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报表 期货公司 人民银行1411报表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业银行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宏世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搏虚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基绝燃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人民银行优化企业开户服务
这是广发银行服务小微企业,不断优化账户服务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广发银行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决策和“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要求,积极践行“为民付费、开户不难”的工作理念,通过优化开户流程、促使开户服务透明化、强化账户风险防控能力、建立账户管理长效机制等措施,不断优化企业账户服务。
线上办理“更便利”
推进开户业务网上预约。广发银行正态大力推广企业客户官网、微信预约开户,实现智能填表、信息展示、前置审核、进度在线查询等功能。客户发起开户预约申请后,“即时”开户预约受理回执和预审结果,后续到银行完成原始资料验证后即可完成开户。全流程可视化进度查询结合客户信息自动采集技术,大大减少了客户填写的工作量和柜台等待时间。实现开户“加速”。目前,90%以上的客户选择电子渠道预约开户。
支持在线自助处理更新业务。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在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前提下,在线办理小微企业银行账户变更”的精神,广发银行支持客户全天候登录手机银行、企业网银、现金管理平台,进行身份验证,并办理营业执照自助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件有效期等业务。修改大额核销员及相关人轮清盯员的手机号码和联系电话。足不出户实现改变。
一站服务“更迅捷”
开放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广发银行为中小企业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绿色通道可以提高账户审核、验证、检查、录入的优秀水平,显著缩短开户时间。
实现“开户签约”一站式服务。客户只需签署开户申请、账户管理、产品签约综合管理协议,并加盖印鉴卡,即可一站式办理开户和产品签约。多项签约服务实现一次授权、一次收费、一次打印,让客户少填表格、少盖章。同时建立企业开户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和解决客户问题,有效提升客户体验。
科技创新“更智慧”
支持7*24小时远程验证意愿。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通过广发银行手机银行链接云柜员,7*24小时随时随地自助查询开户意愿。该功能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客户验证开户意愿提供了无限的自由度,极大地提升了客户体验。充分体现了广发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简易开户“更贴心”
广发银行为公司客户提供简单的开户模式。证照齐全但无固定经营场所、尚未开业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无特定办公区域的小微企业,应先开立具有基本支付结算功能的简易账户。企业正常营业后可申请将简单账户升级为普通账户。同时,广发银行全面推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负面清单》,重塑“风险为本”的账户管理机制,有效改善企业开户“难、慢、烦”问题。
账目是整个社会财务活动的基础。下一步,广发银行将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继续贯彻“支付为民,开户不难”的理念,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账户服务,落实“服务为民”的要求
相关问答:广发证券手续费广发证券买入和卖出手续费如下:买进费用:佣金是成交金额的0.02%到0.3%,最低收5元,过户费每100股收0.06元(沪市收,深市不收)。卖出费用:佣金是成交金额的0.02%到0.3%最低收5元,过户费每100股收0.06元(沪市收,深市不收),印花税是成交金额的0.1%。买入和卖出收取的手续费标准是一样的,都是收取成交金额的0.02%到0.3%的佣金,和每100股收0.06元的过户费,只不过卖出需要缴纳千分之一的印花税。【拓展资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9月,是中国首批综合类券商之一,是专注于中国优质企业及富裕人群,拥有行业领先创新能力的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商。公司注册资本金59亿元人民币(截止到2012年9月17日数据),员工近万人,在全国各地拥有营业部及证券服务部近249家(截止到2014年数据),公司总部设在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广发证腊和券大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码***.sz,***.hk[7])的前身是1991年9月8日成立的广东发展银行证券部。1993年末设立公司,2001年改制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2004年12月获得创新试点资格。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合并报表资产总额974.30亿元,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142.41亿元;2007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70.99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13.97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5.86亿元。通过多次的收购兼并,公司全系统营业网点已达到223家,名列国内前茅;全系统员工总数逾4000人,服务客户近300万,托管客户资产超4000亿元。公司拥有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期货有限公司及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4家子公司,并控股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初步形成了跨越证券、基金、期货领域的金融控股集团架构。自1994年开始,公司一直稳居全国十大券商行列,凭借着正确的发展战略、规范的经营管理以及完善的风控机制,已发展成为市场上具有较高影响力的证券公司之一。相关问答:广发证券怎么样啊?
