,按照当时的证券交易法,日本国内的基金是被禁止投资SIMEX的日经225指数的,只有美国和欧洲的机构投资者利用SIMEX的日经225股指期货合约对其投资于日本的股票进行套期保值。本国的机构投资者明显处于不利位置。基于这样的原因,1987年6月9日,日本推出了第一支股票指数期货合约———50种股票期货合约,受当时证券交易法禁止现金交割的限制,50种股票期货合约采取现货交割方式,以股票指数所代表的一揽子股票作为交割标的。第二阶段:1988年到1992年逐步完善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通过修改和制订法律,国内股指期货市场逐步走上正轨。50种股指期货刚刚推出的前几个月,交易发展缓慢,直到1987年股市暴跌后交易量迅速发展起来。1987年10月20日上午,日本证券市场无法开始交易,卖盘远大于买盘,由于涨跌停板的限制,交易刚开始即达到跌停板。由于当时50种股票期货合约实行现货交割,所以,境内投资者也无法实施股指期货交易。而在SIMEX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却能够继续交易期货合约。受此事件影响,1988年日本金融市场管理当局批准了大阪证券交易所关于进行日经指数期货交易的申请。1988年5月,日本修改证券交易法,允许股票指数和期权进行现金交割,当年9月大阪证券交易所开始了日经225指数期货交易。1992年3月,大阪证券交易所50种股票期货停止了交易。第三阶段:对股票指数进行修改,股指期货市场走向成熟。由于日经225指数采用第一批上市的225种股票,以股价简单平均的形式进行指数化。针对这样的情况,大阪证券交易所根据大藏省指示,开发出了新的对现货市场影响小的日经300指数期货以取代日经225,并于1994年2月14日起开始交易。此后,日本股指期货市场便正式走向成熟。 2、韩国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
韩国股指期货的产生源于其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以及正式引入QFII之后对于市场避险工具日益迫切的需求,但是,由于没有象日本市场那样遭遇外国市场的竞争,其股指期货的推出较为从容,在法律法规、投资者教育、交易系统以及指数设计等方面的准备也更充分。 1981年,韩国宣布了资本市场国际化计划。1984年,韩国政府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的基金(韩国信投)间接投资境内的股票;到1992年底,境外投资者通过韩国信投对韩国的投资达到了150亿美元,接近韩国证券市场总市值的1.5%,加上当年QFII直接买卖股票的数额,境外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达到韩国证券市场总市值的3.1%。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股票市场结构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投资工具缺乏,尤其缺乏规避风险的工具,人们无法有效地管理市场波动所带来的风险。这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虽然从1985年到1990年,韩国股市一直处于上涨趋势,但每隔3至5个月,股市都会出现上下较为显著的波动。这表明如果在韩国证券市场引入股指期货,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需求将会很高。1987年11月,在全球股市经历了“黑色星期一”的暴跌之后不久,韩国修改了证券交易法,授权韩国证券交易所建立期货市场。1992年4月至1993年4月,韩国证券交易所开展了对机构投资者指导和教育工作。1996年6月,韩国?/ca>
现货对期货影响关系是怎么样
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要以现货市场的发展为基础,期货市场的出现又能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发展,两者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目前,现货商品市场存在的种种缺陷已严重影响到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培育和完善现货商品市场对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已显得非常必要。
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关系
1.现货市场是期货市场运行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1)期货市场的产生是现货市场不断进行外延扩张和内涵深化的结果。就交易方式而言,期货交易是从现货商品的现金交易发展而来的。由于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而显示出的交易方式的有限性,以及陆告由于这种有限性所带颂升来的商业危机可能性,共同引发了商品交换中的时间性矛盾和空间性矛盾。随着这种矛盾的不断尖锐与激化,导致了远期合约交易方式的产生。由于市场范围的不断拓展,商品交易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经常出现价格变动很大的现象,远期合约交易的双方经常因为价格的变动而违约,从而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最终缓解,是通过商品交易合约的标准化,通过专门交易商品合约的有组织的市场的建立得以完成的。这种有组织的市场就是以交易所为核心的期货市场。
