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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险理赔公司 期货保险理赔公司有哪些

期货大神 原油期货 2023年08月29日

银行和保险公司哪个好

问题一:去保险公司和银行上班哪个好呀?我是银行的,我媳妇是保险业的,你问着了。每天我俩互相埋怨自己的工作不好。首先银行和保险都是金融企业,我在农行,现在没上市,所以工资不高,但还算稳定,年底有奖金,但是要看单位整体效益,我们也有任务,比如揽存,代理基金,代理保险任务等,任务也挺重的。我在风险资产管理部,机关相对前台柜员轻松些,柜员风险大一些,相信如果你要进银行得从柜员干起,很累的;保险业怎么说呢。我媳妇刚从旁边跟我说:“叫你千万别上保险公司,不是人干的活。”呵呵,我到认为不是这样,保险公司收入看整体效益,不过更依赖个人能力,如果你有销售能力,你的工资将会是银行业的好几倍,甚至十几倍,不过你要有超强的销售能力和抗压能力。这样吧,我把我和我媳妇做个比较你就知道了:1、我在银行工作5年,体重从139斤增到171斤,我媳妇在保险公司工作4年,体重从104降到94斤,银行养人啊;我每个月工资2000多,我媳妇不一定最少500元,最多月工资发15000多,年底奖金我最多的时候20000多,她们发奖金时间不定,合起来差不多,基本上年薪比我多一些;我每天上班没事的时候上网,我媳妇上班没事的时候外出拉业务;我忙或不顺心的时候,回家抱怨郁闷,我媳妇忙或不顺心的时候,回家喊着要自杀;我每天喝到醉生梦死,我媳妇每天不想吃饭;我工作最难的是报表编数,我媳妇工作最难的是说着违心的话拉保尺明险…………呵呵,自己比较吧。如果有能力,想赚钱,去保险吧;如果想稳定,找个养人的地方,去银行喽。

问题二:银行理财和保险理财哪个更好对保险理财比较了解哟,给您分析一下保险理财。

理财类保险,到底值不值得买?

对于每个家庭来讲,理财方式五花八门,有储蓄、保险、股票、债券、期货、基金、房地产等等。

而理财类保险作为家庭资产配置的一种方式,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欢迎。

理财型保险,顾名思义,是一种理财兼顾保险作用的产品。

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保障功能相对较弱,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会按照条款约定得到某种收益,比如年金,即几年返一次,或者一年返一次,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只会退还保费;

2.缴费年限通常比较短,常见三年缴,五年缴,甚至趸交。

3.主打都是理财,收益,避税,避债等等看似与传统的保障型保险不同的功能,通常保费较高。

一、为什么会有理财类保险出现?

由于国人普遍缺乏保险意识,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之比)和人均保单件数远低于其他国家,但是投资意识很强,因此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国人这种心理,推出了理财类保险的产品。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经谈到“不卖理财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好发展,光卖理财型保险产品,这个行业安身立命的基石也被动摇了”。其核兄困信心的意思,就是保险除了保障的核心功能之外,财富管理的作用也需要发展,保险公司只强调保障型产品业务,是很难生存的。

而现实的情况是,国内的理财型保险产品(多为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占据了90%多的寿险市场份额。由此可见,理财型保险承担了很大一部分保险公司盈利的任务。

二、理财类保险产品本身存在的矛盾

理财类型保险的保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保费用来提供保险保障(例如身故返还等),而另一部分用来投资。

保险的本质是被保险人把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使被保险人本身需要承担的风险尽可能降低,尽可能的减少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低幸福度,而对于浮动投资收益(如万能险和投连险)的理财类保险而言,被保险人用于投资部分的保费是希望赚取更多的收益,但由于收益的不确定性,被保险人实际上是冒了更大风险,在收益表现不佳时反而会给被保险人平添烦恼,所以说理财类保险的这两部分功能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

三、理财羡轮类保险有哪几种?