广发证券是属于大型证券公司,也是一家优质的证券公司,同时在股票市场也是一只优质的股票,所以我告诉你广发证券是挺不错的。
想要了解广发证券这家公司怎么样,从广发证券股票市场来了解的更加详细。
(1)从广发证券股票行情分析
广发证券从2018年10月19日探底10.61元之后,出现放量反转信号。随后出现止跌不断的上扬,迎来了一波超跌反弹行情,这波超跌反弹行情维持5个月时间,在2019年3月7日广发证券涨到18.68元,短短5个月涨幅近80%;随后开始出现一波调整,截止目前还是处于调整状态,今天5月30日收盘收在13.06元,短期调整还会延续,但对于广发证券中长期还是一只非常不错的股票。
(2)从广发证券业绩分析
根据广发证券2019年一季度数据显示,公司引入收入为683919.44万元,同比增长76.85%;另外净利润为291915万元,同比增长91.25%;从广发证券一季度来看,广发证券的已经非常利好,盈利能力非常强,这家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已经在行情当中成了佼佼者。
(3)从广发证券股票指标分析
截止今天5月30日收盘广发证券总市值高达1003亿元,流通市值达779亿元,流通市值在证券股中排名第8名;另外广发证券每股净资产收益为11.65元,每股收益为0.383元;其次市盈率为8.5倍,市净率为1.14倍;从这两项指标可以看出,广发证券目前是属于被低估状态,同时广发证券抵抗风险能力也是比较强。
(4)从广发证券经营范围分析
广发证券也是属于大型证券公司,广发证券主要经营的业务是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期货经纪;另外其他同时还经营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基金托管业务,同时也还做期权业务等等比较广发,同比小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已经比较广泛。
综合以上广发证券的股票行情、业绩情况、股票指标、经营范围等四方面进行分析,广发证券是一家优质的证券公司,同样也是股票市场的一只优质券商股。
以上对于广发证券的分析仅供大家参考,不构成买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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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报告去哪个银行打印
个人征羡答信报告的打印一般是到中国人民银行自助查询机打印。此外,大型商业银行网点将设置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如需打印,需携带身份证和手机,只能自己打印,不能代为打印。
个人信用报告打印流程:
1、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找到自助查询机;
2、将身份证插入查询机中间左侧进行照片比对等操作;
3、自助查询成功后,会自动打印征信报告。
拓展资料
征信报告分为个人征信报告和企业征信报告。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用于查询个人或企业的社会信用。征信报告分为三类: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
2019年5月,新版个人征信将正式上线,征信信息的长度和精细度将进一步提升。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新征信报告已投入运行,逾期答友记录“有效期”正式定为五年。新征信报告将2009年10月的逾期信息起点设定,之前的不良还款记录已被删除。由于相关部门没有规定负面记录的期限,旧版个人征信报告中,无论是几年前,都会显示逾期记录。新的信用报告只显示消费者最近五年的逾期记录。
过去,有市民抱怨个人信用报告看不懂,因为都是表_格和数字代码。每个数字的含义必须参考注释。现在新版本的报表改变了基于表格的显示方式,使用了更多的文字来描清派槐述。市民一目了然,哪些卡已逾期,哪些还款正常。同时,新报告还为资产处置、担保人赔偿等信息预留了展示区。
在我国信用体系建立初期,很多人对个人信用不够重视,信用卡或贷款逾期行为时有发生。由于银行和工作单位会参考这些信用记录,长期的负面信息对这些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央行新征信报告的推出,相当于给了逾期还清债务的个人消费者一个改变、重新建立和积累个人信用记录的机会。据悉,如果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负面信息,居民在申请信用卡和住房贷款时可能会受到影响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乎岩山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枣州,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岁中息: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一)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上述第(二)项反洗钱信息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
(一)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管需要调整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反洗钱信息报送内容。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日前半年执行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规定的情况以及被境外监管部门检查和处罚的情况通过其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辖内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渠道和方式。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集到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后,应按照本办法附1至附7所规定的报表格式逐级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应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附8),要求金融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
第三章信息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询问;
(三)走访金融机构;
(四)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附9)。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附10),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附1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
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人员少于2人或者是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附12)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时,应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附13),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附14)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附15),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
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按季度和年度撰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结果,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移送等相关处理情况,以及做出上述处理的依据;
(四)非现场监管实施基本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不足;
(五)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建议。
第五章信息归档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包括: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工作报告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及其他资料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形成的各种报表、报告资料或分析材料,包括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函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及各类监管报表、分析报告、相关领导的批示等;
(三)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的意见、监督信息及举报材料;
(四)媒体报道的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信息。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进行分类归档,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