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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大神 原油期货 2023年08月28日

简述远期,期货,期权的区别

期权与期货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薯裂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期权,是指一种合约,源于十八世纪后期的美国和欧洲市场,该合约赋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购进或售出一种资产的权利。

远期——合约双方承诺在将来某一天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物(标的物可以是大豆、铜等实物商品,也可以是股票指数、债券指数、外汇等金融产品)。

2、投资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期货合同是双向合约,交易双方都要承担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义务,如果不愿实际交割,则必须在有效期内对冲;期权是单向合约,期权的买方在支付保险金后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买卖期权合约的权利,而不必承担义务。

3、现金流转不同

期权交易中,买方要向卖方支付保险费,这是期权的价格,大约为交易商品或期货合约价格的5%~10%;期权合约可以流通,其保险费则要根据交易商品或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交纳期货合约面值5%~10%的初始保证金,在交易期间还要根据价格变动对亏损方收取追加保证金;盈利方则可提取多余保证金数埋闭。

期权与远期的区别如下:

1、交易对象不同。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合约,远期交易的对象主要是实物商品。

2、功能作用不同。期货交易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发现价格,远期交易中的合同缺乏流动性,所以不具备发现价格的功能。

3、履约方式不同。期货交易有实物交割和对冲平仓两种履约方式,远期交易最终的履约方式是实物交收。

4、信用风险不同。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信用风险很小,远期交易从交液圆易达成到最终实物交割有很长一段时间,此间市场会发生各种变化,任何不利于履约的行为都能出现,信用风险很大。

期货和期权有什么区别

期权合约并不复杂,无非就是买一个未来的权力镇燃仿。拿即将上市的豆粕期权举例,我们约定两个月后有权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豆粕,就是一个期权合约了。

这和期货合约不同的是,期货合约意味着你两个月后无论豆粕是什么价格,你都必须用约定的价格,也段睁就是3000元去购买,哪怕到时候跌到2000元以下。而期权赋予持有期权合约者的仅仅是权力,当豆粕价格跌得很厉害的时候,我们可以选择弃权,这张合约就作废了。你有权力而无义务。换言之,可以“耍赖”。

但如果豆粕价格远远高于3000的时候,你可以行使你的权力,按照约定好的3000的价格买入。使得自身有选择的余地,故而期权被称之为option,你是可以有选择的。

这种可以见风使舵的权力,对于产业参与者们而言,是可以发挥重大作用的。

还是拿豆粕举例,上游的榨油厂买入大豆,卖出豆油和豆粕。买大豆的时候豆粕是一个价,生产出来后豆粕是什么价就不好说了。此时,榨油厂可以持有一张卖出期权。也就是约定在多久之后,有权力是以约定好的价格卖出豆粕。御纤例如,A厂有权力在一个月后以2900的价格卖出豆粕。

图文来源:百度【财顺期权】

我们考虑一下这和卖出一个月后的期货合约有什么不同之处。

第一种情况:豆粕价格上涨

期货:无论价格上涨到何种地步,我们必须以建仓的价格交割,作为豆粕的生产者,完全享受不到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额外收益。并且,豆粕价格的大幅度上涨,会造成保证金追缴的问题。这可能会让企业在融资问题上猝不及防。

期权:价格如果大幅上涨,我们可以选择不行权。以市场上的高价卖出手上的豆粕。赚取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并且始终没有融资问题。

第二种情况:豆粕价格下跌

期货:豆粕价格下跌的时候,我们的豆粕空头头寸保护了我们的利润,我们依然可以以建仓时候的价格卖出豆粕。

期权:我们持有的是以2900价格卖出的权力,价格大幅下跌,我们依然可以以2900卖出。

在理论上似乎效果类似,但在实操经营上则大大不同。这涉及到保证金的问题。

交易所收取保证金的用意主要是防止参与者违约,而买入一张期权的交易者只有权力没有义务,压根谈不上违约。所以期权的买入者无需缴纳保证金,期权合约多贵就付多少钱,无需保证金。期货则无论多空,都要缴纳保证金。

我们知道企业运营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在生产过程中的融资财务成本是很重要的一块,特别对于大宗商品行业,这可不比互联网创业公司,不是拿VC的钱而主要是银行授信或者类似的传统金融渠道。尤其强调财务规划的确定性并且成本敏感。

期货:因为未来价格不确定,必须要占用企业一块资金做保证金,企业需要资金变多。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价格发生不利方向波动的时候,需要向交易所追加不少保证金。要是临时发生大的波动,融资可不是说融就马上能融到的。选择一开始保证金超量准备的话,财务成本就会增加了。这给企业套保的实操带来切实的问题的。

期权:持有看跌期权者(卖权),只付期权费,未来价格反向波动再大都不需要追加保证金。而且等量货物的期权费要比期货合约的初始最低保证金还低,故而财务成本低,确定性高。

那是不是期权就一定要优于期货?