一般来说理财型保险分为分红保险、万能险、投连险。

分红险:

分红险产品通常由“主险账户”与“分红账户”构成。

按照目前我国的规定,分红险的投资标的有以下:

1.大额银行长期协议存款;

2.国债;

3.AA级以上信誉企业债券;

4.国家金融债券;

5.同行业拆借;

6.证券一级市场(10%),证券2级市场(10%)

7.直接或间接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等。

分红险的投资渠道决定了它的收益相对稳定,风险最小。

分红险产品可以附加在任何传统保障型保险产品上,常见产品形态如分红型年金险、教育金、养老金等。

万能险:

与分红险产品类似,万能险产品通常由“主险账户”与“万能账户”构成。

不同的是,万能险设立的投资账户,除了可以做债券投资外,还可以做股票投资,但其投资股票二级市场的比例不能超过80%。

万能险通常有保险公司划定最低收益率,投资收益与风险由保险公司与客户共同承担,风险性相对较小。

万能险产品常见产品形态有两全类产品。

投连险:

投连险基本主险责任较小,所交保费主要功能是用于投资收益。

投连险设立的投资账户,除了可以做债券投资外,其投资股票二级市场的比例可以为100%。

因此,投连险通常不做收益率保障,也有可能发生亏损,投资收益与风险由保单持有人承担,所以风险性较高。

四、产品利益演示

分红险产品:

判断一款分红险产品是否值得买的关键指标是根据保单条款约定的现金流计算的实际收益率。

我们以某款分红险产品为例来看:

30岁,男性,投保某两全分红型产品,保......>>

问题三:银行的保险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有什么区别哪个更靠谱点?银保的保险也是保险公司的产品但是:管意外身故;如果出险要自己去理赔。一般都是定期限。满期加一点利息基本金。

保险公司代理人办理的是:1、一对一服务 2、赔付也有人管 3、身故:会按保额赔付 4、有重疾、一般医疗、意外、住院补贴、保费豁免、养老补充等等。还有如果你的业务员不在保险公保险公司会及时派老业务员来服务的。

还有现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像驾照一样一年30分叫品质分扣分要罚款的如果扣完就下岗了所以再保险公司代理人那里办要放心些哈。你我是中国平安保险险公司客户经理黎海琴高兴为你服务。

问题四:银行和保险公司哪个收益好银行和保险公司是两家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收益间没有可比性。银行的特点是灵活存取,但出了事用的也是自己的钱。保险公司虽然属于强制储蓄,存到一定期限才能取,但如果出了事会有十万或几十万的赔偿,还有报销,还有分红,还能复利递增。如果真拿收益来比,银行是短期利益,保险是长期利益,肯定未来保险收益比银行要高。就看人们的眼光是短还是长了。

问题五:银行与保险公司哪个好记住一点,选择就以为着放弃。目前我本人就在保险公司上班给你几点建议。

1、两个工作都是双休、不加班。确定的

2、工资待遇,前期保险会比银行高,因为你在银行是合同工,什么时候转正难说,至于你自己说的1年转正别被忽悠了,没那么简单的。

3、发展前景:两家都有发展,关键看你喜欢什么工作。

4、社会地位:银行比保险好!

5、五险一金:保险公司一来齐全。银行三险吧估计就!公积金没的应该!

问题六:保险公司存款与银行相比哪个比较好?存保险公司有保障另外还有一个高的利率一般为复利计息

问题七:保险和银行和什么区别?哪个比较好?近10年来,保险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但有些人缺乏相关的保险与银行储蓄方面的知识,误将人寿保险作为第二储蓄进行投资,这其实是不可取的。那么,买保险与银行储蓄,究竟谁划算呢?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比较选择:■预防风险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作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用保险则能把风险转换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的行动。■存取方式从存取方式上看,在银行储蓄是存取自由的;而保险则带有强制储蓄的意味,其能够帮助你较迅速地积攒一笔资金,但是只有在保险期满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拿到。■约期收益从约期收益上看,在银行储蓄中,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而在保险中能得到的钱大多却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金额远远高于你所缴纳的保险费;少数的一些险种除外,如定期养老保险等,你能得到的钱也是确定的。■所有权从所有权上看,你在银行存的钱还是你的,只是暂时让给银行使用;而你买保险花的钱就不再是你的了,它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问题八:保险理财和银行理财那个好?保险的主要功用是保障功能,理财只是其附加产品,效果不明显;