(2)期货市场的运行与发展是建立在市场运行实际需要的物质基础之上的。在现代市场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期货市场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是,现货价格是期货价格变动的基础。而期货价格则在基本反映现货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货市场供求的调整作用而不断地使现货价格逐步趋于均衡。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开展显然必须以现货市场为基础。在期货市场的运行过程中,现货或实物的交割是联结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纽带。因为交割本身既是期货市场的组成部分,也是现货市场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期货市场落在现货市场上的那一部分。可见,现货交割的必要性在于使期货价格最终能够复归于现货市场价格,从而使现货市场真正成为期货市场运行与发展的物质野悉老基础。
(3)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数量比例关系。在现代市场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所存在的数量比例关系状况,往往决定着整个市场关系的良好状态。无论是商品期货还是金融期货,其价格总量上实际都含着现货价格,二者之间的差额构成了期货交易中的基差。这种基差一般要随着交割期的临近而不断趋于缩小。在商品期货交易过程中,基差的变动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如果基差超出了一定量的限制,那么,期货市场就会由于过分脱离现货市场基础而发生性质上的变异,沦为纯粹的投机市场。在期货市场内部,现货的套期保值业务量也要与投机业务量保持一定的比例,如果突破这种比例,便会发生两种相反的现象:如果套期保值者相对过多,就会降低期货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使现货保值业务因为难以找到承担风险的投机者而不能将风险转移出去;如果投机者相对过多,就会增大期货交易中的非理性行为,使套期保值者难以追寻到真实的保值部位,从而降低期货市场对于现货市场运行风险的回避程度。
2.期货市场能够引导和调节现货市场的发展
期货市场的发展要以现货市场为基础,但是,一旦期货市场在现货市场内在要求的推动下得以形成和发展起来,它就会反作用于现货市场,并通过其独特的经济功能来能动地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运行和发展。这种调节和引导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交易者套期保值从而锁定成本,来实现对现货市场的调节和引导。在现货市场上所形成的价格,无论是依靠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所形成的计划生产价格,还是在完全自由竞争市场形成的市场自由价格,都是一种信号短促的现货市场价格。在前一种情况下,政府的行政性干预约束一旦背离市场价值规律,生产者受物质利益关系的引导,必将或明或暗地、迅速地改变其生产经营的方向和生产结构,从而使全社会的生产过程深深地陷入“提价——多产——降价——少产——再提价——滥产”的经济震荡之中。在后一种情况下,现货市场自由价格作为一种即期市场上产生的完全受市场供求支配的自由生产价格,是一种波动性更大,有时甚至使有生产经营经验的厂商也目瞪口呆的短期市场价格。这些生产经营者充其量只是这些价格的接受者,它们只能跟着短促的现货价格信号走,因而往往使生产经营活动滞后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导致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波动性和震荡性。这种波动性和震荡性的直接原因是厂商的生产经营成本事前无法确定。正是这种生产成本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生产过程的不确定性和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
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发展期货市场,通过期货市场当事人之间公开竞价、公平交易,在买进同一种现货商品的同时,卖出相同数量的期货,进行充分的市场选择和合理的套期保值,便可达到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锁住预期经营成本的目的。也正是由于期货市场具有这样一种经济功能,才形成了期货市场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功能和机制。