并非如此,如果期权严格优于期货的话,就没有期货市场了。因为期权赋予持有者左右逢源,见风使舵的权力,故而期权的价格是不低的。期权持有者的交易对手,期权的义务方,或者称为期权的“写出方/敲出方”,不收取相当的期权费的话,何必要接受这样一种“不平等条约”呢。

当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能见好就收,见势头不好就耍赖的一方,自然是大大得占便宜,彼时的期权费用必然很贵很贵。买入期权会很肉疼,但这不意味着期权很贵的时候,期权对于产业套保就没有作用了。

我们假设有一家养殖场B,要买入豆粕饲养猪,豆粕价格波动剧烈,期权费很贵。我们可以敲出(卖出)一张豆粕的卖权,也就是刚刚那个榨油厂持有合约的交易对手。假设对于B而言,价格2700是一个很舒服的成本价。B卖出约定价格在2700的期权,卖出期权的意思是承担某种义务而收入期权费用。如果豆粕价格下跌超过2700,则养殖场有义务以2700的价格全盘吃进交易对手的出货(卖出)。

情况一:豆粕价格跌穿2700

养殖场B有义务以2700的价格买入豆粕,无论彼时价格多贱。2700本来就是舒服的心理价位,能额外收入一笔不菲的期权费。缺点是享受不到额外跌价带来的好处。

情况二:豆粕价格始终没能跌破2700

养殖场B白白收取一笔期权费,其他情况不变。但如果豆粕价格上涨幅度很大的话,高昂的期权费收益也未必能弥补增加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期权的敲出方因为要承担义务,是可能违约的,需要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

当然,并不是说下游就一定是期权的敲出方。作为养殖场,期权便宜的时候,可以买入豆粕的买权。我们还是假设约定舒服的成本价是2700。

情况一:豆粕价格跌穿2700

养殖场B不要买权了,以市场上的低价格买入豆粕进行生产。

情况二:豆粕价格在2700以上

养殖场以2700的价格买入豆粕,把生产成本给控制住。

两种情况都无须像期货那样缴纳保证金。

目前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商品期权只有豆粕和白糖,不包括产业链上的其他品种。我们假设如果有大豆期权和豆油期权的话,一家榨油厂可以进行的风险管理就很灵活了。我们可以买入大豆的买权控制住成本,然后持有豆油和豆粕的卖权,这样就能锁定权力。

当大豆价格上涨带动豆油豆粕上涨时则可以要求买权行权(执行大豆买权),以低价的成本生产,而不行权下游产品的卖权(不执行豆油和豆粕的卖权),放到现货市场高价卖。

反之,价格下跌的时候,放弃买权,以市场价低价买入原料,但以当初的卖权约定的高价格卖出产品。当然,这都需要缜密的计算,如果期权费用高昂的话,需要改变策略。不单单期权的买卖方灵活组合,还可以期货期权配合着来做。

现阶段大豆和豆油都只有期货,只有豆粕有期货和期权,如何在不同的情况下,组合不同的组合,来控制成本扩大利润,将会成为所有产业参与者必须要学习的课题。不进则退,不学习就会被善于学习的竞争对手吃掉,市场本就无情。

对于投机者来说,期权的推出当然更是大大的利好,值得庆贺一下。

就像期货的投机者可以压根不参与现货交易,做纯金融端的投机,期权也是一样。我们买入一张买权来做多,因为不需要缴纳保证金,故而实际带来的杠杆效果可以高于期货。想象一下,你不用买机票也可以单独买一个延误险,回报率多高。

另外,投机者头疼的扫双边行情(扫完多头扫空头)也可以规避掉。期货市场里经常有看对了方向,输了头寸的情况。明明做多事后被证明绝对是对的,但价格先一轮下探扫掉止损位,然后V型反转突破天际。方向虽然看对,但市场已经和你无关。但如果投机者是持有的是买权,则价格回调得再惨烈,再频繁也无妨,因为期权买入者是持有权力,最差不行权,永远没有仓位被强平的风险。

不再费心去猜这次是假突破还是真启动了,也无须在一次次被市场打脸后怀疑是否还有趋势了。再多的中间波折也不会使得投机成本猛然增加。

看错方向了可以选择弃权,不至于被交易对手逼仓的时候倾家荡产要跳楼。逼多的时候,对手盘价格拼了命往下压,作为多头,如果融资能力强还能勉强吃下所有货以图后计。逼空的时候,对手盘拼命拉高价格,农产品是地里长出来的,可不是你要多少能有多少的,你作为空头交不出货来就完蛋了。但作为持有卖权的投机者,价格涨到天上去也只是弃权,不必到处融资或者求现货商给货。

这还只是单纯投机一张合约,就如同不同到期日的期货可以组合出不同的仓位组合。不同时期到期的期权,和约定行权价格不同的期权,买权和卖权可以组合出各种各样的投机策略。还能和期货混搭,上下游混搭,各种大有名堂。