银行理财是比较好的选择,但是要注意其风险的控制。

我给你一个稳妥的公式:40%用于固定存款,一年期或三年期的;30%用于生活;20%用于股票证券等;10%用于交际。祝你聚少成多,身家百倍哦

问题九:保险公司和银行那个好点?各有各的好处!保险公司重在保障,专款专用,具有强制性,以小博大的优势。银行重在流通性强,方便生活。

保险公司是什么行业

问题一:保险是什么行业谈到保险,先必须建立一个正确观念,保险是个服务业,更是一个良心事业,怎么说呢?因为保险大都为他人而保,比如说生命保险、寿险、车子险等,谁都不希望有意外和漏橘发生,若无法避免,就希望事后能为其家庭有个完善的照顾。一般最大的意外状况,不外死亡,但其他人还是要继续生存下去,此时保险就能发挥搜大它最大的功效,因为精神上已经没有办法弥补了,但起码在物质上、生活上还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保险业最大的好处。保险已经把意外状况都算进去了,所以有情况发生,就不致慌了手脚。保险市场有待开发保险业必须走向一个诚心的事业,能在保险业立足者,实在是个佼佼者,保险真得具备多项知识,及一颗热诚而不虚假的心。现今的保险公司常会设立奖学金,让投保人的下一代,更能得到实质上的鼓励。这是保险的另一优点。服务热诚不虚假现今有不***女常利用闲暇时间去从事副业,时间少薪水又颇高的保险业,就成为她们极想加入的行业。在加入过程中,第一个月由于有新朋好友,大都有不错的业绩,但是人脉总会有用尽的一天;此时就必须去参加一些社团活动,尽量拓展你的人唤团际关系,须不时的去关怀他,用心交友,再从你的朋友中,有真需要投保的人才介绍给他;因此从事保险须有一个先决的条件,必须让朋友先接纳你的人,才接纳你的工作,若先知道你的行业,难免会让人产生事先排斥的心态,又以为你是来赚他的钱,如此一来,将会很难去推展业务。建立信任为首要保险是功德事业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实是功德事业,从事保险并不只是为了赚取回扣,而是真的为准保户好,「要真有事发生,而这个人刚好又跟你买过保险,我觉得你将会感到欣慰,因为你让他及家人日后可平静的过日子,若不是你当时让他投保,他可能现正彷徨而不知所措,你的成就感将会很大,因此要以造福人的心态来从事保险业。」保险的另一目的就是集大众小小的力量,来帮助每一个在他发生困难时,能获得最大的实质回响的人。在国外更有失业救济金的制度,让贫苦之人不致挨饿受冻,只是台湾制度尚未成熟,这是日后迈入开发国家所必须努力的方向。有竞争才有进步不论你从事何种行业,就需做一行像一行,全力以赴,如此才能做出一番成绩来保险业更是如此。