(2)通过对未来价格的预期作用来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在不存在期货市场的情况下,现货市场上的商品价格不仅具有短促性和易变性,而且市场价格的形成过程以及价格本身的传播信号还具有分散性、不确切性和滞后性。这些问题对于企业来说,都是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种内在风险,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效。而在期货市场出现以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在期货市场上,直接进场代表交易人士进行交易的是具有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出市代表。这反映出期货市场的有组织性和入市的严格性。在期货交易场所内,出市代表直接接受其公司在场外的经纪人与客户所发出的期货买卖指令,在场内按照时间优先、自由竞价、自动撮合的原理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易。这里,交易场所实际上就成了众多买者和卖者的集合地。这些买者和卖者通过下达交易指令,把自己关于现货市场商品供求关系及其变动趋势的判断送至场内,由此期货市场也就成了众多影响现货市场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因素的集合,从而形成了一种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商品供求关系及其变动趋势的期货价格。越是接近实物交割期,这种价格的预测性、公开性、连续性和真实性就越明显。这也就是所谓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的基本内容。期货市场正是通过这种价格发现机制来综合、加工、处理、认定和传播两种性质的市场信息,发挥其对现货市场的引导作用。
(3)期货市场又是通过自己的交易规则来实现对现货市场的调节和引导的。如前所述,期货市场是一种有组织的现代市场,在这种市场上,市场交易主体的充分自主行为与市场整体的高度组织性是有机地和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这就是说,市场当事人在从事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可以完全凭自己的主观判断行事。然而,这并不表示市场当事人(出市代表、经纪人和场外交易人士)可以完全不顾及市场的交易规则而随心所欲地行事。恰恰相反,交易规则是一切交易人士所必须认真遵守的。例如,期货市场交易规则中规定,当一种期货商品的价格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上涨或跌落至某一种价位时,为了避免因期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而导致现货市场供求关系过度震荡,交易人士就得暂时停止交易。这样一来,交易当事人便可面对现实,进行一番冷静的思考,然后继续开始新一轮理智的交易。这实际上是把本来要在现货市场上进行的交易前移到了期货市场上。期货市场不仅减缓了现货市场运行的冲突和矛盾,而且降低了现货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起到了调节和引导现货市场的作用。
期货交易的基本功能有哪些
期货交易(Futures Transaction),是一种活动或指念买卖行为过程。期货交易特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差逗闹防止市场过度波动功能、节约商品流通费用功能以及促进公平竞争功能,对于发展中国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具虚罩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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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的做市商制度是怎样的
做市商制度由一名或多名做市商负责提供买卖双边报价,投资者的买卖指令会传送至做市商处并与之交易,因此做市商有责任维持价格稳定性和市场流动性。做市商制度是一种报价驱动式的交易机制,与竞价交易悄竖前中的隐性报价不同,做市商同时进行显性的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主动报出的价格上实现买卖交易,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者只要投资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其情形类似于中国居民到银行柜台上买卖外汇。买卖价差是做市商的主要收入。做市商的做市行为并非完全地取决于自身的利益意愿,更不是无限制地非理性,而是来自做市商和公众投资者的相互约束,所有市场参与者也正是在这种相互制约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而不断进行各种权衡,实现各自利益,市场亦因此在理性的轨道上运作。
⑴做市商服务的需求与供给分析