在进入下一步的详细介绍之前,我们先理一下已经涉及到的术语和概念。

刚刚举的例子,合约规定我们有权力在一个月后以3000的价格买入豆粕。

期权的标的物(Underlying)就是豆粕期货合约。

期权的到期日(Expire Date)就是一个月后

期权的执行价(Strike Price)就是3000

期权的权力是买权,也就是Call;对应的卖权,称为Put

我们可以持有买权,也可以持有卖权。当然我们持有的话,必然是有人和我们做交易对手的(否则我们找谁行权去),我们的对手盘是买权的敲出方和卖权的敲出方。因为买入期权有权力无义务,称为“权力方”,而卖出期权的称为“义务方”。

权力方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义务方因为存在违约可能,要缴纳保证金。如果兑付的义务快要超过保证金了,同样会被交易所催付保证金。

一定要到到期日才能行权的,我们称为欧式期权。在到期日前任何一天都能要求行权的,称为美式期权。还有其他的种类不一一介绍了。

目前已经上市的上证50ETF期权是欧式的,豆粕和白糖的期权是美式的。但通常美式期权也不经常发生提前行权的事情。因为提前行权相当于放弃了期权的”时间价值“(我们以后慢慢讨论),但依需注意这样的事情发生。

期货期权包括什么

1、外汇期货期权

是指以货币期货合约为期权合约的基础资产,也就是期权买方有在期权的到期日期或是以前执行或放弃执行以执行价格购如或售出标的货币期货的权利。

它与货币期货期权的区别在于:货币的期货期权在执行的时候,买方将会获得或者交付标的货币的期货合约,而不是获得或者是交付标的货币本身。外汇期货期权交易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或之前,以协定的汇价购入或售出一定数量的某种外汇期货,即买人延买期权可使期权买方按协定价取得外汇期货的多头地位;买入延卖期权可使期权卖方按协定价建立外汇期货的空头地位。

外汇期货期权的买方行使期货期权后的交割同外汇期货交割;而与现汇期权不同的是,外汇期货期权可以在到期日前任何时候行使。

目前经营外汇期货期权交易的主要是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分部一指数与期权市场***IOM***,悉尼的期货交易所和新加坡的国际金融交易所。

2..利率期货期权

利率期货期权是以利率期货为标的物的期权。该期权的持有者只要执行该利率期货期权,便与期权空头方构成利率期货买卖合同,由期权交易转换为期货交易。

在资金运用方面,利率期货期权比利率现货期权更有优正渗势,原因在于期货期权交易中采用了预付保证金方式签订合同举型脊,在期权交割时买卖双方以轧差方式清算。因此,买卖双方可用少量的资金签订数额较大的利率期货期权合同,以提高资金收益。

利率期货期权交易品种已经标准化,通常在交易所中进行,流动性比较高,因而交易的信用风险很小。

利率期货期权除具有以上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缺点:交易双方可用较少资金签订数额较大的交易合同,因此投机性较强;因为是场外租正交易,交易品种有限,协议价格和交易期限等条件不能自主商定。

利率期货期权交易市场主要有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交易所和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等。

利率期货期权按运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交易最频繁的利率期货合约的期权;另一类是银行同业市场之间提供的三种特殊期权,即帽子期权、地面期权和领子期权。同时,利率期货期权还可以分为短期利率期货期权和长期利率期货期权。

3、股票指数期货期权

是指以某种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作为标的物的期权。股票指数期货期权在超约时,交易双方将根据服定价格把期权部分转化为相应的期货部分,并在期货合约到期前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实现逐日结算,而于期货合约到期的时候再根据最后的结算价格实行现金结算,来最后了结交易。第一份普通股票指数期货期权合约于1983年3月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出现。

该期权的标的物是标准普尔100种股票指数。随后,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迅速引进了指数期权交易。股票指数期权以普通股股价指数作为标的,它的价值决定于作为标的的股价指数的价值及其变化。

股票指数期货期权必须用现金交割,清算的现金额度等于指数的现值与敲定价格之差和该期权的乘数之积。

期货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试中猛灶点资格

第六条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卖扮,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知弯》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第十五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以约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风险提示机制,期货公司要根据委托资产的亏损情况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五条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具体事由、后续事宜处理、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

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下列手续:

(一)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返还给客户;

(二)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三)及时撤销非期货类投资账户。

第四章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监控,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其人员、业务、场地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并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和业务操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奖惩机制,强化投资经理及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业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自人员到岗或者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监控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进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其执行情况、持仓头寸及其比例进行监控,并于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人员不得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对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禁止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报告:

(一)资产管理业务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

(二)客户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及其检查情况。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在中期协网站上对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其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账户监测监控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违法违规交易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一条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法违规或者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对期货公司进行核查或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有关核查结果和监管措施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其净资本应当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于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定期报告应当由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签字。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方案、投资策略、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合同、财务、交易记录、监控记录等业务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业务提前终止、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一)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超出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四)其他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并经检查验收后,期货公司可以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十条期货公司或者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并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在公开媒体上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二)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三)接受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明知客户资金来自违规集资,仍接受其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五)接受未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的客户的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六)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七)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

(八)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九)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十)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账户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期货类品种的,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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