问题二:保险属于什么行业金融行业,上级就是国务院下的保监委

问题三:保险公司属什么行业金融行业。

银行、保险、证券。

问题四:保险是一个什么样的行业?说起来这个问题好可笑,是一个金融服务业呗。这样的问题还用得着回答?地球人都知道。可是,当你走进保险的时候,你又会觉得直分的迷茫,它是一个服务行业吗?免强说得上,但不全面。它出售保险产品,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障服务。它积集了大量的资金,将分散的资金集结起来,形成一定的规模,然后运用出去,这不就是一个金融服务?但我感觉,保险,特别是人身保险,说白了,是一个纯销售活动。更是一个单纯的圈钱行为。首先,它的主要工作就是销售。营销人员几近占了保险公司人员总数的90%以上,营销部门是公司的最大的部门,即使其他的培训、审核及其他,大多也是为销售服务的。销售成其为最大的生命线。其次,从本质上来说,保险是不提供保障功能的。从销售产品时你就可以得知,对于承保是有相当严格的条件的,有很多的不保条款和免责条款,这就是最好的例证。至于说也有保障的,那不过是为了卖出去更多的产品,积集更多的资金而付出的必须成本而已。制造产品是需要成本的,保险就是一张纸,没有其他,因而也就只能是提供一些“保障”服务了。保险是一种利用精算技术而摄取资金的行业。无论他的什么产品,都是经过严格的计算,最大的边际成本估算了的,它不会亏损――万一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说明他卖得不好。而保险的销售,也是利用人们的一种心理进行的推销术。先给你构造一个十分恐怖的环境想象,然后动员你消除恐惧而出钱。为完成销售,保险公司是不断的招人,更换新人。每一个新进来的人员,都会成为其客户,包括他的家人,亲戚朋友,远方四邻。这样就可以维持一段时间,当这部分资源耗尽的时候,他们中的大多数也就只好选择离开,而公司又招新人,又有新的家人、亲朋、邻居走进来,形成这样一个不断的循环过程。而只所以会这样长期的维持下去,是在于其分配机制。保险公司看起来是以业绩来论英雄的,但这种业绩是将大部分人的收入降低而保持高层――即少数人的高收入,让他们乐此不疲。为个行业就这样,每个管理人员都是高薪,而基层人员则只能是望洋兴叹。还有一种更为绝的主意,那就是收入累进,所谓续保收入。将你进行绑架,只能永远地在这里,不断地努力,不断地去打拼。为了保持那一点收入,为了增加保费,也就不择手段,只要能进钱就是英雄,形成外界对保险的负面看法也就不奇怪了。那么,保险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行业?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我没有办法看出门道,只好在旁边凑凑热闹。还是让你自己去判断吧。

问题五:保险公司的行业是干什么说好听点就是帮你风险管理,借助保险公司运作帮您管理部分资产。

如果说不好听点就是给你推荐保险。

理财应该具备资产管理与风险管理两大块,如果可以帮您达到家庭整体财务安全的目的性资产配置,那么就认为他们是真正意义的理财公司,但这样可能要花费的费用成本较高,不过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如果单纯让你买保险,那必然不是真正意义的理财!!保险公司的投资也并不能保证连续的高分红,这个还是受市场因素决定。

问题六: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属于什么行业拜托了各位谢谢属于金融行业。平安是个大的金融集团,涵盖了银行,信托,期货,基金,保险各个方面。我是平安南京的一个业务经理。当然,您记得选我答案

问题七:保险公司的职业叫什么保险顾问

1、外勤业务员:分为见习,正式,主任,经理,总监

2、内勤:运营,个险培训、个险营销、续期、银保部,行政人事、财务等

给你打电话的应该是让你干外勤的,是直接销售人员,很简单就是卖保险,不过如果你想锻炼下,保险公司绝对是个高地方。

1、如果你有人脉,你可以轻松赚钱,吃吃饭,喝喝酒

2,如果你口才好,你可以轻松赚钱,给人聊聊天,喝喝茶

3,如果你很勤奋,心态又好,你可以赚很多钱,销售行业上不封顶,你听过开着宝马卖保险的吧

问题八:平安保险到底是什么样的行业?各大保险公司的成绩单出炉了!

全国四大上市保险公司总资产排名出炉:

中国平安:亿

中国人寿:亿

中国太平洋: 6815亿

新华保险: 4936亿

四大上市保险公司利润排名:

中国平安:267.5亿

中国人寿: 81亿

中国太平洋: 36亿

新华保险: 10亿。

再次证明了每家公司的实力!各个保险公司大病和小病的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投保后,如果出险,公司给理赔的日期。

1、平安小病:30天;大病:90天。

2、人寿小病:90天;大病:180天。

3、太平洋小病:90天;大病180天。

4、新华小病:60天;大病360天。

不同的等待期,代表着不同的理赔能力!