做市商提供的是一种交易服务,这种服务的价格是由证券买卖价差(SPREAD)来测量的。做市商的服务价格与证券价格是两码事,做市商坚持在任何时候以买进报价买进证券,以卖出报价卖出证券,即做市商在市场上提供的是即时服务。那么,做市商做市的经济效应也就体现在这种做市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上,而不是证券本身的供求。
市场上之所以产生对做市商服务的需求,主要是因为市场运行过程中对某种特定证券的一般公众购买者与出售者并非都是均衡的原因,因而要求有一个中介机构出面通过自己的中介性买卖来平抑这种暂时的失衡,这是相对于完全竞争状态市场而言的一种人为加速市场均衡的制度。
为了分析这种供求关系,我们可以用比较直观的坐标图(见图一)予以展示。假设一种证券的初始价格为P0,如纤迟果在这个价位上购买者的购买能力超过出售者,即会产生一种不平衡,其中的差额为A-B;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公众出售者与购买者不能相互匹配,这种不平衡将持续下去,这对市场效率显然是一种损伤。
在没有做市商参与的情况下,一定量的购买者因为没有相应量的证券供给而不能实现购买需求,或者只好在比P0高的价格P1的水平上购买,但这须由市场参与者的购买能力而定,即并非所有的公众参与者都有很高支付能力。如果做市商愿意在低于P1而高于P0的价位上出售该种证券,由此就会使实际价格产生一定偏离,然而这种偏离降低了所有市场购买者的购买成本,尽管交易价位仍比初始价格高,但却换来了大量交易的达成和市场参与者需求的满足,并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运作效率。这就是做市商服务产生的需求基础。
当然,在任何一个市场上(包括没有做市商的指令驱动市场上),总会存在某种机制对图一列示的不平衡做出反应(比如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投机者)。但没有做市商的市场上启清的缺陷是投资者不能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交易,市场本身不提供即时的直接性的服务。所以,这种不平衡的自发性平抑是零星分散和滞后的,不平衡的恢复是高成本的,远没有做市商长期连续性的大规模做市服务所发挥的平抑作用那样高效率。而在有组织的做市商市场上,在非均衡出现之前,做市商通过其做市服务活动就会限制失衡出现的机会,所以,这种反应和限制是事前的。当然此间做市服务的提供是基于经济收益而出现的,即从以低报价买进、以较高价卖出中获得收益。
实际上,在竞争性市场上,做市商买进报价与售出报价间的差额反映了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或利润,除非从做市服务获取的利润能够弥补其成本,否则,证券商不会一直从事这种做市买卖业务。图一所示的交易价格围绕真实价格的波动是通过由做市商设定的报价差额而得以限制的,说明提供做市服务的成本越高,买卖报价差额就会越大,真实价格基础上交易价格的可能波动也就会越大。由此,做市商市场的合理特征应该是:在尽量低的成本上提供做市商服务。当然这也是所有市场的一般原则,只不过这里的成本取决于一般公众交易商的经济情况以及证券商之间的竞争程度而已。
⑵做市商报价差额的分析
做市商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双向报价中,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存在价差(Spread)。这种价差的存在是合理的,基本上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做市商在向公众投资者提供双向报价过程中的成本。又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购买计算机等设备和建立有关网络的费用支出、做市人员及决策人员的薪金以及传递交易单据过程的费用等;间接成本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市场信息,对市场未来走势作出预测的研究开发费用等。二是做市商提供报价服务所取得的利润。做市商实行双向报价的过程中,在双向以相同数量成交的理想情况下,做市商肯定是有价差收益的。在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自身赚取利润。正是这种对于市场和做市商本身都互为有利的交易组织机制,确保了市场的平衡和流动性。
影响做市商买卖报价差额的决定性因素包括:
做市证券品种的交易量。交易量越大,差额趋向于越小。从某种程度上讲,交易量大的证券的流动性也大,可以缩短做市商持有的时间,从而可以减小其库存风险;并能够使做市商在交易时容易实现一定的规模经济,也会由此减少成本,差额也就没有必要太大。
证券价格的波动性。波动性越大,其差额也会越大。因为在给定的持有期间内,波动率变动较大的证券对于做市商所产生的风险大于变动小的证券,作为对这种风险的补偿,其价格差额自然也就愈大。
证券品种价格。从价差的绝对额看,做市价格高的证券,其价差会大于价格低的证券;而从比例价差(报价价差相对于证券价格)看,证券价格越低,其比例价差越大。
市场竞争压力。做市商的数量越多,竞争性越强,各种约束力量就越是有力地限制单个做市商报价差额的偏离程度,因而差额越小。做市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做市价差收入,相互之间进行竞争。竞争促使做市商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和利润,最终结果是逐渐缩小报价价差。而且拥有做市商数量越多的证券的交易越活跃,流动性越大,其中做市商的风险也就越小,作为风险补偿的差额也就越小。