《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美好生活,平安相伴!........

问题九:保险公司的职业证是什么保险公司工作可以简单分为两大类:内勤(主要是核保,理赔,行政工作)和外勤(主要是业务)

前者是不需要任何证书的,后者有可能需要。

之所以是有可能需要,就是说,如果你是进入人寿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公司,国家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也就是所谓的“代理资格证书”,考试加报名费60块,证书工本费5块。

如果你进入的是财产保险公司,而这家公司又有自己的直接业务部的话(我就在直接业务部),就可以部要。因为你是这家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

从你的情况看,应该是人寿保险公司,或者代理公司让你去的,他们肯定是要证书的。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所有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且要达到规定的学时。我省在前几年有关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已经逐步探索出适合我省实际的继续教育模式,经我局研究决定,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针对所有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是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一)保险营销员;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

(三)保险经纪机构的持证人员;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持证人员;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

(六)其他持证人员。

二、继续教育时间要求和教育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继续教育作为一项连续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的制度今后每年都要进行。目前,我省的继续教育内容主要以《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读本》为主,随着继续教育制度的不断推进,将不断增加新的内容。

三、继续教育机构

目前,我省具有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有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和黑龙江天予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三家机构。上述三家培训机构出具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保监局予以承认,并均可作为换发资格证书的有效依据。

四、继续教育机构的选择

根据我省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对于不同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可以选择不同的继续教育机构。

(一)所有保险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持证人员、保险公估机构的持证人员和其他持证人员,由于人数相对较少、分布范围广等原因,保监局指定的继续教育机构为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人员应到指定的教育机构接受培训和考核。

(二)所有的保险营销员,由各保险公司统一组织,可以自主选择上述三家培训机构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证明的作用相同。

(三)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持证人员就近到与本单位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参加继续教育,并与该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同时参加培训和考核,各保险公司要主动为与本公司有代理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做好继续教育的组织、报名、培训、考核等服务工作。

五、继续教育方式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的不同情况,针对不同保险机构、不同地区和不同层次从业人员对继续教育的不同需要,我省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加以开展。培训方式坚持“三结合”,即: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相结合,课堂培训与自我学习相结合,单位组织培训与自发组织学习结合。考核方式主......>>

中国十大人寿保险公司排名

中国十大人寿保险公司排名: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华夏人寿、太平人寿、泰康人寿、人保寿险、中邮人寿和前海人寿。

1、中国人寿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保险集团,中国人寿旗下拥有6家专业子公档升肆司和一所院校,笑喊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海外业务等多个领域,在纽约、香港和上海三地共同上市,在中国保险业有着"中流砥柱"的美称。

2、平安人寿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颇具行业影响力的科技型个人金融生活服务集团,国内较早成立的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国平安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业务涵盖车险、意外保险、重疾险、小额贷款、信用贷款、投资理财产品、平安普惠、平安信用卡、平安保险、平安银行等领域。

3、太平洋人寿

所属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专业的综合性保险集团,上海、香港、伦敦三地上市企业。太平洋保险集团旗下拥有寿险、产险、资产管理、养老保险和在线服务等专业子公司,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和多元化服务平台,为全国客户提供完善的风险保障解决方案、投资理财和资产管理服务。

4、新华人寿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保险创办于1996年,全国性大型寿险服务机构,建立了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机构网络和多元化的销售渠道,专注于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寿险服务,充分满足客户全生命周期对于健康、医疗、养老、意外风险防范、子女教育、家庭风险管理等方行轿面的需求。

5、华夏人寿

所属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实力较强的股份制人寿保险单位,在全国设有多家分公司、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公司拥有股票直接投资、无担保债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境外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不动产债权计划投资和第三方受托投资、股指期货委托投资等投资资格,提供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类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 可疑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内容

编辑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铅雹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肆樱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槐雹)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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