做市商不是庄家
在香港及台湾地区,人们习惯上把做市商等同于“庄家”,把做市商制度又称呼为庄家制度,这在国内引起了包括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市场各方对做市商制度的误解。“庄家”,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巨额收益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凭借资金和信息优势,通过各种方式有计划地控制一家或几家上市公司相当大部分的流通股票,并取得对这家或这几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的操纵地位,进而实现暴利的机构。因此“庄家”已成为操纵市场者的代名词。从A股市场来看,庄家已存在多年,因此,市场已习以为常,甚至有“无庄不成市”一说。客观地说,对于证券市场,庄家对激发交易兴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相对于其对市场有效性、投资理性和资源配置的破坏,弊明显大于利。故《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严格禁止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所以,加强监管、提高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规范化程度,必然要查处庄家行为。本文认为,“庄家”与“做市商”绝非等价概念,做市商制度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合法制度,庄家坐庄则是一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来说,二者的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运作目的不同。实行做市商制度,从直接目的上说,是为了保障个股交易的连续性,以避免有行无市的现象发生。因此,做市商负有两个基本的做市责任:一是公开报价,即就其做市的股票报出“买价”和“卖价”;二是在报价范围内,只要投资者愿意买,做市商就必须卖,或只要持股者愿意卖,做市商就必须买。而“坐庄”完全不同于“做市”。庄家运作的目的不在于保障个股交易的连续性,而在于通过坐庄来获取巨额收益。
交易风险不同。如果做市商报出某只证券的卖价后,持续无市,该做市商就必须进一步降低卖价甚至低于当初做市商的买入价,直至该只股票有一定的成交记录。在这个过程中,做市商有可能发生亏损,而这种亏损的原因在于做市商必须“做市”以保障交易连续性,因此,既是做市商的义务,也是做市商制度的内在要求。由于存在这种制度性亏损的可能,所以,要给做市商以一定的政策优惠。与此不同,庄家在坐庄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一是信息泄漏,即坐庄信息被泄漏给其它机构时,后者选择相反的操作,在其实力与庄家相当甚至超过庄家的条件下,庄家将发生亏损;二是策略失误,即在吸筹、拉高和出货过程中,由庄家吸筹过多或过少、拉高不足或过高、出货过早或过迟等策略失误而引致亏损;三是资金不足,即庄家用于坐庄的资金总量不足以满足吸筹、拉高等操作的需要,导致坐庄失败而亏损;四是信息失误,即庄家选择坐庄时的信息是不准确的或是虚假的或是不完整的,由此导致坐庄失败;五是庄家内讧,即在由若干个机构联手坐庄中,由于利益不协调、操作意见分歧等而使一部分机构退出联手行列,由此,引致坐庄无法继续。显而易见,庄家在坐庄过程中尽管也有风险,但绝非为了保障交易的连续性,也不是制度的内在要求。信息状况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名单是公开的,是一种“阳光做市”。其做市行为完全依据公开的信息,严禁通过各种非正当方式收集和利用内部信息和内幕消息,严禁散布误导性信息和谣言。其交易行为要定期向监管机构上报。而坐庄是一种地下行为。除依据公开信息外,庄家想方设法收集各种内部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甚至散布误导性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以诱导跟庄者“上钩入套”,从中获利。同时庄家在坐庄过程中,对其操纵行为是严格保密的,并通过分仓等各种办法设法进行掩饰。
对市场趋势的影响不同。对于做市商来说,不准操纵股价,也不能直接影响市场价格走势。只是为了维护交易的连续性,做市商有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功能。在中国股市中,庄家处于远优于一般投资者的地位,他们可以利用资金实力及其它有利条件,在股价欲涨时“打压”、在股价欲跌时“抬价”,使个股价格的上扬与下落处于一般投资者难以预期的态势中,极易打乱股市的正常走势;同时,由于在坐庄中通过在从低价位大量“吸筹”然后“拉高”再到“出货”,极易形成股价过度波动;再次,由于庄家通常在高价位“出货”,使一般投资者高位“套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